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6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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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有四年,春,诸侯城缘陵。(缘陵,杞邑。辟淮夷,迁都於缘陵。)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季姬,鲁女,鄫夫人也。鄫子本无朝志,为季姬所召而来,故言“使鄫子来朝”。鄫国,今琅邪鄫县。○鄫,似绫反,本或作缯。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沙鹿,山名。平阳元城县东有沙鹿土山,在晋地。灾害系於所灾所害,故不系国。
'疏'注“沙鹿”至“系国”。○正义曰:《公羊传》曰:“沙鹿者何?河上之邑也。”《穀梁传》曰:“林属於山为鹿。沙,山名也。”服虔云:“沙,山名。鹿,山足,林属於山曰鹿。”取《穀梁》为说也。《汉书·元后传》称,后祖翁孺自东平陵徙魏郡元城委粟里,元城建公曰:“昔春秋沙鹿崩,晋史卜之曰:‘阴为阳雄,土火相乘,故有沙鹿崩。崩后六百四十五年,宜有圣女兴。’今王翁孺徙,正值其地,日月当之。”元城郭东有五鹿之虚,即沙鹿地。计尔时去圣犹近,所言当得其实,故以沙鹿为山名,依《汉书》为义也。沙鹿实是晋地,不言晋沙鹿者,凡有灾害,系於所灾所害之处,不系於所属之国,故不系晋也。《释例》曰:“陈既已灭,降为楚县,而书陈灾者,犹晋之梁山、沙鹿崩,不书晋也。灾害系於所灾所害,故以所在为名。”灾为陈灾,成周宣榭火。害为梁山、沙鹿崩,山崩必有所害。故所灾所害别言之。
狄侵郑。无传。
冬,蔡侯肸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肸,许乙反。
【传】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而迁杞焉。不书其人,有阙也。(阙,谓器用不具,城池未固而去,为惠不终也。澶渊之会,既而无归,大夫不书,而国别称人,今此总曰诸侯,君臣之辞,不言城杞,杞未迁也。○澶,市然反。)
'疏'注“阙谓”至“迁也”。○正义曰: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传称:“具邢器用而迁之,师无私焉。”是器用具而城池固,故具列三国之师,详其文以美之也。今此总云“诸侯城缘陵”,不言某侯某侯,与城邢文异,不具书其所城之人,为其有阙也。知阙为器用不具,城池不固而去,为惠不终,故总言诸侯以讥之。凡诸侯盟会,不历序其人,总言诸侯者,皆是讥之辞。文十五年诸侯盟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能为也。”十七年诸侯会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功也。”是其总言诸侯,皆讥辞也。十六年会于淮,传称:“城鄫,役人病,不果城而还。”亦是为惠不终,而淮会具书其人者,淮之会为谋鄫,且东略,非为城鄫而聚会,既会之后,乃欲城鄫而不果,本意不城鄫,无可贬也。先儒以为诸侯有过,贬而称人。杜据澶渊之会与此传文,知诸侯之贬,不至称人。故《释例》曰:“传灭入例,卫侯毁灭邢,同姓故名。”又云:“穀伯绥、邓侯吾离来朝,名,贱之也。”又云:“不书蔡许之君,乘楚车也,谓之失位。”此皆诸侯贬之例,例不称人也。诸侯在事,传有明文,而经称人者,凡十一条,丘明不示其义,而诸儒皆据案生意,原无所出。贬诸侯而去爵称人,是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谓也。又澶渊大夫之会,传曰“不书其人”,案经皆去名称人;至诸侯亲城缘陵,传亦曰“不书其人”,而经总称诸侯,此大夫及诸侯经、传所以为别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数十年,诸侯之咎甚多,而皆无贬称人者,益明此盖当时告命注记之异,非仲尼所以为例故也。
鄫季姬来宁,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来宁不书,而后年书归鄫,更嫁之文也。明公绝鄫昏,既来朝而还。○还,户关反。夏,遇于防,而使来朝。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晋卜偃曰:“期年将有大咎,几亡国。”国主山川。山崩川竭,亡国之徵。○期音基。咎,其九反。几音祈,又音机。
'疏'注“国主”至“之徵”。○正义曰:成五年传曰:“国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为之不举。”《周语》:“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阳父曰:‘昔伊、雒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国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国之徵也。’”卜偃明达灾异,以山崩为亡国之徵,知其将有大咎,不言知之意,非末学者,所得详也。《释例》曰:“天人之际,或异而无感,或感而不可知。沙鹿崩,因谓‘期年将有大咎’,梁山崩,则云‘山有朽壤而自崩’,此皆圣贤之谠言,达者所宜先识。”是说卜偃之言非后人所能测。
