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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节

论法的精神-第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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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应当由宗教的法律去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因为,如果宗教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不可解除,而民法则规定婚姻关系可以中断,那么二者不就互相矛盾了吗?    
  有时,民法制定的有关婚姻的条款并非绝对必要。比如民法规定的这样的条款,它并不撤销婚姻关系,仅是对缔结婚姻的人进行惩罚。    
  罗马的《巴比恩法》宣布:凡此法禁止的婚姻为不正当婚姻,但仅仅是加以处罚。而根据马尔库斯·安托斯的讲话而制定的一条元老院法案则宣布这些婚姻全部无效。也就是说,婚姻、妻子、嫁妆、丈夫再也不存在了。民法应根据情况变化作出相应的决定,有时要注意修补缺陷,有时要防患未然。    
  第十四节  近亲婚姻,什么时候依从自然法,什么时候依从民法    
  关于禁止近亲婚姻,这是一件十分细致的工作,应很好地确定关于这一问题自然法的终点和民法的起点。因此,要建立一些原则。    
  儿子要同母亲结婚,就会搞乱事物的秩序。儿子应无限地尊重母亲,妻子应无限地尊重丈夫。如果儿子要同母亲结婚,那就要把他们之间天然的身份地位推翻了。    
  再有,大自然赋予妇女的生育时间要早一些,而给予男子的要晚一些,这样,妇女结束生育期要早一些,而男子则要晚一些。如果母与子之间的婚姻可以成立,那么出现的问题就是,这种婚姻男子一方的生育力十分旺盛时,而妇女一方则已不能生育了。    
  父与女的婚姻也同母与子的婚姻一样,也是违背自然法的。只不过是与自然抵触的少一些而已,因为父与女的婚姻没有上述两项障碍。鞑靼人就可以娶自己的女儿为妻,但不娶母亲为妻 '4' 。这些我们在旅行家们所著的游记中都已看到了。    
  父亲监护子女的贞洁,这一直是极为自然的事。因为父亲负有关心子女的婚嫁的责任,父亲应力图使子女身体健康,心灵纯洁。对一切能激发子女良好愿望的东西和宜于使子女产生温情的东西均应保留。总想使子女保持良好风尚的父亲肯定对一切能使子女堕落的东西有一种自然的厌恶感。人们将会说,结婚并不是堕落。但是在结婚前,应该说爱,应该求爱,应该引诱,令人憎恶的就是这个引诱。    
  应当在教育和受教育两者之间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以避免各种堕落。即使是合法的原因,也是如此。这也是父亲为什么不允许要娶她的女儿的人在婚前陪伴他的女儿并与之亲密相处的原因。    
  对兄妹姐弟之间的乱伦的厌恶也出于同一原因。只要父母亲希望子女保持高尚的习俗,家庭纯洁,以便使子女对一切可能导致他们发生男女两性结合的事情产生憎恶,这就足够了。    
  出于同样的根源,堂兄弟姐妹之间通婚也在禁止之列。在人类初期,也就是在那样一个圣洁的时代,一个根本不知何为奢侈的时代,所有的下一代均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并在这个家庭里娶嫁完婚 '5' 。一座小房子就可以居住一个大家庭。哥哥和弟弟的孩子,也就是说堂兄堂弟,被认做是兄弟,他们自己也把自己看做是兄弟 '6' 。因为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令人厌恶,那么堂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也同样令人厌恶 '7' 。    
  这些理由如此强大,又如此合乎自然,以至于在整个世界,即便是在那些没有任何交通往来的地区,这些理由都在发挥着作用。罗马人并没有告知台湾人,四等亲以内通婚就是乱伦;罗马人也没有把这些告诉阿拉伯人,他们也没有把这些告诉马尔底维人。    
  即便有些民族没有抛弃父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习俗,但是我们在本书第一章中就已经看到,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不总是遵循自己的规律的。谁能预料到呢?宗教的思想观念经常使人迷路。亚述人和波斯人娶自己的母亲为妻,那是因为亚述人这样做是想对西米拉斯表示宗教上的敬意;而波斯人这样做是因为琐罗亚斯得教教义偏爱这种婚姻 '8' 。埃及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这也是埃及宗教狂热的原因。埃及宗教把这种婚姻供奉给爱西丝女神,以表示对她的崇拜。由于宗教的精神就是让我们尽力去做伟大而又困难的事情,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虚伪的宗教把某一事物奉为神圣的,就认为这件事是合乎自然的。    
