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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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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者错误地作出有罪判决是一个非正义的法令,虽然其严重
性不如故意的陷害。但是这个比较是无效的,因为以下说法
是没有意义的:至少在我们可以说人们拥有不犯罪便不受惩
罚的权利的意义上,人们拥有获得精确的功利主义算法提供
给他们的东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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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但是眼下这个论证的错误比那还要严重得多,因为即使
我们假定由于其政策算法方面犯了错误,政府侵害了每一个
公民的权利,那个论证也是失败的。迪普洛克勋爵假定的是,
即使公众由于某个公路决定而导致总体损失,但是,较之于
以更加昂贵的程序获得收益,采取这种承担了更大风险的错
误决定而非其他决定,仍将有益于公众。一切都依赖于增加
的程序成本― 比如允许对全国计划的每一个方面作局部检
验― 是否抵得上在实际设计该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而这些
收益事先有可能产生。假如它们抵不上,那么,只有通过事
后认识才明白的事实― 更昂贵的程序会实际地产生更优质
的计划―不能证明,那个程序未得到遵循使公民失去了依据
效用原则本应作出的选择。对事先效用的最好判断本当促使
人们采用风险更大、效果更差的廉价程序,而不是带来更多
机会的正确但更昂贵的程序。在那个案件中,不允许洁问的
决定赋予公民依当前假说本来就有资格去拥有的东西:该决
定最大化了平均预期效用。所以,它不曾错误地侵害他们断
言的去拥有效用更大、本当拥有的东西的权利,即使在这个
事件中它造了一条不符合效用原则、本该谴责的公路也是如
此。当然,关于更昂贵的程序是不是抵得上成本的决定本身
是一个政策决定。但是出现在“红皮书”中的那些数字实际
上是错的这个事实并不表明,即使从事后考虑,更昂贵的程
序本当是更好的。迪普洛克的意思是,第二个决策应由正被
质疑的行政机构即政府作出,而不是由法院来作出。
      无论如何,如果得出以下结论,关于行政机构应当采纳
什么程序的判断总是或必然地是一个不得由法院过问的次一
级的政策决定,那将严重地误解了这个意思。在有争议的“马
修斯诉埃尔德里奇”【 424U 。 5 。 319 ( 1976              )〕案中,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被要求去决定,在没有举行符合正当程序的证
据听证会的情况下,美国政府可否中止某人的社会保险金。
该法院说,关于一个听证会是否必要的决定依赖于三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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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受官方行为影响的私人利益;第二,通过被采用
      的程序错误剥夺这样的利益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附属的程
      序保护的任何可能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有关职能、
      附加的或附属的程序要求承担的财政负担和行政负担。
      针对第三个因素,该法院注意到,假如正当程序条款被
解释为当保险金被取消时要求举行听证会,那么代理机构将
被迫遭受的任何一笔附加开支都来自有益于其他社会保险领
受者的基金。基于它提出的这些试验,它判定,在任何一个
人的社会保险金被中止之前,国会无需举行司法听证会。
      虽然从司法修辞学表面辞令很难说一个特殊试验是否意
指带有功利主义风格的庸俗成本收益算法(如我们在前面研
究“D     诉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案时在戴维斯言论中看到
的那样),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里的用语的确很像迪普
洛克在布谢尔案中的用语,并且它被一些法律解释者解释为
呼吁一个直截了当的功利主义分析〔 ”〕。如果那是正确的
解释,那么该法院在提出它的试验是美国宪法要求的试验的
过程中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国会曾经具体规定谁有资格获
得这些保险金,而国会指定的这些人拥有应当获得这些保险
金的权利。因此,当他们被错误地剥夺了保险金的时候,在
对这些人构成的伤害中,存在着一个非正义因素,存在着用
任何功利主义算法都无法捕获的一个非正义因素,甚至存在
着一个世故的非正义因素,它产生了关于昂贵的程序的先行
价值问题。那是布谢尔案和马修斯案的重要差异。没有一个
人具有反对将在地图上标出的某地点建一条公路的权利,但
是人民的确拥有应当获得国会(明智地或不明智地)提供给
他们的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后一个案件的任何一个行政判
断中都存在着既是赤裸裸的伤害又是道德伤害的风险。这个
风险没有出现于前一个案件中,而在这里效用是不适用的。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修斯案中的判
决必然地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在这个案件中― 不同于在刑事
诉讼案件中― 并没有面临一个严峻选择:一边是根本没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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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权利,另一边是具有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不可让与的某个
特殊程序权利。在法庭上,行政诉讼参与者具有与诉讼当事
人同等的一般程序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在第一个情况中是政
治权利。人民拥有这样的权利,通过运用为检验他们的实体
