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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9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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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不值得像公民那样给予演说者或作者以同等关切,或者他
的观点不值得给予同等的尊重;审查是侮辱性的,因为它否
定演说者是一个政治上平等的声音,并因此否定他有一个自
由而平等的公民立场;或者,审查是严厉的,因为它妨碍了
个体个性和统合性的发展。除了“观念市场”观点外,穆勒
在《 论自由》 中提出了同前述最后一条类似的主张,因此
可以说,他的理论既要关注保护演说者,也要关注保护观众。
      主张普遍保护观众的理论提出了支持我称之为“言论自
由”和“出版自由”的政策论证〔 7                 〕 。他们认为,新闻
记者必须拥有某些权力,不是因为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有权获
得特殊保护,而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就像农民
有时必须获得一定的补助那样,不仅是出于他们自己的意图,
而且也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某些利益。另一方面,主张保护演
说者的理论提出了支持言论自由的原则论证。他们认为,演
说者的特殊地位,比如想要表达政治或社会价值事务信念的
人,公平地使之有资格得到特殊考虑,即使整个社会因为允
许他的演说而受损也是如此。因此差别是巨大的:在前一种
情况下,社会福利为特殊保护提供了基础,而在后一种情况
下,为了提供特殊保护,社会福利受到了漠视。
      这种差别在许多方面和目前的讨论相关联。如果证明言
论自由是正当的乃是以政策为基石的,那么赋予记者以普通
公民不能获得的特权和权力将是说得通的,因为记者在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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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提供详尽信息方面确实有着特殊的且不可取代的作用。但
是,如果证明言论自由是正当的乃是基于原则的,那么断定
记者可以得到其他人得不到的特殊保护便是蛮横的,因为那
将假定他们作为个体比其他人更重要、更有价值或更值得关
切。
      既然新闻界所称的权力,比如参加刑事审判的权力,必
须是为它所特有的,那么新闻界赞成基于政策论证的言论自
由观是自然的:新闻界对知情的公众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
是,这种考虑存在着一个相应的危险。如果证明言论自由是
正当的乃是政策的事务,那么每当要对是否需要言论自由作
出决定的时候,都需要某个别的例外或特权,相竞争的公众
利益都必须同公众的知情利益保持平衡。
      假设存在这样的问题:是否要对信息自由法案加以修正,
以便不再要求疾病控制中心的报告向记者公开,或者原子能
机构是否允许可能使国外势力更容易获得原子能信息的文章
刊登在某杂志上?在两种情形中,公众在充分知情方面的一
般利益都反对保密而赞成公开。但是,公众在自由检视的医
院和原子能安全方面也有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得到平衡,
比如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决定总的公共利益究竟在哪里。假
定有问题的信息公开后长期的(并把副作用计算在内)公共
利益将失去更多,那么,为了公共利益而出版的论点就会自
相矛盾,而以政策为基础的言论自由的论证将站不住脚。
      反之,假如我们把言论自由视为原则问题,那么情形就
大为不同。因为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任何冲突不是
公共利益的两个方面之间的虚假冲突,这种冲突无法通过对
全部利益进行判断而得以解决。它是作为个体的特殊言论者
的权利与作为整体的社会的竞争性利益之间的真正冲突。除
非这种竞争性利益非常巨大― 除非公开会导致紧急事件或
其他严重危险的威胁― 个人权利必须压倒社会利益,因为这
正是假定他拥有这种权利所蕴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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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当新闻界主张某种特殊权利或保护的时候,对它
的主张是基于政策还是基于原则作出判决是重要的。然而,
这种区分的重要性被一个新近的时髦观点模糊了,那个观点
是:公众拥有知道记者收集的信息的所谓的“知情权”。如果
这只是意味着公众对知识有兴趣― 例如,假如公众对刑事审
判或补助申请或原子能秘密知道得越多,那么社会将变得更
好,一切事物将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个说法只是对常见的赞
成自由而强有力的言论的政策论证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在一
般意义上,较知情的公众将导致较好的社会。“公众拥有知情
权”的观点,同保护观众的原则论证相比,更强烈地支持提
高新闻界收集新闻能力的特权。
      然而,那种更强有力的观点实际上是极其误导人的。断
定社会个体成员有权知道记者希望披露的东西是错误的。假
如费尔伯没有选择在《 纽约时报》 上撰写有关嘉士凯勒维
希医生的故事,那么没有人否认费尔伯拥有的公民平等权、
独立权或完整权,也没有人会指控费尔伯要求他这么做,或
者因其没有撰写该事件而索要损害赔偿金。事情可能是,如
果这些故事没有写出来,普通公民的状况就会进一步恶化,
但是,那是整体利益的问题,而不是任何个人权利的问题。
无论如何,这种假定的知情权被断定为一种权利,但它不是
任何个别公民的权利,而是整个公众的权利。那种断言难以
自圆其说,因为在此语境中,“公众”只是“整个社会”的另
一个名称。即使是社会通过扮演立法者身份,希望修正《信
息自由法》 以免除医药研究前期报道的说法也是有悖情理
的,因为人们认为,这项研究的实情比它放弃的信息更重要,
因为它拥有知情权,它就不应当做下去。信息公开的公共利
益将大大优先于信息保密的公共利益,如果它没有被错误地
贴上“知情权”的标签,那么对宪法第一修正案争议的分析
将得到许多改善。
      也许现在我之所以相信新闻界扩展宪法第一修正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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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策略是一个糟糕策略的理由更为清晰了。总是存在着一个
