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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民法-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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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
  (三)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二、债的发行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的含义和撤销权的含义了解一下。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债的特别担保是指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作的担保,它也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不同种类。
  法律允许那些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这种新设担保与原担保相比较,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时,由第三人代负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担保制度。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项担保制度。定金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书面合同,还要求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定金必须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3)债的概括 它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二)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有一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抵消是指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得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如债权人延迟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
  (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抛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免除属于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6。其他。债的消灭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关系;解除合同;债务更新。

  五、合同 (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概念: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概念: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一般都将买卖、租赁、承揽、委托视为诺成合同,而保管、运送等视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了解一下十五种合同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因订立合同而做出意思表示并表达合意的状态。
  1。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重点)
  关于要约掌握以下几点:
  (1)要约成立的条件
  (2)要约生效的条件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失效
  关于承诺掌握以下几点:
  (1)承诺成立的条件
  (2)新的要约的形成
  (3)承诺的生效条件
  (4)承诺的撤回 另外, 注意区分要约与邀请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主要了解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是指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合同无效
  3。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可以出综合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抗辩权的种类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履行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
  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可能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中止履行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下列之一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迟延履行
  3。拒绝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六)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重点)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2)掌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况
  ①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责任的免责情况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 和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条款。
  (七)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
  1。首先全面了解一下所列出的十五类主要合同,然后重点掌握 第一、四、五、 六、七、八、十三、十四、及第十五种合同

  六、其他之债(重点了解每种债的概念和含义即可)
  (一)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一种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在法律上,无因管理属于合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有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的种类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有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文件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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