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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节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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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①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②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③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这表现在:①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③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起着不可代替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又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因此,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根据的。它们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具体来说,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①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②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在执法与司法中,要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为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使其对立。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①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②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革命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立法、执法、守法的活动,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    
    (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    
    (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第三节法的制定    
    □大纲要求    
    1了解法的制定及其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了解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熟悉立法程序。通常包括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4熟悉法的渊源与分类。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5了解法律体系。    
    □要点速记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日程讨论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婚姻法;⑤经济法;⑥劳动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法;⑩军事法。    
    第四节法的实施    
    □大纲要求    
    1了解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执行。    
    2熟悉法律的效力。包括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3熟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4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5掌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了解违法、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分类。    
    6熟悉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及其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要点速记    
    一、法的实施及其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它与行政执法一样,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二、法律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1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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