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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节

系统神学(章力生)-第1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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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他的圣洁上有分。凡管教的事,当时不觉得快乐,反觉得愁苦;后来却为那经练过的人结出平安的果子,就是义。」

    二、永生的应许有些人以为圣经并无这种应许的明证,因此否认这种应许。这种否认,实乃信口开河,自证其妄。一则,圣经明明应许,「上帝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约壹五11)。二则,这种应许在字里行间,乃一再透露。三则,从各处经文来看,世人若能履行上帝公允宽厚,平易近人,轻而易举,人人能作的条件,无需吹灰之力,只需一转念间,即可得着永生的应许!「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罗一○10)况且当时始祖亚当,如果不违反上帝的话,他就有永生,根本不必死亡,易言之,他乃已有永生的应许,他的死亡,乃是他自取其祸(参创二16、17)。所以始祖当时已有永生。但这并非世人心目中的所谓长生不老的自然生命,这是血气的,乃和圣经里的永生性质不同。圣经里的生命的意义,乃是与神同在,与神交契;与神生命联合而共有的生命。这就是始祖亚当原来已有的生命;倘他能坚贞不移,得胜试探,他的生命便会提升到更高的境界。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神学家霍祺(Ch。Hodge)对这节经文加以解释说:「律法的原意乃是为要确保生命,却变成死亡的原因。」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世人得永生。此在罗马书十章五节乃有更明白的指示:「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尤有进者,加拉太书三章十一至十三节说:「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他不但受了咒诅,并且「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一7)。他乃是永生之道(约六68)。这乃都是因为「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这是全部圣经的中心,也是上帝「永生的应许」之明证,且为对那些否认圣经并无这种应许的事实的雄辩与明证。

    三、基督是保证主耶稣基督甘心乐意的承当实行上帝的旨意。他把自己放在律法以下。加拉太书四章四节说:「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因为主耶稣已替我们承担履行律法的责任,使我们不必履行律法而得生命。主耶稣降世,乃是为着替人类世祖亚当作成他所未能完成的事,并且乃是照工约的协定而作。准斯而观,就是从主耶稣所完成的恩工来说,恩约(CovenantofGrace)简直就是为着要完成工约的协定。主耶稣既然已履行了工约的条件,则世人只要归信主耶稣就可收获工约原有协定的成果。因此,我们乃有两条道路:一为生命之道,另一条乃为律法之道,那就要行了律法上的义才能得生命,但是照这一条道路已经失败,人不能行义得生命。因为照圣经所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罗三20一25)。所以唯独耶稣,是我们独一的救主,因为「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因为「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参提前一15,二5一6)「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四25)「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因为他已经定了日子,要藉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徒一七30一31)因此只有第二条路,就是信心之路,归信主耶稣基督作我们的救主,因他已经替我们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可赐我们永生,作我们的保证。

    四、亚当与基督从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至二十一节这段经文,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对比——「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么?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从这一个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亚当乃如基督一样,也是约之首。照保罗的道理,称义的要素,乃是主耶稣基督转嫁给我们的义,而无需任何善行或功德,就可白白得到。因为我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弗二8一10)。照这一个正确的对比,正如主耶稣基督的义,可以转嫁给凡是信他的人;照样,始祖亚当的罪,也要转嫁给他的后裔。准此而论,亚当和他的后裔乃有「约的关系」(CovenantRela…tionship)。因为经上记着,「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五14)

    叁工约的要素工约的要素可分四点来讲:一为工约的成员;二为工约的应许;三为工约的条件;四为工约的惩罚。兹分论之。一、工约的成员一方面是三位一体的上帝,创造天地万物的主,也是我们的主。在另一方面,乃是被他所造的,且要依靠他的亚当。两者之间乃有双重的关系,首须加以分辨;一为天赋的关系,一为工约的关系。

