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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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绝对的高薪肯定是不现实的,其社会代价无疑将很大。而且,以“高薪”为货币能否兑换“廉洁”,多少是个够?这也是有疑问的。因此,反腐败中最大的思维障碍就是过度依赖某一方面的行动战略。如过度强调“高薪养廉”,或是过度强调增强惩治腐败力度,或是过度强调只是建立一个反腐败机构等,都与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理念相悖。
应该说,“高薪养廉”只是属于对腐败具有一定程度预防效应的权宜之计,属于功能有限的经济型策略。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因此,人既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一面;又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恃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的一面。“高薪养廉”虽因注重了人的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体现了对人性的观照,但它所蕴涵的经济逻辑却是与公共事务领域格格不入的市场逻辑。
因此,不能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绝招与捷径,在当前日趋严峻的反腐败背景下,与其过分依赖于某一措施,不如在注意到人的“经济人”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警示教育上下工夫,以制度保障加强“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德治与法治建设,以“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保证“礼”与“法”的信用与权威。亦即在人文意义上保证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的基础上,“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为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符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71'。
又比如,如今的一些辩论赛,往往在“求胜”的过程中,将辩论的正题与反题扯向极端的两极。这样,也很容易在辩论技巧的表演中,使对各种现实问题的辩证认识,又往前多走一步,以绝对化地强调自己一方的辩题,迈上“通向诡辩术的桥梁”。
第四章:当头棒喝——如何破斥诡辩
● 针锋相对——用事实说话
破斥诡辩是逻辑学与辩证法等思维科学的天然使命,它在保证人们正常的人际沟通中,起着“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墨经?小取》)的重要作用。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只有填平这个陷阱,人们相互之间的人际沟通才会正常有效的进行。
当然,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必备的逻辑学与辩证法等思维科学的知识是必须的,这是知识的准备;坚定的信念是必须的,这是心理状态的准备。除此之外,一定的方法策略也是应该讲究的,这是论辩技巧的准备。
作为知识的准备,我们在破斥任何一个诡辩时,都应该从概念要确定、判断要明晰准确、推理要合乎逻辑、要遵守思维规律等出发,从而第一,确定诡辩论题中的关键词是什么;第二,将这一关键词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确定,明确它的意义和范围是什么;第三,将诡辩论题中的所有概念联系起来,明确这个诡辩论题的意义和在当前情况下所涉及的范围;第四,对这些判断所组成的论证方式进行确定,看它是否遵守了各种推理形式的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健全的判断能力基础上,以“清楚的头脑”,大致了解这个诡辩论题“诡”在何处了。
作为心理状态的准备,我们在被诡辩噎住之后,不能就此了之地把它蒙在肚里。我们要对任何一个诡辩都有视若寇仇的精神,要在思维科学知识的储备基础上,保持冷静的理智,勇于与之唱对台戏,辩明是非。
作为论辩技巧的准备,有“顺驳”、“逆驳”、“辩证驳”和“不驳”的几种基本策略。
所谓“逆驳”是指,以事实或正确的思维知识来破斥对方的诡辩论题,或破斥诡辩论题赖以成立的论据,或破斥诡辩论题的论证方式。逆驳是破斥诡辩中最为基本的方法策略。
所谓“顺驳”是指,顺着对方的意图,或彰显对方诡辩的荒谬,或使对方陷于自己的诡辩圈套里。“顺”与“逆”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有时一味地逆驳诡辩不一定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此时就不如“反过来看”,“顺驳”反而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中国古代经典《兵经百篇?顺》即认为:“大凡逆之愈坚者,不如顺以导瑕。”“瑕”意谓瑕疵,在此指明确指出荒谬、矛盾等诡辩者无法接受的结果。
所谓“辩证驳”是指,对具有绝对化倾向的认识,要以辩证的分析昭示真理的具体性;对故意扯向极端的相对主义诡辩,要以辩证的分析揭穿其“诡”之所在。
所谓“不驳”是指,对一些“负气”之争的诡辩,我们有时也可以采取一种点到为止、无须再争的策略。这是因为,论辩不仅仅是思维科学的事情,还涉及到心理、伦理的因素。有时,仅靠思维科学的知识而不考虑心理、伦理的因素也是辩不清是非的。
● 明镜鉴形——以知识判定
这也是逆驳方法。
“以知识判定”是指,用正确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指出对方的诡辩违背被实践证明是真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公认规则,从而或是混淆概念,或是偷换概念,或是肆意曲解,或是模糊判断,或是违反思维规律,或是混淆论题,或是转移论题,或是偷换论题,或是从论据推不出论题,或是虚假隐涵,或是不当类比,或是轻率概括,或是虚假预设,或是以相对为绝对等,从而直接破斥对方的诡辩,使其走伏无地。
在2002年10月份举办的亚运会上,中国的一位竞走运动员处在第一集团的绝好位置上,夺牌有望,但却以犯规为名,被裁判罚下场。事后中国的另外一位运动员抱怨说:“实际上,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但在大赛中,能真正被判犯规的却极少,这有时是运气,有时则反映了其他方面。”
