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宋·全-第23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皇上,其实臣所言,即非揣测之辞,亦非实有其事。”石越实事求是的说道,他知道说大话是说不得的,皇帝就算你骗得了,将来王安石面前,一样过不了关。
赵顼有几分不解,皱着眉头问道:“这话怎么说?”
“臣说并非揣测之辞,是因为那个结论是臣依据各种情况推论出来的,并非妄言空谈;臣说并非实有其事,是因为臣终究并不是地方官吏,而且于天下各地方之事,所知始终有限,所以也难说是实事。”
“朕也始终以为卿言有理。然王安石忠贞能干,必不欺朕,且青苗法于国颇有利,岁入能增四、五百万贯,有人轻易要废青苗法,也是出于偏见,朕终不能因为一些没来由的理由而废除青苗法。”
“皇上说的是,王丞相的确是个忠臣,此事天下皆知。”石越对这一点倒没有异议,实际上皇帝说的全部在理。
“然而如卿所说的,若真是盲人摸象,那么究竟有多少个地方百姓受青苗法之扰,又有多少奸滑之吏从中生事侵扰百姓?朕为天子,亦不能不问。唐太宗所谓民为水,君为舟,民意民心,实在不可轻视的。”赵顼对民意,是一向很重视的。
“皇上英明,民心即是国本,得罪百姓,就是动摇国本。”石越对此绝对赞成。
“是啊,百姓不可得罪,民心不可失。然而又有什么办法能够让朕能明察千里之外呢?”皇帝似乎在自言自语,似乎又在问石越。
“古者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只要皇上广开言路,何忧不能明察秋毫之微,万里之远?”
“卿言极是。”
“其实在臣之拙见,青苗法立法之本意甚善,然失之于方法不当,若加改良,未必不能成其为良法。”石越适时抛出自己的主张。
“噢,卿有何善策?”赵顼眼睛都亮了一亮。
“臣以为青苗法之失,主要是在于强行逼迫百姓认购,而有些官吏为了多征青苗钱,做为自己的政绩,便不惜扰民,中产之家可能不需要青苗钱,他们也强迫百姓借,让百姓背上了利息的负担,甚至让城市里的百姓认购青苗钱;而反对的官吏,见识不广,不知青苗法实行得当对百姓的好处,却又故意什么也不做,导致新法不能很好的推行。青苗法的用意,由此全毁掉了……”
“其次一等的弊病,则在于百姓愚昧无知,有些人迫于贫穷,家里无米,便借了青苗钱,并没有用于生产,而是用来度眼前之急,结果到了还钱之时,别说利息,便是本钱也还不出来。官吏急着要收回本钱向朝廷交差,便用强迫手法逼迫百姓还钱,结果搞得贫穷之人家破人亡……”
“再次一等的弊病,则是奸吏借故鱼肉乡民。明明朝廷定二分利,他们收三分甚至六分,自己从中贪污谋利。又有一等弊病,则是官吏生怕在限期内收不回青苗钱,不等农民到收获的季节,便催令农民还钱,此时农民如何有钱还?官吏如狼似虎,又不敢不还,只好典当家产,青苗法由便民反而变成害民……”
“以上便是青苗法实行过程中的种种弊病,执政所讳言也。而反对者则因这些弊病,全盘否定青苗法,不知只要平心论政,对症下药,青苗法亦可以转而为良法。”
赵顼听到石越侃侃而谈,一条条罗列青苗法的弊病,听到惨然变容,叹道:“若青苗法真是如此,实扰民之法矣。平心而论,种种奸诈之事,实不能免。卿又有何良策可以除此弊政?”
石越和李丁文在家里早就把有关青苗法种种商议停当,当下石越便以商议好的方法答对:“臣以为,青苗法的种种弊病,全与官府有关,若是不由官府主持其事,则弊病自除。”
“不由官府主持其事?”赵顼听到这匪夷所思的建议,几乎以为石越疯掉了。
“正是。”石越却丝毫没有疯掉的意思,继续说道:“如今青苗法以国家常平仓为本钱,若某地一旦有大灾,常平仓却空无粮储,则国家危矣。许多元老大臣反对青苗法,正是由此。臣所献之策,常平仓竟可以不动,朝廷不用花一文钱,而百姓可以坐收青苗法之利,而无受青苗之害;朝廷收入虽然可能较原来的方法要少,但也可以岁入上百万贯。”
年轻的皇帝听到石越开口说出这样的话来,无论如何也想不出石越会有什么办法,难道他会变钱?
