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道论-第8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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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眼净)的命根的九种俱生色,在彼(眼中)的身十法、性十法的二
十业生色,由食等起(心等起、时节等起)等的三种以食素为第八的
二十四无执受色(非业等起的),如是为其他的五十三色。于耳界
等亦然。但于身界为(除了眼十法等的)其余的四十三色。然而也
有人说,(于身界)由时节及心等起(的色)各各加一声为九色,如是
共有四十五色。这样此等(眼等的)五净及它们的境的色、声、香、
味、触五种的十色为十界。其余诸色为法界。依止于眼及以色为
缘而转起的心为眼识界。如是二种(前)五识为五识界,三意界心
为一意界,六十八意识界心为意识界,如是一切八十一世间心为七
识界。与彼(诸识)相应的触等为法界。于是此(十八界)中,有十
界半为“名”;有七界半为“色”。如是有人由十八界而确知名色。
(4)(十二处的观察法)另一种人以十二处(确定名色)。怎样的
呢?即如在眼界所说的方法,除了五十三色,他只以眼净而确定为
眼处。同样的,以耳、鼻、舌、身界所说的方法而确定耳、鼻、舌、身
处。为它们的境的(色等)五法为色、声、香、味、触处。世间的七识
界为意处。与它相应的触等及其余的色为法处。如是此(十二处)
中,十处半为“色”,一处半为“名”。这样有人由十二处而确知名色。
(5)(五蕴的观察法)另一种人以更简单的蕴而确定(名色)。怎
样的呢?即于此身中,由四等起的(地水火风)四界,及以彼为依止
的色、香、味、食素、眼净等的五净、所依色、(男女)性、命根、及由
(时节、心)二等起的声,此等十七色是可得专精的完色及色色。
而身表、语表、虚空界、色轻快性、柔软性、适业性、积集、相续、老
性、无常性的此等十色是相(色)、变化(色)及区划(色),而非完
色及色色。因为此色的相,变化与区分之故而称为色。如是此等
一切的二十七色为色蕴。与八十一世间心共同生起的受为受蕴。与
彼相应的想为想蕴。行为行蕴。识为识蕴。这样色蕴为“色”,四
非色蕴为“名”。如是有些比丘由五蕴而确知名色。
(6)(简单的观察法)另一种人,则以最简单的方法而确定名
色。他以为一切色,即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如是简略地于此
身体而把握于“色”,同样的,他把握意处及法处的一部分为“名”,
即此是名,此是色,是为名色。
(二)现起非色法的方法
如果那瑜伽者以诸门(观察法)把握了色,而后去把握非色,然
因微细、非色不能现起,但他不可放弃重任(修行),必须把色数数
思惟、作意、把握、确定。当他对于色次第澄清、去结、而极清净之
时,则以彼(色)为所缘的非色法亦自明了。
譬如有眼的人,对不净的镜而看他的面相,然不见相,但他并
不以为“不能见相”而丢了镜,却数数摩擦,当他把镜擦得非常干净
之时,而他的相亦自明了。又如需要油的人、把胡麻粉放到桶内,
洒了水,经一二次的压榨,然不出油,但他并不丢掉胡麻粉,却加以
热水数数压榨,这样,他便压出清明的油来。亦如想把水澄清的
人,拿了迦答迦的子,把手伸入水缸之内,经一二次的摩擦,水
仍不能澄清,但他并不丢掉迦答迦的子,却数数摩擦,这样则污泥
沉落而水自清。
如是这比丘既不放弃他的重负,而对于色数数思惟、作意、把
握、确定。当他对于色次第澄清、去结、而极清净之时,则他的障碍
的烦恼沉落,如无浊泥之水,心得清净,对于以彼(色)为缘的非色
法亦自得明了。
此义亦可用其他的甘蔗(榨糖)、盗贼(的拷打成招)、牛(的调
御)、酪(作醍醐)及(烹)鱼等的譬喻来说明。
其次对于这样把握了极清净的色(的瑜伽)者,则由触、受、或
识的三种行相而现起非色法。怎样的呢?