在大赛中有些裁判员裁判不公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位运动员的“竞走项目双脚腾空有时是很正常的”说法不可取。按照竞走比赛规则(公认规则),“双脚腾空”就是犯规,不属于正常范围。这说明,保证严格执法是必须的,调整运动员的心态也是必须的。
关于“以知识判定”,我们已在第三章各小节中分别谈到,此不赘述。
● 两刃相杀——独立证明法
这也是逆驳方法。
汉代思想家王充曾经说过:“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订,是非乃见。”(《论衡?案书》)“两刃相杀”即是独立证明与诡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诡辩论题为假。它是间接破斥诡辩论题的方法。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设立A的相反论题:非A
独立证明:非A真
根据矛盾律:A假
古有“天打五雷轰”一说。对此,王充在《论衡?雷虚》篇中,提出了“雷者火也”的相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独立证明:
以人中雷而死,即询(考察)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焚;临其尸上闻火气。一验也。
道术之家,以为雷烧石,色赤,投入井中,石焦井寒,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
人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三验也。
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光)若火之耀。四验也。
当雷之击时,或燔(fán 烧)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
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王充通过这个“两刃相杀”的独立证明,间接破斥了“雷为天怒”的诡辩。
● 以一当百——证伪法
这也是逆驳方法。
证伪主义是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一种科学方法论,它与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相对,认为一个科学命题或理论根本不可能被经验所证实,而只能被经验所证伪,因此,可否证性也是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可否证的为科学,不可否证的为非科学。例如,“天下乌鸦一般黑”就是可否证的,只要人们发现一个乌鸦不是黑的,这个命题或陈述就是“已证伪”的了。而“天下乌鸦或是黑的,或是非黑的”这种陈述,则是不可否证的,因为没有一个逻辑上的可能的观察陈述来否定它,不管乌鸦是什么颜色的,这句话都是对的。但它对世界具有什么性质,以什么方式行动,都没有给人们提供什么信息,因此没有科学性。波普尔用证伪主义强调了科学的革命与进化,认为我们是通过试错来学习。虽然证伪主义对逻辑实证主义把经验主义的可证实性绝对化的批评,对于科学史的研究,对于科学理论的评价,对于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它又把可证伪性绝对化,同样是错误的。它们都背离了相对真理与绝地真理的辩证关系。真正的科学方法论是证实和证伪的对立统一。
由于证伪主义的逻辑根据是全称判断与单称判断之间的不对称性,而许多诡辩又是以全称判断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我们在此“借用”了波普尔的证伪方法,来作为破斥诡辩的一种方法策略。这个证伪法就是举出反例。
亦即,当我们面对一个具有全称判断形式的诡辩时,尤其是面对故意轻率概括的诡辩时,我们应尽可能地搜索有无一个恰当的反例来直截了当地驳斥它。从快速破斥诡辩的目的上讲,这不失为一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的“奥卡姆剃刀”'75'。在现实生活中,轻率概括的诡辩事例有很多,如对“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的证伪。读者可试着分析几例。
● 将错就错——归谬法
这是顺驳方法。
在“顺驳”诡辩的过程中,最常用的就是归谬法了。它以将错就错、以谬制谬的“顺着来”方法,通过先承认被反驳的诡辩论题为真,然后据此必然推出荒谬的结果,从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先假定A真。
由A真引出推断:如果A,那么B。
非B(即B论题荒谬)。
所以,非A。(即A真不成立。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否定前件式)
A真不成立,即A假。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墨子、孟子、庄子等人都是运用归谬法的高手。他们往往通过归谬,推出论敌言行的荒谬,从而破斥了论敌的诡辩。
墨子曾劝阻鲁国攻伐郑国,鲁国国君对墨子说:“你为什么要阻止我攻打郑国呢?我攻打郑国是顺应上天的意志。郑国人屡次杀死他们的君主,上天惩罚他们,让郑国连续三年遭灾。我攻打郑国正是在帮助上天来讨伐郑国呀。”对此,墨子回答道:
郑人三世杀其君,而天加诛焉。使三年不全,天诛足矣!今又举兵将以攻郑,曰:“吾攻郑也,顺天之志。”譬有人于此,其子强梁不材(凶蛮、强横,不成器),故其父笞(chī 鞭打)之。其邻家之父,举木而击之,曰:“吾击之也,顺其父之志。”则岂不悖哉?(《墨子?鲁问》)
在这里,墨子并没有直接破斥鲁国国君的诡辩,而是顺着他的逻辑,举出一个邻家之父帮助鞭打不成器的儿子的事例,以比喻类推的归谬形式,间接道出了鲁国国君“助天行罚”的荒谬。
宋国大夫戴盈问孟子说:“抽取十分之一的低税率,废除关卡市场的征税,今年还做不到;只能先减少些,等明年再实行,怎么样?”孟子立即用归谬类推进行了反驳:
今有人日(每天)攘(rǎng 偷)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指偷鸡)非君子之道。”(攘鸡者)曰:“请损(减少)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停止)。”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立即停止),何待来年(为什么还要等到明年呢)?(《孟子?滕文公下》)
偷鸡与重税这两件事,在“非义”上具有“举相似”的共同属性,无论是每天偷一只还是每个月偷一只,这种“量”上的差别并不能改变其“不义”的“质”;同样,重税也不会因为减少就改变其“不义”的“质”。 因此,对于它们只能采取同一种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