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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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可能出来的不是学术成果,而是不断修改的条文,在这个法律草案的条文当中,已经倾注了我们大量的心血,但是我相信在这个当中,体现了我们这一代法学家的一种责任感和良心,也能体现这一代人的智慧。也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改革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特殊的东西。所以,我们研究问题如果仅仅从理论、从书本出发,是不行的。必须是面对现实,必须是运用各种综合性的知识和方法,来寻找那些最可行的方案。
主持人:好,谢谢王教授。下面咱们首先看一看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然后把发言机会留给现场观众。
第一位网友叫做〃盼望十一的唐唐〃。他说我知道从2001年开始,美国申请破产法,包括环球航空公司在内的一系列全球闻名的著名企业,特别特别多,他说实际上2000年时资产超过十亿美元的大公司倒闭个案,已创美国二十年来的新高,不过我仅知道这些数字,却不知道第一,他有两个问题:第一,美国那样的国家,它的大企业怎么也说破产就破产了呢?另外,让他们破产的时候,美国政府不心疼吗?他以为在美国破产是政府管,实际是法院管。第二个问题是,在他们的破产事件中,其当事人是不是能够基本获得公平利益,不知王教授了解美国是否如您了解瑞典那样,请讲解。
王卫国:可以说,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我对美国的熟悉程度超过了瑞典。
主持人:哦,那我们洗耳恭听。
王卫国: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因为美国是市场经济,政府并不关心企业,就是它并不去管企业。说实话,如果说关心企业,关心更多的还是国会,因为美国的钱袋是国会掌握的,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应该说管钱袋的人最着急,美国政府是花钱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倒不是说美国政府就完全不管企业,不是这个意思,关键还是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美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很大的承受能力,大企业破产对他们来说,司空见惯的事儿,无所谓。
美国重整制度的发生是在三十年代,学经济学的知道,三十年代,1929年有一个黑色星期五,股市狂泻,然后在1930年,就是三十年代初期,那个时候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黑暗时期,大量的企业破产,美国承受不了这个破产,国会临时在破产法里边加了几个条文,就是允许企业通过这种协商的方式,免于破产清算,这是最早的重整制度的起源,所以三十年代在这个基础上,后来又形成了一个所谓〃钱德勒法案〃,这就形成了美国最初的重整制度。以后的1978年的(破产法),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美国人不是说不怕破产,他们也怕大规模的企业破产,那么遇到这个情况的时候,它不是政府出面采取什么措施,而是国会赶快立法,提供一种立法措施,提供一种法律机制,使大家有可能通过协商谈判,通过市场手段,找到拯救企业的出路。
再一个,就是要考虑企业破产不等于它的现有资源的灭失。这是两个概念,企业破产,你丧失经营能力,用你现有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最后这些企业往往是被整体卖掉了。那么就是你原来在财务困境下,你这个企业已经不能有效地运转了,那么走一个破产程序以后,可能另一家公司把这个企业就买过去了,付一笔钱,然后打发那些债权人,然后这个企业就易主了,可能在这个破产程序过程当中,这个企业的生产一天都没有停止过,它的产品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这并不等于生产能力的破坏。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观念上的想法,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资源的更有效的利用。
实际上在美国,98%以上的(重整)案件,都是他们债务人自己来重整,债务人自己来经营,打理这些财产。我到美国洛杉矶,曾经见过一个他们的联邦托管人,一个trustee,他拿着很优厚的待遇,但是基本上一年到头无所事事,但是呢,必须要有这么一个机构,有这么一些人,随时待命,哪怕是一天不干事,一天不干事是最好的,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的债务人是很诚实的,很少有发生债务人在重整当中,坑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们不是说这些债权人个个都很道德高尚,而是说有这样的法律机制在那儿威慑,他会考虑,你这些经理、这些董事,你不好好按照法律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话,马上财产一被接管,就等于你失业了。而且,这种案子越少,那么对他们来说,发生这种事情对他们名誉的损坏就越高,好不容易有这么一个事情,让trustee给接管了,接管了以后,那肯定这个新闻界就要爆炒,接管的原因是你有不良行为,那不良行为一曝光,你说这些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出身的人,将来上哪儿去找工作去?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主持人:很有意思。好,下面发言机会给现场观众。
