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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11杂阿含经分类选集简目11good!-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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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律的并举,是僧伽发展所引起的。佛的成正觉,转法轮,一贯是法的现觉,法的开示。由于随佛出家的多了,所以「依法摄僧」而有僧伽的成立。一方面,因学众的违犯而有学处s/iks!a^pada的制立;半月半月说,名为波罗提木叉。一方面,规定了出家,受戒等僧伽的制度。出家中心的僧伽,日渐广大,这些被称为律的,也日渐重要,达到与法对立并举的地位。说到律,梵语vinaya,音译为毘奈耶,毘尼;义译为律,调伏。经律中常见法与律并举,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与律的对举,起初是与「法义」并举一样,表示法与法的效用。正法的现见,是如实知而得解脱的;由法而得这样的义利,所以称为义。同样的,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颠倒,离缚着而身心调伏的,所以称为毘尼。我曾比喻为:法如光明的显发,毘尼如阴暗的消除:法与毘尼,是同一内容的两面。

但在僧伽的发展中,和乐清净,为僧伽的特质。在僧伽中,无论是个人的身心活动,或是僧伽的自他相处。如有不和乐清净的,就与法不相顺而有碍于法的进修。反之,如消除不和乐清净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于正法。这样,犯罪而行忏悔,奉行僧伽的规制,就称为毘尼,与法有同等的重要性。

『毘尼母论』(卷七)说:「毘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忏悔」是犯或轻或重的过失,作如法的忏除,约波罗提木叉说。「随顺」是遵照僧伽的规制──受戒、安居等,如法而作。这二类,又称为「犯毘尼」。「灭」是对僧伽引起的纠纷,如法灭除,就是现前毘尼等七毘尼。这又称为「灭斗诤言讼毘尼」。「断」是对烦恼的对治伏灭,又称为「断烦恼毘尼」。「舍」是对治僧残的「不作舍」与「见舍」。从古代的解说来看,都是有个人的思想或行为错误的调伏;不遵从僧伽规制或自他斗诤的调伏。「断烦恼毘尼」,可说是毘尼的本义;因为见法必断烦恼,断烦恼就能见法。但在僧伽制度的开展中,毘尼成为波罗提木叉与犍度的总称。其后,着重于敎法,所以结集的文句,也就内容不同,而分为法(经)与毘尼。法与毘尼,由于敎典各别,渐被看作不同的二事。这不但局限了法的内容,律师们还高唱「毘尼至上」,想与法一论短长!

【传承中的无比法与妙法】
法是圣道,圣道的证知与解脱。这一根本意义,在佛法的宏传中,上座说一切有部,是坚定地受持的,所以『大毘婆沙论』(卷一八二)说:「云何法轮?谓八支圣道」。法以圣道为本,在佛敎的部派发展中,可说都在探求最根本的,最主要的圣道。赤铜鍱部的『分别论』(一一.二),并列八支圣道与五支圣道。化地部就说:「正道唯五」(论事二0.五)。这与譬喻师所说:「奢摩他毘钵舍那是道谛」(大毘婆沙论卷七七),意见相合。这是说:在圣道的体证中,是没有正语、正业、正命的。这是以戒为助道的资具,定慧才是道的主体。大众部更进一步,如『异部宗轮论』说:「慧为加行,能灭众苦」。这是以慧(般若)prajn~a^为道体,圣道的修证,就是般若的修证。

以圣道,圣道的主体──般若为「法」的,上座说一切有部,及初期大乘经,都正确的传承下来。说一切有部中,重于阿毘达磨的论师,虽也以八圣道为法,而特重于慧。法──达磨,佛敎界偏重于「一切法」,法的根本义,不免晦昧不明。所以,阿毘达磨abhidharma──大法,无比法,究竟法,在一切法中被举扬出来。甚深无比的法──阿毘达磨,据『大毘婆沙论』(卷一)说:「阿毘达磨自性云何?答:无漏慧根以为自性」。无漏慧是胜义阿毘达磨,也就是真实的阿毘达磨。能引发无漏慧的有漏修慧、思慧、闻慧、生处得慧,诠表阿毘达磨的论典(敎),是阿毘达磨的资粮,依此能得阿毘达磨(无漏慧),所以也名阿毘达磨;这都是世俗(假名)阿毘达磨。依『大毘婆沙论』所说,依论典而引生有漏慧,依有漏修慧而得无漏慧,该摄了圣道修学的历程。

【法轮与转法轮】
「法」,是圣道──般若的现证;这是佛所自证的,也是方便开示,而引导弟子来同样证入的名词。然而,法是印度旧有的名词,佛为什么选用这个「法」字,来代表现等正觉的内容,佛说法而阿若憍陈如悟入了,诸天称誉为「转法轮」;法为什么比喻为轮,而形容为如轮的转动呢?这是值得思考的事!

