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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剑桥中世纪史第3卷-第12节

小说: 剑桥中世纪史第3卷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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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国王会议(the King’s Council)、内阁(the Cabinet)、大臣(the Secret)。它包括十多个叫做“国务秘书”或“部长”的官员,这些官员秉承国王的谕旨行事。这一小团体或许包括一个王室成员,一个享有声誉的军人或教会高官,但更多的情况下是在国家的法律或财政机构受过培训的人。他们中的一个人或许位于其它人之上:像托马斯· 贝金顿(Thomas Beckington)和克兰麦那样作为“枢密大臣(Privy Secretary)”,或者像勃艮第公国的尼古拉斯·罗林(Nicholas Rolin)及其后的格朗维尔(Granvelle,1517年—158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的大臣)作为国务大臣,或者法国查理七世时代像埃提尼·什维利埃(Etienne Chevalier)及皮埃尔·德·奥依奥拉(Pierre D′Oriole)那样耿直、倍受喜爱的人,以及路易十一身边的奥利维埃·拉·代姆(Olivier le Daim)和布里松内(Briconnet)。这些统治者的私生活提供了一些“近代”性的细节,而通过统治者的情人或女主人在提升或降贬方面施加的影响,这种私生活又汇入公共生活。在这些人中间,有1460年前后卡斯蒂尔的贝特朗·德·拉·库埃瓦(Bertrand de la Cueva),法国的阿涅·索雷尔(Agnès Sorel,法国国王查理七世的情妇,法国第一位公开的情妇),更不用说亨利八世的妻子们了。当然,在国家发展的每一阶段,这都不新鲜:美男子菲利普甚至圣路易都受到过关系亲密的人的影响。随后,这些人将变成一个整体。


新老国王(2)  最后,统治者的司法是对其权力具最终决定性的因素之一。这方面旧系统让位于新系统。由于法国王室法律顾问以及像布瑞克顿这样的英国律师取得的成就,司法的本质概念有了进化。个人非委托原则(The principal of non…delegation to individuals)这一封建制度的支柱已经被同化。即使是在14世纪,当法国三级会议、卡斯蒂尔议会和英国议会强烈抨击王室专制时,他们并不反对统治者的司法垄断。随着罗马法的教育越来越普遍,古老的格言“国王就是法律” 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他们也意识到,尽管国王不委托司法,但他自身也不可能独自管理,同时公共司法由于组织上的缺陷也已陷入争议。当然直到“公共利益之争”,法国还有一些小贵族甚至亲王对他们古老的权利存有幻想(尽管向王室法官上诉事实上是有效的)。从那时起,唯有国王才能任命、罢免和指导那些以他的名义掌管司法的官员的观念逐渐被采纳。由于法律的执行与司法没有明确区分,当时的人们没有意识到滥用权力的危险。

这一次必须以英格兰为例:庄园法庭的民间司法与治安法官公共巡回审判表明人们对王室和普通的法律体系确实都非常熟悉,且这种法律体系不受私人利益的压力。王室巡回法官的工作是处理上诉或违约行为。但从13世纪以后,这种非常古老的体系——显然是欧洲所知的最“*”的体系(在人身保护令被引入之前——人身保护令是很久以后才引入英格兰的)——才被议会采纳。原则上这种逐渐变得非常固定的合作有两个目标:一是批准或否决统治者的财政要求,然后控制他对钱的使用;二是调查王室的行为。这导致爱德华二世时,这一机构位于统治者和其臣民之间,专门对治安法官解决过的法律案件进行审理。由于对代表地主、绅士、贸易城镇的议会参与者的任命处在一种非常规情形下,是阴谋的结果,这种政府统治的工具存在着变为政治、法律施压机构的风险,在理查二世的某些时期,这种情况的确发生过。这就是为什么兰开斯特家族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在1406年至1463年之间,对议会本身进行深层次的重组。首先是由治安法官和郡法庭实行机构选举,为此任命了64个贵族、乡绅和250个市民代表112个主要地区,这些地区的数目不能更改(在有荒废的村庄及圈地的时代,却有令人惊奇的计算错误)。随后在1453年,国王决定任命他自己为议会的领袖——议长,议会开始分裂,有些失衡,形成两个有明显区别的阵营:贵族与平民。最后在1463年,统治者保留了引入法案的权利,这就剥夺了议会统治的可能性。爱德华四世随后革除了议会的所有司法监督权,他在每一个治安法官身边都安插了王室的代表,一个死因研讯法官,由他起补充作用,然后取代老的郡法官。1478年,为了支持他重新获得王位后进行的对反叛的*,也为了阻止所有摆脱王室控制的企图,他创立了“星室法庭”负责政治案件以及许多其它够得上这种资格的案件。亨利八世随后设法使其宗教政治、战争野心或战争计划有效合法化,在军事与财政方面的状况比起海峡另一边的邻国糟糕的情况下,不单纯依靠强制,实现了对法律体系的完全控制。无法解释他是如何做到这些的。


