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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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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价值,因此无论哪一方面的损失,即使是改进另一方效用
要求的,都是正义的总损失。也就是说,按照折衷理论,“适
当组合”无论在派生意义上还是在寄生意义上都至关重要:
它作为主导价值或首要价值的两个目标之间的适当折衷是有
价值的。但是在深层平等理论中,“适当组合”是主导的和首
要的,这就是一个深层平等主义者谈论任何“平衡”虽然可
以理解但是会使人产生误解的原因。
      这两个理论之间的第二个重要差异来自第一个差异。对
折衷理论来说,正义问题是平衡问题,既是非个人的又是直
观的平衡。说它是非个人的,因为个体变成了实现平等总量
和效用总量的工具。说它是直观的,因为正确的平衡必定是
一个微妙的“感觉”问题。另一方面,对平等理论来说,正
义问题是一个人人皆平等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各种总量的公
平的问题。一个人对人们的公平判断依赖于支持某个特殊结
果的论证判断,而不是依赖于竭力追求直观的或不确定的总
平衡。
      我认为,这是折衷理论和深层平等理论之间的重要差异。
这些差异的重要性实际上依赖于一个人持有的深层平等理
论。如我说的那样,必须平等地对待人民的原则承认不同的
解释或观念。有人会说,那个原则仅仅是支持各种平等理论―
关于人们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理论― 的框架。假定有人
坚持以下平等理论:“除了当福利方面的差异将产生更多总福
利以外,当他们在福利方面获得平等的时候,人们作为平等
的人受到对待。没有一个浅显原则能够表明掌握了对那个附
带条件的操作;一切都将依赖于在特殊情况下作出的直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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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判断。”在这种理论下,折衷理论和深层平等理论间的所有
差异都消失了,因为折衷理论被深层平等理论的定义简单涵
盖。
      但是与那个考虑相比,存在着有关深层平等的一些更好
更精确的考虑。对平等的功利主义考虑无疑更精确。它主张,
当物品和机遇为了最大化它们之间的平均效用而得到分配的
时候,人们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了。于是假如一个折衷理
论被理解为要求福利平等和最高总福利之间的折衷,那么,
一个深层平等效用理论显然会产生不同结果,因为它将否认
 “为了在某个特殊团体内部的福利平等而超出该团体来折衷
总福利是公平的”。
      与功利主义考虑相比,我更偏爱对深层平等的不同的更
复杂的考虑,前一个考虑我在上一节一个简要框架中作了描
述。后一个考虑主张,当得到抽象测量的共同体资源― 即在
这些资源进人任何一个特殊生产程序之前― 的一个相等份
额被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时候,个体便作为平等的人受到了对
待。我怀疑如此简略地提出的这个描述的意义,我已经试着
在其他地方用相当长的篇幅来描述这个理论及其后果[4                        ]。
我现在的目标不在于说服你接受对深层平等这个考虑(或任
何其他考虑)的各种优点,而在于详细阐明我的以下主张:
按照某些这样的考虑,折衷理论和深层平等理论将产生极为
不同的后果,虽然两者都不要求社会应当致力于总财富平等
或总财富最大化。

四、一个虽有争议但有力的见解

      我希望能够说服卡拉布雷西接受深层平等诀窍理论而不
是折衷理论,因此我希望能够说服他抛弃有关分配和财富之
间“平衡”的所有说法,那个“平衡”曾经要么被理解为本
身就是有价值的,要么被理解为福利平等和福利最大化的代
理者。那么我应当使用什么论点呢?我的最强有力的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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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将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深层平等理论的展开。我们马上要
探讨这一论点。与此同时,我随后会提出一些有争议的、否
定的但仍然强有力的论点。我猜想,当卡拉布雷西考查任何
此类理论之基础的时候,他将诉诸某个折衷理论。
      我描述过的折衷理论― 福利平等和最大可能总福利之
间的折衷―要求人们接受不妨称为“多元论功利主义”的功
利主义。这种理论主张,虽然总福利不是惟一的善,但是相
对于分配的考虑和被卡拉布雷西称为“其他正义”的考虑,
它至少是有待于被折衷的善。也就是说,折衷者一定程度上
肯定是功利主义者,因为否则的话他便无法把财富最大化作
为总效用的替代物来掂量;之所以说他一定程度上是功利主
义者,是因为否则的话他便无法允许各种权利和其他非功利
主义因素具有他说他希望它们具有的特色。其实存在着两种
不同的功利主义理论,确切地说,存在着成为一个功利主义
者的两个途径。一个理论主张,总效用是一个价值,因为快
乐(或者按照更精致的观念,幸福)是自在的善,所以,要
是完全撇开快乐的分配,那么快乐多多益善。这是目的论功
利主义。另一个理论主张,针对某个给定人口,各种善应当
为了产生最高平均效用被分配,因为只有那种分配才把人当
作平等的人来对待。那是我在本文早些时候提到过的平等论
功利主义,我称之为“有关平等的功利主义理论”。在我看来,
这些著名的古典功利主义哲学家,如边沁,是平等论功利主
义者,虽然这一点也许存在着争议。毫无疑问,对功利主义
的现代辩护,比如以哈桑尼圈(J 。 C 。 Harsanyi               )和海尔仁6 '
( R 。 M 。 Hare     )的精神对功利主义的现代辩护,是一种明确
的平等论功利主义。目的论功利主义似乎难以成立。罗尔斯
  (和许多其他人)曾经指出,只要一个人丁兴旺的世界的总
幸福多于人数较少但其人民平均幸福较大的世界,那么在那
个世界每一个人的生活便算勉强过得去[v                  ]。
      于是一个一定程度上的功利主义者必须在这两个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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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作选择。假如他是一个平等论功利主义者,假如他主张把
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正确方式在于只以边沁算法来计算
每人的平等,那么他仍然会出于大量不同理由,比如,为了
更好地服务上帝,为了推进文化,为了改善遗传血统,而折
衷最高总福利。但是,他无法打着单纯财富或福利平等的名
义始终不渝地对一个给定人口搞折衷最高平均福利。按照功
利主义者的平等观,把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做法要求最
高的总福利。除了以某个更深刻的平等观名义以外,一个人
无法始终不渝地把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人们可以提炼有
关平等的功利主义观点― 例如通过抛弃某些外在偏好
  [s  ' ―从而把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做法不是最大化平
均财富。但是这种做法为了支持诀窍理论而抛弃了折衷理
论)。所以,假如卡拉布雷西主张我提出的折衷理论,那么他
必定是一个目的论功利主义者。一个人相信以下见解在逻辑
上并非前后矛盾:快乐(或者有关效用的其他概念)是撇开
分配的一个自在的善,因此世界在总体上越是美好,那么存
在的快乐便越多,而不管人们以后多么悲惨。但是这种见解
是不明智的,因为目的论功利主义不是一种明智理论。一个
人相信以下见解是不明智的:无论一个人多么痛苦,撇开分
配,自在的快乐是一个善。那是像财富崇拜一样愚蠢的快乐
崇拜。难道卡拉布雷西还不愿意抛弃分配和财富之间的平衡
观念吗?〔 ”〕

