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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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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那个猜测受到探索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大量著述的支持。
不过那个判断自然使我们想起了作为价值的一个构成因素的
财富。它无法通过对于财富最大化的任何一个工具性辩护而
获得支持。相反,正如平等主义者主张平等之间的交易是一
个内在平等的交易那样,它假定的是,财富最大化是一个公
平程序,该程序的结果是公正的。所以,假如分配是财富最
大化规则的结果,那么分配是公正的。持上述见解的财富最
大化者无法依赖至少在其理论那一方面的任何工具性的正当
化辩护,



      我们一直在考虑财富最大化的工具性断言的各种形式如
何通过具体规定财富最大化来提升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观而
得以完成。我先把功利主义正义观暂搁一旁,因为波斯纳明
确反对那种正义观。但是波斯纳自己的建议― 个人权利、个
人品德以及不同价值观的印象主义式混合― 完全失败了,虽
然波斯纳已经成为法律人士中最鲜明而极端的财富最大化
者,但是他对功利主义的反驳并没有对其他法律人士构成约
束。难道功利主义传统提供了完成替财富进行工具性正当化
的一个途径?
      在提出上述问题时,我的言外之意不是想要认可某种形
式的功利主义。相反,在我看来,作为一个一般价值理论或
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是荒谬的,其在当前不受人欢迎理所应
当。不过功利主义不是用我对付“财富是一个自在的价值”
理论那样简单的论证就能一下子驳倒的。它曾经获得大量善
辩而敏感的哲学家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彻底的功利
主义是否会导致去支持建立在工具基础之上的财富最大化。
      我们必须再一次敏感地对待不同类型的工具理论。有关
于工具命题的“看不见的手”、“组成部分”、“虚假目标”等
版本,还有关于该命题的广义版本和狭义版本。不过,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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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概念问题。功利主义假定,个体福
利水平至少在有时候是可以比较的,因此,总效用水平或平
均效用水平可以超越各种社会计划选择而得到制定。经济学
家们一直怀疑效用的人际比较。假如功利主义是财富最大化
的原动力,那么财富最大化(支持)者必须摒弃那种怀疑并
且进一步偏离当前的经济学正统观念。不过,假如我们承认
在较大共同体之内进行福利比较的概括― 如财富的边际效
用递减的概括― 那么功利的工具主义理论的任何一个版本
都立即讲不通了。以下说法是讲不通的:一个社会一门心思
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个社会也追求财富最大化,但是它将
导致较高不平等水平,它以社会财富名义宽容地对待该不平
等水平,两者相比,前者将获得更大的总效用。
      所以,任何一个看似讲得通的有关财富最大化的功利工
具主义理论都必定是相当狭义的理论。让我们建构一个与判
决相联系的抽样狭义理论。这个理论主张,从长期看,与选
择支持判决这些案件的其他独立的社会相比,包括与其法宫
通过选择可以被期待从长远来看最大化其总效用的社会相
比,法官通过选择期待最大化社会财富的规则来判决普通法
领域疑难案件的社会将实现更大的总效用。这是一个强有力
的工具主义理论。它规定了大量政治判决(普通法疑难案件),
以至于官员们被要求为了最大化财富而判决所有这些案件,
而不是问在每一个案件中最大化财富是否将促进效用。那么,
什么经验证据或相关假定将支持那个理论呢?最合适的假定
把选样的财富最大化当作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原
因或虚假目标。它假定,假如法官为了增加总财富而判决案
件,那么其他机构― 也许是立法机关― 将再分配那个增加
了的总财富以便提升平均效用或总效用。毫无疑间,一旦我
们承认个人效用;的人际比较在原则上成立,那么该事件之
链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它并不一定如此。出于各种理由,政
治过程会把从财富最大化中得益最多的人所获得的利益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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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地保留下来。所以,我们应当问的间题是:功利主义的
工具理论是否要求立法机关实际地从事再分配,从而提升总
效用,或者,他们只要如此做便足以支持那个理论?
