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神学(章力生)-第2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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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乎人性。此说之妄,我们在上文论人类上帝的形像时,已加批判,都可引用,故不复赘。照圣经的真理,人的邪情恶欲,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俟其现诸行为;而且还是万恶之源!凡此容俟下文,加以详论。
五、圣经对罪的教训1.罪恶一般的概念——在改教运动之时,教会并未从哲学上来确定罪的性质。他们既非以罪视为一种缺陷,也非仅为人类的自私自利;又非为一种不可避免之事;他们乃是基于上帝的话语,从道德的属灵的意识上决定他们的教义,认为是违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这个定义,无论路德宗改正宗,都表赞同。兹再进加分论。
2.罪乃特殊的邪恶——常人往往把邪恶和罪恶,混为一谈,实非确当,邪恶(evil)一词,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属于物质的或身体的;一为伦理道德的。前者乃为一种不幸的祸害,并非罪;后者才是罪,且严格言之,即就伦理道德的意义而言,邪恶和罪,仍有分别,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恶。圣经里面,关于罪的名词,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标」(missthemark),乃含偏离正道之意。‘Arel’和‘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轨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违法乱纪,不忠于合法的当权者以及犯上作乱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恶之意。复次‘Ashan’乃内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与叛逆之意;‘Aven’乃指虚荣浮夸之意;‘Avah’乃指偏斜堕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这些意义。从圣经中这些字来看,可见均含伦理道德的特性,绝无容疑。而其义并非消极的,并非软弱、缺点、不完善。凡此均无道德上的责任,而乃积极的敌挡上帝,违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类故意挑选的邪恶之道,乃有无穷的祸患(创三1-3;罗一18一32)。
3.罪有绝对的特质——在伦理道德方面,善和恶,乃是绝对分殊的;二者无中立的余地。两者的转变,不是数量的,乃是本质的,罪不是不够好或次好,而乃为绝对的恶。圣经不容其有中立的余地。摩西呼天唤地,陈明生死祸福之理(参申三○15一20)。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劝导,要世人从灭亡之路转回来,离恶行善,出死入生。公义与邪恶,绝无妥协之余地,中立的可能。世人于正路和邪道之间,不容徘徊中立。主耶稣明白宣称:「不与我相合的,就是敌我的」,「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因此我们可以说,罪乃是违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为与活动,在上帝之前,人心实都有罪。苦的水,乃从苦的泉源而来;坏的果子,必从坏树而来,此理乃不言而喻。4.罪与上帝的律法——世界人类,无论在何时代,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认乃有一位比他们更高的,在他们以上。无论何种思辨哲学,都不能否认这种本能的,直觉的想法。倘使他们不认识真神,他们必须要造各种假神,作他们崇拜的对象;然而倘使一旦圣经里的上帝观,传入他们的心,则他们便无由漠视,「无可推诿」(罗一20)。因为上帝的话必令其理智与良知折服,并使他们的谜,得到答案。从此便恍然大悟,不但他们心中的想望,获得满足,且复要遵从他,而他的品德和行为,都要向它负责。正如地心吸力把地球坚系在它的轨道,我们的德性也使我们要归顺上帝,要向上帝负责。因此罪与律法乃有关系。律法不是由我们制定的,更非我们的意见或概念,亦非单是理知,而乃为上帝的本性和旨意。这种律法必须是完善无瑕的,必令人类的德性与行为与上帝的本性与旨意完全相合。我们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上帝;也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邻舍。复次,所谓完善无瑕,必须完全无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这是圣经的道理,也是我们良心的教训。每一个人,至少每一个基督圣徒,倘使他亏缺了上帝的荣耀,不符合他的形像,便要自觉有罪;倘使他冷酷无情,缺乏热忱,忧闷烦恼,不谦卑,不感恩,不温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双重的意义——罪乃有双重的意义,从公义而言,乃有犯法之意;从上帝的圣洁而言,则又有败坏堕落之意。这两重意义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来。从犯法的意义说,则必须受审判,因为违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则必被定罪,而受刑罚。仅从犯法的意义说,复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则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点、劣迹,以及其他该受刑罚的事。神学家达勃耐氏(Dab…ney)称之为「潜在的罪」(potentialguilt)。还有在公义的要求上必须加以处罚的事,达氏称之为「真实的罪」(actualuilt)。前者乃与罪有关,不可分开,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后者(从上帝的圣洁而言),则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赎,满足公义的要求,则可以消除。其次,从败坏的意义言,此则因人类本性的堕落,每一个世人都无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个人,生活的实情。由于人类始祖亚当的堕落,因此每一个人便生而有堕落的天性。「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因为世人都……亏缺了上帝的荣耀」。「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三10、23,五12)
