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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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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燕舞在头版头条发表的《余秋雨状告武汉古远清》,在知识界影响颇大,其副标题《原告被告双方都有胜诉把握 学界对此保持沉默》貌似中立,其实文中所写的复旦大学教授吴中杰、北京大学教授谢冕、上海杂文家何满子等人就表示支持被告。后来该报又发了不少尖锐抨击余秋雨作秀和打官司的文章,其中北京大学中文系一位教授写的《正版中的盗版》,最具学理性和震撼性。但有些报刊采访我未按游戏规则给本人审阅,致使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如把大批判文章错成“大字报”,把“石一歌”与“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等同,等等。这样便引起一些新的纠纷,如余秋雨就扬言将我在《亚洲周刊》说过他写有“夺取最高权力”文章一事再次告,要我“拿出证据来”。作为一位堂堂的博士生导师,他应该知道“篡党夺权”与“夺取最高权力”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如要硬性加以区分,那是非常不智的,越狡辩只会使自己越被动。当然,这只是恐吓而已,后来他在法庭上并没有追加这个内容。    

  由这个恐吓,可以总结出余秋雨打击批评者所用的惯技:要么说你批评他是想靠他出名,要么说你与盗版集团相勾结,要么把你告上法庭。当压而不服时,又进一步说要追加被告内容,或曰一篇篇文章和一件件事接着告!当这些“恐怖”行为失效后——尤其是打不赢官司时,便宣布“法律苦旅”圆满结束,然后溜之大吉。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1)

  开头提及四川出版的《“审判”余秋雨》,书前严正声明:“‘审判’只是审视和判断的意思,非法律名词。”本文这里也是借用,以让读者明了余秋雨的“官司之旅”在新世纪中国的文化界意味着什么,它有哪些值得人们警惕和深思的地方。另方面,这个标题也来自余本人在“关天茶舍”网站做客时所讲的一段话:    

  现在有关这个案子的文章太多了,客观上造成的结果似乎是在庭外审判余秋雨。现在人们似乎把审查中心落到我的头上,这种舆论导向是不对的。这似乎造成了一种局面:老百姓是陪审团,骂我的人成了法官,这完全把角色颠倒了。    

  下面,是在“余古官司”期间——也包括官司前海内外知名人士和作家、读者庭外“审判”余秋雨的非现场“座谈会”纪要:    

  拾风(上海杂文家):可能有人奇怪,“‘文革’结束近二十年,还旧事重提,对某些人揪住不放,干嘛?”上面说过,“丁学雷”、“石一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客观存在,不能抹去,但就其成员来说,总得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据我所知,“石一歌”成员中有的正以行动改前非、塑新我,人们是看在眼里的。只有(何)满子文中提到那位大谈美学的某“骁将”,有些特别。本来,真正搞学术研究也不坏,只是这位先生的“宏文高论”,多少带有些“项庄舞剑”的怪味。近年,人格学忽然成了此公研究的热门话题,这位先生到底对什么人的“人格”发生兴趣呢?1992年,他写给一位被曰为不服训教的老先生的信里泄露了真情:“……显然您又不幸成为我讲课的例证。但听过我课的人都知道,我历来喜欢大胆评述当代人、身边人。健在的巴金、黄佐临、谢晋等,我都在课堂上分析过他们的矛盾人格结构,用语更刺人。”(这都是原话!)三五句话,如闻其声,如见其人,其盛气,狂气,霸气,杀气,在十年浩劫结束之后已经极少感受到了,人们当然要疑云乍生,这是哪家的语言呢?很显然,这位先生举出的“人格矛盾结构”典型人物,无疑是经过一番精选的。他“身边”(准确点说,应该是在“鞍前马后,随侍在侧”)的张春桥,姚文元之流阴谋家、两面派,那一伙以凌辱、伤害、践踏别人人格尊严为看家本领的混蛋们的人格结构应该是大可作为典型分析之、评述之的。可是这位绝口不谈“文革”的此公,对这些“人物”回避、宽容,独独选出在“文革”中受尽侮辱、伤害的巴、黄、谢,而且显得如此得意非凡,这又是为什么呢?……(摘自《对何满子新作的议论》,上海,《世纪》1994年第5期)    