只听石越说道:“其实方法很简单,只需由朝廷颁布诏书,招募商家在各地建立钱庄,农民可以向钱庄用某产为抵押借青苗钱,立字为据,利息限为二分,钱庄一分,朝廷一分。如此朝廷可以不动常平仓,免征收执行之劳,坐收其利,而商家自有利润可得,亦乐于去做,百姓则不受强征之苦。此三面皆有利之事……”
“地方官府没有政绩的压力,由坐庄放债的债主变成了监督者,可以在钱庄和百姓发生纠纷时从中裁断,百姓也不至于上告无门。况且纵有奸邪之事,百姓亦当归咎于商人,不会归咎于朝廷。可谓恩归于朝廷,利亦朝廷得享,而怨则归于商人……”
“又可以依新法循例,以数十提举分行天下,监督诸钱庄不得提高利息,专门处置钱庄与百姓之间的纠纷。为防诸提举从中侵害百姓,可仿汉武帝时刺史七条问事之例,由朝廷制定《提举青苗法》,提举司只可以依法问事,若所问超出职权所管,或者借机侵削乡里,地方官竟可就地锁拿,报朝廷以闻……”
“如此,则青苗法之害可无,而青苗法之利可存。此谓之借鸡生蛋之计。”
年轻的皇帝听石越说完,不禁击掌叫绝。
石越笑道:“其实此法非臣所创,朝廷早已用过。”
“有这等事,朕如何不知?”赵顼被石越说得糊涂了。
“皇上忘记了昔日朝廷给边境守军运粮的事了吗?”石越微笑道。
赵顼闻言一怔,恍然大悟:“原来如此!”
原来北宋时有人想出一个办法,解决边防军的粮草问题,就是让天下的商人自己买粮食运到边境,边防军的主管给他们开张收条,把粮草和运费的价格写在条子上。商人们再拿着条子去盐场,盐场就卖给他们那个钱数的盐。如此商人们有利可图,朝廷不用劳师动众,搞得百姓怨声载道,而边境粮草自足。这个方法商人是反对的,因为商人要因此花掉许多的精力和时间,不如直接用钱买盐好,所以在商人的影响下,这个法子并没有坚持多久,有时施行有时废除。
石越本是现代人,深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和李丁文谈论时更是受此事启发,便由此想出来一个方法,解决青苗法的问题。为了防止商人们有别的想法,他更建言,可以强令天下钱庄,若想合法经营,就必须接受借出青苗钱的业务。其实他根本不需要强迫,凡有利可图之事,商人没有不做的。
赵顼郁闷了好久,突然之间听到这样的良策,顿时笑逐颜开,赞道:“石卿真是奇才也。”
石越谦逊数句,方笑道:“皇上,其实这个方法也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尚要他法补足。”
“哦?”赵顼笑问。
“其一,商人是言利之人,他们借给农民青苗钱,肯定千方百计要瞒过朝廷,因为朝廷要抽利润,他们一定是借了也说没有借。故此朝廷应当让有司规范票据,凡票据都有应有一定的格式,每张票据都有自己的号码,以方便日后查账。若不用规范票据,则农民借了可以不用还钱。不过如此,则各地官府中查账的小吏就比较多事了。”
“其二,商人重利,那些极其贫苦的百姓,因为没有财产抵押,钱庄必然不会借青苗钱给他们,如此则朝廷应当别有他策,帮助这些小民。”
“卿于此可有良策?”赵顼俯身问道。
“臣有一得之愚,曰农业互济合作社,或可有所助益。”石越一步一步推出自己的主张。这些建议一旦被采纳,会产生多大影响,是他自己都计算不到的。
“何谓农业互济合作社?”皇帝对此大感兴趣。
“此法古之良吏曾经推行过,然而未及普遍。是以一村一乡一里为单位,由农民自愿加入,互相帮助生产的方法。例如某村,有二十户加入合作社,则此二十户在做完自己家的事情之后,凡于大家都有利的公益事业,如修路、挖渠等等,皆当一起去做,如此则平时一家一户难以做到的事情都能做成,二十户人家一齐得利。又各家各户,有人有牛,有人无牛,则有牛者助无牛者耕田,无牛者则以相应劳力补偿有牛者,如此则不误农时。又,凡贫苦之家,不能得青苗钱之济,则合作社其他社员一齐出资帮助他,待到他家境好转,再还清这笔钱。”
“此真良法也!”赵顼叹道,“然恐愚夫愚妇不能行。”
“乡有乡老,族有族长,可为头领。此事共济乡里,若有循吏为导,则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这件事实行起来不是如想像中的那么容易,但是他和李丁文推演许久,认为只要不让地方官吏参预进去太多,则纵使无利,也不至于有害。而这件事地方官吏能从中谋利的机会实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将此事写成札子呈上,朕当下中书议行此二法。”赵顼真是难得的振奋,这个石越,的确不是凡品。