  禁止父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通婚以使家庭保持合乎自然的贞洁这一原则使我们可以发现什么样的婚姻应由自然法去禁止,什么样的婚姻应由民法来禁止。    
  因为子女是居住在或被认为是居住在父亲家中的。所以女婿和岳母、公公与儿媳,或与自己妻子的女儿均居住在一处。他们之间的通婚是自然法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意象”的效果同实在的效果是一样的。因为实在的原因与“意象”的原因相同。民法不能也不应该同意此类婚姻。    
  正如我已阐述过的,有一些民族堂表兄弟被视为亲兄弟,因为他们平常总是同居一处。然而也有一些民族就没有堂表兄弟同居一处被视为亲兄弟的习俗。在前一类民族中,堂表兄弟姐妹通婚被认为不合自然法规,而后一类民族堂表兄弟姐妹通婚就不会被这样认为。    
  然而自然法不能成为地方性法规。所以当这类婚姻被禁止或被允许时,均应视情况由民法作出是禁止还是允许的裁决。    
  女婿和儿媳,没有必要也没有习惯居住在一个家庭里,为保持家庭的贞洁也就无须禁止这两者之间通婚。禁止或允许这两者通婚的不是自然法,而是民法。民法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各国的惯例作出规定。这些就是法律以风俗和习惯为依据的实例。    
  根据一个国家固有的风俗习惯,当某些婚姻状况与自然法所禁止的婚姻状况相同时,民法就要禁止这些婚姻。如果状况不相同民法就不会禁止此类婚姻。自然法的禁令是不变的,因为产生禁令的事物是不变的,即父亲、母亲和子女必须居住在一起。而民法的禁令却具有偶然性,因为产生这些禁令的情况具有偶然性,堂兄弟姐妹及他人是偶然同居一处的。    
  这也就阐述了莫伊兹的法律,也就是埃及人的法律为什么允许女婿和儿媳通婚的原因,这样的通婚在其他民族是被禁止的。    
  印度允许此类婚姻有极其自然的道理。在印度,叔叔、伯伯和舅舅被视为父亲,他们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培养甥侄,并给甥侄完婚。这归功于这个民族的特性,充满善良和人道。这条法律或习俗又产生了另外一类婚姻,当妻子去世后,丈夫可以立即娶自己的妻妹或妻姐为妻。这样的婚姻极其自然。因为丈夫的新人将会成为她的姐妹的子女的母亲,而不是一位不公道的虐待子女的继母。    
  第十五节  以民法原则为依据要做的事情不应用政治法的原则来处理    
  因为人类放弃了他们天赋的独立权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么人类也就放弃了天赋的财产共享权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约束之下。政治性法律使人类获得了自由,而民事法律使人类获得了所有权。正如我们曾经说过的,自由的法律仅仅是国家实施统治的法律,因此凡是应该用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裁决的东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来裁决。说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众利益,这是不合逻辑的推论。因为仅仅是涉及国家实施统治的问题上,也就是说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时,这样的情况才能发生。当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时,就不会产生这样的推论。因为公共利益永远是每个公民永恒不变所享有的,民法所赋予的所有权。    
  西塞罗认定土地均分法是有害的,因为建立国家的目的仅是为了使每个人都能保存自己的财产。    
  那么,就应该建立一个准则,即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公共利益决不能通过政治的法律和规定来剥夺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减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权的保护神。    
  因此,当公家需要某一个人和地产时,决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则能获得成功。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    
  如果一位行政官员想建造一座公共建筑,一条新的马路,他就应赔偿人们的损失。此时的公家应以私人的身份去和另外一位私人交涉。如果可以强制一个公民将其产业出售给公家,并能剥夺民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不能强迫公民出让财产”的重要权利,那的确就做得太过分了。    
  毁灭了罗马的民族在滥用了他们的战利品后,自由的精神使他们回想起了公道的精神,他们有节制地推行那些最野蛮的权力。假如有人对此怀疑的话,就请拜读一下十二世纪波玛努瓦所著的关于法学的佳作吧!    
