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东亚地区主义的演变及其对地区经济合作战略的影响+-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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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民主党的矛,始终无法对抗自民党的盾一样,本质上无法形成对等关系。
从两党的政治纲领,及阶级基础这两个方面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民主党完全是自掘坟
墓,虽然也会因自民党一时的政治失误而有些政治转机的,但我们知道真正的政治机遇,完全不会
垂涎于一个没有特色与创新的政党。我们也可以有这样一个对比,现今,在国际格局中,单极与两
极都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而只有在一超多强的形势下,才能引领和构建一个和谐的国际
社会,而超级大国成为整个国际秩序的主体,虽无法任意规划整个世界,但仍可以在这个国际大家
庭中扮演家长的角色,可以一定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强国虽强,仍无法与超级大国对抗,
反而有时他们会结成同盟,共谋利益。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自民党在日本正是扮演了一个超级大
国的角色,它有坚实的执政根基,有可以被人民接受的执政纲领,以及广泛的群众基础,都决定了
它在日本的独一无二的超强的领导地位。而民主党的命运不得不像强国一样,虽然在不同的问题上
可以有自己的声音,但是仍然无法左右局势,同时实力的悬殊,使其很难翻身。
'1'高洪:《日本“有事立法”中的政治力学差窥》,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1' 李刚:《犁与刀…百年中日问题忧思录》, 中国三峡出版社,2006年,第65页。
三 、有事立法及2005年大选
(一)、有事立法
2003年6月6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案》、
《自卫队法修正案》等三项法案。这使本来在国内政治生活中朝野对立状态的自民、公明、保守、
民主、自由五个党派在“国家有事”这一问题上形成一股合力。这也是自“1955年体制”结束后的
十年中,自民党之外的政党统统汇集到自民党的麾下,这就清楚地标示出当前日本保守政治的基本
风向。从自民党与民主党之间的政治交易中,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在不同保守政党争夺政权的表
象背后,掩盖着保守政治中朝野双方“貌离神合”的本质属性。举凡决定国家道路的原则问题,从
旧自民党派生出来的各种新党最终总要同自民党形成一股政治合力,驱策日本在既定的道路上前
行。1
自民党与民主党之间的政治合作加深了在野党之间的裂痕,使民主党同社民党之间合作更加渺
茫。当然,保守政党在“有事立法”上的妥协、合作并未使双方争夺政权的斗争随之消失。但是,
民主党在争夺政权的道路上又为自已设定了无形障碍,在与自民党政策不断趋同的同时,不断地丧
失自身的立场,丧失自己争取政权的筹码。自民党是一个拥有半个世纪历史的大党,在日本拥有广
泛的阶级基础,长期以来,广大人民可以接受这样一个政党领导人民的国家,仍然拥护他作为日本
的最高统治阶级为人民服务,五五年体制以后,日本政党政治的局势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尤其在民
主党和自由党合并以后,民主党的力量不断壮大,日本政坛出现了两党对峙的趋势,但是,有事法
案让人们再一次认清了,两个政党之间关系的实质:
1、自民党与民主党完全没有摆脱貌合神离的本质,自民党对包括民主党在内的所有政党仍具
有压倒性的力量,及很强的制约作用。而且,民主党无法脱离保守主义路线,制订鲜明的政治方针,
树立明确的政治旗帜,这潜在的巩固了自民党政权的稳定性。
2、日本的传统文化在政治领域也是挥之不去的,在他们所谓的国家有事的情况下,不同政党
仍然可以放弃前嫌,可以统一思想。这里也反映日本的传统文化对政治的影响,日本人自古崇尚“大
和”的思想,崇尚“武士道”精神,在武士集团内部,绝对服从,上尊下卑,等级森严,成为武士
生命中的最高准则。2日本人可以为了一个认为有益于民族和国家的目的而趋同求和,可以放弃小我
顾大家,而有事法案被认为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国家的大事,求同存异是必然的结果。
可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自民党仍可以大行其道,在不严重地伤害民意的情况下,将仍然长
'2' 这里我所提出的第三条道路意思是在不依靠执政联盟,以及脱离原来的竞选路线,在全新的环境下,全新的思
维下走出的一条新道路。
'1'金熙德:《日本政治结构的演变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期把持政权。
(三) 小泉众议院选举
2005年9月11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解散众议院重新举行大选,由于此次大选是在参议院
否决邮政民营化法案的大背景开始的,所以,日本内外观察家普遍看好在野的民主党,而一般预测
大选将进一步促成自民党和民主党势均力敌的局面,甚至可能出现政权交替。但是大选结果却出人
意料,自民党所获议席竟比众议院解散前的212席增加84席,单独超过众议院半数议席,与公明
党31席相加共获327席,而在野党的得票数是,民主党113席、共产党9席、社民党7席、其它
24席。
此次大选的导火索是邮政民营化法案,而该法案对日本生活在农村的人口来说是有害无益,尤
其在交通不发达的北海道等地区。所以,大选结果出乎人们意料,可见自民党政权的稳定性是可见
一斑的,日本国内很多学者将小泉的政治豪赌认为是自民党执政生涯的结束,“砸烂”自民党的一
个绝好的机会,但大选有力地证明了自民党在日本的影响力,仍不是哪一个在野政党可以匹敌的,
具体看来: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自民党与主要在野党的对立焦点已经脱离意识形态这一点上,也就是说
不是保守与革新的对立,而是保守与保守之间的不统一,在很多问题上可以很容易达成一致;
其次,自民党对执政联盟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单独过半的结果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说法。它已
经可以在不依靠执政联盟政党的支持下单独掌握政权,所以自民党对日本政坛的影响丝毫没有减
弱,而是在第三条道路上不断增强。1
最终,自民党也扫清了党内异已,自民党派阀和利益诱导政治的进一步瓦解。通过整治一批、
扶植一批,使党内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现在,党内除了小泉所属的森派和新当选的83名“小泉宝
宝”议员外,其他派系都已经被严重削弱。2由此可见自民党在巩固稳定政权上又迈出一大步。
而再看刚刚过去的2006年大选,更让人深刻的体味到自民党作为执政联盟最大的党派,其总
裁已经顺理成章为首相。所以,有舆论称,在自民党把持政权的日本,自民党总裁的选举也就是日
本首相选举。
