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宋代的城市-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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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较之前代更为先进的灭火器具的出现,无疑对灭火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仅靠唧筒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其他灭火器具加以配合,如常用的灭火器具水囊——它是用猪、牛膀胱制成的。起火时,可盛水,掷向着火地点,水囊被烧穿,或破裂,水即流出灭火。还有用油布缝制成的油囊,其用法同猪、牛膀胱制成的囊一样,盛水掷着火处灭火。
由于宋代城市有不少高层建筑着火,所以在灭火时,要经常运用梯子,攻城时用的云梯为最理想之选。它的设置是用大木为床,下面有六个轮子,上有两条各长二丈的“飞梯”。云梯四面用生牛皮为屏蔽掩,用人推着前进,到了城墙根,则将“飞梯”树立起来。用云梯一是可以窥见城内,二是可以从云梯进攻城内。如欧阳修在《归田录》中所记:着火的房屋若高,灭火的军士就会攀上救火长梯而上,这种救火长梯当非攻城用的云梯莫属,因为只有这样梯子的长度、高度,才可以够得着像皇宫那样的墙垣和楼殿……
有了便利的灭火器具,还要有有条不紊的灭火组织程序配合才能扑灭火。那么宋代城市灭火的具体场景是怎么样的呢?《武经总要》中对付火攻的步骤,可以成为观察宋代城市灭火时的参照——
敌方用火攻城,我方必须准备好平常所预备的灭火器具,主要为托叉、火钩、火镰、柳洒弓、柳罐、铁锚手、唧筒等。假如敌方所烧的火已迅猛来到,就要用水袋、水囊投掷来灭火。
楼棚器械就是已经被火烧着,也要频繁地用麻搭湿润扑打。若敌方用蘸油后燃着的火把,我方要用土沙扑灭,切勿用水,加水则火势愈炽。敌方若向城内纵烟,则要从准备好装醋浆水的瓮中,汲醋浆水覆在脸上,使烟不能呛冲鼻和眼睛。
又可在长八尺的杆上束住重约二斤的散麻, 即麻搭, 蘸着稀泥、 浆水去扑打或湿润火焰或烧着的物品,以防扩大蔓延。还要用火钩、火叉、利斧,或用快锯,拆除掉障碍;还要用大索、带有长链的铁锚儿,套住或挂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断火源……
这虽是《武经总要》所述的对付敌方向我方所发起的火攻的办法,但从中也可知道宋代城市灭火的真实状况,它标明宋代城市灭火已有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步骤、程序。当然,这并非一下子就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这可以从元佑年间一例灭火知道——
一州郡太守,为了防止一民家火势蔓延,关上子城,不开城门,使居住在城内的市民出不去,救火者又进不到城里,一直待到市民的房屋全部烧尽。大家去责问太守,太守却振振有词地说:现在天气久旱,我用的是董仲舒的防纵火的方法啊。
这种防、灭火方法可谓荒谬透顶,但在北宋初、中期,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防、灭火知识方面,却都处于愚昧朦胧状态,就好像一个尚待启蒙的孩童,采取的消防措施极为幼稚可笑。
即使在东京,一有火起,尤其是夜间,便紧闭诸城门,致使赶来探视救火的人也不得进入。而且,火灾发生时,要等候负责这一地区治安的巡检官员前来,才能开始扑救,这样必然是贻误了灭火的良机。城市管理者觉悟后,便推行了较稳妥的救火“责任制”:若着了火,由仰探的军人,骑着“望火马”,飞驰报告巡检,如果都巡检因故未到,便由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厢巡检负责去救。
