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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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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肯定的,它在实践中将产生某个差异。假如制糖厂厂主
将因机器停产而损失10  美元,医生将因机器运行而损失9                       美
元,假如交易成本将超出1  美元,那么社会财富将不会通过
给予医生阻止机器运行的权利而得到最大化。因此,法官将
作出选择,通过他的判决,物品(在这个案件中是免受噪声
干扰的行医权和免受禁令的制糖权)将被直接给予愿意购买
假定不是指定的这项权利的一方,而假定它是指定的权利,
又不愿意出卖它,在两种情况下,都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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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情况下,这个要求不同于帕累托优势的要求,它将决定
一个独特的解决方案。假如制糖厂厂主通过产生噪声的机器
的充分生产能够完全补偿医生行医损失且使厂主仍然有利可
图,如刚才提到的那种情况所假定的那样,那么产生噪声且
补偿的权利将被让与制糖厂厂主。当然,假如权利被分配给
医生并且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将产生不了这样的配里。在
那种情况下,医生将获得超过9               美元的东西,而制糖厂厂主
只获得少于1  美元的东西。现在,制糖厂厂主将拥有10  美
元,而医生将一无所获。但是,在交易成本给定的情况下,
与实际的惟一抉择相比,这个抉择是制糖厂厂主一无所获,
而医生获得9       美元,那将产生更大的总社会价值。
      所以,财富最大化理论既不同于帕累托效应理论,也不
同于更加实际的理论。因此,使财富最大化概念成为至关重
要的因素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必须区分于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
析,即区分于经济学家的效率概念― 帕累托效应―在法律
语境中的应用。当经济学家问一条法律规则是不是有效率的
时候,他通常想要问的问题是,由这条规则所产生的情景是
否具有帕累托效应,而非它是否使财富最大化。在他们描述
自己的工作的时候,假如波斯纳等人未曾使用语词“经济的”
或“效率的”,那么许多混乱本来可以避免。经济学家不会计
较这一点,他们不会说,这些语词显然不是在其常规专业意
义上被使用的。因此,他们不会以为波斯纳和他的同事犯了
一些简单的概念错误。



      现在我们触及了问题的核心。从其规范方面来说,经济
分析主张,社会财富最大化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所以,
比如通过把权利让与愿意购买它们且愿意支付交易成本的
人,司法判决应当努力最大化社会价值。但是,“为什么社会
财富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这一点是不清晰的。除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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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了把社会人格化的错误,并因此认为与某个个体实际境
况相比,具有较多财富的社会是更好的社会,否则谁会以为
具有较多财富的社会与具有较少财富的社会相比是更好的社
会或者是境况较好的社会呢?为什么没有犯如此错误的人将
认为社会财富最大化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呢?这个问题有
几个可能的答案。我将从对它们作些区分开始。( l                    )社会财
富可以被思考为社会价值的一个构成因素,即,因其自身之
故而值得拥有的某物。这个断言存在着两个表述。(a                     )鲁莽
的表述是,社会财富是社会价值的谁一构成因素。它断言,
一个社会是一个较好社会或一个具有较好境况的社会的惟一
考虑在于它具有更多的社会财富。(b               )温和的表述是,社会
财富是社会价值的一个构成因素。假如它具有较多的财富,
那么一个社会从这一点来看是境况较好的社会,但是,当其
他价值因素― 包括分配因素一一被考虑进去的时候,它可能
是一个境况比较糟糕的社会。( 2             )也可以这样来思考社会财
富,它不是一个价值构成因素,而是一个价值工具。社会财
富的增加就自身来说是没有价值的,但是由于它们将产生本
身具有价值的其他因素的增加,因此它们是有价值的。再一
次地,我们可以区分这个工具性断言的不同表述。(a                     )因果
性断言主张,社会财富增加本身引起了其他因素的提升,例
如,借助于“看不见的手”的过程,通过减少贫困,财富的
增加提升了社会中处境糟糕的团体的地位。(b                  )第二个断言
主张,社会财富的增加是社会价值的组成部分。因为,虽然
它们没有自动引起其他改善,但是它们为这些改善提供了物
质资料。假如一个社会具有更多财富,那么它将具有更好的
处境,因为它将处于能够运用增加的财富来减少贫困的位置
上。(c   )第三个断言主张,社会财富既不是社会价值的原因,
也不是社会价值的组成部分,而是社会价值的替代品。假如
社会直接以价值方面的某些增加为目标,如以试图增加在其
成员中间的总体幸福为目标,那么除了以增加社会财富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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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以外,它将找不到达到那个目标的其他办法.按照这个“虚
假目标”的考虑,社会财富是一个次优目标,它不是因其自
身之故而得到衡量,不是因为它将引起或可以被用来产生其
他因素的提升,而是因为在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使虚假目标成
为一个好目标的这些其他因素的提升之间存在着高度关联。
