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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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思维规律的作用即在于:它是保证思维形式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它是从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类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都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它保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同一律的要求)、一贯性(矛盾律的要求)、明确性(排中律的要求)、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
因此,思维规律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强制性,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遵守;二是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掌握逻辑学知识,是因为,人们对于思维形式的使用,有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区别;对思维规律也有遵守和违反的不同。又由于,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能够将它从不同的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使它暂时脱离思维内容,并对它进行专门的学习,从而分清正确的思维和错误的思维。因此,学习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基本知识,可以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清除思维错误,破斥诡辩。
总之,为了分析、清除诡辩,我们必须要掌握必备的知识。当然,为了更好地辨明诡辩,清除诡辩,除最基本的普通逻辑的思维知识外,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语言逻辑的知识、批判性思维的知识、心理学的知识等等。
但是,在这些庞大的思维科学体系面前,如何学好却又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掌握学习思维科学的要领。唐代学者韩愈曾经说过:“记事者必提其要。”(《进学解》)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曾指出,如果把对立统一规律弄清楚了,“就在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明代学者陈献章则说过:“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
为了“若挈裘领,绌五指而顿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我们认为,逻辑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确定”;辩证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具体”;批判性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须质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掌握这些要领,继而掌握并熟练运用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能够在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中,在辨明诡辩、清除诡辩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楚的头脑,坚持正确的思维方式,以充分的思维科学的知识,疑者,觉悟之机——以随时质疑的态度不被诡辩所惑、所困,继而咬定青山不放松——从思维的确定性方面分析、破斥诡辩;变则通,通则久——从思维的具体性方面分析、破斥诡辩;言者意之表也——从语用学角度分析、破斥诡辩;从而使任何诡辩走伏无地,无所逃遁。
● 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报载一个案例:某君一天到晚在家弹钢琴,邻居们终日困在永无尽头的“音乐”声中。在劝说无望之下,集体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辩护时,此人振振有辞地说:“我有义务培养他们高雅音乐的情操。”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只能进行庭下和解。然而一出法院大门,此人直奔回家,又一口气弹到深更半夜。
“凡事都应该有个限度,这是做人的道理和责任”;“任何个人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符合社会公德的标准”……诸如此类的驳斥,我们也许能举出许多来。但这许多驳斥的话大多是在事过境迁之后才想出来的,更多的情况却是,面对那些诡辩,当事人此时此刻却只能瞠目结舌。气愤填膺的我们,连“上门砸烂他的钢琴”的心思都有。这真是“真是气死人”之后的又一种苦恼。
又据报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对芜湖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时,周其东全面翻供,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了种种辩解:“我熟悉破案手段,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我是在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做的供述”、“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这些辩解无疑也颇具有迷惑性。
但如果我们有了充足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大可不必为“干气没说的”而苦恼了,也不必为这种“恨不能……”而琢磨什么情绪化的极端想法了;也不必被那些颇具迷惑性的言辞所疑惑了。我们完全可以“君子动口不动手”,应对于当对之时,用正确的思维来破斥诸如此类的诡辩,并且辩必当理,以理服人。
基于此,我们了解、认识诡辩的目的就在于:
第一,为了有效地同诡辩做斗争。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它阻碍着人际沟通正常、顺利、有效地进行。但诡辩又因其“貌似有理”,因此它比一般的“无理搅三分”更让人难以识别。基于此,我们在掌握了正确思维的知识之后,就可以以这些知识为利器,系统地分析诡辩。也只有当我们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之后,才能在与各种诡辩的斗争中“恢恢乎游刃有余”,真正做到“百战不殆”,以“猛士如云唱大风”的气概,揭露诡辩、破斥诡辩、清除诡辩。
第二,增强自己正确思维的能力。破斥诡辩的过程,同时也是增强自己正确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知晓了诡辩“是什么”和“为什么”,我们就可以在人际沟通中,保持“清楚的头脑”,以批判性思维为前导,将自己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锻造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经过自为的思维训练,将自觉遵守思维规律和规则的意识和素质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
第三,“邪说不能乱”。破斥诡辩的过程,也是一个“邪说不能乱” (《荀子?正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即在于,“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18',从而保证所有的人际沟通正常有效地进行。
第三章 洞烛玄机诡辩的手法种种(第一部分)
诚如前述,诡辩是在谈说论辩过程中,诡辩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虚假论断或反对别人的真实论断,故意违反论证或反驳的各项规则所采取种种错误论证方法的“总是有理”。为了辨识这些“总是有理”是如何构设语言陷阱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总是有理” 的种种手法进行一些简单的剖析,以洞烛其玄机。
● 百般抵赖否认事实的诡辩
“就不是!就不是!就不是!”