如果去巡检的那地方遥远,其他军巡使等官吏先到,便要立即指挥穿着上有番号、以区别各军的“绯小绫卓画带甲背子”的“火背心”的“消防队”,和救火的“水行人”,与失火的“本主”,一起灭火,以免使远处屋舍连着。后来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有火起,“消防队”要按平日划分好的地界扑救,以免城市的秩序发生混乱。假如“消防队”一时赶不到,则就近地段上的官员,要带领他管辖内的将佐兵丁,前往失火地段灭火。
此外,各衙门,各军级,也都派出队伍,急行奔向驻地着火处,听候指挥救火长官的指挥,他们也成了实际的“消防队”。这时,也有一大部分官员坚守自己岗位,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火势扩大进一步侵及官舍之家、市民房屋,皇帝就三番五次直接命令内廷的使臣,骑马去传宣诸司帅臣,速带将士去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往往是政府出钱买水灭火,那些富室豪户也用钱雇人参加灭火。
这都刺激着“消防队员”竭力灭火,不致使火势扩散。对于灭火积极者,政府将给予优厚的犒赏,“消防队”中有重伤者,政府还差官员去探望,并负责请医生治疗。这就如同淳熙二年(1175)十一月三日——
皇宫内火起被扑灭后,“消防队”均得到10贯至300贯不等的赏赐,重伤的将官和轻伤将官,各得200贯与150贯的医药钱,重伤人兵和轻伤人兵,各得70贯与40贯的医药钱。
若是在救火中有不尽力者,查出后定以“军法”治罪。宋政府经历多次灭火,已制定出了许多严格的失火、灭火惩治法律,《庆元条法事类》中,就对城市失火治罪及灭火时所应遵循的作了详尽的规定:
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
诸故烧有人居止之室者,绞。无人居止舍宅,若积聚财物蚕簇同积聚,依烧私家舍宅财物,律死罪。从及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里,从者配邻州。
类似这样的法律很多,已在林林总总的刑法中独立成为专门,而且规定非常之细。如《庆元条法事类》中特别指明,在救火时,“不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这就从法律上为救火时的交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宋朝廷还将“修火政”,作为训示和考核地方官的一条准则,并发布了不少与防、灭火有关的诏书,如《禁中火求直诏》、《宫禁火赦天下制》等。这些举措都具有法律条文的同等效力,是必须遵守的。
宋朝廷制定防、灭火的规章,不走形式,在监督执行这方面法条诏令时,不讲情面,十分严格。皇帝往往也率先垂范,如熙宁七年(1074),判官宋迪一天使人煮药,不小心失火,一直烧到了“纪府”,火愈燃愈旺,惊动了宋神宗。神宗登上了西角楼观火,看见一支部队似疾风掠过,神宗一问左右,知道是有知制诰官衔的判军器监章惇率领本监设兵前往救火。翌日,火刚停,神宗马上传下旨意,勒令停止肇火负责者宋迪的职务,罢免主管“纪府”的三司使元绦,提拔救火积极有功的章惇为三司使。赏罚就是这样的分明,因为统治者已经深深意识到非如此不能遏止住火灾的蔓延。像包拯当开封府尹时,一次街巷着火,扑救甚急,有无赖子乘机想调逗包拯,问他是在甜水巷还是苦水巷取水,包拯连理都不理,便命拉下斩首,由此京城市民更加畏服包拯了……
据此看来,奖惩严明,才能顺利指挥扑救,从指挥灭火的过程中可以检验出一个官员驾驭政事的功力。绍定四年(1231)九月临安一次特大火灾,就是这样的一次检验,当时的火势是这样的:
九月丙戌夜未中,祝融涨焰通天红。
层楼杰观舞燧象,绮峰绣陌奔烛龙。
始从李博士桥起,三面分风十五里。
崩摧汹汹海潮翻,填咽纷纷鉴鱼死。
开禧回禄前未闻,今更五分多二分。
大涂小涂噤不讲,拱手坐视连宵焚。
殿前将军猛如虎,救得汾阳令公府。
祖宗神灵飞上天,痛哉九庙成焦土。
从诗歌不难想见这场大火的可怕。参照其他有关此次大火的记载,却可见出贾似道的才乾。当殿帅冯亲率精锐兵丁扑救,也遏止不了火头时,贾似道沉着地说:火近太庙来报。待传来火近太庙的讯息,贾乘两人小肩舆,前往着火处。
