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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亚里士多德-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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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人的意志。他十分强调意志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人的意志有经过思索而选
择行动的能力。因此,经过意志选择的行为,其结果应由行为者来负责。美德是
行为者的,恶行也是行为者的。因为人们可以去做一件事情,也可以不去做这件
事情。责任是自己的。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是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道德
即知识”的思想的修正。
    亚里士多德不仅认为德性有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之分,而且认为意志对德性
亦有重要作用。他说,如果人人都必须具备正确的知识才算有道德,那么,很多
确实很有德性的人,由于不具备正确的知识,就变成无德的了,这是说不通的,
因为这不是实际情况。有的人有知识,但道德不一定佳;道德很高尚的人,不见
得有多少知识。但亚里士多德不因此而否定知识对于德性的作用,他认为有些人
知识不多但德性良好,是因为意志发生了作用。同理,过恶也与意志有关。
    第三,牢牢把握自己。人有意志,行善、作恶都由人自己决定,那么,在行
为中,如何遵守中庸之道,就有基本原则了。人们在自己的行为中,要自动地选
择中道,这是无疑的,然而要达到中道,并不是那么轻松的事情。他说:“中道
在两种过错之间,一方面是过度,一方面是不及。它所以是这样,因为它就是对
情感和行为中的中间的命中。这是一种需要技巧和熟练的事业,在每一件事物中
发现中间。例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找到一个圆的中心,而是那有知识的人才能
找到。再如,任何人都会发怒,任何人都会收入银钱和支付银钱,但知道应该对
准,在什么时候,以多大数量,应该为什么,以什么方式,那就不是件容易事了。
所以,把这件事做好是难得的,值得称赞的,可嘉的。因此,首先应避开与中间
对立较大的极端,命中中间,正如卡鲁普索所劝告的那样:牢牢地把住我们的战
船,让它既保持在岸边的细浪之外,又不被深海的漩涡打翻。(《尼各马科伦理
学》)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确实很难,却又不能不做。
    对达到中道的方法,亚里士多德提出三点:1。在过与不及两个极端中,首先
应尽力避免与中道最为相反的一个极端。比如,在鲁莽与怯懦之间,就必须先克
服怯懦,因为它比鲁莽离中道的勇敢更远。此即所谓的两恶之中取其小。“在极
端之中,有的危害大一些,有的危害小一些。
    所以,准确地命中中间是困难的。人们说不得以求其次,这就是两恶之
    间取其小“。(《尼各马科伦理学》)2。应注意各人的偏好,”我们必须把
自己拉向两个对立的方面,因为我们的航线必须避开所面临的恶事,而航行在中
间,这是木工们把曲木栽直所用的方法。最重要的是警惕那些引人快乐的东西和
快乐。因为,对它们我们并不是可信的裁判者。
    在这里,我们对快乐的感受,应该像老年人对海伦的感受一样,不论在什么
时候都要记住他们的话,如若能把她送走,我们就会少犯错误。做了这些事情,
我们就最有可能命中中间“。(《尼各马科伦理学》)3。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
情况而定。实际生活中,不少问题不好判断,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定死规矩,”
决定以什么方式,对什么人,以何种理由,用多长时间发怒才算应该,这是不容
易的。实际上,我们有时对不及加以赞赏,称这是温文尔雅,有时又对那些爱发
脾气的人加以赞赏,说这是丈夫气概。那些少许偏离正路的人并不受到责备,多
一点也好,少一点也好,但是若走得太远就难于遮盖了。但一个人做事错到什么
程度,有多大影响才应受到责备,这是很难用什么原理规定的。感觉的东西是难
以规定的,它们总是在个别情况之下,而决定又是在感觉之中。
    这里很清楚,在一切可称赞的情感和行为中,都有着中道,不过有时很可能
是偏于过度,有时又要偏于不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易于取得中道。(《尼
各马科伦理学》)①4 选择论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要对自己想要做
的事情作出抉择,并要对此负责。做好了,不仅取得了成绩或事业成功,而且还
会受到社会的关注、肯定、称赞,或者被有关方面表扬,甚者,可能从此改变了
自己的生活道路,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屡见不鲜。反之,事情办坏了,做差了,
不仅劳而无功,还可能因此而受到批评、谴责,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这一思
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著作中,作了详细的论述。这些论述,就是在今天
看来,用今天的观点去衡量,仍然不失为有价值的思想,有些仍放射着光辉,如
果再细细体会,说不定会让人拍案叫绝。这些论述,我们称之为选择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对行为的选择有两种方式:自愿的、非自愿的。
    自愿的行为是行为者的动机来自自身,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非自愿行为有时
是由于强制,有时是由于无知而产生。强制的行为,动机不是行为者自己所定,
而是由他人所为,行为者对此无能为力,是被迫的。非自愿行为有时也称非意愿
行为,行为者在事后常感到痛苦和后悔。如,人用矛攻击另一人,原以为矛头是
钝的,击一下无事,却不知矛头很锐,致使他人受伤;又如,一个人给病人一杯
饮料,本是好心,却不知此饮料对病人不利,结果病情加重。这两个例子都是说
行为者不是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可是后果出现了,只能痛苦或后悔。
    ①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周兆平、余涌撰《亚里士
多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40页;叶秀山等编:《西方著名哲
学家评传》,第2 卷,汪子嵩撰《亚里士多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52—56页;G。罗伊德《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长与结构》,(台湾)联经出版事
业公司,第141 —143 页。
    对有些行为,一时不好认定它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如因好奇而做了某件
事;再如在行船中遇到大风浪,有人将个人的财物抛进大海,减轻了船的重量,
从而保证了大家的安全,这究竟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那就因人而异了。
    自愿行为,非自愿行为,一般都是经过选择的。上述行船遇巨浪,在那危险
情况下,不抛物已经不行了,为了安全,为了大家的生命,抛物是惟一的选择。
不同的是,有人是自愿,是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有人是出于无奈。自愿抛物
也好,被迫抛物也好,都是进行了选择。这里的选择,不是今天大家说的决策。
而是在伦理道德范围内的行为决定。