另一个区分与这些断言相交叉。除了关于价值构成因素断言
的温和表述以外,这些社会财富断言的每个样式都可以与关
于制度责任的某个职责断言结合起来,那个断言主张,法院
的特殊职责在于一心一意地追求社会财富,虽然如此做不一
定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例如,有人会说,虽然财富最大化只
是社会价值的构成因素之一,但是它仍然是要求法院必须一
心一意追求的一个因素,而其他因素则留给其他公共机构去
追求。换言之,虽然社会财富仅仅是社会价值的一个构成因
素,但是,在认识到对那个构成因素的进一步使用是其他公
共机构的分内之事的基础上,法院仍应最大化那个构成因素。
换言之,社会财富是由法院代理的一个价值,因为出于某些
理由,法院无法直接追求这个真正的目标,虽然其他公共机
构能够并因此不需要代理,或者需要一个不同的代理。我称
这种理论为“强硬的公共机构理论”。它是一种“公共机构”
理论,因为它具体化了一个公共机构应当追求社会财富最大
化的理由。它是一种“强硬的”理论,因为它要求那些公共
机构一心一意地如此做。
      于是,经济分析的规范断言承认了许多说法。卡拉布雷
西、波斯纳和经济分析的其他倡导者都不清楚他们希望促成
的究竟是哪一个说法,所以,对其断言的任何全盘讨论都必
须考虑到不同可能性,必须在一块相当大的画布上作画。我
将从对以下问题的考虑开始:无论在那个断言的鲁莽表述中,
还是在那个断言的温和表述中,“社会财富是一个价值构成因
素”的断言究竟是不是一个站得住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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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它显然是一个站不住脚的断言。虽然一直有着
关于这一方面的相当粗枝大叶的说法,但是或许仍然没有人
认为它是一个站不住脚的断言['              ]。不过,在提供在我看来
对反对价值构成理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论证之前,我将试着
澄清眼前的这个论断。假如经济分析主张,用描述的特殊方
式来讲,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旨在增加社会财富,那么它
必须证明,为什么具有较多财富的社会仅仅由于那个理由就
优于或者其境况好于财富较少的社会。我已经区分了且正在
试着考虑一种答案:社会财富本身是一个价值构成因素。那
个答案申明了一个价值理论。它主张,假如社会发生变化,
因此存在更多财富,那么这个变化本身至少从自身来讲是价
值的增加,纵使这个变化在其他方面是价值的减少。当前的
问题不在于,按照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个社会是否将产生一
些变化,那些变化是财富方面的增加,而其他方面却没有什
么可取之处。当前的间题是,这个变化是否为一个价值的增
加。从广义上讲,那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而不是一个经济
分析如何在实践中起作用的问题。假如我的问题的答案是否
定的,即社会财富的单纯增加不是价值的增加,那么“社会
财富是价值的一个构成因素”的断言便是不成立的,经济分
析的规范断言需要其他的支持。请考虑以下假设的例子。德
里克有一本阿马蒂想要的书。德里克愿意把这本书以2                        美元
的价格卖给阿马蒂,阿马蒂愿意花3                美元买到它。T         (受到
起诉的暴徒)从德里克那里得到这本书,并把它卖给了阿马
蒂,阿马蒂花更少的钱便得到了它,或者与假如德里克和阿
马蒂就1  美元剩余价值分配进行讨价还价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相比,阿马蒂花更少的钱便得到了它.从德里克到阿马蒂的
这个强制转让产生了社会财富的一个增加额,虽然德里克丧
失了他看重的某个东西而没有得到补偿。我们不妨称这个强
制转让发生前的情景为“社会1 〃  ,发生后的情景为“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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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2    是不是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优越于社会1  呢?我提
问的意思并不是财富的增加是否被正义成本、公平处理成本
或其他任何成本所抵消,而是财富的增加从其自身来考虑是
不是一个增加。我认为大多数人都将赞成社会2                     在任何方面
都不是一个更好的社会圈。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实际上,社会财富将通过法治而得
到最大化,它禁止偷窃而坚决要求市场交易,假如它是行得
通的,就像我想象的那种情况下。除了交易成本(交易双方
相互确认并达成一致的成本)高以外,波斯纳等人的确都建
议市场交易。但是,重要的是,他们推荐市场交易是出于他
们的证据价值目的。假如双方以一定价格达成了协议,我们
便可以确信财富已经得到了增加(撇开外部因素问题),因为
每一方都得到了他想要得到的东西。假如交易成本“高昂”,
或者就某个情况的性质来说,假如某个交易不可能进行,那
么波斯纳等人便建议他们称之为“模拟”市场的做法,那意
味着注人他们认为一个市场本该达到的结果。因此,他们承
认,或者确切地说,他们坚信,在市场交易中双方将做些什
么的信息可以在交易不发生的情况下获得,这些信息可以充
分可靠地发挥作用。
      所以,我断定,我们拥有了窃书案中的那种信息。我们
知道,假如我们把那本书从德里克手里转移到阿马蒂手里,
将存在社会财富的一个增量。我们知道,假如我们让他们“浪
费”时间来讨价还价,那个增量将会减少(因为某一方或双
方本来可以创造别的东西)。我们知道,假如我们强迫阿马蒂
向德里克支付补偿,在社会财富方面并不会有更多的增加(每
一方都愿意以货币进行等价交易)。假如我们认为社会2                      在任
何一方面都并不优越于社会1  ,我们便不会认为社会财富是
一个价值构成因素。
      于是,仍然有人会反驳说,在这样一个法律制度里,财
富最大化得到了最好的处理:它把一些权利赋予一些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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