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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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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此被普遍使用的立法理论。假如我们观察一下解释包含
模糊术语法规条款的法院的决定,我们便会发现,法院要么
对条款建构技术存在着分歧,要么只是在原则上达成了一致
意见,那些原则批判地使用着像“袭读神圣”术语一样模糊
的“故意”和“意图”之类的术语。但是那是什么原则呢?
即使我们把法院的这些声明当作规范法律陈述,像法规一样,
以下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法律如何受到法院在这些规范陈述
中使用了模糊术语的事实的影响?
      假定我们以这个方式提出汤姆契约问题,假定那个问题
不存在正确答案。假定立法者颁布了一个法规,该法规规定,
 “裹读神圣”的契约是无效的;假定我们设想出了立法者颁
布这个法规时的精神状态;假定我们还设定了一般民众对待
安息日的态度;并且假定任何一个其他相关事宜。于是,假
如汤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那么他拥有合法权利去兑
现承诺;假如该契约是无效的,那么汤姆没有合法的权利去
兑现承诺。我们能这样说吗?术语“衰读神圣”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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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立法者对其自身精神状态可能给予的任何描述的模糊性,民
众对其自身态度可能给予的任何描述的模糊性,是我们正在
考察的这个问题要求我们把它们考虑进去的事实。它们并不
意味着我们的间题没有正确答案。假如有人指出,法官就法
规自身的建构提出的陈述包含着一些模糊术语,那么他只是
提供了一个进一步的事实。假如我们同意,那个进一步的事
实显然与我们的问题相关,那么我们将进一步考虑到,法官
作出了这些陈述。依靠术语“褒读神圣的”的模糊性,说不
出任何令我们生疑的东西,我们的问题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我之所以强调那个限定条件,是因为我认为“因为法律
语言有时是模糊的,所以有的法律问题没有正确答案”这一
流行观点根本不依赖于来自模糊性的任何一个论证,而是依
赖于我将在后面描述的一个不同论证,即当理性法律工作者
就正确答案是什么产生分歧时,便可能不存在针对某法律问
题的正确答案。“一个有效契约”概念本身并不像“中年人”
概念那么模糊,它也不是来自以下事实:与某契约的有效性
相关的某法规语言是模糊的,以至于以那个语言为条件,该
契约是否有效的问题也是模糊的。无论如何,与假如法规不
包含模糊的术语相比,那个事实并不使得以下情况更有可能
出现:法律工作者将就该契约是否有效存在分歧―不是因为
术语的含义对于解决有效性间题是决定性的,而是因为法律
工作者的确就适于解决这些问题的解释技术和建构存在着分
歧。
      来自实证主义的论证
      法律实证主义有许多不同形式,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
的观点,即法律仅仅因为某个人的行动或决定而存在。在实
证主义的某些形式中,这个行动是拥有实际政治权力的一个
人或一个团体的命令;在其另一些形式中,它可以是普遍地、
因果地接受习惯规则那样的消极行动;不过在每一个形式里,
某组行动被定义为既是必要又是充分的。我们因此可以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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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式陈述作为一个法律理论类型的实证主义结构。假如
 “p  ”表示一个法律命题,〃 L ( p )          "表示某人或某团体以使
  (p )为真的方式实施行动的事实,那么实证主义主张,除
非L ( p    )为真,否则,( p        )无法为真。
      由此看来,在其某些不同的形式里,实证主义似乎提供
了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二个表述的某个论证。假定
  (p )无法为真除非L   (   p      )为真,并且(一p          )无法为真
除非L      (一p   )为真。就“L       ”的任何一个讲得通的取值而
言,在某些情况下,L  (   P        )和L      (一P   )皆为假。比如,
假如“L     ”表示事实“一位君主签发了一个特殊命令”,那么,
 “他命令实施那个法令”可以为假,“他命令那个法令不被实
施”也可以为假,亦即“他禁止了那个法令”也可以为假。
但是假如L ( P       )和L ( ? p    )皆为假,那么(p        )或(一P      )
都无法为真。这就是“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第二个表述的观
点。
      当然,要是没有实证主义是正确的独立证明,那么法律
实证主义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这一事实
便不应当算作关于第二个表述的完全证明。不过,既然以这
一形式或那一形式出现的实证主义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法律理
论,那个理论和第二个表述之间的表面联系,假如它能够维
持下去的话,将对第二个表述提供重要的支持,并且也将解
释为什么“没有正确答案”论题大受欢迎。不过,可以迅速
证明的一点是,没有一个大家熟悉的实证主义形式真正地支
持第二个表述,或许惟一能支持第二个表述的形式将只能发
挥非常有限的作用。
      不仅通过区分在我描述的一般结构中被给予“L                     ”的不
同值,而且通过区分假定存在于(p               )和L ( P    )之间的不同
联系,我们能够区分各种类型的实证主义。语义学实证主义
主张,( p     )在含义上等同于L ( p )         ,所以,比如,“汤姆的
契约是有效的”在含义上等同于“一个君主命令像汤姆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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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那样的契约务必得到执行”,如此等等。显然,语义学实证