(1)(由触现起非色法)先说有人,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等的
方法而把握诸界的,最初现起冲击的触,与彼相应的受为受蕴,想
为想蕴,与触俱的思为行蕴,心为识蕴。同样的,于发中,以地界有
凝固的相……乃至于入息出息,以地界有凝固的相(等的方法而把
握诸界者),而最初现起冲击的触,与彼相应的受为受蕴……乃至
心为识蕴。如是由触而现起非色法。
(2)(由受现起非色法)有人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的,现起享受
彼所缘(地界)之味的受为受蕴,与彼相应的想为想蕴,与彼相应的
触及思为行蕴,与彼相应的心为识蕴。同样的,于发中,以地界有
凝固之相……乃至于入息出息,以地界有凝固之相者,现起享受彼
所缘之味的受为受蕴……乃至与彼相应的心为识蕴。如是由受而
现起非色法。
(3)(由识现起非色法)有人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的,而现起知
识所缘(地界)的识为识蕴,与彼相应的受为受蕴,想为想蕴,触与
思为行蕴。同样的,于发中,以地界有凝固之相……乃至于入息
出息,以地界有凝固之相者,现起知识所缘的识为识蕴,与彼相应
的受为受蕴,想为想蕴,触与思为行蕴。如是由识而现起非色法。
兹当说明:于发等的四十二界的部分中的各各四界,则以同样
的方便,即于业等起的发,以地界有凝固之相等的方法,而于其他
的眼界等的色的把握之门,则以完全不同的方法。因为对于如是
把握了极清净的色的人,由三种行相而得明了于非色法,所以只有
由把握清净之色者而能作把握非色的努力,实无其他之人。如果
现起一色法或二色法之时,便舍色而取非色,则将退失业处,如于
地遍修习的解释中所说的山顶之牝牛相似;若以把握极清净的
色而作把握非色的努力者,则得使业处增长广大。他这样由触等
所现起的四种非色蕴而确定为“名”,为彼等(非色法)的所缘的四
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而确定为“色”。
他这样把十八界、十二处、五蕴一切的(欲,色、无色的)三地之
法而确定为名与色二种,正如以剑劈开箱子或破裂多罗树干以为
二相似,于是他获得结论:除了名色之外,更无其他的有情、补特伽
罗、天或梵天等。
(三)依经典及譬喻而确定名色
他既然以如实自性而确定了名色,为了更舍有情及补特伽罗
等的世间之想,为了超越对有情的痴迷,为了置其心于无有痴迷之
地,依诸经典,确定“只是名色,而无有情及补特迦罗”,并以比喻而
确定(名色)。即如这样说:
譬如部分的结集说为车,
有了诸蕴而成有情的假名。
他处说:“贤者,譬如因为以木材为缘,以蔓为缘,以泥为
缘,以草为缘,围盖空处,故名为屋,如是诸贤,以骨为缘,以腱为
缘,以肉为缘,以皮为缘,围盖空处,故名为色”,他处又说:
仅为苦之生,苦住与苦灭,
除苦无有生,除苦亦无灭。
如此曾有数百经,但说名色,而无有情及补特伽罗。是故譬如
车轴、车轮、车厢、车辕等部分集成一形之时,说它为车,依第一义
说,于一一部分去观察之时,则无有车;亦如木材等的造屋材料,围
盖空间而成一形之时,而名为屋,于第一义中,则无有屋;又如手
指、拇指等形成一相,而说为拳,譬如胴、弦等名为琵琶,象、马等名
为军队,城墙、房屋、城门等名为城市,干、枝、叶等形成一相之时,
而名为树,于第一义中,一一观察之时,则无有树,如是仅于五取蕴
存在之时而名有情及补特伽罗,于第一义中,观察一一法,则无执
着者的所谓“我”或“我是”的有情,只是第一义的名色而已。作如
是观者的见名为如实之见。