『杂阿毘昙心论』(卷一0),择取『大毘婆沙论』(卷一八二)的要义说:「牟尼说见道,疾故名法轮。或说学八支,转至于他心」。见道是最初悟入,是非常迅疾的(后代禅者,称为直入、顿入)。妙音解说为「转至于他心」。本为佛陀的自证,因佛的引导,而从弟子心中顿然显现,被形容为「如新顝易染」。那时,「远尘离垢,得法眼净」,正是慧光朗彻的现觉(我从禅宗东山门下的「以心传心」,而理会转法轮的本义)。圣道的悟入,佛没有阐述(所边)悟的是什么,而约(能边)智慧现前说。「得法眼净」,『转法轮经』更广说为「生眼、(生)智、(生)明、(生)觉」。以慧为主的现证内容,称之为「法」,譬喻为轮那样的迅疾,转至于他心,是极为明确的。

平常说:法是「持」义,有不变不失的意思,那怎么比喻为轮,如轮那样的疾转呢!与释尊同时发扬而完成的耆那敎,立「法」与「非法」。「法」是运动的原理,「非法」是静止的原理。以法为运动的原理,与佛说不合,但印度固有的「法」这个名词,有运动的意味,不正是佛说「法轮」、「转法轮」的有力旁证吗?

佛于菩提树下的廓然妙悟;称为菩提,般若,涅盘,都不外乎这一现证──「法」的说明。据佛法的信念,释迦佛所现证的,与一切佛平等;弟子们修习相应,也一样的现证,与佛一样同得解脱。所以,现证的法,是古今一如的,迅速出现的,可以从此到彼的;现证时慧光朗彻,降伏一切无明烦恼的,这样的法的现证,如轮王的轮宝一样,所以就称之为「法轮」、「转法轮」了。这就是「正法」(妙法),是我们归依的法。

【意识所识的法】
法是圣道现觉的胜义法(天魔梵所不能转的)。在佛敎(特别是阿毘达磨论师)发达中,重视世俗法──「一切法」,而现证的内容,又形成「法性」、「真如」、「实相」──与法相对立的胜义名词。但也专约所边说,所以虽说理智一如,「法性」等自然的被解说智慧所证的真理了。

世俗法,在佛应机设化中,也早已经应用,佛是就现实的世俗事而引归胜义的。佛开示的法门,有蕴、处、界等。处是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色、声、香、味、触、法。眼等为内六处,色等为外六处。眼等内六处(六根),各有所取的境:如眼取色,耳取声,鼻取香,舌取味,身取触,意取法,法是意所取的。十二处引发六识,总称十八界。在十八界中,法是意根所取,意识所识(了别)的;法是物质(色、声、香、味、触)以外的一切。但意与意识,不但取法,识别法,而且能取一切,了别一切。所以一切都是意所取的,意识所了别的,一切都可名法,称为一切法。「一切法」,『杂阿含经』(卷一三)已经说到了。虽在南传的『相应部』中,只是「一切」,然「一切法」一词,早为经律各派所通用了。

这一切,为什么都称为法?『俱舍论』(卷一)传阿毘达磨论者的解说:「能持自相,故名为法」。无论是根、是境、是识,都有不共其它的一定特性(自相),一定作用。约特性不失说,叫做法,法就是「持」的意思。唯识学者解说得更圆满,如『成唯识论』(卷一)说:「法谓轨持」。依「轨持」的意义说,有一定的特性(能持自相),能引发特定(一定范围内)的认识(轨生他解)。这是说,可识知的一切,与所识有一定的关系,所识有他不共的特性存在。这种特性,能引发特定的认识,这就是法。这样的解说,确乎符合于意识所知的,一切都名法的意义。

