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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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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讲,“定金”与“订金”是两个表面相似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模糊的,“定金”与“订金”似乎是同一个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作为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的内涵则是“预付款”,它不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付订金后,有权要求返还,若商家违约,只须退还订金而无须作出赔偿。因此,它没有“定金”的功能,一旦违约,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但上述那些故意把有某些联系或有某些表面相似之处的不同概念混同,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随意改变的行径,不是浑水摸鱼的诡辩又是什么?对于这类诡辩,我们惟有在明确了各种概念的确定的内涵之后,才不至于落入这种“文字陷阱”中。例如,在大宗物品的交易中,交付定金前,应当谈好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取得预售方的书面承诺,否则将来因合同规定发生冲突时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给预售方留下没收定金的口实。如果上述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可与预售方协商将《认购书》的定金改为订金,在将来不能实现交易行为时,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 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的诡辩
  “瞒天过海”是三十六计中的一种示假隐真的疑兵之法。用在诡辩手法上,它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 

  据《吕氏春秋?离谓》载: 

  齐国有个侍奉人的人,所侍奉的人遇难他却不去殉死。这个人在路上遇到熟人,熟人说:“你果真不殉死吗?”这个人回答说:“是的。凡是侍奉人,都是为了谋利。殉死不利,所以不殉死。”熟人说:“你这样还可以见人吗?”这个人振振有辞地回答说:“你以为殉死以后倒可以见人吗?” 

  这就是偷换概念的诡辩。 

  所谓“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故意用一概念,代替另一不同的概念,从而制造概念混乱。它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一种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之所以是诡辩,就在于它是“故意”的。 

  如在上述故事中,“见人”的词语虽然在字面上相同,但其所表达的实质含义却不同。旁人说的“见人”指的是伦理意义的“见人”(无颜见人),而这个人所说的“见人”是生理意义的“见人”(看见人)。诡辩者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同,“装疯卖傻”地故意将一个概念偷换为另一个概念,从而为自己不光彩的行为辩护。 

  从谈说论辩的伦理原则上讲,“把显然愚蠢的思想硬加到论敌身上,然后加以驳斥。这是不大聪明的人使用的方法”'20'。对于这种故意偷换概念,弯曲对方的思想的“言意相离”诡辩,古人也早有评价:言辞是表达思想的,说的话与意思相违背,则是凶险的。'21' 

  如我们曾经讲过的现实生活中的事例: 

  甲:“你们通宵达旦、吵吵嚷嚷地打麻将,影响别人休息。” 

  乙:“影响别人,又不影响你。” 

  在这个诡辩中,“影响别人”这一概念包括了甲本人在内,而乙所说的“影响别人”这一概念把甲排除在外。因此,乙在这里偷换了概念,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在“8万双鞋”的诡辩中,诡辩者用“双”的“两个”含义,偷换了“双”的“成对”含义,并用此来蒙骗不懂汉语言文字的外国人。 

  在“ⅹ日双飞游”的诡辩中,“一天”的概念指从凌晨0时至午夜12时。但诡辩者故意模糊了这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概念,并将其偷换为只限定在深夜或凌晨的几个小时内。 

  我们曾经举过的例子:“2/4等于1/2?”“对!”“2/4分母是4?”“对!”“那么1/2分母是4?”“?” 

  在这个诡辩中,“2/4等于1/2”所表明的是数量之间的关系,而“2/4分母是4”则是单纯指某个数字。将某种关系偷换成某个数字,也是“瞒天过海”的偷换概念。 

  对于现实生活中这类偷换概念的诡辩,我们务必要在购买东西或签定合同时,要求对方明确关键概念的确切含义,堵塞其偷换概念的任何可能。
● 随心所欲肆意曲解的诡辩
  所谓曲解,就是听话者对说话者所说的话做故意歪曲原意的解释。其中包括有曲解概念和曲解判断。 

  在故意歪曲原意的曲解中,如果是善意的曲解,则有幽默的意味。如隋代《启颜录》中有一则笑话: 

  一次,皇帝直称赞《文选》中郭璞的《游仙诗》写得好,石动筒听了说:“如果让我来写,肯定胜过他一倍。”皇帝听了很不高兴,就令他也写一首,看看如何“胜过一倍”。石动筒说:“郭璞的《游仙诗》里有两句写:‘青溪千余仞,中有一道士。’我做两句:‘青溪二千仞,中有二道士。’这难道还不胜过他一倍?” 

  在这里,“胜过一倍”的“一倍”,同“胜过一筹”的“一筹”一样。其实是个不可计算的虚数。但石动筒却将其曲解为可计算的实数。这种对概念的曲解就包含有幽默的意味,难怪皇帝听了他这两句“胜过一倍”的诗句后,要“哈哈大笑”了。 

  或者含有调侃的意味,如有一则“活学活用”的现代小幽默: 

  美国一所法律学校进行《刑法》考试。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个学生回答说:“如果你不让我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老师奇怪地问:“怎么解释?”这个学生说:“根据《刑法》,凡是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 

  如果是无所顾忌地肆意曲解,则就是典型的诡辩了。如《韩非子?说林上》中记载有一则肆意曲解概念的寓言故事: 

  有献不死之药于荆王(楚王)者,谒者(主管通报传达的官吏)操(手拿着)之以入。中射之士(为宫中办事的官吏)问曰:“可食乎?”曰:“可。”因夺而食之。 

  王大怒,使人杀中射之士。中射之士使人说(shuì 劝说,辩解)王曰:“臣问谒者曰可食,臣故食之,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是客欺(欺骗)王也。夫杀无罪之臣,而明(证明)人之欺王也,不如释臣。”王乃不杀。 

