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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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茨克是维格林公司的一个地区经理,他住在原告的汽车旅馆。盖茨克的一切开销,包括住房、生活费用、洗衣和娱乐的费用全部由维格林公司承担。他每天大约上午6点起床,然后去维格林公司下设的餐厅主持工作,从上午7点一直工作到半夜12点或者凌晨1点,此外他24小时随时电话处理他辖区内维格林公司餐厅出现的问题。维格林公司没有限制他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盖茨克自称他是一个“一天工作24小时的人”。
那天,大约晚上12点或者12点半,盖茨克和其他三位餐厅同事乘公司的车回旅馆。到旅馆后,盖茨克和其中的一个同事决定去马路对面的酒吧喝点酒。他们在酒吧呆了大约1个小时,盖茨克喝了4杯曼哈顿人牌白兰地,其中3杯要的是双份。其间他们在谈论准备开一家新的餐厅,还询问酒吧服务员如何调酒以及价格,因为他们想在新开的餐厅里卖酒。大约凌晨1点15分到1点30分,盖茨克和他的同事离开酒吧回到原告的旅馆。证人证明在这个时候盖茨克行动正常,没有酒醉的迹象。盖茨克回到自己的房间,坐在桌子前开始填写公司设计的支出表格。这种表格要求填表者将每天的开销详细地记载下来,届时由公司偿还给填表者。盖茨克用5分钟填完了这份表。在填表的时候,他抽着一支烟。记录表明,盖茨克每天抽两包烟。旅馆的女服务员也证明平时在打扫房间的时候,她发现烟灰缸里全部是烟头和烟灰。有时在桌旁的塑料垃圾筐里也有烟头和火柴。
盖茨克填完表后上床睡觉,然后房间起火。盖茨克逃出房间,而火势迅速蔓延。火灾给原告旅馆造成了330360美金的损失。原告提供的专家鉴定表明,火灾发生于盖茨克房间桌子旁的垃圾筐里或者筐旁边,起火的原因是燃烧的香烟或者火柴。火灾后,塑料垃圾筐已经烧成了小圆块,对塑料筐的X射线照片也显示存在有香烟的过滤嘴和火柴。
汽车旅馆状告盖茨克和维格林公司。陪审团认定盖茨克承担60%的过失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初审法官认定盖茨克的行为不是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因此判定维格林公司不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明里苏达州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的斯科特法官说,要确定一个雇员的事故行为是否由他的雇主承担责任,主要是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增进了他雇主的利益。按照代理法律重述的解释,问题的关键之处是雇员是不是在为他的雇主履行职务行为。其他还要考虑的因素是雇员是否有权利如此行为,还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行为。最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就本案而言,这里需要弄清的是盖茨克抽烟的行为是不是他的职务行为。法官说,对这个问题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抽烟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他个人的行为。虽然他抽烟的时候他在工作,但是这个行为并没有促进他雇主的利益。另外的一种看法则认为盖茨克抽烟是一种职务的行为,只是在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同时发生了一点点的偏差。而且参考以往的类似先例,盖茨克抽烟的行为可以认定在其履行职务的范围之内。法官说,经过仔细的考虑,本法院接受第二种意见的推理,也就是认定抽烟是在他职务活动的范围之内。合乎逻辑的结论因此是:一个职员吃、喝和抽烟的行为是在寻找他的舒适生活,这些活动会稍微偏离了他的工作,但是就法律而言,他在得到快乐的时候并没有放弃他的工作。接着,法官还分析了盖茨克在酒吧与他的同事讨论新开一家餐厅,询问酒吧如何调酒和酒价格,他回到房间填开销表,以及每天24小时工作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旨在促进他雇主的利益。法官最后的结论是:盖茨克的过失行为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因此认定:雇主应该为他雇员抽烟的过失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这个案件又涉及到侵权行为法中所谓“雇主和雇员替代责任”的问题,前4个案件把道理都讲过了,这里惟一的补充是:判决后,盖茨克也许可以自豪地说:我为老板的利益而抽烟!
本书从“杀了你,还是阉了你”开头,以“为老板的利益而抽烟”结尾,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使本书显得“好玩”一点。在最后一个案件的结尾,我为本书做一个简短的结语。
本书以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件为主题,适当展开,让大家对法律有个直观的了解。“侵权”本来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侵犯了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种违法的行为都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侵犯。西方专门侵权法律的形成有人追溯到12…13世纪,有人追溯到18…19世纪,当然,每个时代“侵权法”的含义不完全相同。不管如何理解“侵权”这个概念,有一点则是没有大的争议,那就是说:侵权法是英美法的基础部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关系而言,比如犯罪法、合同法、财产法和宪法等,侵权法与他们相互竞争相互影响共生共长;与新兴的法律部门,比如;行政法、劳动法、环境法和经济法等,侵权法的进一步专业化发展诞生了新的法律部门。从本书的100多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点,侵权法的范围太广了。正如一个美国法学家所言:我们总想给侵权法一个定义,但是我们总是没有成功,有时候我们扩大了他的内容,包含了许多不属于它的东西;有的时候我们缩小了它的内容,漏掉了许多应该属于它的东西。
本书的案件事实和法官的规则,以及简短的评论,我曾经在《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上连载过,曾经有若干家出版社愿意出版此书,甚至是按照通俗书而不是专业书籍来出版。把法律当作通俗读物来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自古罗马法开始,法言法语就开始不食人间烟火,拿破仑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就幻想着让老百姓读懂,但是他也没有改变法律远离日常生活的特点。到法律发展到21世纪的时候,让法律真正还原成生活本身也只能够说是一个神话。本书中,第一部分的内容是真实的案件,第二部分是法官的规则世界,第三部分是我的评论。这最后一部分,这次结集出版的时候我做了很多的补充,总希望超越法律规则来通俗地和深入地讲解法律。是否能够做到雅俗共赏?我自己心里也没底。但是希望如此,因为我相信,法律故事也好,法律案例也还,法律规则也好,法律原则也好,法律政策也好,都有着共同的来源,那就是社会生活本身。正如同,“夏娃送给亚当一个苹果”,神学家发现了“原罪”,道德家发现了“羞耻”,文学家发现了“爱情”,法学家发现了“婚姻”,不管是哪一个专家,他们的理论都来自那个圣经的故事:夏娃摘取了智慧树上的果子给了亚当,人类有了智慧,人类的历史就由此展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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