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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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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 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 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然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产生导致私人占有。36。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 任何人的劳动都无法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都划归私用;他的享用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去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 在世界的初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离群即无法生活局面的危险,超过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而感受的不便,在这个时候,这一幅度确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之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致损及任何人。 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全新的种植,我们将会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己私用的土地并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类,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者认为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无限超过了最初的微小数目。 加之,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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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只有很小的价值。 我曾听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无其他权利,也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他的好处,这是因为他在从未开垦的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所花费的劳动大大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 但是不管怎样,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而我则可以肯定地说,假如不是由于货币的诞生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则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加快利用,会仍然在世界上有效的,而不使任何人感受到困难,因为世界上尚有足够的土地供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所形成的情况,我将逐渐更充分地加以论证和说明。37。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便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即使,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败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有权将他自己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划归为自己私用,但是这肯定不会是很多的,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 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进一步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会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能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将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

    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将会从十英亩土地上所能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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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是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 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然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一。 我试问,在听其自然并从未加以任何开垦、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能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和得文郡的同样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出产同样多产品呢?

    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尽可能多采集野生果实,尽多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而且以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产品花费力量来加以改变大自然使它们所具有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如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一定的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了、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有权拥有权利。38。

    同样的限度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凡是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加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被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 但是,如果在他所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已经被他圈用,还是仍被人们看作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 所以在最初的时候,该人可以取得尽他所能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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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土地,作为他的土地,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给亚伯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够他们两人使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他们的占有随着需求而增大。 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以及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仅仅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了、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自己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人们的财产权。 所以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概是那时居民最多的所在,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这是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而亚伯兰仅是在他作为一个异乡人的地方游牧的。显而易见,在那里,至少大部分土地都是公有的,居民们并不加以重视,也不会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提出财产权。 但是当同一个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牧放、饲养他们的羊群时,他们就基于同意,就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纪,第十三章,第五节)

    ,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地方去。 以扫也是以同样的理由离开了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创立属于他自己的家业(《旧约》创世纪,第三十六章,第六节)。

    39。由此可见,我们不必假定亚当有对全世界的排斥一切其他人的个人所有权和财产权,因为这种权利既无法证明,又不能从其中引伸出任何人的财产权;而只要假定世界原来是给予人类子孙所共有,那么我们就能看到劳动是怎样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为了他们个人的用途,享有明确的产权,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权利的怀疑,亦不可能有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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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发生。40。劳动的财产权是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这个说法在未经研讨之前也许会显得奇怪,其实不然。 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 但是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一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可以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 我认为,如果说在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这仍不过是个极保守的计算。 如果我们正确地把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加以估计并计算一切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哪些纯然是得自自然的,哪些是经过劳动得来的——我们就会发现,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归之于劳动。41。关于这一点,美洲几个部落的情况为我们做了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土地富足而生活上的一切享受却是贫困的。自然对他们也同对任何其他民族一样,充分地提供了充足的物资——即能够生产丰富的供衣食享用之需的东西的肥沃土地——但是由于不是用劳动去进行改进,他们没有我们所享受的需用品的百分之一。 所以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行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42。为使这一点更为明朗化,我们只需研究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在未供我们应用之前的若干进程,便可懂得它们的价值有多少是从人类的劳动得来的。 面包、酒和布匹是日常所需而数量很多的东西。 然而,假如劳动不供给我们这些更有用的物品,我们的面包、饮料和衣服就只能是橡实、水和树叶或兽皮。 因为面包的价值高于橡实,酒的价值高于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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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匹或丝绸的价值高于树叶、兽皮或苔藓,这些都完全是由劳动和勤劳得来的。 一种是单纯靠自然供给我们的衣食;而另一种是通过我们的血汗和勤劳为我们准备的物资。 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看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但是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很难说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极小的部分;其价值是如此之小,以致使我们甚至把那些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不存在。这就表明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还要好,改进土地和正确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艺术。一个君主,如能贤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勤劳,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偏私,那很快就会使他的邻国感到压力。 但是这个问题下文再详细分析。再回到正在进行的论证。43。年产二十蒲式耳小麦的一英亩土地和在美洲的另一英亩土地,倘用同样的耕作方法,可以获得相同的收成,它们无疑地具有同样的自然的固有价值。 然而人类从这块土地上一年所能得的好处为五英镑,但是那块土地上,假如是一个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在这里估价出售的话,可能是一文不值;至少,我可以诚实地说,不到千分之一。 可见,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不存在价值了。 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绝大部分的。 因为一英亩小麦的麦杆、麸皮和面包的价值高于一英亩同样肥沃但却荒芜的土地所出产的产品的价值,所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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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都是劳动的结果。 不仅犁地人所费的力气、收割人和打麦人的劳累和烤面包人的汗水,都要算进我们所吃的面包里,就是那些驯练耕牛,采掘、冶炼铁和矿石,砍伐并准备所有木材来制造犁、磨盘、烤炉或为数甚多的其他工具的人们的劳动,只要是这种粮食从播种到制成面包所必需的,都必须计算在劳动的账上,并且承认它具有这样的效果。 但是自然和土地只能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 每一块面包在供我们食用之前需要勤劳提供并使用的东西,假如我们能够寻根求源的话,我们得到将是一张奇怪的物品清单——铁、树木、皮革、树皮、木材、石头、砖头、煤、石灰、布、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一切在船上应用的材料(船只运来了任何工人在工作的部分应运用的一切物品)

    ,凡此种种,几乎是不胜枚举,至少是过于冗长。4。由此可见,虽然自然的东西是让人共有的,但是既然人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 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仅仅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45。所以,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财产权;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绝大部分的东西依旧是共有的,至今它还是比人类所能利用的要多。 人类初期,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却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 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里由于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具有了一些价值)

    ,有些社会确定了各自的地界,并又以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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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它们社会的私人财产,因而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和勤劳所创造的财产——有些国家和王国之间以缔结的盟约的方式,明白地或者默认地放弃了对于原为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权利,从而根据一切的同意,放弃了它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权利的主张,于是明文的协议就在地球上的个别部分与地区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虽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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