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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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里的游戏也具有相似的结构。但是在本人想象的实践中,
小说家们被期待认真地担负起他们的责任,并且认识到有义
务去创作出一部完整统一的小说,而不是具有同名角色的一
组短篇小说。也许这是一个不可能的计划;也许这个计划注
定产生的不仅是一部糟糕的小说,而且根本就不是小说,因
为最优秀的艺术理论对一个作者或多个作者的要求是,每一
部小说对整体都要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对于传奇和笑话有什
么要求呢?我不必进一步来探讨这个问题,因为我只对以下
事实感兴趣:计划是有意义的,在这个链子中的每一个小说
家都对他或她被要求做什么有一个想法,而不管每一个小说
家对 后来将被产生出来的价值或角色可能会有什么样的误
解。判定法律上的疑难案件非常相似于这个奇特的文学实践。
当法官思考并决定普通法案件的时候,这个相似性便最为明
显;也就是说,当没有条款就该法律争端给予关键的规定的
时候,当争论转向“潜藏于”以往的其他法官作出的相关决
定“之中”的法规或法律原则是哪一些法规或法律原则的时
候,这个相似性就最为明显。以我们的每一个小说家对这部
集体创作的小说形成一个意见的方式,该法官必须全面领悟
过去的其他法官所写成的东西,不仅要发现这些法官已经说
出的东西,要发现他们如此说时的精神状态,而且要对这些
法官集体完成的事情形成一个意见。假如他在适当的图书中
查找的话,那么被迫对一个诉讼案件作出决定的任何一位法
官都将发现在几十年以前或者甚至在几个世纪以前依照不同
时期不同程序传统和司法惯例,由具有不同风格、不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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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许多其他法官作出决定的许多有争议相似
案件的记录。在决定摆在他面前的新案件的时候,每一个法
官都必须把自己看作一系列既错综复杂又环环相扣的冒险的
参与者,那些冒险便是由这些不胜枚举的决定、建制、惯例、
习惯所组成的历史。他的职责就在于通过他今天做的工作继
续把那个历史引向未来。因为他有责任推进当前的这项冒险
活动,所以他必须解释以往已经完成的东西,但不是把它引
向他自己的某个新方向。所以,按照他自己的判断,他必须
作出决定,以往的判决,这个实践的寓意或主题,从整体上
看,究竟是什么。
正在处理我早些时候描述过的那个反事实案件― 亦即
一位受了情感打击的姑姑案― 的法官必须裁定,作为一个整
体,那个案件的主题是什么,不仅站在马路上的那位母亲的
特殊先例的主题是什么,而且包括那个先例的那些意外事故
案件的主题是什么。例如,他可能被迫在关于那条判决链条
的“意义”的这样两个理论之间作出选择。按照第一个理论,
疏忽大意的司机应当对可能因其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的人承
担责任,但是他们只对他们引起的施于这些人的实际伤害承
担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只对受害者实际引.起的身体伤害
或情感伤害承担责任。假如这是一个正确的原则,那么那个
案件和姑姑案之间的决定性差异恰好在于那位姑姑不属于身
体伤害,因此她无法获得赔偿。不过按照第二个理论,假如
他们事先考虑到了他们的行为,那么疏忽大意的司机对人们
会合理地期待他们应当预见到的某个伤害承担责任。假如那
个原则是正确的,那么那位姑姑也可以获得赔偿。一切便取
决于以下情况是否可以充分预见:除了其直系父母以外,一
个小孩还有亲戚,当他们得知小孩被撞之后,他们会受到情
感打击。试着处理姑姑案的法官必须决定这两个原则中哪一
个再现了对于他必须给予继续的判决链条的更好解读。
那么我们能笼统地说出对法律先例的最佳理解有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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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是对什么有分歧吗?我说过,文学的解释旨在展示当前
的作品如何才能被视为最有价值的艺术作品,所以必定触及
关于同一性、和谐和一致性的形式特点以及对艺术价值的更
实体性思考。以一个遥相呼应的方式,对法律实践之看似可
行的解释也必定满足了对两个维度的检验:它必须既符合那
个实践,又展示那个实践的寓意和价值。但是这里的寓意或
价值无法意指艺术寓意或艺术价值,因为不像文学,法律不
是一项艺术事业。法律是一项政治事业,假如它有什么寓意
的话,那么它的总寓意在于协调社会努力和个体努力,解决
社会争端和个体争端,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
间的公正,等等。(当然,这个规定本身是一个解释,但它现
在是讲得通的,因为它是相对中立的。)所以,对任何一部法
律或法律分支― 如意外事故法― 的解释必须用政治术语通
过证明它能够服务的最佳原则或政策来展示那部法律的价
值。
我们从文学的相应论证中得知,对法律解释的一般描述
并不存在于法学史中,法官无法从中找出他认为应当存在的
任何东西。同样的区分也存在于解释和理念之间。法官的职
责在于解释他找到的那部法律史,而不在于杜撰一部更好的
法律史。关于符合的维度将规定某些边界。当然,不存在决
定一个特殊解释是否充分地符合还没有被排除掉的那个历史
的规则系统。由于一个法规、宪法或其他法律文献是那部学
说史的组成部分,讲话者的意思将起一定作用。但是就讲话
者意图或立法者意图的一些重大差异作出哪一些含义是适当
的选择本身不能被归结为某一个人的意图,相反,通过弄清
谁应当作出那个决定,它应当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决定闭。
在普通法案件中,适当性问题更为复杂些.关于一条判决之
弦的寓意的任何特殊假说(“这些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