性权利而设计的某些程序,对于在剥夺他们具有的权利的任
何一个案件中的非正义因素都应当给予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掂
量。但是它并不自动地导致他们享有或不享有针对某个特殊
领域或机构的听证的权利。那依赖于大量因素,显然包括法
院在马修斯案中提到的那些因素。法院的错误不是在于考虑
了那些相关因素,而是在于提出了以下假定:假如保险金领
受者的给付被中止―假如那是对法院说明的正确解释― 他
遭受伤害的范围仅仅包括赤裸裸的伤害。保险金领受人一方
必须对道德风险伤害作出适当掂量,虽然其结果很可能仍然
倾向于否决一个充分的司法听证会。
      在审理如马修斯案这样的案件中,因为摆在法院面前的
问题是原则的问题,它要求对是否实现了对道德伤害风险给
予前后一致评估的权利予以裁决,所以它是一个判决的适当
性问题,法院简单地交由代理机构去判决那个问题将是错的,
虽然以专家知识为由,这个问题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可以交由
代理机构去判决。这一点再一次使得马修斯案不同于布谢尔
案。在后面这个案件中,程序问题本身与有关普通政策判决
的其他问题结合在一起,与不明确的应得权利问题结合在一
起。把政策问题委托给政府而非法院的总体制度框架把程序
问题委托给了代理机构。在马修斯案中,存在着一个鲜明的
原则问题,假如法院没有信誓旦旦地声称它们的责任在于说
出什么是人民的根本权利,那么法院便无法推托那个问题。
      不过,我们现在必须问的是,就行政代理机构和其他团
体来说,除了我们在本文中一直关注的主题― 实质性非正义
风险― 以外,是不是存在着支持昂贵程序的其他论证。在最
近出版的一部讨论宪法的重要论著中,劳伦斯*                          特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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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urence Tribe    )区分了在马修斯案这样的案件中支持美国
宪法正当程序要求原则的两个不同理由。他说,从字面意义
上讲,这些要求可以被理解为刺激了程序的正当化,因为它
们提高了根本的实体性审判的精确性;或者从内在的本质意
义上讲,当政府以把一些人筛选出来的方式行事的时候,可
以理解为人民具有的独立于程序对最终结果可能产生的任何
影响的某种权利。依他的说法,后一个解释申明了两种权利:
           被告知的权利和被告知何以如此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从
      分析意义上讲区分于对一个不同结果提供保证的权利;相互
      交换着的这些权利表达了这样一个墓本观念:作为一个人,
      而不是作为一个物,至少应当就对有关事情的处置与其商议”
      一因为当政府以把身份明确的某些个人筛选出来的方式―
      这种方式很可能以对特定人的假定为前提―行事的时候,它
      就得对亲自[向当事人]告知该决定而不是简单处理了事给
      予特别关注。〔 12    〕
      特莱伯注意到,与第二个解释相比,该法院的实际判决
似乎更符合他自己提出的有关正当程序要求的两个解释中的
第一个,他解释说,也许是因为该法院没有注意到这个区分。
      这个分析具有无可辩驳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应当对“特
别关注”的所指对象给予一定关注。它无法表示为要求简单
地关注赤裸裸的伤害的某个或许被忽视的方面。因为虽然在
没有他们参与的情况下暗中作出判决时,人们大多会更加在
意不利判决,但这是任何适当的功利主义算法都能测出的那
种伤害,而不是以下决定的理由:是否应当举行听证会不应
当以这样的算法为根据。无论如何,值得怀疑的是,那种赤
裸裸的伤害在重要性上是否超过了给其他社会保险金领受者
带来的损失,或者超过了给其他联邦福利计划领受者带来的
损失,后者最终将承受昂贵的听证会费用。
      所以,“特别关注”的事应当是某个道德伤害的事实或风
险,而不只是一类特殊的赤裸裸的伤害。但是这不可能仅仅
是实质性非正义的风险,因为那是受到程序要求的字面解释
关注的伤害。内在解释指出了道德伤害的一种不同形式。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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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它是什么呢?与人商议而非对其简单处置了事的说法,把
他们视为人而非物来对待的说法,在这里都是于事无补的,
因为这些说法一般属于政治理论。因为它没有说明暗中判决
的明确伤害何以不仅仅是赤裸裸的伤害,而关于处理办法即
把人视为人来对待的命题至多是论证的结论而不是前提。这
些说法没有一个指向以下事实:判决是有关特殊个体的判决,
而不是有关得到许多帮助的一大群人的判决。
      我们必须去了解造成如此差异的原因。这些段落的惟一
观点是,针对极少数几个人的判决“很可能以对特定人的假
定为前提”。但是这一观点使我们回到了精确性问题。因为它
认为道德伤害取决于对有或没有特殊资格的判断,并且只要
判断错误,无需进一步论证,便可以视为道德伤害。
      所以,想要确立区分于非精确性问题的道德伤害的相关
主题,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也许特莱伯只是认为,宪法正
当程序要求是正当的,因为不精确的行政判决既造成了赤裸
裸的伤害,也造成了道德伤害,在那样的情况下,他的意思
是,不要求在正当程序的字面含义方面和内在本质方面作出
区分,而要求在字面含义的内部作出区分,要求关注保护一
种道德伤害的重要性,那种伤害超出了成本收益的功利主义
算法的范围。
      不过我们的确至少有这样的直觉:程序诉讼中存在的问
题甚至比那种道德伤害问题更加严重。假定一个人因犯了我
们绝对肯定他犯下的罪而受到了惩罚,但是没有经过任何审
判。我们感到他遭受了不公正,不过这并不能导出以下结论:
这与他无辜而遭受有罪判决的风险有很大关系。因为我们肯
定那个风险实际上并不存在。毫无疑问,我们的非正义感与
这样一个观念相联系:在社会正式得出关于他们的某种结论
之前,人民必须被告知那些结论。但是这些结论必须是对他
们不利的事情。也许以下说法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它必须
是使他们的道德名誉受损的事情。约翰*  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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