新老国王(3)  法国的情况比较难限定。首先是在王国范围内,直到16世纪末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奥克一带)控制着自己的法庭的大领地和采邑,有时候甚至贵族(以纳税作为回报)还在行使对中小案件的司法权。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全国性司法体系难以迅速建立起来。法国的法官没有英国的治安法官那么大的权力,这意味着瓦卢瓦王朝的努力只在建立为各地采用的法律模式、程序的某种统一性方面(区别于只要有可能便通过打败封建领主,或给予大量的组织和个人上诉权利来削弱现存司法权利),以及在控制最高法院方面有效。1454年,路易十一坚持以通过蒙蒂斯…莱斯…图尔法令(Montils…lés…Tours)的形式起草一部新的普通法,后来证明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当1535年重申这一义务的法令颁布时,法令与当时正在争取的目标已相距甚远。在最高法院这一层面上,他取得几项较好的结果。事实上,13世纪从法庭里出现的单一的上诉机构尽管其可行性在增强,但很快就没有能力处理所有汇集到这里的案件了。许多成员都贪污受贿——这被称做“香料”,它加快或阻止特定案件的审理,除此之外,令人担忧的是法官和执事也能介入原告和国王之间,同时委派自己为真正的惟一的法律受托人。毕竟这才正是14世纪的三级会议所要求的。这意味着王室司法必须更接近原告。最高法院在1420年《特鲁瓦条约》签订之际分为两部分,一半在普瓦捷,另一半保留在巴黎,另外,自从1355年,法官会议、*官会议、刑事法庭、和三级会议分别在奥克的不同地方举行。这一切都在改革进程之后,改革最终产生了一个法律体系,这一体系适合即将形成的专制王权。1444年在图卢兹创建了一个最高法院,另外一个是1457年在格勒诺布尔(Grenoble),还有就是1462年在波尔多,1477年在第戎,1499年在鲁昂,1501年在艾克斯,辅助法院不算在内,它可以在蒙彼利埃或鲁昂准备财政报告。统治者同时尽力废除诸如“香料”这样的贿赂习惯,并且谨慎地监督地方法官的任命。王国也被分为四个大的财政区:奥依、奥克、诺曼底以及包括约讷(Yonne)的外塞纳。这样的划分原则上是为了有助于财政控制,但负责这些财政区的监督官——这时还没有这么叫——却要向国王报告所有事情。在波旁王朝之前,这一进程还未完成,是波旁王朝最终使其完善。但这里面所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却足以使我们原谅最后的几位瓦卢瓦国王,他们已经为未来奠定了基础。

帝国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因为它的确是一个由司法官负责治理的实体。统治者有时意识到这一点,但帝国议会,却从未能启动任何一种机构。许多亲王无意放弃其仰仗司法权而获得的权力和财富,帝国的皇帝也没有办法强迫他们放弃。直到1460年前后,受西济斯孟德(Sigi*und)的鼓励,一种巡回法庭半公开地实行,他本人参与其中。神圣法庭同盟(Vehmgericht)诞生于威斯特法利亚,其成员对抢劫犯、异教徒和暗杀者进行审判,以一种奇异的私法形式进行,虽然不合法但却完全有效。这一运动在波希米亚战争后渐渐消失。腓特烈三世确保帝国法庭在1495年成立,它属最高上诉法院,但1500年之后却没有人响应它的召唤。皇帝本人陷于奥地利的麻烦之中,在他41年的皇帝生涯中(1452年—1493年),他有29年置身其帝国之外,他如何领导一个高效的司法机构呢?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这一时期及其后许多事件,包括宗教改革及1525年的农*动。