对不在对其构成身体危险的地带之内的任何一个人所产生的
情感损害都无法获得赔偿,' )都有可能遇到即使不是某个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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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案例中的直接反例,至少看似矛盾的语言或论证。所以,
正如任何一个小说家的解释理论必须包含关于章回小说(连
环小说)的学说一样,任何一个有用的解释观必定包含着一
个关于差错的学说。有时一个法律论证将明确地认识到这些
差错:“我们认为,既然张三诉李四案和王五诉赵六案是矛盾
的,它们受到了错误的判决,所以本案不应当遵循这些先例。”
有时,先例学说禁止如此露骨的路径而要求这样说:“我们主
张,在E 诉李中,存在着如此这般情况,但是,由于那个案
件产生了一些特殊争议,所以我们认为,它必须限制于自身
的事实。”不过这个说法并不像它看起来那么不坦诚。如此的
灵活性似乎产生了我所坚持的解释和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之
新奇而另辟蹊径的判决之间的差异。但是仍然存在着某个压
倒性限制。其解释路径的每一个方面将依赖的任何一个法官
对于法律的寓意或功能的理解将包括或蕴含作为一个制度的
法律的一体化或连贯性观念,并且这个观念既指导着又限制
了他的适当工作理论,亦即他对一个解释必须在多大程度上
适合以及如何适合在先法律的信念。(在这里与文学解释是遥
相呼应的。)无论如何,应当清楚的一点是,任何一位特定法
官的适当性理论通常无法产生独特的解释。(在法律上难办案
件和易办案件之间的区分也许正好是他们作了独特解释的案
件和他们没有作出独特解释的案件之间的区分。)正如对一首
诗的两个解读都可以在正文中找到充分的支持以表明诗的统
一和连贯一样,在过去的各种各样的判决中,两个原则中的
每一个原则都可以找到足够的支持以满足任何一个看似讲得
通的适当性理论。在那个情况下,实体性政治理论(如对艺
术家成就的实体性考虑那样)将扮演一个决定性角色。直截
了当地说,对意外事故法的解释,即粗心大意的司机应当对
直接和可预见到的间接遭受其行为所导致的实体性损害的人
们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解释也许是一个更好的解释,假如
它真是如此,那只是因为与把身体损害和情感损害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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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一个原则相比,或者说与使得支持情感损害赔偿依赖
于原告是否处于身体损害危险之中的原则相比,它申明了一
个更站得住脚的正义原则。(我应当补充说,像政治道德问题
一样,这个问题是极为复杂的,每一方都得到了许多杰出法
官和法律人士的支持。)我们不妨用以下方式概括一下这些要
点。通过形成并提炼对于在特定案件中解释将依赖的那些争
端极敏感的某个政治理论,法官发展了通往法律解释的一条
特殊路径。他们称这个路径为他们的法哲学。它既包括说明
某个解释必须符合一般学说历史要求的结构特点,又包括有
关社会目标和正义原则的实质主张。所以,任何一位法官有
关最佳解释的意见将是其他法官不一定具有的某些信念的后
果。假如一位法官相信,法律制度的主导目标、它应当服务
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目标,那么他将在过去的意外事故判决中
看到从总体上减少意外事故经济成本的某些策略。发现这样
一幅法律功能图画令人厌恶的其他法官在历史中将找不到这
样的策略,也许他们仅仅企图强化过错和责任的约定道德。
假如我们坚持在我们描述法律解释方面的高度的中立性,那
么,我们便无法使我们对于法律解释的性质的描述变得比我
作出的描述更加具体。
在法律领域的作者意图
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
人提出的主题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
的。我将不另外花时间来考虑已经提过的一般反驳:正像“特
定法官认为什么是最好的”或者“他们早餐吃什么”的问题
那样,这种法律观使反驳变得不可比较且不可挽回地主观。
对某些法律人士和法学家来说,这根本算不上反驳,只能算
是对法律抱着怀疑智慧的起点。但是这个怀疑论所依赖的在
描述和评价之间的单调区分亦即在发现正好在历史上“存在
着”的法律和完全被创制出来的法律之间的区分正是我的论
证的关键,但是那个区分在这里是不适当的,因为解释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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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于描述,也不同于评价。
因此,我将重复我在文学解释中提出的关于主观性和客
观性的各种说法。在我考虑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
理由去怀疑一个法律解释比另一个法律解释更优秀以及所有
解释中有一个解释最优秀。究竟是否如此,这得依赖于一般
的哲学问题,而不是依赖于为法律或文学所特有的问题。在
考虑这些一般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最好不从客观性的必要和
充分条件的某些固定观念开始。(比如,除非它在可实证意义
上站得住脚,除非它能够得到确凿无疑的同意,没有一个法
律理论是能够成立的。)与此同时,我们可以明智地把目标放
在为我们自己发展出各个层次的某种法律观上,放在找到关
于一个复杂而极重要的实践的解释上,那个实践在我们看来
似乎是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而那种解释也是一种正确的解释。
我将更细致地考虑另一个相当不同的反驳:我对法律解
释提出的政治假说,像关于艺术解释的审美假说一样,没有
给作者意图以适当的位置。它没有看到法律中的解释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