  于光远(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即便对那些也许还算不上“三种人”,但是参加了造反派组织、做了坏事的人……把他们挽留在党内并不是自己蒙混过了关,党对自己了解得很清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后来我注意到,不少当初参加造反活动起家的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鉴定和处理,因而以后出现不应该发生的现象。我认为在这次整党中对“三种人”触动得太少、研究得太少,结果有些“三种人”或者应该在整党中受教育的人真的蒙混过了关,反而神气了起来。对这样的人,张三、李四,过去怎样在造反中起家,现在又怎样被重用,甚至在要害部门担任重要工作,有许多同志可以举出许多确凿的事实,他们写了材料送到有关组织去,但没有答复……我看到《深圳周刊》这一期(对了,我找到一看是2000年第9期)之后,有所感,写了这样一篇。余秋雨向余杰摆老资格,说他太年轻了。我八十五岁了,也摆一摆老资格,翻一翻陈年老账。(摘自于光远:《跨越世纪门槛》,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余秋雨:于光远在报纸上写文章,说他不认识我,也没有读过我的作品,竟然也道听途说而写了文章。古远清两次在文章中引用于光远的信口言谈,作为他的证据,这是中国的一大悲剧。在以权利系统为杠杆的国家里,以他如此高的地位,他的发言给这一事件加深了严重性。他是一个以反对伪科学扬名全国的人,在这件事上,他违背了自己的一贯主张。因为他对我一无所知。他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科学精神。(摘自江迅:《捍卫独立人格要付出代价》,香港,《亚洲周刊》2002年8月26日—9月1日)    

  柳叶(上海《文汇报》编辑):对那些指责,不理会又如何?知堂老人晚年多次引用《东山谈苑》中的一段故事:倪元镇为张士信所窘辱,绝口不言,或问之,元镇曰:一说便俗。知堂以为“说多余的废话这便是俗”。    

  余秋雨毕竟不能免俗。原本完全可以不去理会,如今告上法庭,被告方肯定会找出许多证据,翻出许多陈年老账,人证物证,又免不了几番口舌之争。结果如何也未可知,何必呢?(摘自柳叶:《一说就俗》,香港,《信报》2002年8月8日)    

  董桥(香港著名散文家):孙光萱教授《正视历史,轻装前进——读〈余秋雨致余杰的一封公开信〉》是一篇重要、诚恳、动人的文章,……我跟余秋雨是朋友,希望他打破心理关口,正视真相,继续静心写作。(摘自董桥:《一篇讲真话的重要文章》,香港,《苹果日报》2000年5月4日)    

  余秋雨:境外的文化名人,香港的董桥、罗孚等朋友,怎么会相信那些白纸黑字的谣言呢?他们有一个基本点,就是对中国大陆还不太了解……我很不愿意提孙光萱这个名字,因为这个名不见经传的人给我造成了几乎一生的灾难。他用伪造的诚恳的话语,使董桥先生相信了,我一点不怪董桥。(摘自江迅:《捍卫独立人格要付出代价》,香港,《亚洲周刊》2002年8月26日—9月1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2)

  古远清(被告):孙光萱“名不见经传”?他可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出过多种诗歌论著。孙光萱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孙光萱所说的是历史真相。余秋雨为什么回避这一点,而搞人身攻击呢?    

  李泽厚(美学大师):在“文革”中,他(余秋雨)是一时积极跟着走的,但可以原谅。(摘自李泽厚、陈明:《浮生论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古远清(被告):如果说董桥对大陆的情况不了解的话,那李泽厚的话总该可相信了吧?    

  余秋雨自称“我是在李泽厚的思想下成长”,并称李为老师。现在连这位“李老师”都说余秋雨在“文革”中不是一般的“跟着走”,而是“积极跟着走”,不知余秋雨听了后作何感想?    

