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咒道十基础及甚深口诀乘教授答问-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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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生大师口授移喜磋嘉佛母岩藏
杨奴宁玛俄些及生幾宁巴取岩
艾历啤玛恭桑英译
黄毅英汉译
敬礼上师
大师莲华生于莲花中生,不受凡胎所染。彼经各种难行,究竟达生命自在之持明位,超生死之流。
大师曾示八万四千法门,瞭知六道众生、八类天、魔等之语言。其梵音能利乐一切有情。
其意拥有遍知之证量,其已瞭达超乎生灭之自性,而对本性不会割裂视之。
以此生起应具功德故,其为一切显著事物之源。且大师善巧于调伏众生之方便。
其大行乃应诸善逝心,而拥有八类天、魔之心命。
莲师于邬金国地界海中小岛上生。并修于八尸林,于印度修苦行已,以大悲心故入藏。此为应藏王之愿,并令印藏诸国和平故。
此大悲上师纳余:嘉珍国公主磋嘉玛为明妃,其时余年十三。余只一介女子,具信、大悲、利他、坚定与敏捷而已。
于大师住藏百一十年中,余承事之,令其欢喜。其时,余纪录书写大师所有教授,并藏于岩库中。
甲一、修行十基础
甲二、时过患
甲三、十要
甲四、十表面
甲五、十种誇大
甲六、除十过
甲七、十种功德
甲八、十相
甲九、十事
甲十、七种败坏
甲十一、错谬之危险
甲十二、四法
甲十三、戒
甲十四、离禅天
甲十五、身语意之三昧耶
甲十六、十五逆境
甲十七、十五顺境
甲十八、二十一种徒劳
甲十九、四种不还
甲二十、四不能
甲二十一、善用
甲二十二、五无谬
甲二十三、修六度
甲二十四、三种追求
甲二十五、五种真哀悼
甲二十六、耕耘四法
甲二十七、八种寂静
甲二十八、魔罗之诱惑
甲二十九、四基本功德
甲三十、五种从根斩断
甲三十一、调心
甲三十二、五种见
甲三十三、五所得
甲三十四、五种伟大
甲三十五、五掌握
甲三十六、五种多余
甲三十七、五必须
甲三十八、五妄语
甲三十九、五决定语
甲四十、五徒劳事
甲四十一、六尊贵
甲四十二、四不足
甲四十三、虚荣心
甲四十四、十四应弃
甲四十五、除三病
甲四十六、解脱轮廻之道
甲四十七、至诚修法
甲四十八、守三昧耶
甲四十九、恒常之信
甲五十、十三种出离
甲五十一、十三要事
甲五十二、法之道
甲五十三、坚毅
甲五十四、修法之难
甲五十五、安乐之道
甲五十六、欢喜之道
甲五十七、偏离
甲五十八、无可避免
甲五十九、无所得
甲六十、自大
甲六十一、断善恶之交错
甲一、修行十基础
大师云:“修法者,必先圆满十基础。”
磋嘉玛白云:“何谓修行十基础?”
大师云:
汝应于见决定,瞭悟一切教授,如金翅鸟翱翔于空。
汝应于行坚定,不为威吓所动,如象过河。
汝应以正定修,除无明黑暗,如暗室中燃灯。
汝应藉教授圆满目标,于汝自性中解脱诸相,如获如意之宝珠。
汝应以灌顶进诸次第,离堕轮廻之惧,如王子升于宝座。
汝应以三昧耶守护诸根,不令行为空过,如肥沃之地。
汝应以学习自作解脱,于法之各方面娴熟,如良马得脱羈绳。
汝应比较一切法源,瞭解佛法一切学理,如蜂觅巢。
汝应收集为一点,瞭知无数教法实为一味,如商人加其盈利。
汝应达知见显著处,清楚瞭悟一切教法,如达须弥山峰。
藏土之人若欲不以上诸基础而得学养,实不能得入要义,而仅能为宗见之徒,此为不以以上十基础而作娴熟之过患也!
