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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论日本东亚地区主义的演变及其对地区经济合作战略的影响+-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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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东京方式+莱布尼兹式的两种组合14,最高裁除肯定这两种组合的合理性外,同时认为,即
使是东京方式+霍夫曼式之组合,虽可能导致算定的赔偿额过大,但也不能断定其为不合理的计
算方法。15

总而言之,赔偿死者间接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可谓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对这些一览无遗、面面
俱到,16也正基于此,各国都试图以判例、判解的形式丰富和补充立法上的漏洞。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17

 

赔偿应当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实际的扶养费来源(即直接受害人生前负担多少,
就应当赔偿多少);但无法证明受害人生前给付之具体费用18时则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进
行计算。 

对于给付扶养费年限的计算也是较为重要的,从各国包括日本立法普遍看来,一般对未成年包括
胎儿赔偿的时间是当其达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在中国即18岁);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被
扶养人(如老人、残疾人),一般应当为人口平均寿命与(受害人受侵害致死时)被扶养人年龄之间的
差额,但高龄的被扶养人(年龄已经超过人口平均寿命的),理论上应以其死亡为扶养终了的年限,但
因须先行计算并扣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才方便按继承法分割余下的财产,所以,对高龄被扶养人还是以
从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赔偿中先行扣出其生活费为宜,可大致将其扶养年限在立法上定为5…15年不等,


具体应在案件中考虑被扶养人的身体状况,由法官裁定。19

 

 

注释: 

①日本在司法中的认定亦是优先满足扶养请求,如东京地判昭和61年5月27日判决(判时1206…56),另外对间
接财产损失请求理论持继承说的日本学者也赞同该判例之立场。 

②虽然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仅限于父母、配偶、子女,但最判昭和49年12月7日判决也认可了被害人小姑的慰
抚金请求权,且日本学说上亦赞同对第711条作扩充解释。笔者以为,对于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视个案而
定,如有证据证明某亲属与死者关系一般甚至恶劣,司法实践中可以少赔甚至不赔,而死者近亲属以外但与其感
情甚笃且共同生活之利害关系人(如未婚妻或未婚夫等)有证据证明受有严重精神痛苦的,亦可作为权利主体,
此类第三人实际上可以拟制的方法视为死者之近亲属。 

③中国的立法普遍将其界定为最近三年,笔者以为这样规定是较合适的,因为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具有一定的代
表性,变动不会过大。 

④在此,要特别感谢导师孙鹏教授,他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相关的日文资料并帮助进行了部分翻译。 

⑤'日'内田贵等:《民法判例集》(债权各论),日本有斐阁,2004年版,第236页。 

⑥'日'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日本信山社2004年版,第254页。 

⑦'日'山口成树:《人身损害赔偿与可得利益》(总论), '日'山田桌生:《新现代损害赔偿法讲座》(6),日本评
论社,1998年版,第169页。 

⑧即使不雇佣替代劳动者,也可能产生商品、服务的追加购入费用;即使由其他家庭成员无偿地承担家务,对该
无偿承担仍可进行金钱评价;即使既不存在对被害人生前从事家务的有偿还或无偿地替代,又未产生商品和服务
的追加购入费用,虽不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但势必导致无人承担家务之不便,从而引发其他家庭成员的精神上的
损害。应当说,替代劳动支出(包括对无偿替代劳动的金钱评价)以及商品、服务的追加购入费用,性质上本为
积极损害,将其解释为可得利益难免牵强;而因无人承担家务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的不便与痛苦,性质上属于非
财产损害,解释为可得利益在理论上更不成立。尽管如此,最高裁仍坚持家庭主妇可得利益的构成,旨在实现赔
偿额计算上的方便并维持判例理论上的连贯性。 

⑨'日'吉崎直弥:“幼儿、儿童的可得利益”,《判例时报》(第268号),第152页。 

⑩'日'吉崎直弥:“幼儿、儿童的可得利益”,《判例时报》(第268号),第155页。 

11在小孩进大学的概率特别高时,也有判例予以考虑。如东京地判平成6年10月6日判决(交民集27…5…1378)、
仙台地判平成5年3月25日判决(交民集26…2…406)等。 

12'日'内田贵。《民法Ⅱ债权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年版,第390页。 

13'日'楠本安雄:《人身损害赔偿论》,日本评论社1984年版,第149页。 

14霍夫曼单利计算法:为算定n年后之金额A之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可得下式: 

 x+(x。r。n)=A 

x(1+rn)=A 

∴x=A/(1+rn) 

依莱布尼兹复利计算法:为算定n年后之金额A之现在价额x,利率为r,A金额为加以复利n年后之金额。 

 x(1+r)n=A 

∴x=A/(1+r)n

n年间每年应受领之金额A之现在的总计价额: 

x=A/(1+r)+A/(1+r)2+……+ A/(1+r)n

15孙鹏:“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甘肃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
61…64页。 

16“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公认之事实”,“因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而法律条文有限,欲以一次立
法而解决所有法律问题,实属不能。”更何况“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王泽鉴:《民法学说
与判例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17在此,不得不提及的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计算,虽然它已包含在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之中,但因
为在分割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金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此,笔者在此仍将其单列出来加
以探析。 

18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胎儿等将来应给付之扶养费在当前无法准确确定的情况。 

19另外,对死者的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因采一次性支付方式,故包含其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也是一次性计付,


故要以相同方式(即霍夫曼算式或莱布尼兹式)扣除赔偿金额的中间利息。 

 

 

(作者陈煜任职于云南省司法厅,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徐振华任职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主要从事民法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 臧志军 ) 


《德川宗教》:应用帕森斯理论研究历史的个案 

 

 

刘 军 

 