  在这则寓言说理故事中,按“中射之士”的聪明,他对“谒者”所说的“可食”之意,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就是“可以食用的东西”。但“中射之士”获罪后所进行的辩解却肆意曲解了这个概念,把“可食”解释为“自己可以食用”,并以此推委自己的罪责:“是臣无罪,而罪在谒者也。”其肆意曲解概念的诡辩目的昭然若揭。 

  《吕氏春秋?淫辞》也记载有一则肆意曲解判断的寓言故事: 

  庄伯令其父视日,曰“在天”;视其奚如,曰“正圆”;视其时;曰“当今”。令谒者驾,曰“无马”。令涓人取冠,“进上”。问“马齿”,圉人曰:“齿十二与牙三十。” 

  庄伯叫其父亲“看看太阳”的本意是通过太阳现在的位置,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这无疑是隐涵了判断一下时间的早晚。但其父亲却故意曲解了庄伯问话的原意,戏谑地说“太阳在天上”。庄伯只好又补充问“看看太阳怎么样了”(位置在哪里)。这仍然隐涵了判断一下时间的早晚。其父亲仍然曲解问话的原意:“太阳正圆着呢”。庄伯只好把原来问话的隐涵直截了当地说了出来:“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 但其父亲再次不改初衷地曲解问话的原意:“正好是现在这个时候。” 

  同样,庄伯让掌管传达命令的人说“套马车”,其话语无疑也隐涵了让他通知负责驾车的人套马车的意思。而掌管传达的人也是故意曲解原意,将其解释为“让我套马车”,因此才有了“我没有马呀”的诡辩。 

  庄伯从外面回来后,让掌管打扫的人“取帽子”。意思是让他把自己头上的帽子取下来。但侍从却故意装糊涂地又取了一顶帽子呈上来。 

  由于马的牙齿随年龄而添换,所以当庄伯问养马人“马齿多少”时,隐涵有“马的年龄是多少”的意思。但养马人却故意歪曲地将其解释为“问马有多少颗牙齿”,因此才有了“十二颗门牙,加上槽牙共三十颗”的荒唐回答。 

  他们的这种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了语言的歧义性、灵活性来曲解庄伯的问话,说好听点是耍贫嘴取乐,说难听点,就是肆意曲解地在诡辩。 

  这类曲解,涉及到对一句话语是否有隐涵,以及如果有则应该如何理解隐涵的问题。 

  所谓隐涵是指,当人们说出某句话时,这一话语所传达的含义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话语的言说内容,一部分是话语内含的、需要意会的内容。这种需要意会的话语内容就是隐涵。简单点说,就是“话里有话”。 

  隐涵是人们在沟通交际中实际存在的语言现象。在具有隐涵现象的话语中,有的是“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庄子?天运》)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隐涵;有的则是用心揣摩后,可以用语言具体表达出来的隐涵。但并非所有的沟通话语都包含有隐涵,否则人们的沟通交际就统统变成“话里有话”的打哑谜了。 

  按此语言现象分析,“可食”这一概念,只简简单单地表达了“可以食用”的意思,并没有隐涵什么“谁可以食用”的意思。但“中射之士”却偏偏“意会”出“我可以食用”的意思。这当然是一种肆意曲解。 

  而在庄伯的沟通交际中,他所说的话语中,除了“视其时”直截了当地表达了“看看现在是什么时候了”的意思外,其他的话语就都包含有隐涵了。可这时的听话者却又偏偏装聋作哑,“听不出”庄伯所说话语的隐涵来。因此,他们的肆意曲解,不是在耍贫嘴,就是在诡辩。 

  对于听话者来讲,曲解的理解程度可以说是很高的。但对于说话者来讲,其沟通交际效果的等级却趋近于零。因此,曲解是人际沟通中的一个大忌。如果是肆意曲解,其影响就不仅仅是人际沟通的无法进行,还牵系到说话者对听话者的看法了。如我们曾所举过的曲解例: 

  “工作的时候不准吸烟”。 

  “所以我吸烟的时候不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那位领导能对这个青年工人有好感吗? 

  因此,对于这种肆意曲解的诡辩,《吕氏春秋?离谓》两千多年前即言之肯綮地评析道:言辞是思想的外在表现,欣赏外在表现却抛弃思想,这是糊涂的。所以古人懂的了人的思想就用不着听他的言语了。听别人的讲话要通过其言语观察其思想。听别人的话却不了解他的思想,那样的言语就与乖戾之言没有什么区别了。《吕氏春秋?淫辞》篇也一语中的地指出:言辞是表达思想的,言行互相背离(相诡),没有比这更不吉祥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瞒天过海”一节中所举的那个“见人”的诡辩,就既是“瞒天过海”地故意混淆概念,同时又是故意歪曲原意地“肆意曲解”了。其一副厚脸皮,对其一生的“如何做人、见人”来讲,无疑也是“不祥莫大焉”。
● 清浊不分模糊语境的诡辩
 汉代王充所著《论衡?书虚》曾说: 

  传书言:“齐桓公负妇人而朝诸候。”此言桓公之淫乱无礼甚也……云负妇人于背,虚矣!桓公朝诸候之时,或南面坐,妇人立于后也。世俗传云,则曰“负妇人于背”矣。此则“夔一足”、“宋丁公凿井得一人”之语也。 

  本来,“齐桓公负妇人而朝诸候”是说“齐桓公上朝时背朝着妇人”,“夔一足”是说“唐虞时,善调音乐的夔有一个就足够了”,“宋丁公凿井得一人”说“宋丁公挖井(这件事情的结果是)节省(等于得到)了一个劳动力”。但在传言中却变成了“齐桓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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