甲二、十过患
莲师云:“若不能具足上列之十基础,汝则有修法不成就之十种过患。”
磋嘉玛白云:“此等过患何谓也?”
大师云:
若不能以见决定,则有肯定之过患。
若不以品行得坚定,则有见与行为不配合之过患。
若不知以正定而修,不能入于法性。
若不以口授圆满目标,不懂修行之法。
若不以灌顶渐次,非为修法之器。
若不以三昧耶守护根基,所种者只为地狱种子。
若不以学习得解脱,则不能尝法味。
若不能比较诸法源,则不能打破宗派之界限。
若不能收集于一点,则无能瞭悟诸法根源。
若不能达知见之显著处,则无以通达法之本性。
未以法修炼之所谓尊师,不知法超乎宗见。其人以偏见互相攻击。以各乘皆自成立故,勿涉诸争辩,任运放下。
甲三、十要
莲师示云:“修法时应具十要。”
磋嘉玛白云:“何谓十要?”
大师云:
汝应具不动之信为要点,如河。
汝应具无仇之悲之要点,如日。
汝应具无私之捨之要点,如泉。
汝应具无瑕之三昧耶之要点,如水晶球。
汝应具离边之见之要点,如虚空。
汝应具离沉掉之定之要点,如黎明。
汝应具离取捨之行为之要点,如猪狗。
汝应具离拼除之果之要点,如到纯金之岛。
汝应渴求法如铮饲笫郴蚩嗜饲笏!
总之,令人逃避以法为至要,只以世财为目的。汝于死时实无能将财富带走者,故无令堕于恶趣为至要。
甲四、十表面
莲师示云:“甚多人将修法沦为表面。”
磋嘉玛白言:“何谓也?”
大师云:
以不信诵经为表面。
无大悲而云利他为表面。
吝嗇而行布施为表面。
若为密人不守三昧耶流于表面。
为僧不守戒为表面。
居士不勤修流为表面。
只研学理不修法为表面。
修法而不知法要流为表面。
若不按法而行反而教人乃为表面。
言行不一,指导他人为表面。
总之,吾以厌于听“有学”之人,不以法降其心者,徒增纷扰;其所大谈者,只为表面之说而已。
甲五、十种誇大
莲师云:“修法时,有十种誇大。”
磋嘉玛白言:“何谓也?”
大师云:
佯称认识法要,实未闻法为誇大。
若未修仪轨,而谓具力(此所谓神通力也)为誇大。
无信而谓得加持为誇大。
若未得定,而谓得达佛境乃为誇大。
若未承事,而谓得师为誇大。
佯称已得解脱,实未得有传承之教授为誇大。
若无口传,而谓证悟为誇大。
从未修法,宣称解脱为誇大。
若不精进,自谓修法为誇大。
不守三昧耶,而谓得殊勝境遇者为誇大。
总之,若欲轻心修法,不假辛劳者,无乃自誇者,终不成就!
甲六、除十过
莲师云:“修法时,勿堕十过为至要。”
磋嘉玛白言:“何谓为十过?”
大师云:
汝纵有修行,若不以之作为妄念之疗治,则有不善用口授之过。
汝纵已瞭悟自心,若不能以知解脱,使见离二边,则有不获不共教授之过。
汝纵有诚信心,若不获加持,则有不与已得证悟上师联系之过。
汝纵勇猛精进,若修法无进境,则有心未完全清静之过。
汝若于修法时感疲累,则有未悟觉性自然之过。
汝纵作修行,然心仍散乱,则有修法未决定之过。
若境界非由汝心直接生出,则有只于奢摩他中迷失之过。
若觉性之力用,非由汝生,则有不知以诸相作助道自过。
若觉难于离妄念之执,则有不知以五毒为道之过。
若不知于苦困中自处,则有不知如何将心转离轮廻之过。
总之,若自称修法而内里充满过患,又何能达至好之境地(與+欠)?
甲七、十种功德
莲师云:“汝需十种功德为修行之相。”
磋嘉玛白言:“何者为此功德?”