五、波斯纳的错误起点

      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政府代理机构,尤其是法院,应
当以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方式作出政治决定(判决)[明。在“习
惯法判决中效率的伦理和政治基础”一文中,他限定了他的
主张并提出了新的论证山,。他希望证明,不仅以前的整个社
会应当在每一个政治决定中寻求财富最大化,而且普通法法
官应当为了最大化财富来判决案件。他提出了两个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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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也许只是一个证明)' l2             〕。首先,每一个人(或
者至少几乎是每一个人)都会事先同意法官将用来最大化财
富的原则或法规。其次,施行这些原则和法规符合每一个人
  (或者几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包括因此输了官司的人的利
益。第一个证明― 来自同意的证明― 设想把自律观念(因
此是康德的一个分支)引向支持财富的情形。第二个证明―
来自普遍利益的证明― 坚持在福利和正义之间的连续相关
性,因此设想增加功利主义的分量。波斯纳认为,这些结合
论证表明,财富最大化― 至少由法官实现的财富最大化―
既为这些传统政治道德理论提供了最佳证明,又避免了这些
传统理论的著名问题。通过证明以下情形的原因,波斯纳详
细论证了第二个断言:假如过失赔偿责任法规从财富最大化
观点来看优越于严格责任法规,那么,从减少的驾车成本中
从获益的所有人― 几乎每一个人― 处在过失赔偿责任制度
下都将好于处在严格责任制度下。第一个断言― 关于同意的
断言― 由此直接假定:假如“几乎每一个人处于过失赔偿责
任制度下都将好于处在严格责任制度下”确实为真,那么提
出以下假定是公平的:假如在一个适当的较早时机要在这两
个制度之间进行选择,那么几乎每一个人都将选择过失赔偿
责任制度,因此几乎每一个人都会同意过失赔偿责任制度,
尽管实际上没有一个人如此。
      来自同意的证明
      这些论证比较复杂,我认为,它们比表面上更令人迷惑
  (几年前我曾用相当长的篇幅讨论过这两种情况[l3                    〕)。
重要的在于牢记,首先,同意和自利是两个独立概念,它们
在政治正当化中扮演着独立的角色。假如我们事先同意通过
一定规则来治理,那么这可以算作迫使我接受我曾经同意的
规则的理由。当然,在决定我的实际同意提供了多少理由的
过程中,我们必须探讨我的同意的各种条件,尤其是了解它
是否知情和非强制。在这后一个探讨过程中,我对其表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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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否符合我的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能作为一个证据被提出:
假如它显然不符合我的自身利益,那么它表明― 虽然它并不
证明,我的同意要么是不知情的,要么是强制的。但是我的
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的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
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 原本〕 所持之同意的
任何自在证明。
      反过来说,同意某件事情本来应当符合我的自身利益,
这一事实有时是我的确同意过的证据,而由于某个原因“我
是否真正同意过”的问题是令人怀疑的。惟一的证据是,自
身利益事实无论如何构成不了实际同意。不过,在某些条件
下,自身利益事实是我们不妨称之为“反事实”同意的良好
证据,即假定“假如我被要求作出如此同意,那么我本来应
当作出如此同意”。但是反事实同意没有为强制我接受我本来
应当接受(但是当时没有接受)的同意提供任何自在理由。
也许有关本人以前自身利益的事实的确提供了赞成施行违背
本人现在自身利益原则的某个证明。我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但是,除了自身利益提供的证明以外,关于自身利益是证据
的这个反事实同意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明。因为波斯纳来自
同意的证明完全依赖于反事实同意,因为这个反事实同意本
身与政治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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