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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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9…030】『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只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馀、知无馀。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恶、知不粗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只律』等都有说到(1)。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铜 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於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於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後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於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於「优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斗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於「波罗提木叉学」Pra^timoks!a…s/aiks!a外,别立「毗尼学」vinaya…s/aiks!a、「威仪学」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a^ca^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pa^ra^jika^ 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 'P220' 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於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a^sa^m!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罗dus!kr!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馀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毗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sthu^la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 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毗尼与犯威仪,是属於违犯犍度khandha规 'P221' 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於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 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 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犯突吉罗罪,向馀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 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毗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於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7)。名数与『毗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a^tayantika 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於突吉罗外, 'P222' 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於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後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 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以五罪聚过於简略,於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麽不同。於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於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於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诃僧只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只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注【30…003】『铜 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注【30…006】『铜 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铜 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後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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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Suttavibhan%ga,或名「毗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别」vinaya…vibhan%ga。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後,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制立学处s/iks!a^pada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别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於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於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时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只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pa^ra^jika^为例∶迦兰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比丘(4),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参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法(5)。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於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6)。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别」,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