其次如果舍此如实之见而执有“有情”者,则认为(自己)有灭
或不灭。认为不灭者则堕常见,认为灭者,则堕断见。何以故?因
为没有为彼(有情)出生的其他之法象从乳出酪那样的,所以那执
“有情为常”者名为滞着,执“有情为断”者名曰过度。
世尊说:“诸比丘,为二种恶见缠缚的天人,或者滞着,或者
过度。唯具(正)眼者而见(真实)。诸比丘,如何为或者滞着?诸比
丘,即乐于有,喜于有及悦于有的天人。若对他们说有之灭的法时,
则心不踊跃、不欢欣、不安住、不信解。诸比丘,是为或者滞着。诸
比丘,如何为或者过度?即有人为有所逼恼而觉羞惭厌恶、欢喜无
有,以为此我于身坏死后,是断、是灭,死后更无存续,故为寂静、胜
妙、真实。诸比丘,是名或者过度。诸比丘,如何为具(正)眼者而
见?诸比丘,兹有比丘,见五蕴如实,既见五蕴如实,便为它们的厌
离、离贪与灭而行道。诸比丘,是为具眼者而见”。
所以譬如木偶,是空、无命、无力,但由于木与线的结合而行而
止,看来似乎有力、会动;如是当知此名与色,是空、无命、无力,但
由于相互的结合而行而止,看来似乎有力、会动。古人说:
实际只是名与色,
没有人和有情的存在;
空如造作的木偶,
一团苦,如草木。
而此(名色)不但如木偶,亦应以其他的芦束等的譬喻来说
明。即譬如二芦束,互相依止而立,此一为另一的支持,一束倒
时,另一亦倒;如是于五蕴有中,名色互相依止而生存,此一为另一
的支持,由于死,此一倒时,另一亦倒。古人说:
名色一双是互相依止的,
一破坏时则两缘都破坏了。
譬如由于以棍击鼓而发声之时,鼓是一物,而声是另一种,鼓
与声是不相混杂的,于鼓无声,于声无鼓。如是依于称为所依、(认
识之)门的所缘的色而起名时,色是一物,名是另一种,名与色是不
相混杂的,于名无色,于色无名;更如依鼓为缘而发声,依色为缘而
起名。古人说:
以触为第五的(识、受、想、思、触)不从于眼生,
不从色生,亦不从(眼、色)两者之间而生。
有为诸法由因缘而生,
譬如由于击鼓而发音。
以触为第五的不从于耳生,
不从声生,亦不从两者之间而生……。
以触为第五的不从于鼻生,
不从香生,亦不从两者之间而生……。
以触为第五的不从于舌生,
不从味生,亦不从两者之间而生……。
以触为第五的不从于身生,
不从所触生,亦不从两者之间而生……。
有为诸法不从所依色而生,
亦非从诸法处而出生。
有为诸法从因缘而生,
譬如由于击鼓而发音。
于此(名色)中,名是无力,不能由自己的力量转起,不食、
不饮、不说、不作(行住坐卧的)威仪。色亦无力,不能由自己的力
量而转起,不欲食、不欲饮、不欲说、不欲作威仪。但色依于名而转
起,名依于色而转起。由于名的欲食、欲饮、欲言、欲作威仪之时,
而色食之、饮之、言之、作诸威仪。
其次再引用这譬喻而说明此义:譬如生盲者和跛子,欲去他
方。生盲者对跛子说:“我能以两足行其所行,但无眼睛以见高低”。
跛子对生盲者说:“我能以眼睛见其所见,但无足以向前向后”。生
盲者非常满意,即负跛子于自己的背上。跛者乘于盲者的背上指
导他说“离左边走右边,离右边走左边”。这里生盲者无力,不能依
自己的力量单独而行,而跛子亦无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单独而
行。但他们互相依止,则非不能步行。
如是名亦无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生起,而行其种种的工作;
色亦无力,不能依自己的力量生起,而行其种种的工作。但它们互
相依止,则不能不生起或转起。所以这样说:
不能由自己的力量而生,
不能由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