主义无法替“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提供一个论
证。第二个表述承认,“汤姆的契约不是有效的”是“汤姆的
契约是有效的”的负判断;它承认,如果后一命题表示为; ' n
〃  ,那么前一命题就必须表示为“一p 〃               ;假如语义学实证主
义一个特定形式为“L         ”设定了取值,以至于L ( P          )和L    (一
P  )无法同假,那么对于这个实证主义形式来说,刚才描述
过的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的论证便不成
立。但是假如它设定的L  值令L ( P               )和L ( ? p    )可以同假
  (如语义学实证主义的命令形式认定的那样),那么它便自相
矛盾,因为既然(p         )和(一P       )无法同假,那么(p          )无
法等于L ( p ) ;       (一p   )无法等于L         (一p   )。所以语义学
实证主义必定否认“汤姆的契约不是有效的”是“汤姆的契
约是有效的”的负判断。当然,只有在以该论题第一个表述
所主张的方式证明了法律工作者表面语言学行为是误导人的
之后,语义学实证主义才有资格否认它。
      不过,有些实证主义形式不主张(p               )和L ( p    )之间的
关系是含义相等的关系。有的实证主义形式仅仅主张相互的
逻辑限定关系,所以,以下说法在逻辑上是必然的:假如一
位君主颁布命令说,像汤姆的契约那样的契约是有效的,那
么汤姆的契约是有效的,反之亦然。其他实证主义形式仅仅
主张较弱的真值函数等式关系,所以,只要汤姆的契约是有
效的,那么某个君主颁布命令执行像汤姆的契约那样的契约
将总是真的,反之亦然。
      无论如何,证明以下情况是容易的:相互限定的实证主
义和真值函数等式的实证主义都无法支持“没有正确答案”
论题的第二个表述。我将对后一个较弱的实证主义形式作出
这一论证。相同论证对其较强的形式显然也是对立的。假如
  (P )在真值函数意义上等同于L ( p )             ,当L ( p     )为假时,
那么(p     )也为假,而不是单纯的非真。所以,当L ( p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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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时,(   p   )的负判断(一p         )必定为真。由于以p           )必定
要么真要么假,于是(p           )和(一P       )中必定有一个为真。
而这是“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所否定的结论。
我在本节早些时候描述的来自实证主义的这个论证是误导人
的,因为它利用了以下假定的区分,其一方是对L ( p                     )内涵
的否定即L   (   ?   p   ) ,另一方是对L   (   p     )外延的否定即~L
( p  )。假如(p     )在真值函数意义上等同于L ( p )             ,那么它
似乎自然地随之而来的是,( ? p             )在真值函数意义上等同于
L    (一p   )。那似乎使得~L ( p        )不存在相等的对应项。于
是以下说法似乎是说得通的:当~L ( P                )为真时,( P       )和
  (? p )皆不为真。但是那完全忽视了以下事实:假如L ( p                    )
的确等于(p       )且L      (一p   )等于(?   p   )  ,那么从前一个
等式可以得出~L ( P         )等于(一p )   ,从而L ( ? p    )和~L ( p   )
彼此相等。假如真值函数意义上的实证主义承认“没有正确
答案”论题的第一个表述是假的,那么它为反对而非支持“没
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提供了一个论证。
      那个论证产生了以下有趣的后果。总是得到假定的一点
是,实证主义的传统形式设定的“L '               ,值使用了它们使用的
术语的普通含义;而命令理论使用了“命令”的普通含义。
但是除非实证主义保留“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一个表述,
否则它无法做到这一点。在“命令”的普通含义中,命题“某
人命令某契约不被执行”不相等于命题“他没有命令该契约
被执行”。但是假如以下情况得到了保留:“汤姆的契约是有
效的”在真值函数意义上相等于“立法者命令这样的契约被
执行”,以及“汤姆的契约不是有效的”是“汤姆的契约是有
效的”之负判断,那么由此得出,“立法者命令那个契约不被
执行”相等于“立法者不命令那个契约被执行”闭。
      无论如何,在每一个法律命题和关于立法行为的某个命
题之间约定真值函数等式或相互限定的实证主义形式都不会
支持“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假如来自实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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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论证要想成为有效的论证,那么实证主义的某个形式必
须被找到,它使得这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系成为一个特殊的联
系,以至于当且仅当关于立法行为的命题为真的条件下,某
法律命题为真;但是在关于立法行为的命题为假的条件下,
某法律命题不为假。没有一个正统的实证主义形式有可能使
得那个特殊而受到限制的联系成为可行。假如当且仅当一位
君主签发了一种特殊命令之后一个法律命题方为真,那么当
他没有签发那个命令时,为何它不应当为假呢?假如依照承
认规则,只有当某个法规得到了颁布、采纳或接受之后,从
该法规引申出来的某个法律命题方为真,那么当没有这样一
个法规得到颁布、采纳或接受时,它为何不应当为假?
      通过一个类比,我将试着说明,实证主义者如何成功地
回答了这些难题并因此使得那个特定的单方面联系显得更加
有理。假定一些狄更斯(压ckens                 )学者想要把大卫*  科波
菲尔当作一个真人来讨论。例如,他们说,大卫去过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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