肩舆旁有持锤、剑的四力士护卫,以示威严,才走一里,即换抬舆人,一会儿就到了着火地太庙。这时,贾似道火速部署,具赏犒,募勇士;树皂纛,列刽手,全在呼吸间准备完毕。贾似道下令肃然,明确说道:火到太庙斩殿帅。令刚下,火沿太庙的“八风板”袭来,两殿前卒肩扛一卒飞上太庙,将“八风板”斩落了下来,火即止。贾命人登验灭火卒子的姓名,当时就赏赐给金银……
虽然这场大火最终还是使临安受到了破坏,可贾似道在灭火中采取的一系列严明的措施,还是值得称道和借鉴,它不仅显示了贾似道处置火灾的才乾杰出,也反映了宋政府官员处置火灾,是恩威并重的。
这一做法可追溯到宋政府处置火灾的指导思想。宋政府并不一味采用硬性的处罚,而是两手并用,在推行处罚法条同时,也实行一些保证扑救火灾顺利进行的基本建设。像宋政府解决救火用水就是一例——
几乎是与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供备使谢德权率水工决金水河,水经历天街,绕太庙入后庙,又向东引,从城下水窦流入濠沟,使整个东京水渠环绕,流水淙淙,不绝于耳……水渠周围都砌砻甓,种植芳木,车马经过之处,累石筑梁。又为生活方便,在主要街道、市民住区,筑成方井。这种蓄水的方井,就在市民居所周边,市民用水,随时可从方井中汲取。从《清明上河图》中可见:一眼方井,旁侧有桶,三位市民,引桶取水,他们背后就是成片的房屋……这好像在告诉我们,一旦有大火烧起,方井周围就可聚集起“消防队员”,从这里汲水,以扑救灭火……
在南宋城市里,不仅有井,还专建了防、灭火用的蓄水池,如景定四年(1263)镇江府学渊源堂,在学生吃饭的场所前就凿蓄水池,以备着火时用。临安的蓄水池,则有二十多个,三省六部,要害之处,均有一个。
为了防止大火蔓延成灾,宋政府还开辟了“火巷”。如熙宁九年(1076),大相国寺着火,提举在京寺务司便向神宗建议“绕寺庭高筑遮火墙”。绍兴二年(1132),赵构在诏书中则更加明确规定:“被火处”每自方五十间,“不被火处”每自方一百间,各开火巷,要宽三丈。
精细周到的防火灭火的设施,使宋代城市的防火灭火处于一个健全、高效的轨道之中。在一般情况下,如袁《枫窗小牍》中所说“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这是实事求是的,可以随意举一个防火事例来加以证实——至和、嘉佑之间,枢密使狄武襄家“夜醮”,夜醮自然是要大举烛火的,可他忘记了事先要报告有关官员的惯例。夜半时分,从他家冒出火光。巡视火情的军巡铺兵,飞报厢主,又报开封知府,一会儿,他们便一块儿赶到了狄宅……
虽然,狄宅并未着火,只是一场虚惊,但从此可见宋代城市防、灭火制度之严密,“消防队”反应之迅速。这些
都是令人惊叹的,是行之有效的,堪称中国古代城市防、灭火制度的典范。
像东京、临安这样的中心城市,积累起了丰富的防火、灭火的经验、方法、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有效的制度。宋代的中小城市也都纷纷加以仿效,并加以变通,灵活运用。
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金兵连续向宋政权发动了大规模的军事进攻,与此同时,又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反对宋政权的武装集团,他们目的不尽相同,但目标大致相同,都是瞄准了城市,他们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就是火攻。
然而,由于此时的城市管理者,已对火灾有了相当的认识,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一次又一次地化解了由于大火而造成的对城市的危害,并在防火、灭火过程中有所发明,有所创造。
像开禧年间的襄阳城之战,守军为防敌人用火炮攻城,引起火灾,将靠近城池的茅竹屋、仓库全部撤去,用市民平日使用的“潜火水桶”,防敌人的火箭,从酒库中取出酒瓮,置放在市中心,以备起火时用……
又如在陈规、汤的《守城录》中,屡屡能见到乱兵攻城用火箭之类的武器,使城市着火的叙述。如北宋靖康元年(1127)十二月,溃军王在等火攻长江以北的德安城(今湖北安陆)的骇人情景,便是一例——
攻城者用竹竿和木杆绑上荻草做成火把,长二丈,排列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