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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9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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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这样一种论证,即要求法院去判决,通过否定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新闻界获得的信息或令人心寒的言论,以有利于
总体福利。它主张,除非某种特殊原因,新闻界必须得到承
认,除非某些特殊的理由,而不只是出于总体福利的平衡,
反对那样做。
      第二种论证要重要而复杂得多,它是布伦南法官特别强
调的论证。它主张,对新闻界的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不仅是
为了提升总体的善,而且是为了保持民主的结构。麦迪逊对
这一论证的经典论述经常被新闻界提交的宪法案例摘要所引
用。他说:“人民政府要是没有人民知情或人民获得信息的渠
道,那么它不过是一场闹剧或一场悲剧的序幕;或者也许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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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都是… …人民要想成为自己的主宰,就必须用知识赋予
的力量来武装自己。”
      这不是穆勒的观点,即人们拥有的信息越多,他们最希
望获得的东西就越有可能受到保护。这其实是这样一种观点,
为了了解其希望得到的事物,为了平等地参与自治过程,人
们需要某种信息。穆勒的政策论证是开放的:信息越多越好。
但是,麦迪逊的民主结构论证不是开放的,否则,它会以似
是而非和自相矛盾而告终。
      那是因为从民主的立场上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每一次
扩展都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民主,因为公开的信息增强
了公众的整体力量。但是,它也压制了民主,因为任何宪法
权利都普遍地阻碍了民选的立法机关去制定某些法规,从而
削弱了公众的整体力量。民主意味着多数派有权力有效地治
理总体利益。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对言论和出版的宪法保护
的任何一次扩展都将以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既增强又削弱了
那种力量。任何一个特定的人在政治上可能更有影响力,因
为他对相关事务比如原子能设备知道得更多。但是,他也可
能在政治上更无影响力,因为他将失去选举议员的权力,这
样的议员会投票赞成对原子能信息实施审查。他可能把它算
作他的损失,总体上政治权力的损失,特别是如果他自己宁
可牺牲原子能信息的知识,以获得增强的安全性,这种安全
性来自于其他人也不拥有该信息。
      关于审查的每一个决定都将使每一个公民去面对那种成
本收益论题,这不是说,当问题抛开政治而代之以最高法院
来判决的时候,他必然能赢得政治上的权力。人们事实上很
想断定,相反地,真实而充分的民主根本不需要宪法第一修
正案,因为这样的话,每一个单独的审查论题都需要由多数
派意志通过议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决定。但这走得太远了,因
为正如麦迪逊瞥告的那样,人们需要某种总体的和受到保护
的公共信息结构,即使只是为了明智地决定他们是否需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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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信息。如果奴隶们只知道如何去夺取权力,那么即使他
们能够夺取权力,在他们中间也是不存在民主的。然而,相
反的错误是同样严重的,因为它不合理地认为,全体美国选
民已经有权享用比实际显示出来可以使用的更多处置权、更
开明的公开信息,如果最高法院判决,例如,国会不能为了
撤销疾病控制中心的报道而修改《 信息自由法》 ,无论有
多少人认为这种撤销行为是好主意,那么美国选民将赢得民
主权力。因此,按照内在逻辑,这种来自民主结构的论证要
求在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将对民主产生的保护和侵犯作用之
间画出一条界线。
      有一个画出那条线的明确方法。它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至
少在一般意义上去描述,对新闻权力的什么侵犯行为将压制
公众之间的信息流动,以致公众不能理智地决定是否需要通
过其他立法来推翻对新闻界的那种限制。例如,法院可能判
决某些政府机构任意拒绝向新闻界提供进行彻底调查的任何
信息或机会,那些政府机构将导致公众对政府机构实践是否
需要进一步调查毫不知情,从而落人了那条界线的错误一边
阁。但是以下说法是完全说不通的:如果新闻界在少数几例
被告请求排除的刑事审判中被排除在外,原告方表示赞同,
法官也认为公正的利益因此得以保存,那么公众将以这一戏
剧性方式变得软弱无能。采取那个做法的州的公众将仍然有
力量去决定它是否反对那种安排,如果真的表示反对,它就
会通过政治程序推翻它。因此,麦迪逊的民主结构论证由公
众资格底线理念应用到特殊案例中去,那么里士满报业案将
以另一种方式作出判决。
      然而,还有应用民主结构论证的另一种方法,而这是在
那个案例中布伦南的意见。他认为,虽然原则上新闻界完全
有权使用信息,但是在实践上应当画出一条界线,他提议不
是通过讨论种类的界线,而是通过平衡每个案例的事实来画
线。他假设,除非有竞争性利益正当化了这种限制,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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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使用信息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宪的,而在该案中的问题便是,
哪些利益―公众的知情利益或竞争性利益― 更有分量。在
里士满报业案中,他发现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性利益,因
此没有必要讨论那种排除将对民主结构造成多大的破坏。
      所有这一切使得布伦南的民主结构论证非常接近穆勒创
建的政策论证。虽然布伦南自视为言论自由的最热烈辩护者
之一,但是他的论证把审查引入那几个案件中,在这些案件
中,总体社会福利将会因审查而提高,或者公众认为总体社
会福利将从中受益。比如,布伦南描述的平衡将反对而不是
赞成《 改革论者》 案。断定公开原子能资料将增加公众风