种种这些,我们可以知道,与其说日本走向两党制是可能并且已经萌芽的话,到不如说日本一
党优位制在不断强化,我们在不否认民主党在不断强大的同时,仍不得不承认自民党与社会党双方
势均力敌的对抗时代已经过去了,日本政党政治的平衡已经被打破。
四、结论
冷战以后,日本政党政治的最大特点是联合政权与自民党一党优位制的初露倪端,任何一个国
家政党体制的转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棘手的现实问题,而金权政治就成为
日本社会的政治隐患,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即“佐川事件”、“金丸事件”,成为自民党倒戈的导火索。
而自民党夺回政权之迅速,也让人们认识到,非自民党联合政权只是充当了一个让自民党空出时间
来调整内部问题的一个临时的替代角色。现如今,日本政坛的右倾化被视为日本的另一个社会隐患,
虽然现在我们仍无法确定它所带来的后果是什么,但是这种情况如不加以转化,对日本乃至整个国
际社会造成影响是可以肯定的,不可避免地成为日本政治格局大转变的一个潜在因素。
进入后冷战时代的自民党,出现了一代新生政治家,及时地适应了不同国际政治格局的需要,
同时,日美同盟合作的进一步加强,这样的外部的有利因素也加强了自民党在日本的执政根基,强
化了一党优位制,南开大学的徐长胜副教授对于一党优位制的本质内涵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一党
支配”与“多党竞存”辩证地统一为一个整体,即“一党支配”的前提是“多党并存”,“多党并存”
的结果或者其表现形式即“一党支配”。 这样可以很准确地诠释日本的政治格局,日本多党并存的
政党根源不断发展衍生出了一党优位制,而自民党一党独大的现实又必须是以多党制为基础,所以
我们说任何一个政治体制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两党制起源于英国,英国也是两党制发展最平稳的国家,英国具有适合两党制存在的历史渊源
及社会基础,也是经历了一个多世纪演变发展而来的。政党体制不断发展演变,是人类社会文明发
展的体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多方面的因素会对其产生影响。日本也是
如此,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也会成为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础。稳定
的内外局势必然也会带来稳定的国内政治局势。而从我们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可以认识到,自民党
可以稳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党内稳定发展,而这一切都使得民主党相形
见绌,政党体制的转变仍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民主党发展的步伐还远不及自民党前进的速度的时
候,日本多党体制下的一党优位制仍将长期、稳定地存在、发展。
(作者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郭定平)
以日本司法判例为视角探析生命侵权中
间接财产损害赔偿之计算
陈 煜 徐振华
内容摘要 因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其客体的多元化造成了赔偿计算的复杂化,既包含对直
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非财产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其中,直接财产损害赔偿因是对
已发生之损害进行赔偿,计算上并不困难;精神损害赔偿目的在于慰抚近亲属精神痛苦,主观因
素高,故其计算主要依靠法官结合各国实情予以酌定;而间接损害赔偿尤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
失的赔偿,因被害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使其在计算上颇为困难。鉴于日本判例相关研究甚为详尽,本
文将主要通过归纳日本各期判例对此部分之算定介绍其先进经验。
关键词 判例 间接财产损害赔偿 误工费 预期收入损失
为论述之方便,笔者先对侵犯生命权行为所致的各种可赔偿性损害项目予以明确:直接财产损害
主要是指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交通费等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害(这也是各赔偿项目计算中
的重点与难点)则是误工费及死者预期收入损失,其赔偿请求只能由受害人近亲属提出,殊值注意的
是,如受害人生前有被扶养人的,则同时还存在被扶养人对生活费的请求,两种请求权并行不悖,但
在司法实践中应优先满足对扶养费的请求,残额作为可期继承财产①;对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由于受
害人亲属与受害人业已存在的身份利益因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侵害,导致该项利益丧失,其结果
就是侵犯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身份权,因此基于身份权侵权应对受害人的近亲属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身
份权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在日本民法中亦有明文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11条规定:“侵害他人
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财产,亦应赔偿损害”②。
以下,笔者将借鉴日本相关立法尤其是司法判例重点对生命侵权引发的间接财产损害赔偿之计算
进行探讨:
一、误工费的计算
误工费是指从受害人受伤到死亡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和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
劳动收入。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要首先确定误工日期,对此应先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
确定,如无法确定则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因素确定。
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原则上应按实际损失计算。但亦应分情况处理:(1)对于有固定
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在中国,固定收入应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
(2)对无固定收入的;可以考虑适用两种方法。一是确定固定的收入计算标准,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