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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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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了有关一位市长的意图的各种问题,那位市长颁布了
一项禁止车辆进入公园的法令。他基于这样一个假定讨论了
这些问题:我们知道这位市长经历的所有精神事件;我们知
道发生在这位市长心中的每一件事情。布莱斯特对自己谈论
的绝大多数问题既自信又直接。例如,他说,假如那位市长
从来没有想象到这样一个情景:作为一个推销手段,一辆轿
车可以从一架直升飞机上掉人公园,假如这样一个可怕事件
的画面从来没有浮现在市长的脑海里,那么他当然不会意图
禁止以这个方式让轿车进人公园,尽管如果他想到了,那么
他本来应当禁止这种进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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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这是关于单独立法者意图的断言,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
这样的断言遇到的问题比有关作为一个团体的立法者意图的
断言遇到的问题要少得多。但是实际上不存在关于甚至个别
立法者意图的以下共同概念,它要么将决定该市长具有这个
意图或者没有这个意图,要么将决定他是否有这样一个意图
是不确定的。假如我们都相信,在这位市长起草好法令之后,
但在他签署之前,有人提醒该市长注意到直升飞机使轿车从
天而降的可能性,那么他应当希望那个草拟好的法令的语言
明确地禁止那个推销策略。但是我们还相信,既然市长不希
望出现这个结果,那么他应当修改专门针对允许直升飞机掉
落轿车的条款,这难道确立了他的意图将在于禁止直升飞机
掉落轿车吗?或者,这不是他的意图吗?或者,在这一方面
他的意图是不确定的吗?
      请考虑下面三个论证:( 1          )当他使用的语词承认不同解
释的时候,遵从立法者意图的关键便在于保证除非他意图禁
止某物,否则没有东西会得到禁止,并且从这个反事实的证
据我们知道市长并不想要禁止直升飞机掉落轿车的做法。
  (2 )在这个案件中,遵从立法者意图的关键在于保证他的
语词的意思或含义以一种他使用它们并期望它们被人们理解
的方式受到理解,而反事实证据证明,市长在禁止这种非正
统进人方式意义上使用了其语词并表达了如此意思。(3                      )遵
从立法者意图的寓意是复杂的;其目的既要包括他的语词应
当在他意指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又要包括不应当禁止他
不想要禁止的事情。从常规意义上讲,这两个目标都要求产
生相同的结果,但是反事实的证据证明,在这里它们导致了
相反的结果,我们因此应当说市长的意图是不确定的。这三
个论证提出了关于个别立法者立法意图的三个不同(片面)
理论。第一个理论认为,立法意图是假如立法者考虑过如此
棘手的案件,那么他本来应当希望其行动的法律后果将是什
么的间题;第二个理论认为,立法意图是在那个案件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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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期望和想要它将是什么的问题;第三个理论认为,立法意
图既是立法者期望的东西也是立法者想要的东西。三个理论
中的每一个理论既不是依照法律语言习惯确立起来的,也不
遵守法律语言习惯;既不是依照有关意图的任何一个普通语
言概念确立起来的,也不遵守有关意图的任何一个普通语言
概念。在其法律用法中,它们是关于那个概念的竞争性观念。
它们中间的选择,依赖于支持每一个理论的论证,依赖于在
法律和政治理论中更一般的立场。布莱斯特的以下建议是错
误的:就这些例子中的市长的意图而言,按照一个共同的意
图概念,只存在一个讲得通的答案。(我之所以把他的论证作
为例子,只是因为它显然是区别对待的和错综复杂的。撰写
立宪意图论著的几乎每一个人都提出了某个相似的提纲掣领
的假定。)布莱斯特关于市长的各种问题告诉我们的不是如他
认为的那样,当它成为法规或宪法解释理论核心的时候,我
们的意图概念产生了异乎寻常的后果,而是我们根本没有能
够去完成那个角色的固定概念。
      布莱斯特的问题描述了通过政治理论在发展立法或立宪
意图概念过程中有待作出的选择。假定有关代表政府的最好
理论主张,只有在法规语言足够广泛地包容那些案例的前提
下,一个法令才涵盖了颁布该法令的市长希望它涵盖的所有
那些案例(尽管他根本没有考虑到那些案例或者没有仔细地
考虑过那些案例)。我们于是会通过采纳上面描述过的三个立
法意图观中的第一个立法意图观得出这一结论。但是以下说
法将是错误的:我们有关适当理解法令的理论来自我们的独
立意图理论。这个论证是不成立的。
      到此为止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只是个体意图,但是宪政理
论要求一个区分于个体意图的集体意图,似乎更加清楚的一
点是,我们并不具有这样一个明确的集体意图概念,那个概
念使得制宪者所意图的东西简单地成为一个纯粹历史事实的
问题,一个我们简单地在揭示发生在他们头脑里的每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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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的过程中就能够发现的事实。下面的章节通过证明“个体
精神状态的哪些方面是相关于集体意图的”这一问题不存在
必然的或自然的答案,进而证明“那些相关的精神状态应当
被如何结合起来以便形成一个集体意图”不存在必然的或自
然的答案。我试着支持这个结论。
      不过我首先应当对我们的论点给予最终的限定。尽管立
宪意图概念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但是法律实践仍然可以通
过惯例来确定为普通语言留下空白的这个概念的某些方面,