大师云:
若能调伏散乱,为瞭悟觉性自然之相。
若心性之智慧离边展现,为口诀奏效之相。
若见上师为佛,为对上师生信之相。
若无碍得加持,为成就之传承不断之相。
若以觉性生力用时,能无碍改变自心,为觉性能力,锻炼生功德之相。
若日夜修法仍不觉疲,为达心气精要之功德。
若修法与否,明觉性无异,为修定得决定之相。
无论何念或相生起,均能悟知法相,则为能以诸相为助道之相。
若诸妄念不起,或起后即可平伏,为即能调伏五毒之相。
若能于苦困中勝,为瞭悟轮廻无常之功德。
总之,若法于心生,功德自汝而生。藏人中若无信、不勤、乏智难生任何功德也。
甲八、十相
莲师云:“若以法住于心,当有十相。”
磋嘉玛白言:“何者为十?”
大师云:
若执著渐减为驱执实相魔之相。
若染著少生,为远离驰求之相。
若情绪渐减,为五毒于内寂息之相。
若自私渐减,为驱我执魔之相。
若已离尴尬,并无取捨,为染污概念崩溃之相。
若已无修法者、与修法对象之概念,又不离自性,为见法性母之相。
若见一切生起之意念,均为离执之境界,为能入见与修之道之相。
若知轮涅无分,为圆满证悟,由内生起之相。
总之,若于何物,乃至汝身,均不执著,乃为离诸染著之相。
若不为苦困所伤,为知一切相,皆是虚幻之相。
若对八风只轻微关注,为知心性之相。
无论如何,若内相外显,即如树发嫩叶。如外相他人可见,则如树结果,可供享用。
甚多行人,连一功德亦无,得悟者甚少,故当勤精进修持也。
甲九、十事
莲师云:“对修法者言,须知十事。”
磋嘉玛白言:“何谓也?”
大师云:
既得人身又闻佛法,为过往生中积集也。
有趣法之意乐,亦遇具口诀之上师,则如盲者觅得如意宝珠。
既得人身,又具信与根器,则为过往所修之善业已醒。
若既富裕,又同时遇到乞丐,即为圆满布施之时。
若苦海溢满时,欲注心修法,为恶业与障碍得清静也。
若心转向法之时,突遇仇敌,为引导往安忍之道之时。
若瞭解一切诸相无常,并对所得甚深法要具信,则表示已到出离世间法之时。
若见他人死去,而触及对死之恐惧,即极大信心生起之时。
总之,若欲先圆满世间法,再修佛法,即会发觉此乃无可能者!此亦能于轮廻中解脱者甚少之故也。
甲十、七种败坏
莲师云:“修法者有七种败坏。”
磋嘉玛白言:“何谓也?”
大师云:
若汝信不足,而具智慧,则会被自比为师之败坏。
若有甚多听众,自又以为高位,则会被自认为善知识所败坏。
若未将佛法置于心中,而自以为高位,则为自以为领袖所败坏。
若未修法而传人口诀,则被成为空洞佛法专家所败坏。
心中无有佛法,而喜无聊争辩,乃自成为盗世行者所败坏。
若少修学,又未得教授,则纵具信心,亦为平庸所败坏。
真正修行人按正教而行,必以智慧解脱,以信调心,以听法斩断误解,摒弃交际,将心融入于法,以修习与自省圆满其学识,以口诀解放其心,并以见与修得最后决定,然此为甚难也。
甲十一、错谬之危险
莲师云:“入佛之门后,有甚多错谬之可能,慎之!”
磋嘉玛白言:“何谓也?”
大师云:
有将以智性研习之老师,误为以实学与自省解脱之善友之可能。
有将未有修法之空洞佛学专家,误为于修行中具境界之可能。
有将骗人伪善者,误为能以佛法调心之尊者之可能。
有将空洞雄辩者之言,误为具口诀者证量之可能。
有将自誇者高谈佛法,误为具信者修法投入之可能。
总之,以心融入佛法为至要,空谈佛法,自称行人,又自与佛法疏离者,不能于修法中得成就!
甲十二、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