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净道论-第6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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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由于这三字的结合,便成色的包括无余之义。然后开始对此色作过去等
的分别——即此色,有的是过去的,有的是未来的各种差别。受等亦然。
此中:先说此色,依于世、相续、时、刹那的四种名为“过去”。“未来、
现在”也是同样的。
此中:(一)先就“世”说,即于一个人的一有的结生之前为过去世;在死
的以后为后世;在两者之间的为现在世。
(二)依“相续”说,由于同一时节等起的色及同一食等起的色,虽系前后
持续而起,亦为现在相续;于(现在的)以前所不同的时节及食等起的色为过去
相续;以后的为未来相续。心生的色,则于同一路线、一速行、一三摩钵底等起
的为现在相续;在此以前的为过去相续;以后的为未来相续。业等起的色,依相
续没有过去等的各别;因为那(业等起的色)只是由时节、食及心等起的诸色的
支持者,当随(时节等起的色等的过去等)而知此(业等起的色)的过去等的分
别。
(三)依“时”说:即依于一须臾、朝、夕、昼、夜等的时间中相续而起的
色,彼等的时为现在时,从此前面的为未来时,在此后面的为过去时。
(四)依“刹那”说:即由于生住灭的三刹那所摄的色为现在;从此前面的
为未来;在后面的为过去。或以有过的因缘作用的色为过去;已尽因的作用而未
尽缘的作用的为现在;未曾达成(因缘)两种作用的为未来。或者在行其自作用
(地能坚持等)的刹那为现在;从此前面的为未来;在后面的为过去。这里只有
刹那等说是非差别的(正义),余者(世、相续、时)是差别的(借喻的)。
“内、外”的差别,已如前说。这里也是以个己为内、以他人为外。
“粗、细”之别,已如前说。
“劣、胜”之别,有差别(借喻的)及非差别(正义)二种。此中:比较色
究竟天的色,则善见天的色为劣;而此善见天的色比较善现天则为胜。如是乃至
地狱有情的色,当知从差别而比较胜劣。其次依非差别说,那不善异熟识生起之
处的色为劣,善异熟识生起之处的色为胜。
“远、近”亦如前说。这里亦当依处所比较而知远近。
“集结为一起”,即上面以过去等句各别显示的一切色,以汇集聚起来,成
为称作变坏相的一种状态,总名为“色蕴”。这便是经文之义。
依于此说,即指一切的色,于变坏的特相中集聚起来为色蕴,并非于色之外
另有色蕴。
(受蕴等)与色同样,而受等亦于觉受的特相等集聚起来为受蕴等,并非于
受等之外另有受蕴等。
其次于过去等的分别,这里亦依相续及刹那等而知有受的过去、未来、现在
的状态。此中:先“依相续”说即属于一路线、一速行、一等至所摄的受及于一
种境而起的为现在;在以前的为过去,在以后的为未来。次“依刹那等”说,即
属于(生、住、灭)三刹那所摄的、及在前际后际的中间而行自己的作用的受为
现在;在以前的为过去,在以后的为未来。
“内外”之别,当知亦依个己等而说。
“粗、细”之别,当依种类、自性、人、世间及出世间而知,即如《分别
论》所说“不善受为粗,善及无记受为细”等的方法。
(一)先就“种类”说:不善受,因为是有罪行之因,是烦恼热苦的状态,
是不寂静的习惯,所以比较于善受则为粗;又因为是有造作故,是有(为结果
而)努力故,有取得异熟故,是烦恼热苦的状态及有罪之故,比较异熟无记受则
为粗;只因为是有异熟,是烦恼热苦的状态,是障害及有罪之故,比较唯作无记
受则为粗。其次善受及无记受,恰恰与上述相反,所以比较不善受则为细。又善
与不善二种受,因为有造作,有努力,能取异熟之故,比较二种无记受又为粗。
恰恰与上述相反的二种无记受,比较彼等(善、不善受)则为细。如是先依种类
而知粗细。
(二)“依自性”说:苦受、因为无乐、不静、烦扰、恐怖及为他所克胜之
故,比较其他(乐、舍)二受为粗。其他的(乐、舍)二受,因为是乐、是寂
静、是胜、是适意及中庸之故,比较苦受则为细。其次乐与苦的二受,因为不
静,烦扰及明了之故,比较不苦不乐受则为粗。那(不苦、不乐受)恰恰与上述
相反,故比较前二者为细。如是当依自性而知粗细。
(三)“依人”说:不入定者的受,因对种种的所缘而散乱,故比较入定者
的受为粗。与此相反的(入定者的受)则为细,如是当依人而知粗细。
(四)“依世间及出世间”说:有漏的受为世间。那有漏受,因为是起漏之
因,是为瀑流所流,为轭所轭,为缚所缚,而至取着及杂染之故,是凡夫所共之
故,比较无漏受则为粗。而无漏受与此相反,故比较有漏则为细。如是当依世
间、出世间而知粗细。
这里以种类及自性等的分别,应该注意避免其(粗细的)混杂。虽然与不善
异熟身识相应的受,依种类说,因无记故为细,但依自性(人、世间、出世间)
等说则为粗。即如这样说:“无记受为细,苦受为粗。入定者的受为细,不入定
者的受为粗。无漏受为细,有漏受为粗”。亦如苦受所说,而乐受等依种类说虽
为粗,依自性等则为细。因此依种类等没有混杂,当知诸受的粗细不混。即所
谓:无记受依种类说,则比较善与不善为细。可是这里不应作如是自性等的分别
说:“什么是无记?它是苦受吗?乐受吗?它是入定者的受吗?是不入定者的受
吗?它是有漏受吗?它是无漏受吗”?其他的一切处也是这样。
更依这样的语句:“或依彼此的受,互相比较,而知受的粗细”,甚至于不
善等中,嗔俱受,因为如火烧自己的所依(心依处)一样,故比较贪俱受为粗;
而贪俱受则比较为细。于嗔俱受中,亦以决定有者为粗,不决定有者为细。于决
定有者的受中,亦以劫住(生存一劫)者的受为粗,余者为细。于劫住者的受
中,亦以无行的为粗,有行的为细。其次于贪俱的受,与见相应的为粗,余者为
细。于见相应的受中,亦以决定、劫住、无行的为粗,余者为细。总之,不善的
受,能产生许多异熟的为粗,产生少异熟的为细。善的受,则产生少异熟的为
粗,产生许多异熟的为细。
还有:欲界的善受为粗,色界的为细;无色界的受更细;出世间的受再细。
于欲界的善受,施所成的为粗,戒所成的为细;修所成的更细。于修所成受中,
有二因的为粗,有三因的为细。于三因的受中,有行的粗,无行的细。于色界善
受中,初禅受粗……乃至第五禅受为细。于无色界善受中,空无边处相应受为粗
……乃至非想非非想处受为细。于出世间善受中,须陀洹道相应受为粗……乃至
阿罗汉道相应受为细。同样的,关于各地的异熟,唯作的受,依苦等、不入定者
等、有漏等的方法,与所说的受中一样。