6。罪乃在人心之内——罪非在灵魂里面,而乃在心内。经云:「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学把心作为灵魂的主要机构。从这个中心,发出其力量,施展其作为,影响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体。当「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罗五12),心便在内加强意志的力量,决定取舍。此与圣经的道理,乃相符合,「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六45)「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太一五19,并参耶一七9;来三12)7.罪不尽限于行为——因此罪不仅仅限于外表的行为,并且包括有罪的习惯以及心灵深处邪恶的思念。这三者乃有彼此交织的连环的关系。有罪的品格,乃为有罪习惯的根基;二者复于行为上表彰出来。复次,有罪的行为,如果一犯再犯,习以为常,不以为非,便造成有罪的习惯;而有罪的行为与情操,又从其败坏的本性而来。上节所论和本节可互相发挥,因为人的本性与品格,实在坏到极处。所以一切罪恶,并非限于动作、活动和行为,而又在其内在的本性与品格。有罪的习惯与有罪的行为,两者的分别,教会自始即加承认。从主的教训有关树和果子的分别,也可看到邪恶之心,与邪恶的行为,两者乃有分别。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于情操和品性。
卷六 救恩论 第肆章 原罪的转嫁
壹绪论基上所论,我们可知,「世人都犯了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23)世人的本性,乃是堕落的,有罪的,「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始祖犯的罪,乃是普世人类最初的罪,因此,「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我们要进而推究始祖亚当的罪和整个人类的堕落,犯罪和受审判,两者的关系。圣经指示我们,「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五19)。因此,亚当实为世人的罪源,乃是罪魁祸首;因一人犯罪,众人都被定罪(参罗五16、18)。因为亚当犯罪,世人便生而堕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就如圣经所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因为我们「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弗二2一3)于此便发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并未亲身故意犯罪,而把始祖亚当的罪归到我们身上呢?圣经对于这个问题,对我们宣称:「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一五22)。因为亚当和他的后裔乃为一体,因为他们在机体上是合一的;亚当的罪,就是全人类的罪。
始祖亚当的罪,转嫁到我们身上,许多学者为了辩明上帝的公义,便产生许多学说,其中诸说,却未臻妥善,且有偏差。我们当进而择其值得研究的,加以检讨。这些学说,概可分为三类:一为伯拉纠派;二为半伯拉纠派;三为起而加以驳斥的奥古斯丁派。兹请分别加以论列。贰伯拉纠派的学说一、此派学说的要旨
此派基本的见解,便是认为人乃是一种负责的动物。因此每人在其本性上以及在其地位上,照他自己的功过,向上帝负责,与他人无关。照此见解,则人的败坏,不能转嫁给他人;如果一人败坏,可转嫁与人,则上帝便不公允。上帝亦不能使人作不能做的事。因此为求保住上帝神圣的公义,吾人必须相信,每人出生之时,必有其和亚当没有犯罪堕落以前的地位,乃是自由的,负责的。每一个人,乃是一个分开的单位,彼此之间没有何物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唯一可以影响他人的方法,乃是藉着榜样,但并无压倒的力量。同样的道理,公义也不能转给他人;亦不能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没有何人可以代表他人站立在上帝面前。各人担他自己的担子。亚当所遭遇的,对他以后的人,毫无影响;亚当犯罪堕落,不能使其后裔因其定罪。二、赞同此说的理由
(1)此派重视人的责任,此乃各人自由的道德的作为;(2)此说非常动人,大足鼓励人类,使其乐观进取;(3)此说获得很多「好基督徒」的赞同拥护。伯拉纠本人乃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许多虔诚的苏西尼派人(Socinian)颇拥护此说。三、反对此说的理由1.此派有许多地方不合圣经。圣经虽说人是一种负责的动物,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他真理。圣经非常注重上帝的主权,世人的罪恶,人类的堕落。此派仅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于重生得救的道理不能持守,以是不久便大为变质。
2.此派对于人类罪恶的普遍性,不能加以圆满的解说,实乃与圣经大相抵触,倘使以为人是圣洁的,则为什么圣经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23)。伯拉纠说,世上确有完善的人,例如约伯、挪亚和苏格拉底。但伯氏对于圣经,只是断章取义。挪亚虽是义人,但却喝醉了酒,赤身裸体(创九21)。约伯虽「完全正直」;但乃为「自义」,所以经过试炼以后,便恍然悔悟,自承「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一1,四二5-6)至于苏格拉底,更不待论,伯氏对于后人关于苏氏的写作,恐并未过目。纵使在人的心目中,世上有所谓「完人」和「义人」,但我国朝野上下所崇拜的「完人」「义人」,「大成至圣先师」孔子,也自叹「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圣经说:「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3.伯氏对于所谓人类的责任,乃有根本的错觉,他误以为责任和人的才能,必须相等;倘因力所不及,那便没有责任。如是世人便可藉口「力不从心」,为非作恶,却可心安理得,以为无罪。果照伯氏之说,其结果一人愈陷于罪,便愈证其行善没有能力,他便愈觉没有责任;则罪魁撒但,它既完全无力行善,便将完全没有责任。但圣经指示我们,撒但必受最后的审判,「被扔在硫磺的火湖里,……他们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启二○10)观此,则自以为行善没有能力,并不能脱离罪的责任。法庭决不会饶恕醉汉所肇的车祸。此其所谓没有能力,乃为其自作自受;法庭绝不能因其喝醉了酒,便可怜他,饶恕他,让他逍遥法外。人类犯罪堕落,乃是罪,不能照此种学说,以为「无能」。罪人得蒙赦免,乃是上帝奇妙的救恩,并非因功而得,乃为上帝出了重价救赎的恩功;但决不能因其无能为力而托词赦免。譬如一个学生不肯读书,以致不能对答试题,教授不能因学生以为能力所限,就加原谅,此乃自明之理,属灵方面的事,其理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