险并不荒唐。但是以下想法是荒谬的:像布伦南建议那样考
虑对公开出版物加以限制将大大损害美国民主结构,或者将
使对原子能危机有相当了解的公众无法决定是否改变主意和
通过正常政治措施取消这种限制。布伦南本人能够区分两类
案件,一类是关注信息使用权的案件,比如里士满报业案,
另一类是直接审查案件―如《 改革论者》案。但是他描述
的涵盖前一类案件的理论可能过于容易发展成为有关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总结构理论,自由将因此受到损害。



      联邦最高法院在弗兰克*           施耐普案中的诉讼程序是古怪
而站不住脚的。但是我认为‘该判决在价值上也是错误的,
并且不只是程序和赔偿的问题。为了将正在讨论的明确宪法
论题隔离开来,我们不妨假设以下事实,其中一些事实我已
在前面陈述过:施耐普加人中央情报局时签下的合同要求他
遵从合同的条款,以后他想要出版的东西都应当删除与该机
构有关的任何资料。如果他拒绝签约,中情局就不会给他那
份工作。《体面的间距》这本他最终没有服从审查就出版的
书没有包含列人保密范围的信息。如果他从未为中央情报局
工作过,并且从未签过这样一份合同,他就可以自由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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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包括相同信息、不经事先删节的书,而他无论如何也不
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事实上,如果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要求
关于中央情报局的图书的作者们上交书稿给该机构作事先删
节处理,那么这样的法律也是违宪的,因为它侵犯了作者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9            ]。
      因此问题在于:当施耐普加人中央情报局并签下合同的
时候,他是不是放弃了出版关于该机构的未经密级分类信息
的宪法权利,一种其他人都明确地拥有但他不拥有的权利?
我以这种方式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揭示以下论点:中央情报
局强制施耐普的做法是不得要领的。中央情报局辩解说,通
过合同强加于施耐普的事先删节处理要求对他并没有产生伤
害。如果审查发现他想出版的书中有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
那么该机构就可能采取行动阻止出版。但是,按照中央情报
局的主张,施耐普不拥有发表列入保密范围信息的宪法权利,
他依然拥有自由出版没有列人保密范围的资料的权利,一旦
审查结束,跟任何其他人一样可以自由出版其著作。合同设
定的删节要求(中央情报局认为)只是给了该机构一个合法
机会去自动评定那些要出版的材料是否属保密材料,并采取
一切措施阻止出版任何列人保密范围的材料。因此,该项合
同并不是对任何宪法权利的放弃。
      但是,依我的设想,如果国会不能要求那些与中央情报
局没有联系的人提交与之有关的书稿作事前审查,那么该机
构就不能彻底地认为事前审查与审查制度无关。维克多*                         马
凯蒂把他的手稿提交给中央情报局后的经历表明(如果需要
某种实例的话)事前检查的要求使作者说出的东西变成了妥
协、协商和延误的结果,在诉讼威胁阴影下的一切,决不是
作者愿意说,而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他本来可以说的东西
咖」。
      因此,问题只能是,施耐普是否放弃了他原本拥有的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一切都再一次地依赖于人们对言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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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利的力量和意义的观点。在向最高法院提出重开听证会
的请愿书中,施耐普的律师辩解道:“在其职位上真正有权使
用最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的前政府官员们的未经审查的回忆
录对公众的争论和理解力产生了重大贡献。许多类似著作的
出版对国家利益并没有实际危害,表明了不需要中央情报局
官员们的事前限制。”如果它的意思隐含着允许施耐普放弃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不利于总体福
利,那么这个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诚然,如果允许中央情
报局和其他安全机构把出版前删节的强加要求作为雇佣条
件,那么,若干年后,公众毫无疑问将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
一些信息。但是,中央情报局反对这一点的政策论证―如果
它没有机会事先检查退役人员的出版物,那么情报收集的运
作效率就会受到影响― 并非轻率无理。无疑,中央情报局夸
大了事先检查的重要性。比如,它说如果施耐普赢得了官司,
那么国外情报机构会停止向美国提供情报。这些外国间谍机
构不会愚笨到以为由退役人员写的著作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泄
密的主要源泉。不过,即使我们给这种夸张程度打个折扣,
它的论证似乎仍然有道理:如果它有机会事先讨论这个或那
个段落,并替告其朋友,包括外国情报机构,有关内容很快
就要进书店了,中央情报局会更有效率。
      但是,那意味着有一个真实的成本收益政策论题需要决
断:从长远眼光看,如果像施耐普著作之类的图书被推迟或
被删节,那么公共利益是得到更多还是失去更多呢?施耐普
是否放弃他的权利的问题是宪法的新问题。最高法院的任何
早先判决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支持言论自由的任何具体的
宪法性政策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它将被
在长期内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的成本收益计算所解决,就像
施耐普的律师的论证建议的那样,那么,必须由支持施耐普
的法院来解决而不是留给国会和人民的论证不是一种强有力
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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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他的律师的论证要强有力得多。在我看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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