《熙宁年间诸事纪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宁三年冬十月,同进士及第、白水潭山长石越入对,言青苗法利弊与改良之议,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条例及请行农夫互济合作社札子》,上读之嘉叹良久,谓之“天下奇材”。下中书,有诏宰相、枢密院、三司使、翰林学士、御史议行。时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京为参知政事,议事十日,众议纷纷而不能决。安礼、安国力劝安石许之,曰“此亦变法,朝廷有利而无害,又可杜旧党之口”云云,安石久不能决,盖自谓此法于彼所立之法颇有更张,而心实善之。曾布又劝其行之,吕惠卿时守丧,书至,力劝安石沮之。
十一月,上御崇政殿,以众议久不能决,颇怒。安石、冯京免冠谢。时开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赵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见,上问以青苗法事,赵瞻因言:“旧法实不便,石越之法甚善。”上颇然之。安石亦终谓不能以私心而坏国事,遂主石越之议。既决,中书议曰:“石越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议,可先于京东西路、两浙路、河北东路试行,其余各路,青苗法息减为一分,禁强行抑配,听民自愿。三年有成,推行全国。农夫互济合作社颁行天下,着各州县长官执行。”制曰“可”。其以三路试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阁侍讲王雱之谋也。王雱私谓安石云,大名府、应天府、杭州皆旧党名臣所领,其执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无利,则二虎相争,皇上可知彼辈不足恃,若得利,吾辈老成谋国之功。况亦于国有利,于新法无害。盖安石一党,虽与旧党、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无私,颇以国事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其时韩琦在大名,苏轼在杭州,二者皆善石越。韩琦颇许石越,虽未见面,读其书而叹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条例颇赖二人之力,其余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贵友、柴贵谊辈,多在此三路为县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之议,终得大行。
其后中书又制《提举青苗法问事条例》、《钱庄法》,皆石越所倡议也。此亦后世所谓“民法”之始。其时石越以一同进士及第,出入禁中侍读,以皇帝特诏出入中书省与诸相参议,世以为荣。而事毕之后,便辞爵赏,退于白水潭旦夕讲学,举世尤高之。其于中书之时,凡安石等人厉声争辩,久决不下,或事有不协者,越皆能从容言之,从无恶言高声,仅以理论事,不及其它。冯京退而谓私人云,越有宰相之度也,惜其字甚丑,颇为诸大臣所笑。
然其诸法推行之时,亦颇有人攻讦不已,惟多迂怪之论。安石既主其议,亦颇维护之。亦此时吕惠卿不在,石越与安石亦颇能相济也。
……
石法行于世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全国。天下钱庄之盛,起于此时矣。十年之后,每县皆有钱庄,农民颇得其利。其后逐次亦有商贾借钱生利,钱庄储蓄不足,商人为谋利,熙宁十年间,成都、杭州唐氏钱庄及京师桑记钱庄向于钱庄存钱者发放利息,其后纷纷效尤。今之学者竟不能知熙宁十年之前,凡于钱庄存钱,不仅未能有利息,反需付保管金。此亦熙宁年间事之要者,兹附记于斯。而国子监及诸学院为此开会计之课,财务审计,统计报表之风,究其源,亦起于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
据桑安国遗稿《白水潭纪闻》,其时石越幕府中有李丁文者,亦颇预其事。中书久议未决之时,李丁文劝石越速见王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