  和我们今天所做的一样,在他那个时代,道路也需要养护。波马努瓦说,如果一条道路已经无法养护了,那么就在可能靠近旧路的地方修筑一条新路。但是要向那些在这条道路上通行从而获利的人征税以补偿业主们的损失 '9' 。当时,人们是用民法作出这一裁定的,然而今天,我们则是用政治法来作出同样的裁决。    
  第十六节  应依照政治法的规则裁决的东西就不应依照民法的规则来裁决    
  如果没有把由国家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规则同由国家的自由所产生的规则混为一谈的话,就一定能看清所有问题的实质。    
  一个国家的国有财产是能出让还是不能出让,这应是一个由政治法决定的问题,而民事法则对此不能作出决定。说它不应该由民事法作出决定,是因为国家需要用国有财产来维系国家的生存。这就如同国家需要用民事法来处理财产的支配事项一样,都是必要的。    
  所以,假如国有财产被出让了,那么国家不得不筹措一笔新的款项购置另一份国有财产。但是这一临时措施会把国家的政治体制搞垮。因为按照事物的性质,每购置一份国有财产,国民就要拿出更多的钱,同时君主获得的钱就会减少。一句话,国有财产是必要的,而国有财产的出让则是不必要的。    
  在君主制国家里,王位的继承顺序是根据国家的利益而建立的。国家利益要求这一继承顺序必须确立以免发生我曾谈过的在专制国内出现的麻烦。专制国家里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都是独断专行的。    
  建立王位继承顺序并不是为了执政家族的利益。如果国家有了一个执政家族,这对国家是有利的。规定私人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民法的宗旨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规定王位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政治法的宗旨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和维持国家的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当政治法为国家制定王位继承顺序,并且这一顺序已经完结时,假如按照另外一个不管是什么样的国家的民法来要求获得王位继承权,这是极其荒谬的。    
  一个特殊的社会不能给另一个社会制定法律。罗马的民法就不比所有其他国家的民法更适用。就连罗马人自己在审判他们的国王时也没有使用他们的民法。他们审判国王使用的准则极其恶劣,所以不应该让它们再现。    
  由此还可以看出,当政治法废黜某一家族的王位继承权时,如果依照民法希望恢复王位继承权,这也是荒谬的。恢复是民法规定的东西,也许对遵循民法生活的人们是适用的,而对那些为了民法而安居,为了民法而生存的人们来说是不适用的。    
  让我借用西塞罗的一句话,如果可以根据我们裁决一条檐槽的使用权时所使用的准则,用来决定一个王国,一个民族甚至整个世界的权力问题,那真是可笑的。    
  第十七节  续前    
  应从政治法的规则,而不是从民法的规则对“贝壳放逐法”加以研讨。这一做法并没有羞辱平民政体,恰恰相反,这种做法非常适宜地证明了平民政体的宽厚。我们总是把流放看做是一种刑罚。假如我们能把“贝壳放逐法”的观念与惩罚的观念区分开来,我们就会感到“贝壳放逐法”的宽厚了。    
  亚里士多德对我们说,当时大家都认为这种做法既有人道主义的成分,又深得人心。如果说人们在作出“贝壳放逐法”这一审判的当时当地并不觉得这种做法是令人憎恶的,而我们今天这样遥远地看待当时的事情,那么我们今天得出的看法能同当时原告、法官以及被告的看法相一致吗?当时人们的这种判决是把极大的荣誉给了被审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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