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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节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8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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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就出在以道德为立国之本上。道德是人类社会极重要的支柱之一,但绝对办事唯一的支柱,也不是最有力的支柱。没有科学与理性、民主与法制等等来济道德之穷,以道德立国就演化为泛道德主义,其特征是:不只牵涉到他人利益的社会性行为它要管,连私生活甚至个人内心里的自然欲念它也要管——而且管得非常严格。要求过高,紧张过度,泛道德化反成为非道德化。经验证明,迫使人们去做他们做不到的或不愿意做的事情,结果必然造就虚伪。
  虚伪造就了中国封建官吏的双重人格:一方面信誓旦旦,为国家、为君主万死不辞;另一方面则为了个人利益哪管国家兴亡。于是,出现了“满口仁义道德,行事男盗女娼”这一司空见惯的历史现象。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沦为谋取名利的工具,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力。
  在人治社会里,道德也即个人良心是社会最后的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崩溃,中国封建官吏就在贪污受贿的路上越滑越远。大家背地里都奉行另一套,最高统治者也只能眼开眼闭。既然权力在握,而且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和监督,在一般情形下也不会遭遇到反抗,谋取私利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为其“作主”的人民当作鱼肉的对象,“做官”与“发财”也就联系到一起了。最终导致了社会学家称为“系统化贪污”的现象,也即某一组织内部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都在进行有计划有预谋有一定规律的贪污。
  中国人传统地把当官看得很重要,有理由说是因为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政治学说,也有理由说是因为科举制鼓励人们“以学干禄”,热衷于仕途。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做官的、准备做官的、乃至已经退出官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确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这些实利和特权,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财产;而从积极意义上说,则是为了增大财产。
  封建社会官吏往往利用职务关系、亲属关系和地域关系营私舞弊,贪脏枉法,严重侵蚀着国家政权的肌体。官吏贪污的手段大多系收受贿赂和利用制度的漏洞为主。
  金钱地位的提高也冲淡了传统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色彩增强,人们不再单凭血缘关系和情感来确定亲疏远近,而是“渐加以货币,遂至视多寡为厚薄”。
  清朝政治腐败的实质是官僚集团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官吏的侵贪是对儒家君臣大义观的彻底否定,反侵贪则是对封建帝王为维持其统治与官僚财富分配而展开的利益冲突。
  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和传统,官僚政治与官吏侵贪是一对孪生兄弟,中国封建社会历代都实行官僚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各代官吏侵贪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很大的共性。
  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特点是重人治轻法治,法作为对人民压迫的工具,而对官僚统治集团只是一种摆设,实质上是君主控制、驾驭下属的工具。重人治而忽视法治,只能加重吏治的腐败。
  从政治的台阶或官僚的台阶往下看,越往底层腐败行为越频繁,下级官员比上级官员更具腐化性;和生活的混乱、集团之间缺乏稳定的关系、没有公认的权威模式,都是滋生敷衍腐化的“温床”。
  由于对官吏的权力没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大权可以大贪,小权可以小贪,哪里有权,哪里就会有贪。大贪带动和刺激了小贪,小贪又培养和保护了大贪。小贪是大贪的基础,也是大贪的土壤。要减少和杜绝大贪,就必须从整治小贪着手。放任今天的小贪,明天就必然出现更多的大贪。
  对统治者容忍贪污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自古以来贪污是中国官场上永恒的“风景线”,原因就在于鼓励、刺激贪污的吏治是千古不变的。贪污是维持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必要机制。对于统治者来说,它的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让所有的官吏都有把柄可抓,促其服服帖帖,惟命是从;转移老百姓对最高统治者的怨恨,让老百姓把怨恨都撒在“贪官污吏”身上;让所有的官吏都死心塌地踏上最高统治者的战船,同舟共济。具体的鼓励、刺激贪污的办法就是低薪、宽刑和纵容。
  柏杨说:中国专制体制下的帝王,是世界上危险感最大的人。对野心家的恐惧心理,助长了一种对中国伤害最大的贪污罪行。贪污在中国数千年不能绝迹,而在大黑暗时代尤其无孔不入,原因之一就是帝王有意培养它,当愤怒的人群纷纷控告某一有权人物的贪污时,帝王往往暗自高兴,认为手握大权的人一旦把注意力用在贪污上,他就再不会有坐金銮殿那种野心了。专制体制是贪官污吏的根源,专制体制不除,贪污现象便不会灭绝。
  12。6 关于行贿问题
  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行贿者戏弄和玷污严肃的法律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催发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天敌。但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行贿行为的发生与被查处的比例失衡,:行贿行为的危害与惩罚力度失衡,行贿行为的恶劣性与人们宽容心态失衡。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经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与受贿行为不断升级相适应,行贿行为的版本也不断更新。行贿行为多元化:过去行贿人以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者居多,如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加入这一阵营。行贿目的多样化:过去行贿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如今参杂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贿领域扩大化: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特别是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热点部位呈高发态势。行贿手段隐蔽化:从谋求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发展到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从直接向行贿对象行贿发展到通过其亲朋好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间接”“迂回”行贿,从直接的金钱贿赂发展到美色、古玩字画等贿赂。行贿危害剧烈化:行贿者腐蚀掌权者,败坏风气,坑害国家。
  在现实中,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被千夫所指,名誉扫地,身陷罗网,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有惊无险,甚至继续作恶。
  当前查处行贿者与受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和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资源通过行政权力来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采取行贿手段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大地方和部门,把为了“地方和单位”的发展、为了“争取项目”而行贿的人视为功臣。对单位行贿者更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设立了种种无形的禁区。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行贿人较之受贿人也更趋宽容。在贿赂犯罪中,受贿方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将处理行贿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行贿与受贿特殊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既是打击的对象,又是查处受贿行为的主要证据来源和眼看因素。通常采取承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的办案方式。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中,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的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对行贿行为的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想到行贿 不是其他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当前反腐败实践来中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公贿的存在。
  公贿,顾名思义就是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的行为。近年来,公贿之风日益猖獗,在我国的贿赂案件中,不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
  公贿猖獗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公开化、公然化。
  由于目前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项目、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动力。我国的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使人财物权都高度集中于上一级部门。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经济资源,各地各部门之间就要进行“争夺”;而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的领导或部门往往又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争夺”,就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这个时候,公贿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过节或者是重大事项之际,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进贡”,是公贿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此种类型的公贿,不但行贿的人振振有辞,一些群众和领导也“理解认可”。
  其实,争取支持也好,联络感情也罢,都不能抹杀公贿权钱交易腐败的实质。它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府正常运作的程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个公贿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
  除了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利益”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强烈的个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贿”盛行的一个原动力。公开场合,多数公贿者都宣称是为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里很难说没有一点自己的企图: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为以后升迁铺路。
  据调查,当前公贿的一个重灾区就是在职务调整变动之机,用公款行贿,打通关节,以求得“保位升迁”。从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卖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买官者”,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职权的人,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公款。从最终利益的归属来说,“公款买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铺私路。如果说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还事出有因的话,这种则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贿现象,是在封建官场余毒影响下,当前体制弊端与个人私利动机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嬗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敌。对公贿的治理不力,影响了对整个行贿问题的治理效果,进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进度。
  因为受贿而东窗事发的贪官天天都有,但将这些贪官拉下水的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受贿罪相比,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相对轻缓。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主导因素越来越明显,为了将掌握实权的官员拉下水,各种行贿手段无所不用。
  贿赂犯罪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作为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处就非常困难。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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