依处所说,地狱的苦为粗,畜生界的苦为细……乃至他化自在天的苦为细。
犹如苦受,而乐受亦宜就一切处类推而知。
依事物说,任何由劣的事物所起的受为粗,由胜的事物所起的受为细。
次依“劣、胜”的分别,当知那粗的受为劣,而细的受为胜。
其次关于“远、近”之句,在《分别论》曾作此等分别:“不善受与善及无
记受隔远;不善受与不善受接近”等。是故不善受,因为是不同分,不相合,不
类似,故与善及无记受隔远;同样的,善及无记受与不善受隔远。其他一切类推
可知。不善受,因为是同分,类似,故与不善受接近。
这是详论受蕴的过去等的分别。
(2)(关于五蕴的抉择说)对于与诸受相应的想等(三蕴),亦当以同样
的方法而知。既然知道了这些,更应该:
为了欲于诸蕴而得种种智,
一以次第,二差别,
三不增减,四譬喻,
五以二种的所见,
六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当知此等正确的抉择。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舍断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
次第,以及说法的次第等种种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罗蓝,
羯罗蓝后頞部昙”。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见舍断法,以修舍断法”,此等是“舍断的次
第”。“戒清净……心清净”,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此等
是“地的次第”。“四念处,四正勤”或“施说、戒说”,此等是“说法的次
第”。
于此等之中,先说这里不合于生起的次第,因为诸蕴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罗蓝
等那样确定前后的。舍断的次第也不合,因为善与无记应不舍断之故。行道的次
第亦不适合,因为不善不可作为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适合,因为受等是包摄
于四地之中的。只有说法的次第是适合的。即世尊对不分别五蕴而起我执的应该
化导的人,欲令他们脱离我执,为示(五蕴)积聚的区别,并欲使他们获益及容
易了解起见,故最初对他们说眼等之境而较粗的色蕴。其次说有觉受于好与不好
的色的受,有觉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说如是把取于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说由于
想而行作的行。最后说彼受(想行)等所依止及为彼等之主的识。如是当知先依
次第而抉择。
(Ⅱ)“以差别”,即依蕴与取蕴的差别。什么是它们的差别呢?“蕴”是
普通无差别而说的;“取蕴”,因为是有漏与取着的对象,所以是差别说的。即
所谓:“诸比丘!我对你们说五蕴及五取蕴,汝当谛听。诸比丘,什么是五蕴?
诸比丘!那任何色,过去、未来、现在……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色蕴。那
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识蕴。诸比丘,此等名
为五蕴。诸比丘,什么是五取蕴?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
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色取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或近的,有漏
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识取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取蕴”。
在此经中:受等是有无漏的,而色是没有无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义,
是适合于蕴的意义,故说为蕴;此色由于聚义及有漏之义,则适合于取蕴,故说
为取蕴。可是受等在蕴中说是无漏的,在取蕴中说是有漏的,在这里的取蕴,当
知是“取着之境的蕴为取蕴”的意义。然而在这里(清净道论)是把此等(蕴、
取蕴)一切总括一起而单说为蕴的。
(Ⅲ)“以不增减”,为什么世尊只说五蕴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为
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此五
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一)于各种的有为法中,依其同分及总括为一起
的方面说: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
蕴,如是想等也一样。所以说“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于
我与我所执的对象中以此色等五种为最上,即所谓:“于现存的色中,由于取色
而住着于色,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于现存的受
中……想中……行中……乃至识中,由于取识而住着于识,生起这样的见:‘这
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所以说“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
故”。(三)关于其他所说的戒等的五法蕴,他们都包摄于这行蕴之中。所以
说:“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如是当知依不增减而抉择。
(Ⅳ)“以譬喻”,色取蕴如病院,因为它是象病人的识取蕴的基地(所
依),门(根),所缘(境),有住所的意义之故。受取蕴,因起苦痛之故如
病。想取蕴,因为由于欲想等而起与贪等相应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