一个国王,一个国家  当然,富裕和强大的统治者是众人注意的目标和敬畏的对象。当他威严地走过时看着他,在硬币(一种新的实践)上识别他的形象,在他的臣民的心目中,他充满了半神的魅力。他被诌媚之辈——这些人也惧怕失宠——所包围,被阿谀奉承之声压倒。印刷技术被用来为这种宣传服务,一种小册子广为散发。非凡者洛伦佐、路易十一、弗兰西斯一世、查理五世,尤其是亨利八世,效仿古代帝王,成为歌颂的对象。统治者的巨大画像到处展示,并出现在神秘剧中,人民付费观看这种演出。大约在1515年,在对理想君主的描绘中,伊拉斯谟和马基雅维利加上了对荣耀的爱好和对和平、正义作出贡献的个人特权。没有人对其性格挑剔,正是这些性格使得一个统治者区别并优于其他人:大胆查理酗酒二十年,路易十一滴酒不沾,洛伦佐或安茹的勒内写诗、作画,亨利八世是一个运动员,查理五世常年卧病,弗兰西斯一世因法国人沉溺于寻求刺激的奢华之中。我们距把统治者当作宗教信仰及王权崇拜仅一步之遥。

毕竟还有一步之遥。首先,毕竟国王仍能接近:人们可以在路易十一参观市场时遇见他;人们碰巧能看到弗兰西斯一世和亨利八世赤膊角力;查理五世可能会被误认为一个布商,而腓特烈三世在从特维的溃退中,不得不在暗夜中为一匹马讨价还价。埃斯科里亚尔(Escorial)的这种致命的香气还没有从西班牙飘送到欧洲其它地方。除此之外,民众认同的观念无论多么虚幻,却仍然没有消失。如果国王被授予一个神圣的职位,如同萨律塔蒂(Salutati)所描绘的“公民人文主义”,他占有这个职位当然凭血统,但也要依据他的臣民的意愿。他必须同他们协商,尤其是他需要他们出钱时。15世纪的君主不能不这么做,因而没有变成一文不名的帝王。我们刚刚看到英国议会是如何逐渐变成温顺的对王权的掩饰的,原则上保持代表形象,实质上已被国王主导。法国的情形或许更微妙一些,因为瓦卢瓦的财政问题迫使他们在14世纪常常——如果不是定期的话——举行三级会议,这里有的是尖刻难听的话语,但讲这些话的人一般是作出让步,并且至少产生了一种干预了共和政府事务的感觉。对一个正走向专制的君主来说,这是不能容忍的举止,但在法国国王最终甩掉他们之前,还有几乎3/4世纪的路要走。法国国王巧妙前行,一方面只召集地区性的三级会议,拿地区关心的问题来做出妥协,不涉及其它问题,接着将会议的目的限制为某一特定问题。这就是1439年、1444年、1454年、1468年和1470年查理七世和路易十一所做的。其间有几次,他们或者不召集三级会议,就像在狩猎权和膳宿税问题上,或者也听一听议会的劝告。只是在1484年,摄政王安妮(Regents Anne)和波茹的皮埃尔(Pierre de Beaujeu)感到有必要就解决已故的路易十一的事务所涉及的详细的程序问题,在图尔召开一次全会。就在这里,他们听到了激烈的诘责,这种责问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因为情况正在改善。在把这种谴责记录之后,他们解散了三级会议。1493年和1500年,有两次更为“技术性”的再结合,其后在1506年,在奥依有一次全会,路易十二谨慎地挑选了会议代表,摘取了“人民之父”的称号。接着沉默降临了。弗兰西斯一世太繁忙了,他的统治以发布大量革新性的法令为特色,这似乎表明这位统治者特别能倾听他的忠实的臣民的要求,至少是那些温和的要求,不需要人民大喊大叫。他感到他自己与国家是一体的。

的确,国家一词才刚开始具有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意思。它在根本上与中世纪格格不入,代表着这样的认识:一群男女,属于某一特定区域的实体,归属于同一个族群,共有一种语言,特别是承认同一个统治者——只有一个首领,各自的利益汇集为一种共同的利益。1512年真的达到了这一阶段吗?肯定没有,但他们正奔向那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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