    选择是选择没发生而将去做的事情,“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是不可选择的……
已经发生的事情是用不着考虑的,需要考虑的是将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事情。不
可能让发生的事情不发生,阿加松说得好:”让已经做成的事情不做成,就是神
仙也无能。‘“(《尼各马科伦理学》)既然如此,选择就有一个责任问题,即
对后果负责。亚里士多德主张,人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自己的
决定负责。有人说,人们可以对自己的某些行为不负责任,如醉酒后的行为。亚
里士多德反驳说,醉酒后的行为也不可原谅,仍要行为者自己负责,因为他完全
可以不喝醉,他应有自制力。自我放纵的人要为自己成为自纵的人负责,因为他
的性格是由于重复地做那些自纵行为造成的结果。
    苏格拉底说没有人自愿去做错事,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说,如果
说做错事不是自愿的,因而用不着受惩罚,那么做好事、善事也说不上是自愿的,
也就不必赞赏了。既然做好事受赞扬,那么做错事就应受惩罚。不然,好坏不分,
那还有什么正义、公理可言?
    应该说,愿望都是有目的的,达到目的的手段则依靠考虑和选择,那么,相
关的行为就必然是经过选择的。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在
我们说“不”的地方,也可以说“是”。我们有能力、有机会去做美好的事情和
丑恶的事情,也有能力不去做。既然行为既可以是对善事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恶
事的行为,所以,做一个善良之人还是丑恶之人,完全取决于自己。
    一个人的行为都是自己的行为,除非是被强迫的,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
责。一个人如果由于对应该知道、又不难知道的事而不知,因此而犯了错,同样
应该受惩罚。有些人说由于粗心大意而不知道某事,我们会反过来说,为什么你
不能细点心呢?“也许有人生来就是粗心大意,生活就是懒懒散散,但仍然要对
自己的不义和放纵负责。因为他们消耗时间,过着沉迷的生活,一个人如果经常
去做一件事情,他就变成那个样子。人们若打算参加竞赛或其他什么活动,就显
然必须持续不断地去做。只有那真正无知的人,才不知道道德品质是一定现实活
动的产物。如若一个人并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义,那么他就是一个自愿的
不义之人。此外,说一个行不义之事的人并非自愿,说一个放荡的人并非自愿,
当然毫无道理”。(《尼各马科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不厌其烦地强调一
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有道理的。
    亚里士多德这种选择责任论的思想,在伦理道德观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他否
定了那种善恶是主观的说法。善行、恶行都是人为的,都在人们的能力范围之内,
而且都不是偶然的。做好事,并不难,难的是坚持
    不懈;养成恶习,也决不是一日而为,往往是“连续作恶”而成。人们对自
己的行为负责,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对选择而言,而被迫去做的事情,在道德允
许的范围内,对产生的不良后果,人们是可以谅解的。“有时候有人做了不应该
做的事情,虽然不可受到称赞,但是却可原谅。因为这些事超过了人性的限度,
是人所不可忍受的。”(《尼各马科伦理学》)当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那
就要具体分析了①。
    5 公正与友爱公正与友爱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论述的篇幅也
很多。如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用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来讨论“友爱”,可
说是详尽而具体。
    亚里士多德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
品质。”公正就是行为之中道,或适度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对公正曾作详细的分
类和说明。他首先从公正的表现形式上把公正分为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普
遍的公正亦即政治上的公正,它是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
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
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一个违犯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
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
和不均是不公正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既然违法是不公正的,守法是公
正的,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
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法律颁布的各种行为的准则,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行
为准则,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脱离岗位、逃跑或抛弃武器,做节制的事就不准通
奸和粗暴,做温和的事就不准殴打和谩骂,都是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如此看来,
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
    特殊的公正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说的。特殊的公正又有分配的公正与
纠正的公正之分。亚里士多德称分配的公正为“几何的公正”,它指的是社会的
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是因人
而异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其天赋能力存在着差别,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在
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他所说的这种几何的分配就是以这种不平等为基础,对人所
实行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
    因此,能者多得,无能者少得,甚至不得,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很自然的事
情,并无什么不公正之处。所谓纠正的公正,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
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他又称这种
公正为“算术的公正”,它表现一种平等的关系。
    “这种互惠是由交叉关系构成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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