因而立宪意图部分地变成了一个艺术术语。我在第 16  章提
出,我们的法律实践实际上已经通过这个方式缩小了立法意
图概念。例如,法律意图概念约定,附有普通国会议案的委
员会报告中的声明实际上是与该议案一起作为一种正式集体
意图得到颁布的。但是我也强调,这个意图给有关法律意图
的许多问题留下了余地,并因此依从于那个概念的一些竞争
性观念。无论如何,显然不存在同样详尽的立宪意图惯例。
例如,既不存在把《 联邦党人文集》 各个段落与美国宪法
本身联系起来的惯例,也不存在否认那个联系的惯例。相反,
正如立法实践那样,宪政实践自身既没有自动排斥也没有自
动包括历史学家可能认为密切相关于确定“制宪者”意图的
那些事情。无论如何,坚持原初意图这个相关性的那些人几
乎难以诉诸任何一个这样的惯例。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
一直忽视了制宪者的意图,所以他们无法断定该法院的实践
已经建立了规定那个意图的惯例。
      建构原初意图
      在这一节里,我们必须考虑到适用于法律工作者杜撰或
建构立宪意图观的各种选择。我们不妨从纯粹心理学的立宪
意图观和我称之为“混合的立宪意图观”之间的一般区分开
始。纯粹心理学的立宪意图观主张,立宪意图只有通过由被
确认的个体如出席宪政大会的国会议员或代表筛选出来的心
理事件、意向或其他心理状态才得以确立。另一方面,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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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宪意图观认为,立宪意图部分地是由某些较为“客观的”
特征确立起来的;比如,对该文献的“本然”解读。或者,
整个文献框架假定或提倡的一套价值或目标。或者,明智而
有头脑的共同体成员意欲或应当赋予该文献的含义。(这些仅
仅是混合的立宪意图观可能采取形式的一些例子。)各种心理
状态将包括混合的心理状态,但它们不是同一回事。我对心
理学的立宪意图观和混合的立宪意图观的区分是极其笼统
的;这两类立宪意图观有许多不同表述。任何一个特定表述
都必须回答由这个笼统描述留下的许多问题。我将以一个笼
统的方式表明,这些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虽然明
显的一点是,在建构混合的立宪意图观的过程中,该建构者
将面对同样多的问题和同样困难的问题,但是我仍把它们描
述为应当出现于其头脑中的问题。
      谁应当被考虑进去?心理学的立宪意图观一开始就必须
确定其心理状态应当被考虑进去的那些个体。就立宪而言,
这些个体难道是参加宪政大会的代表和提出各项修正案的国
会议员吗?难道包括投了反对票的所有这些代表和国会议员
吗?在辩论中,那些讲了话的代表和国会议员,或者那些讲
得最多的代表和国会议员,难道比其他代表和国会议员具有
更重要的心理状态吗?在认可程序过程中,那些人的心理状
态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或者,所有人的心理状态,参加公开
辩论的那些人的心理状态,宣读被采纳的相关文件的那些人
的心理状态,究竟起了多大作用?难道只有在某个历史特定
时刻的心理状态应当被考虑进去吗?难道这个过程是更具冲
击力的,因此后续心理状态也应当被考虑进去吗?假如果真
如此,那么它们是谁的心理状态呢?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
心理状态吗?是因为对宪法有一定了解的本来可以赞成修正
案但实际上没有那样做的国会议员的心理状态,还是对于用
一定方式保护自己的宪法约束力有着一定见解并因此作出也
许包括不支持修正案动议的某些政治决定的一部分民众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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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状态?假如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都没有被考虑进
去,那么这是为什么?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鼓吹“民主”
不是答案,而抱怨“民主”也不是答案。
      不幸的是,法律工作者用各种思想镇静剂来使自己相信,
他们至少回答了他们实际上没有回答的这些问题中的一些问
题。这些答案多半是用短语“国会意图”等表示的人格化。
因其动不动使用可怕的短语“制宪者”,宪政法律工作者甚至
有一个更危险的人格化。不熟悉宪法的人无法了解宪政法律
工作者如何经常依赖于那个短语。我读到过大量这样的文章,
它们尽管对“制宪者”意图给予了长篇累犊的学究式讨论,
但是从不想要指明在现实世界中这些人以前是― 或者现在
是―谁以及他们何以如此。
      什么心理状态:希望和期待?让我们把谁应当被考虑进
去的问题搁置一旁。接下来的问题是,起作用的是什么精神
事件或其他心理状态?在讨论布莱斯特关于意图的日常语言
假定的时候,我们曾经对个体意图有点迷惑。难道我们将对
立法者对一个特定法案的期待发生兴趣吗?难道我们也将对
他对这些期待的态度感兴趣吗?一些哲学家(尤其是保罗*
格莱斯)'      ’幻对“发言人意图”作了重要分析,即发言人在
使用一个语句时表示的意思不同于该语句在更抽象条件下所
表示的意思。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
东西正是发言人希望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格莱斯作了出色分
析的这个公式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细微之处和复杂之处。)
      在正常情况下,发言人的期待也就是他对他将被人理解
的方式提出的希望。假如我说“月亮是优郁的”,那么我期待
你以这个确定方式去理解我期待你去理解的这句话,我之所
以如此说是因为我盼望你以那个方式理解这句话。但是有人
可能这样使用语词,以期待它们以某个方式被人理解,那个
方式却将带来他为之后悔的结果。例如,某人可能不曾想过
那些以他原来期待的方式被理解的语词所具有的全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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