  李敬泽(北京,《人民文学》副主编):余秋雨先生的问题是,他已经修饰得白衣似雪、玉树临风,不习惯在不衫不履的水平上进行坦诚的自我分析。他的“文化人格”飘得太高了,已经回不到上世纪70年代他曾经呆过的泥泞地面。余秋雨的限度正在这里,他无法抵达真实的人类经验,他也不能呈露自我的真实状态。他被一种文化的羞耻感和虚荣心支配着,不经过重重包裹和遮掩他就不肯见人,所以他就“文以载道”,就着意端出一个体面的“文化人格”。这就像我们院子里的二德子,十几年前大家都是光着屁股过来的,忽有一天他就“文明”了,吃西餐说官话了,可想而知,打那以后,我们院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回顾“历史”,揭二德子之老底。(摘自姜火明:《余秋雨还将和谁对簿公堂》,北京,《社科新书目》2002年9月18日)    

  叶延滨(北京,《诗刊》副主编):余秋雨有亲近媒体喜欢上电视的爱好,完全可以理解,只是用不着打出是在提高民族文化之类的旗号;正如有烟瘾的人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吞云吐雾,他也不必一边抽一边说:我是在拼命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再上台阶”而舍生忘死……(摘自叶延滨:《文化考查还是文化表演?》,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8月21日)    

  陈冲(河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余秋雨打这场官司,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止人们对一种“往事”的追问,这种往事带有政治色彩,受到体制的保护(其实是只保护它的“政治”方面),但又不是“政治问题”,通常被称为“一般问题”。它可能涉及当事者的人品,也关乎一段历史的原貌。如果是事涉普通人,自己闭门思过应该提倡,他人公开追究似有不妥。如果是公众人物如余秋雨,有人愿意从中搞一点研究,做一点文章,我以为应该允许,我个人甚至认为应该鼓励。(摘自陈冲:《把自己诉成被告》,《文学自由谈》2004年第2期)    

  李怡(香港著名政论家):至于余秋雨,又何须为自己“文革”期间的所作所为辩护呢?每一个人都有“过去”,而每一个人的“过去”都是受时代制约的。期望极左思潮的时代,有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不受那股思潮的影响,去做一些符合今天价值观念的事,是不太可能的。在当时,若被邀请参加“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恐怕只有极少数的人会不认为是一种“光荣”。勇敢面对过去,觉今是而昨非,应是最诚实的选择,何必一定要以今天的价值的标准来为自己昨天的言行辩护呢?(摘自李怡:《每一个人都有“过去”》,《香港经济日报》2003年1月9日)    

  邱启枫(香港,《亚洲周刊》副总编辑):这场官司毕竟是“文革”后遗症。自古以来,中国文人都认为止谤莫如自修。何况“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法律只能判决事实和呈堂证据,读者心中那杆秤和民间清议才是更持久、更客观的判决;最后的检验则是时间老人:文革、余秋雨、古远清以至这一代的文化思考和视野,都将经由时间检验而作出最后的终结。(摘自邱启枫:《千古文章寸心知》,香港,《亚洲周刊》2002年8月26日—9月1日)    

  余杰(北京大学研究生):在司法制度尚未完全健全起来的今天,余秋雨口口声声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其实是在玩弄权势。他在访谈中说,之所以要诉诸法律,重要原因乃是“有很多朋友支持我”。这句话是耐人寻味的:这些“朋友”显然不是平民百姓。余秋雨不仅在暗示,而且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宣布:我的背后有人支持我,我的官司一定能胜利。我相信他的这种“底气”——上海的法院迅速受理诉讼就是一个开端。古远清人在武汉,文章发表于广西的《南方文坛》,而官司偏偏在与此事不相干的上海开庭,个中原因简直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上海是余秋雨的“发迹之地”。这就像几年前海南作家韩少功状告北大学者张颐武一样,官司在韩少功的“势力范围”开庭,最后韩少功轻松获胜。但他赢得了官司,失去了道义,与韩少功一样,我相信余秋雨有某种“朋友”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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