巨大的风险:法官―以及总体上的法律职业―都可能依赖
针对某特定宪法条款的某种理论。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局限于以下原则:想要以他认为重要的方式谈论事物的任何
人都不会受到指控,那么这种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就是一种
个人权利理论。这意味着言论自由的命令不能由于以下观点
而变得更重要: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将通过审查制度而
得到更好保护。
      然而,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基于对保护观众的
关切的论证而被主张― 据说记者的诽谤行为不受编辑判断
力的审查,因为否则将降低他们收集供公众阅读的新闻的有
效性― 那么如此广泛地正当化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论必定
是一种政策理论。因此并不奇怪,在针对新闻界抱怨的案例
的异议中― 有人认为新闻界本来应当拥有其所主张的权
利― 包含了许多政策论证,却几乎没有原则论证.例如,在
赫伯特案中,布伦南法官的不同意见是以一种宪法第一修正
案理论为根据的,它非常相似于穆勒有关保护观众权利的理
论。布伦南引证了泽察里埃*  崔夫(Zechariah Chafee                    )的以
下著名说法:“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社会获得真理的利
益,因此国家不仅要采取最明智的行动过程,而且要以最明
智的方式实施它。”
      然而,对公众整体利益的诉求当然会招致以下回应,在
某些情况下,通过平衡,审查比公开能够使公众的真实利益
得到更好的对待。与此对照,如果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局限于
对演说者的核心保护,那么,通过诉诸个人权利而不是整体
福利,它能够提供一个法律原则,该原则强大到足以提供在
一个真正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件方面的重要保护,就像《 改
革论者》案那样。但是,如果修正案变得太宽泛,那么它就
只能像布伦南论证那样依靠政策得到辩护,即,它最需要的
时候也正是那些根据最脆弱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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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只是留意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它作为原则
的问题来保护演说者,那么,尽管远非尽善尽美,但是最高
法院和国会最近的记录看起来要好多了。施耐普案之前,那
个原则的核心受到了新闻界极少关心的一些拙劣判决的威
胁,甚至受到了质疑。《改革论者》案只是一个地方法院判
决,无论如何,它以新闻界的胜利告终。激怒记者的其他判
决― 像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 全是完全拒绝承认杂志记者
的政策论证的判决,即假如记者拥有特殊权利,、那么公众的
总体状况会更好些。新闻界对这些案例预测的急剧冷却的结
果并没有马上显现出来― 实际上,迈克*                       沃伦斯(Mike
Wallace )    ,一位在赫伯特案中拒绝审查的记者,在最近说过
新闻界本来就应该输掉那场官司。
      不管怎样,如果民主只是低效运作,如果记者的政策论
证是合理的,那么他们将通过长期的政治过程获得他们寻求
的权力,因此尽管在法院中他们的这些权力不断被否定,但
是他们并没有丢失最重要的东西。因为如果公众的总体状况
由于新闻界的强大有力而真正好起来了,那么公众迟早会希
望了解自己的利益究竟在哪里― 也许得到了新闻界自己的
支持。除了像费尔伯案这样的案件之外,当个人权利―在那
个案件中是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将受到新闻界权力膨胀
侵害的时候,那么公众可以通过立法给予新闻界所想要的部
分。
      然而,间题在于,里士满报业案的判决(在此案中,如
我说过的那样,最高法院认为在缺乏强有力对抗利益的情况
下,记者有权出席刑事审判)是否表明法院错误引用了某种
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那种理论超越了原则的核心,并扩展
到了对观众整体利益的保护?以下情形当然是真的,那个案
件的结果可以通过像布伦南在赫伯特案中作出的论证那样的
政策论证证明其正当性。比如,伯格在里士满报业案中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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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指出,如果刑事诉讼的深层利益和对惩罚的必然要求受到
报纸对审判报道的影响,那么公众的状况会更好些。但是,
对本案中几种观点的仔细阅读表明,尽管七位法官投票支持
新闻界(朗奎斯特法官表示异议,鲍威尔法官没有参加该案
件审判),诉讼过程是按照不同理论进行的,有两种观点占据
主导地位,但没有一个是穆勒提出来的那种直截了当的政策
论证。由伯格和布莱克曼特别强调的第一种观点把宪法第一
修正案的保护同历史联系起来。这种观点认为,根据长期形
成的英美法理学传统,如果任何重要的政府程序都向公众开
放,那么,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下,公民拥有对此程
序获得信息的权利,新闻界将因此拥有确保和提供该信息的
派生权利。这项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因为他必须向被告的
竞争性权利作出让步。但它在某些案件中是成立的,比如在
里士满报业案中,在那些案件中,要么没有被告的重要利益
要体现,要么除了把记者告上法庭之外,法院没有别的办法
来保护这些利益。
      在我看来,这种源自历史的论证是一种微弱的论证,因
为不存在习惯将变成权利的理由,除非有某种独立的原则论
据,证明人们拥有习惯给予他们的那种权利。但它无论如何
都不是这样一种论证,即要求法院去判决,通过否定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新闻界获得的信息或令人心寒的言论,以有利于
总体福利。它主张,除非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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