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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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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被认为能够理解那个法律,从而他可以把他的行为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他达到这一境界,他可以被认为是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取得自由;而在这以前,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容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须对他进行指导。 假使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年使一个人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儿子自由。 一个人是否受到英国法律的约束?他凭什么不受那个法律的支配?即在那个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与财产的自由?这就是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按照那个法律的假定为二十一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要早些。 如果这曾使父亲自由,它也该使儿子自由。 在这以前,法律不容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他使用理智的父亲或监护人的意志的指导。 父亲死亡,而且又没有委托一个代表来接替,假如他未曾准备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与缺乏悟性期间加以管教,法律将负责做这件事情。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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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时,他的悟性还不能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 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像导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地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论他们只是处在自然状态而受自然法的约束或者受一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不再拥有任何统辖权。60。但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规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并且有些人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可能成为一个自由人,而且也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因为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志应有限制,并不具有作为它的正当指导的悟性)

    ,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担负起此项责任时,仍须继续受他人的监护和管理。 精神病者与白痴从来不能脱离他们父母的管束,也正是这个原因;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七节中说:“尚未达到能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年龄的儿童,自然缺陷而从来不会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呆子,以及第三,目前还不能运用正确理性来指导自己的精神病者,只能以他们的导师用以指导其行动的理性作为他们的指导,来谋求他们的福利。”凡此种种,似乎只不过是上帝和自然加诸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有能力自立为止;这个例子并不可以被当做父母享有王权。61。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理性也随之产生。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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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 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其支配着他的是其父的理解,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时为止。 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两者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主张君主制的最盲目的父权党也不能忽视这一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假如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亚当的合法嗣子现在已经被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而被立为君,享有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一切绝对的无限权力;假如他在他的嗣子一出世的时候便死亡,这个婴孩不论他自由、高尚至极,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与能力来管理他自己和他人之前,必须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 他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求他受他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丧失给在他未成年期间对他进行管教的一些人呢?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 当人们问我,什么时候我的儿子才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就是当他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节中说:“只有这时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自己的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辨认要容易于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

    62。国家本身就注意到并承认人们要到某一时刻才开始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直到那时为止,效忠或忠顺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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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对他们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根本没有意义。63。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按照他所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且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在他的理性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的自由,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与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比之人所处的状态要低得多。 这就是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的儿女的根源。 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儿女为己任,并赋予他们以适当的慈爱和关切心情,来调整这一权力,而在儿女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期间,他的智慧正是按照那样去筹划,为了儿女的利益来行使这一权力。64。但是没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儿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申成为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 他的权力至多只能是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们的身体有这样的体力和健康、他们的心灵这样地奋发和纯正,以便使他的儿女能很好地具备条件,无论对己对人都成为十分有用的人;而且如果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在他们有能力时允许他们去为自己的生存而工作。 但是,这项权力,母亲也跟父亲一样,是有她的份的。65。除此之外,这个权力之所以属于父亲,并非基于自然的任何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儿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随着对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而来的,是互相关联着无法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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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它属于一个被遗弃的儿童的义父,如同属于另一个儿童的生身父亲一样。 如果一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儿女并无照管,他所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仅仅是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儿女是没有什么权力的。 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有些地区,经常会有夫妇分离的情况,儿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生活,完全受母亲的抚养扶持,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发生什么变化呢?如果父亲在儿女幼年死亡,在未成年时他们自然而然地都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对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还活着的话。 是否有人会说,母亲对于她的儿女有一种立法权,制定具有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这是她用来规定与他们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呢?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她能够使用死刑呢?

    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这种权力父亲是连半点也没有的。 尽管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这只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 在儿女没有被饿死的危险时,父亲无疑可以任意处理他自己的财产,然而他的权力却不能推及于儿女的生命或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与所得的财物,而且当他们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也不可能及于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他的儿子的自由了,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 而且可以肯定这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权限不可能存在,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神权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6。但是,如同父亲自己不再受任何旁人的意志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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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样,儿女不再受父亲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他们除了同样要遵守自然法或者他们国家的国内法之外,各人都不受其他限制;这种自由却仍无法让儿子免除他根据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尊礼。 上帝既以世间父母为他延续人类种族大业的工具,以及他们儿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应当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他们儿女的义务,同时他又要儿女承担永久尊礼他们父母的义务,其中包括用一切形诸于外的表情来表达内心的尊崇和敬爱,约束儿女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使他们对于给他们以生命与生活快乐的父母,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 儿女的这种义务在何时何地都无法解除。 然而这决不是给予父母一种命令他们儿女的权力,或者一种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威。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而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 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应尽到对父母应尽的尊礼,但这并不能减少他的权威,保证他不受她的统治。67。未成年人的服从使父亲享有一种和儿童的未成年同时结束的临时统治权;儿女的尊礼应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礼、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性权利,这是多少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他们的教育方面的关怀所费的力量相当的。 这并不因成年而宣告结束,这在一个人一生的各方面和一切情况下都存在的。 对这两种权力。 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予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礼的权力不加区别,就是引起有关这个问题一大部分错误的缘由。 准确些,前者无非是儿女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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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父母的责任,而不是父权的任何特权。 教养儿女是父母为了他们儿女的好处而不容推卸的职责,以至任何事情都不能推卸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 虽然同时也有命令和责罚他们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儿女的深厚感情交织在人性的原则之中,简直不用担心父母会过分严苛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在严苛方面很少有过分之处,自然的强烈倾向倒能引向另一方面。 所以当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对于以色列人的宽容处理的时候,他就告诉他们说,虽然他管教他们,但就像一个人管教他的儿子一样(《旧约》申命记,第八章,第五节)——那就是说,用慈爱的心肠——除绝对对他们最有好处的管教之外并不对他们加以更严厉的约束,而是加以纵容倒是不够慈爱。 这就是要儿女服从的那种权力,使父母无须付出更多操心或徒劳无功。68。另一方面,尊礼与赡养,作为儿女应该报答他们所得的好处的感恩表示,是儿女的必要责任和父母应享有的特殊待遇。 为了父母的好处,犹之另一种是为了儿女的好处一样。 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好像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行使的这种看得见的统治权,是一种统辖权。 而尊礼一词所包含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义务对于成年的儿女要求得比年幼的儿女高一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

    ,谁会觉得这条命令要求自已有儿女的人对他父亲所表示的服从,要同他年幼的儿女应该对他自己所表示的一样;如果他的父亲由于狂妄的权威感,还要把他当作孩子一样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按照他父亲的一切命令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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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呢?

    69。所以,父权或者不如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部分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宣告结束。 教育责任终了,这部分的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让予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导儿子的事托付别人,当他把他的儿子交给别人充当学徒时,他就免除了在那个时期内他儿子对他和他的母亲的一大部分的服从义务。 但是父权的另一部分,即尊礼的义务,还仍是完全属于他们的,这是无法取消的。 这种绝对不能同父母两人分开的义务,以致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亦没有任何人能够免除他的儿子尊礼他的生身之母的义务。 但是这两部分父权都与制定法律并以能及于财产、自由、身体与生命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 命令儿女的权力到成年而宣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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