    1.天赋的关系(NaturalRelationship)——当上帝造人的时候,这一个创造的事实,就建立神人之间天赋的关系(或称先天的关系,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好比窖匠与器皿的关系(参耶一八章)。也好像至高统治者和其臣民的关系,后者不能有何要求,而须完全臣服。两者之间的距离乃是很远。神人之间,乃绝无交契之可能。这种比拟,其实并不适当,不足表达其真义。世人既为上帝的被造物,则在天赋的关系上,乃是在律法之下,而乃有绝对遵守的义务。如果违犯律法,固须受到处罚;但是倘使遵守律法,乃为理所应尔,亦为人之本分,并没有天赋之权,可以要求报赏。甚至他完全做了一切本分应作之事,也仅能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一七10)在这种天赋的关系上,世人并无任何因功而得的赏赐。但是虽然神人之间天高地远,有无限的距离,神人之间的生活,绝无交契的余地;却又因为上帝的慈爱,它造人的目的,就是要与人有这种交契,而且他所以照它们的形像,接着他们的样式造人(创一26),就已给世人有此交契的可能,在这个天赋的关系上,亚当就成为人类的始祖。2.工约的关系(TheCovenantRelationship)——在最初的时候,上帝显示他自己,他不但是超绝的统治者与立法者,但也是慈悲的天父,要为依靠他的生灵图谋平安与福乐。他并且屈尊降卑处在人的地位,与人为友,使人顺服他,以谋改善他们的景况。除了天赋的关系之外,他又宽厚地制定工约的关系。他和世人订立一种「约法」(Legel…pact),其中包含世人在其被造物的本性上应具的条件和应尽的责任;但同时又加上几种新的要素:(1)亚当被派为代表人类的首领。他可代表他的后裔行事。(2)亚当乃暂时处在考验的地位,要测验他是否甘心乐意把他的意志顺服上帝的意志。(3)藉着顺服,亚当得到永生的应许;且因此由于上帝宽厚的处理,得到某种有条件的权利。这个工约不但使亚当得到永生,而且藉着顺服,他的后裔也得到永生。二、工约的应许工约最大的应许乃是永生。一般否认工约的人,其一部分否认的理由,乃是以为圣经里面,并无此种应许的明文。但是关于这点,上文第贰段,第二点,已加辨明。再从经文作深入的透视,圣经里面虽然没有应许亚当永生明确的记载,惟是对亚当违约处罚的严重的警告,死亡的威胁,乃含有这种永生的应许与希望。当耶和华上帝吩咐亚当说:「园中各种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这一个宣称,其清楚的含意乃是说,倘使亚当遵守主的话,不吃禁果,他当然不会死;这并非因为亚当遵命而得的报赏,而乃是他在被造时候原来已经得到的生命。这一个含蓄的应许,并不是一种继续活着的一种平常的血气的生命,而乃为人生一种最高发展的永远不朽的极乐与荣耀。且在亚当被造的时候,既是照上帝的形像与样式,当然是一种绝对圣善的境界,乃是不受死亡律支配的,是永不朽坏,永远不死的。但是他还是在天路的初阶,还没有得到为他存留的最高的特惠与权益。他尚未提升到超越的境界,仍有为非作恶,犯罪与死亡的可能。他还没有达到圣善最高的程度,也还不能享受最丰盛圆满的人生。在人里面上帝的形像,还是有缺陷的,因为他还有得罪上帝的可能,会从善到恶,以致受死亡权势的支配。工约里面永生的应许,仅为使亚当得以除去其生命中的缺陷,从而使他人生进到最高完善的程度。当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这「活」字乃是指完善生命的意思。工约的主要原则就是,必须「遵行」,然后能「活」;这一个原则,圣经里面,从旧约到新约,一再反复申说,例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以西结书二十章十一、十三节两次申说:「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路加福音十章二十八节:「耶稣说:『你回答的是;你这样行,就必得永生。』」罗马书十章五节:「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加拉太书三章十二节:「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质言之,若不遵行,就不能活!

    三、工约的条件基上所言,工约里的应许,并不是无条件的。这个条件,厥为绝对的和完全的顺服。上帝的律法所要求的不能稍加迁就,上帝肯定吩咐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显然乃是一种测验,要看他是否完全顺服。除此以外,还要顺服写在心版上的上帝的道德律。这乃出自普通启示,人在本性上就知道的,无需超自然的启示。这乃是我国古语所说:「是非之心,人皆知之」。从本质上说,道德律无疑的乃像十诫一样,亚当也必知之,所异者,乃在其形式。现在道德律的形式,乃含有罪恶的意思,其主要的意义乃是负面的;可是在亚当那时,其性质乃是正面的,因为在他那时的良知上,还没有犯罪的可能。因此须加一个负性的诫命——「你不可吃!」(创二17)复次,上帝为要测验亚当真正顺服的心,乃是认为必须使其觉得他的诫命,乃是通情达理,并非任性独断的,亦非无关重要的,俾其心悦诚服。上帝诫命,所要求的,可说乃是集中在一个焦点上面,此乃为人类究竟应否对上帝绝对顺服,抑或要照人自己的私意判断。此乃工约的主要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曾加论列。关于这个问题,须牵涉到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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