      请考虑该理论的以下详尽阐述。法官以有关财富和法律
权利的特定分配为背景,判定互不关联的普通法案件。但是
法官在特殊案件中作出的任何判决都不会明显影响那个分
配。致力于提升总效用的法官最多也只能做到提升财富的总
供给。假如立法机关发现了再分配已增财富的某个途径,从
而优化效用,那当然是皆大欢喜。假如它没有那样做,那也
没有任何损失。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个提升效用的机会,即使
该机会没有被采纳,也好于没有那样做。
      这是不是对我们的狭义理论的良好辩护呢?它基于一个
重要的假定:与法官单纯通过最大化财富能够做到的相比,
即使在他们知道立法机关不再进一步推进那个目标的情况
下,法官能够直接提升更大效用是没有意义的。它假定,即
使在那些条件下,假如他们有时询问在某些情况下不怎么一
心一意的、心不在焉的途径是否会提升效用,那么法官将难
以全面提升效用。它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即使它不是效用的
有用组成部分,财富最大化也是效用的一个有价值的虚假目
标。我们会以这一方式检验那个假定。假定有人提出以下普
通判决的替代方案:在普通法疑难案件中,法官们应当作出
比任何其他判决都更好地提升效用的判决。在一些案件中,
也许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其判决将是财富最大化的判决,但
是在另一些案件中并非如此。一切都取决于各种条件,事先
不可能说这个理论通常会如何推祟非财富最大化的判决。
      这就是(在此意义上规定的)有关财富最大化的弱式工
具理论。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弱式理论是否推崇狭义强式
理论不会推祟的司法判决呢?其法官遵从弱式理论的社会从
长远来看是否比遵从强式理论的社会更可取呢?对第一个问
题的回答依赖于一组论题,不过几乎确定的是,其答案是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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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当最大化效用规则区分于最大化财富规则的时候,家
长式作风将提供一些情景。比如假定,通过对制糖机器的噪
声和从医疗获得的收益的对比,社区从制糖厂厂主那里获得
更多收益,但是制糖厂不利于社区居民的健康,因此不利于
社区的长期效用。后辈们提供了一些其他情景:一旦后辈们
的效用被考虑进去,即使普通法判决―如影响环境的那些普
通法判决―增加了在社区当前分配方面的财富,它们仍然会
危害到效用。假如完全撇开这些因素,那么一些普通法判决
是潜在地再分配的。试想一个判决会保护一个境况不佳的可
能不具竞争力的产业的工人,还是通过支持发展一个新行业、
建构各种权利来加速他们的失业?最大化财富的判决会选择
后者;促进效用的判决仍然会选择前者。
      假如存在着这两个理论― 弱式理论和强式理论― 将推
祟不同判决的许多场合,那么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将是:“不。”
诚然,虚假目标有时是好的(有价值的)目标:正如追求快
乐的人不直接以快乐为目标反而过得逍遥快活那样,有时,
我们对目标欲擒故纵反而收获更大。但是并非总是如此或常
常如此,似乎并不先天存在在法院情形下比在立法机关情形
下更应当如此的理由。假如以下情况有时是真的:立法机关
应当选择没有最大化财富的判决,因为它仍然将提升效用,
那么似乎不存在一个法院不应当如此做的理由。一个法院具
有那个选择的场合或许极其少见,但那显然是一个不同的问
题。
      所以,功利主义工具理论似乎依赖于这样一个判断:立
法机关将与法院联合从事再分配,从而使法院提供的财富产
生更多效用。假如真的如此,那么该理论是极不完备的,因
为就我所知,那个情形从来没有发生过。它也并非立即可行。
相反,假如这个众所周知的假定是正确的,即与我们国家的
现行情形相比,那个最令人满足的效用将要求更大的财富平
等,那么以下假说似乎是非常勉强的:为了寻求效用,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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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和州立法机关一直忙于再分配。
      即使那个假说成立,以这个方式替司法财富最大化作辩
护仍然有更多工作要做。我们仍然应当证明当更大效用能够
通过以效用为直接目标的判决产生的时候,法院为什么还要
以财富为目标。那个假说― 即立法机关自身将关心效用―
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为什么效用上的收益不能由一个
步骤而要由两个步骤来获得呢?似乎不存在优先考虑以下弱
式理论的理由:法院应当作出最大化效用的判决,并且承认,
准备从事再分配的立法机关的存在可能意味着,在某些情形
下,增加财富是提升长期效用的最佳手段。假如强式理论优
先于弱式理论,那么它必须再一次依赖于(无法得到支持的)
虚假目标理论。
      在本文的这一部分,我已经考虑了基于“总效用是自在
的价值”这一假定。强式工具理论能否替财富最大化作辩护,
能否把财富最大化视为至少在互不关联的司法裁定方面的惟
一目标?我认为,那个假说似乎是脆弱的,远未得到证实。
我认为,这些相同的论证适用于反驳支持财富最大化的任何
一个强式工具性断言,它把(财富或效用空间的)利益而不
是总效用作为自在的社会价值。以下问题被再一次提了出来:
鼓励法官直接追求利益解决方案并且正当考虑财富最大化潜
在工具角色的弱式理论为什么不是更好的理论呢?还没有人
回答那个问题,是否存在一个好的答案尚不清楚。
      无论如何,通过说明我在本次讨论中已经明朗的本人的
希望,我将结束这一节。假如支持财富最大化的工具性断言
受制于正义理论中的非奖赏论模式,如效用或利益,而不是
受制于其他模式,那么它们是更能讲得通的,它们便无法从
概念上像波斯纳的工具性断言那样被排除掉。不过在目前情
况下,它们依然是几乎毫无根据的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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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经济分析既是一个描述理论,也是一个规范理论。
那么规范理论的失败是否损害了描述理论呢?后者对人的行
为的某一方面― 即在经济分析致力于解释的那些案件中的
普通法法官的判决―提供了解释。存在着解释人的行为的几
种模型(或像有人说的几个层面)。其中有些是非动机论的。
这些模型包括对反射行为或非反射行为的遗传学的、化学的
或神经学的考虑。最直截了当的解释来自一种代理人观点,
该解释引用了代理人的目标、意图及其适当手段信念。比如,
 “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假定人们出于一定的动机而行动,该
解释还说明了他们如此做的时候集体获得的结果不同于其个
人想要获得的目标的原因。虽然弗洛伊德式解释也假定人们
出于一定动机而行动,不过该解释主张这些动机是无意识的。
尽管如此,这些弗洛伊德式解释仍然是动机论的,因为它们
的解释力依赖于断言其行为得到如此解释的人以如此方式行
动,它们通过与有意识地持有动机的人的行为的对比而得到
了最佳表现。因此该理论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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