观 众:王教授,您好。我有一个想法,就是说,在您刚才所提到的新法出台的瓶颈制约因素里边,我有一个想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障碍,就是国有产权不能自由流动,事实上造成了这种新法,即使出台也无法有效地实施。请您对这个问题评论一下。
王卫国:现在,国有资产的自由流动问题,确实现在是不可以自由流动。所谓不自由流动的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是存在着一个威胁,或者一个危险,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是在这么一个阴影下来考虑这个问题,所以政府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对国有资产的流动加以管制。但是我想这个问题的平衡点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国有资产部门,你应该鼓励有利的正常的流动,去限制那些非正常的,也就是说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的这种流动。那么前提首先是要让它流动起来,然后,其次是要明确界定流动当中的异常行为。
目前的这种制度安排,是叫做〃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它是一个没有活力的制度,〃无许可即禁止〃,所以处处要它许可。实际上许可最后的结果,未必都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看了很多案例,如果你把那个国资局的官员贿赂了,可能经过国资局批下来的这个交易,国家的损失非常大,可是表面上反而给它合法化了。如果完全是流动的市场,有竞争的情况下,可能这种非正常压价的出售反而很难实现,比如说我进行拍卖,我招标、我拍卖,这种情况下,很难有那种非正常压价地出售,但是在批准的情况下,你出很高的价,我不卖给你,他出很低的价,我反而卖给他,为什么呢?因为你那么高的价买了,你桌子底下还能给我什么利益吗?所以问题在这个地方,将来要改变这个制度,就是首先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上去改,将来应该把这个倒过来说,叫做〃无禁止即许可〃,就是说你这个国有资产流动,你规定哪些行为是不能实施的,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流动的。你禁止,禁止了以后,就是许可的,然后规定一些正常的程序,按照这些程序你去走,不应该有什么障碍。
主持人:谢谢您。
观 众:王教授,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刚才您所做的非常精彩的演讲。在刚才王教授您的演讲当中谈到,现在企业的破产和逃避债务之间,在某些地方它是可以划上等号的。所以我的问题就是,在新起草的破产法当中,对于维护企业的破产以及避免企业逃避债务,为了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新的破产法当中,对此是怎样加以规定的?请王教授简单地谈一谈。
王卫国:好,关于这个破产规范化,规范破产的问题,实际上这些年,国际上也有一些文件。我们在这个程序制度方面,首先一个,就是解决一个可操作性的问题,因为目前很大的问题是很多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规定得比较细,对程序上的很多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是第一。
第二呢,就是指导思想上,我们强调这么几点。一个就是债权人自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比如说我们考虑到债权人会议,它是一个临时召开的会议,债权人不可能长期的在这个程序当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设定了一个叫做监督人的制度,就是债权人可以选出,或者委任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作为他们的长期代表,来监督整个破产法进行的过程,主要是监督管理人的行为,提高债权人的地位。第二个,就是加大了对异常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在这个法律责任这部分里边,我们强化了破产的法律责任。现行的破产法里边,没有对违反破产程序制度的行为制裁的措施,只有一个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企业领导人的制裁措施。我们现在主要的关注力度在破产情况下当事人的异常行为,比如说欺诈性破产行为,破产当中的破产浪费行为,受贿行为,渎职行为等等,都有很严厉的惩罚措施,特别是在涉及到自然人破产的情况下,对那些在破产过程当中有欺诈的,那是永远不能免责的,我们有一个免责(制度),就是这个破产案件终结以后,过一段时间,你以前的债务没有还的,就可以一笔勾销了,但是如果有欺诈行为的,你就永远承担这个债务。
所以试图通过这样一些措施,来规范这个破产法的秩序,总的来说,要加大破产法程序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异常行为的制约的力度。
主持人:谢谢您。咱们节目已经基本告一段落了,最后每次都例行公事,我要问一个问题,由您用一句话回答。今天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您讲的是〃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谈到这个历程回首往事会有很多话会想要说,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只能说一句话。
王卫国:就是希望我们的新破产法早日出台。
主持人:非常朴素的一句话。好,感谢清华大学的老师和同学光临我们节目,也感谢王教授给我们带来这么好的讲演。圣凯诺·世纪大讲堂,下周同一时间千万不要错过,再会。
谢谢大家。
来源:凤凰网 /《世纪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