这是自古以来幼稚型强辩的最典型话语。这种话语,如果不自觉地没有意识到,则可以作为一个笑谈。如《百喻经》中有这么一则故事:
有许多人坐在一间屋子里,谈论某人的品行。其中有一个人说:“这个人其他方面都不坏,只有两样不好。一是喜欢发怒,二是做事卤莽。”不料此人正好经过门外,听到这话,勃然大怒,一脚踢进门去,挥拳便打那个说话的人,嘴里还叫道:“我到底什么时候喜欢发怒?!什么时候做事卤莽?!”别的人都说道:“过去且不说了,现在不就证明了么?”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在这里,事实奏了“立刻证明”的奇效。
但是,如果是“故意没有意识到”,用各种各样的谎言或狡辩否认所犯过失或罪行,就是“百般抵赖”的诡辩了。然而直到今天,这种百般抵赖的“就不是”的诡辩话语,仍未绝迹。
据报载,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在经过五年的调查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以“日本政府没有对刘连仁实施及时救护”为由,判处日本政府赔偿66年前被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后来偷逃到深山老林中度过13年非人的穴居生活,精神和身体饱受摧残的中国人刘连仁2000万日元。对此“中国劳工第一案”的判决,7月23日,日本政府正式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声称“日本国没有保护刘连仁的义务,不能预见到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这2000万日元是什么?是刘连仁给侵华日军掳掠到日本做劳工的赔偿?还是对他13年非人穴居生活的赔偿?抑或是对造成他整个苦难的赔偿?糊里糊涂。而这个故意糊里糊涂的判决,不仅偏离了“对刘连仁造成精神及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这一目的,而且更偏离了“为所有因日本侵华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讨还公道”的主旨。
不难看出,在这出双簧戏中,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偷偷“忽略”了一个绝对不容规避的前提,这就是当年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侵华战争的性质是什么?是非法的不正义的战争,是对中国人民的最大侵权。
多少年来,日本国内的许多右翼势力对当年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百般抵赖,而如今东京地方法院和日本政府不约而同地用一个“保护生命安全”的模糊概念,否认了“非法战争”的实质,妄图掩饰侵略的事实。联想到日本右翼势力曾用“进入”这一概念取代“侵略”这一概念,表明一些日本右翼势力没有放弃妄图掩盖侵华战争性质的打算。因此,这无疑是日本右翼势力坚持错误、顽固到底的又一次表演。
联系“中国劳工第一案”的判决,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责问,这场审判的前提概念究竟有没有,如果有,它是什么?只有当这个前提概念确定以后,“为所有因日本侵华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讨还公道”的诉讼宗旨才具有实质意义。面对这一类否认事实的诡辩,我们可以用列宁的一句话来进行反驳:“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历史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19'
● 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的诡辩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在诡辩者那里,当事实不容否认时,事实又可以变成一个任意捏搓的面团。这就是信口雌黄。雌黄又叫鸡冠石,是一种矿物,黄褐色。古代写字用黄纸,写错了就用雌黄涂改。信口雌黄就是无视事实,随口乱说的诡辩。
如隋代笑话集《启颜录》中有一则“无一无二”的故事:
北齐高祖的时候,有一个高僧叫大德法师,很是善于诡辩。有一次高祖叫他坐在高坐上给大家讲道。大德法师立了一个“无一无二”的论题。当时很多著名的儒生学士都没有驳倒他。高祖听说有一个叫石动筒的,也很善于论辩,于是叫人把他找来驳这个法师。石动筒来了后,问法师:“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两只脚。”石动筒又一脚向后,一脚独立,问法师:“再看弟子有几只脚?”法师说:“一只脚。”石动筒说:“刚才是两只脚,现在又是一只脚,怎么能说无一无二呢?”大德法师立即回答:“如果说两只脚是真的,就不应有一只脚;如果说有一只脚,那明明有两只脚就不是真的了。”
真是一张好嘴呀!但总让人觉得别扭。问题到底出在哪呢?结合上例“百般抵赖”的诡辩,我们试分析之,并佐以现代的信口雌黄的诡辩实例。
人们在相互之间的人际沟通中,总是在或是相互传递着某种信息,或是讨论着某个问题。这种讨论问题的过程,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一个完整的论证过程,是所有思维形式的综合运用,它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
论题是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所要回答或明确的是:“证明什么或反驳什么”,即“要说明什么”。一般来讲,论题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比如辩论赛的正题和反题。诡辩者强行论证为“真”的论题,一般都表现为虚假判断,我们将之称做为“并不成立的虚假论题”,如“百般抵赖”诡辩中的“没有侵略”,本例中的“无一无二”,就是不顾事实的虚假判断。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是一个论证的根据。它所要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证明或反驳”,即“用什么来说明”。论据一般也有两类:一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事实情况;一类是科学的定义、公理、定理。
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它所要回答的是“怎样用论据来论证论题”,即“怎样说明”。一个完整的论证,必须要有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逻辑地确定论题的真或假。又由于,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题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总是借助于一定的推理方式来实现的,所以,所谓的论证方式,就是论证中使用的推理方式。
既然一个论证过程必然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那么,一个正确的论证也必须要遵守有关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的规则。
关于论题的规则,一是论题必须明确。如果论题不明确,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