「一切法」,是一般的,世俗的,一般认识到的一切。自从部派佛敎,特别是上座系,着重于一切法的论究以来,虽对现实的身心,有深切的研究,良好的成果。但过分倾向一切法的分别,不免忽略了佛所自说的,以圣道为中心的现证法。(初期)大乘法的兴起,就是针对这种偏向,而以菩萨般若,如来知见为本,复活了佛陀时代,圣道实践的正法。



<<阿含之空>>  

【真、实、谛、如】
真、实、谛、如,这几个名辞,这里有一加解释的必要,因它的意义很重要。

修行中最重要的,是要具足如实智。「如实」,其所知所观的对象,就必定是真、是实、是谛、是如。小乘说到它,大乘也说到它;说空的依之说空,说有的依之明有,所以这是佛法中通常而又重要的几个名辞。

阿含经中说到的,一、在明缘起处说到,如『杂阿含』二九六经说:「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此等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尔,法不离如,法不异如,审谛真实不颠倒。」

如『瑜伽师地论』卷九十三,引作:「法性、法住、法定、法如性;如性非不如性,实性、谛性、真性、无颠倒非颠倒性」。『法蕴足论』卷十一,引作:「此中所有法性、法定、法理、法趣,是真、是实、是谛、是如,非妄、非虚、非倒、非异」。『舍利弗毘昙』卷十二,引作:「此法如尔,非不如尔;不异不异物,常法、实法、法住、法定」。比较各译,意义差不多,只是『杂阿含』中「法空」的「空」字,应该是「定」字的误写。经义是说缘起法中前后为缘的关系法则,是法尔如是必然不谬的。所以在表诠方面,说它「是真、是实、是谛(谛是不颠倒义)、是如」;在遮遣方面,说它「非妄、非虚、非倒、非异」。

二、在明四圣谛处说到的,如『杂阿含』四一七经说:「如如,不离如,不异如,真、实、审谛、不颠倒。」不要以为这些经文是在说实有自性。这是说:缘起因果,「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其缘起流转与缘起还灭此彼之间的因果理则,确确实实是如此。

佛能照其如此如此的理则而如实觉,依所证觉而如实说的因果法则,就是事理的正确判断,是理智与对象的一致。如此的就见其如此,所证与法的真相完全吻合,没有一点错误,这就是真理。所以释尊赞叹而形容他说:「是真、是实、是谛、是如,非妄、非虚、非倒、非异」。切勿误认这些形容辞,是在说某法有真实自性。

【缘起圣谛的因果法则】
缘起圣谛的因果法则,是理解与对象、能说与所诠的一致,而且是必然的、普遍的,所以经中又说:「法性、法住、法定、法位、法界」。缘起法是本来如此的,「非佛作,亦非余人作」,所以说是法性;性有本来如此的意义。「住」是不动不变的意义;缘起法则,过去如是,现在如是,未来也如是,有其不变性,所以说是「法住」。「法定、法位」,是秩然不乱的意思;在缘起法则下,因者因,果者果,前者前,后者后,上者上,下者下,有其一定的决定的秩序与位次,丝毫不乱。「法界」的界字,作类性解,即是普遍性;如生者必死,此地的也好,彼处的也好,此人也好,彼虫也好,生者必死的共同性,总是一样,绝不会有例外。

缘起、圣谛的因果法则,是本来如是,必然如是,普遍如是而又确实如是的;释尊如实不谬的证悟到,所以赞叹形容它「是真、是实、是谛、是如」。

后来的学者,把形容缘起法则的话,拿去放在具体事实上,认为一切具体法是真是实是谛是如。如萨婆多学者的执一切有,原因就在此。

阿含经里的缘起、四谛,都是从因果生灭中的必然法则说的。因为缘起法则的深隐难知,于是或者在具体(形而下)的事物上,或者在深隐(形而上)的真实上,来说明显示它;但缘起法则,并不就是具体的事物或形上的真实。

后人解释这「真实谛如」,不注意到认识与对象之统一的缘起法则的必然确实性,别以为具体事物或真实胜义是真实谛如,于是问题就多了!

<<杂 阿 含 经>>

第1158(854)经(中p464)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那梨迦聚落繁耆迦精舍。尔时、那梨迦聚落多人命终。时有众多比丘,着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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