内容摘要 贝拉《德川宗教》一书,借助帕森斯化了的韦伯有关宗教与社会变化之关系
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日本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关系。本文不仅思考了贝拉的问题意识和该
书的理论背景,逐章分析考察了该书的重点,并且指出,由于其对帕森斯理论的高度依赖,
因而帕森斯理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也导致了该书的不足。 

关键词 德川宗教 贝拉 帕森斯理论 中心价值 理性化 

 

 

贝拉(Robert N。 Bellah)《德川宗教:现代日本的文化渊源》(Tokugawa Religion)一书是
现代化研究的早期重要成果之一,也是有关这一问题的名著。再读该书对于反思现代化研究
不无必要。 

笔者的讨论主要围绕王晓山、戴茸的汉译本展开。该版本的内容十分广泛,除正文外还
包括英文版前言、日文版前言与术语说明、汉文版序言、丸山真男对该书的评论以及参考文
献。这就比较完整地体现了贝拉关于书中主题的整个思考过程。 

本文分四个部分来介绍并评论该书:思考贝拉的问题意识和该书的理论背景;分别考察
他应用帕森斯理论研究韦伯命题的两个方面;总括全书,加以评论。 

 

一、问题意识与理论背景 

 

要理解该书,首先就应抓住作者的问题意识及其思考的理论背景。而阅读1957年英文
初版前言、1962年日文版前言及术语说明和第一章的意义正在于此。英文初版前言主要表
明了两点:该书是历史学与社会学在方法和研究人员的培养上进行合作的产物(正是因为这
一点,其被归入了以历史为基础的社会理论①);该书在方法论上高度依赖帕森斯理论。这
两点为理解该书指明了基本方向,即它是一个应用帕森斯理论研究历史的个案,而要深入理
解其意义就应考察帕森斯理论本身。 

在日文版前言中,贝拉一方面批判了与该书研究主题相关的既往研究。他认为关于日本


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关系有两种基本的解释类型,其一是唯心论解释;其二是唯物论解释;
由于作为其解释基础的社会学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它们歪曲了历史发展过程。他进而
指出,与唯物论解释认为阶级斗争是理解日本历史的关键不同,帕森斯理论“仅仅是以明显
地作用于现实社会进程的行动来思考价值的重要性……政治体制在其自身的功能和进程的
框架中发生作用,它受到经济或阶级斗争的影响,但绝非由它们所决定,并且它容易反映在
诸如价值和社会制度等诸多要素里”②。 

另一方面,阐明了他的问题意识和写作目的。书中提到: 

“我以为,近代日本史的显著事实在于:在非西欧国家中,只有日本是在传统领导权下
着手进行传统社会的急剧改革的,并能够全力以赴地开始那无法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依我看,
这一进程从任何意义上讲,都不是靠社会的革命因素的引导和促进的。因此,现代化的进程
是不能用那样的革命因素来阐释的,而必须用传统社会本身的结构来阐明。在本书中,我打
算阐明一下在任何非西欧式的传统社会里不能形成的、亦即日本自身能够完成其现代化进程
的那种传统社会的因素。与此同时,我还特别地强调了存在于日本传统社会中的许多理性化
倾向(用马克斯·韦伯的意思)。”③

第一章“日本的宗教与工业社会”,则进一步表明他的问题意识延续了马克斯·韦伯的
思路。书中提到: 

“在关于宗教与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的关系,尤其是与现代经济发展的关系,那些受到过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伟大著作影响的社会学家,自然会疑问:日本的实例中是否
也可能蕴涵着宗教的因素呢?坦率地说,问题在于日本的宗教中是否存在与新教伦理相似的
功能。这一问题因此将成为贯穿本书的尤富兴味的线索。我们将尽可能清晰地了解日本宗教
对普通国民实际上具有什么意义,同时将特别注意可能与现代工业社会的兴起有关的任何因
素。”④

然而他是在帕森斯理论的框架内来展开韦伯命题的。在日文版术语说明中他交代了书中
援用帕森斯理论的基本情况:在五对类型变量中抽取了普遍主义——特殊主义和资质——表
现这两对来引出帕森斯理论意义上的社会价值问题⑤;该书最重要的理论背景包括结合了类
型变量与行动维度的图式、结合了行动维度与社会系统的功能亚系统的图式,以及社会系统
的功能亚系统之间的界限互换,即它们之间的“输入”、“输出”关系这一图式⑥;说明了书
中应用到的帕森斯理论的“结构单位”(structural units)的性质,指出价值(values)、规范
(norms)、集体(collectivities)和角色(roles)这四个单位是按从一般到具体排列的。 

第一章则阐明了“现代工业社会”和“宗教”这两个概念。他指出,帕森斯理论认为以


美国为典型的现代工业社会以经济价值为中心价值,但是,并非所有的现代工业社会都以经
济价值为主导,因为政治理性化的过程具有足以与经济理性化的过程相比拟的作用。他认定
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实例,并以此作为解释日本从非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基本假设。 

 他还借用了保罗·蒂利希(Paul Tillich)的宗教概念,把它和韦伯的宗教理性化思想用
帕森斯理论重新做了阐释。他指出在传统主义社会里的宗教主要起禁锢的作用,而对“神圣”
的再定义产生了具有高度理性化的世界宗教或者“拯救宗教”(salvation religions),其对普
遍的行为理性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正如他所说: 

“简而言之,我们关注的是‘神圣’的定义及人对神圣的义务如何有利于经济理性化的
价值和动机的,以及政治理性化作为一个媒介过程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作用。”⑦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贝拉如何将帕森斯理论用于研究韦伯命题。 

 

二、日本传统社会结构与“德川宗教” 

 

贝拉应用帕森斯理论研究韦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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