冬,秦饥,使乞籴于晋,晋人弗与。庆郑曰:“背施无亲,庆郑,晋大夫。○背音佩,后皆同。施,式豉反,注及下“而施毛”,十五年皆同。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虢射曰:“皮之不存,毛将安傅?”虢射,惠公舅也。皮以喻所许秦城,毛以喻籴。言既背秦施,为怨以深,虽与之籴,犹无皮而施毛。○傅音附。
'疏'注“虢射,惠公舅”。正义曰:《晋语》云:“秦饥,惠公命输之粟,虢射请勿与,庆郑请与之。公曰:‘非郑之所知也。’遂不与。秦侵晋,至于韩,公谓庆郑曰:‘寇深矣,奈何?’庆郑曰:‘非郑之所知也,君其讯射也。’公曰:‘舅所病也。’”是虢射为惠公之舅也。
庆郑曰:“弃信背邻,患孰恤之?无信患作,失援必毙,是则然矣。”虢射曰:“无损於怨,而厚於寇,不如勿与。”言与秦粟不足解怨,適足使秦强。庆郑曰:“背施幸灾,民所弃也。近犹雠之,况怨敌乎?”弗听。退曰:“君其悔是哉!”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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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十四 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卷十四 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经】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无传。诸侯五年再相朝,礼也。例在文十五年。)
'疏'注“诸侯”至“五年”。○正义曰:文十五年,曹伯来朝。传曰:“礼也。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命,古之制也。”杜云:“十一年,曹伯来朝,虽至此乃来,亦五年也。”此十年,公如齐,至此则六年,非五年再朝之事。杜引之者,以去朝岁亦五年,故引证之。刘炫云:“杜云礼者,谓文十五年传为礼,此仍非礼也。”
楚人伐徐。
三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牡丘。牡丘,地名,阙。○牡,茂后反。遂次于匡。匡,卫地,在陈留长垣县西南。公孙敖帅师及诸侯之大夫救徐。公孙敖,庆父之子。诸侯既盟,次匡,皆遣大夫将兵救徐,故不复具列国别也。○复,扶又反。
夏,五月,日有食之。
秋七月,齐师、曹师伐厉。厉,楚与国。义阳随县北有厉乡。八月,螽。无传。为灾。○螽音终,本亦作。
九月,公至自会。无传。
季姬归于鄫。无传。来宁不书,此书者,以明中绝。○中,丁仲反,又如字。
己卯,晦,震夷伯之庙。夷伯,鲁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谥;伯,字。震者,雷电击之。大夫既卒书字。○晦音悔。
'疏'注“夷伯”至“书字”。○正义曰:《公羊》、《穀梁传》皆以“晦”为“冥”,谓昼日闇冥也。杜以长历推,己卯,晦,九月三十日。《春秋》值朔书朔,值晦书晦,无义例也。传称於是展氏有隐慝焉,知此夷伯,展氏之祖父也。大夫之谥,多连字称之,不知夷伯其名为何,又不知今之展氏其人是谁?故漫言祖父耳。《谥法》“安人好静曰夷”,是夷为谥也。伯是其字也。《说文》云:“震,劈历振物者。电,阴阳激曜也”。然则震是劈历,而言雷电击之者,劈历有声、有光,雷电之大者耳,故言雷电以明之。《玉藻》云:“士於君所言大夫,没矣则称谥若字。”是大夫既没,《礼》书其字也。
冬,宋人伐曹。楚人败徐于娄林。娄林,徐地,下邳僮县东南有娄亭。○娄,力侯反。邳,蒲悲反。
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例,得大夫曰获。晋侯背施无亲,愎谏违卜,故贬绝,下从众臣之例,而不言以归。不书败绩,晋师不大崩。○愎,皮逼反。
'疏'注“例得”至“大崩”。○正义曰:诸侯与大夫因战而被杀者,昭二十三年传例:君死曰灭,大夫死曰获,其被囚虏者,大夫生死同名,皆称为获,国君生获则曰以归。蔡侯献舞,沈子嘉、胡子豹之类皆是也。今此晋侯称获,故解之。不书败绩,晋侯之车还泞而被执耳,其师不大崩也。
【传】十五年,春,“楚人伐徐”,徐即诸夏故也。“三月,盟于牡丘”,寻葵丘之盟,且救徐也。(葵丘盟在九年。○夏,户雅反,下注同。)孟穆伯帅师及诸侯之师救徐,诸侯次于匡以待之。
“夏,五月,日有食之”。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
'疏'“夏五月”至“失之”。○正义曰:桓十七年已有例,此重发者,沈氏云,彼直不书日,今朔、日皆不书,故重发之。
秋,伐厉,以救徐也。
晋侯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晋侯入在九年。穆姬,申生姊秦穆夫人。贾君,晋献公次妃,贾女也。○属音烛。
'疏'注“晋侯”至“女也”。○正义曰:庄二十八年传曰:“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於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先言穆姬,后言申生,知是申生姊也。言娶于贾,则是正妃。杜言次妃者,盖杜别有所见也。《晋世家》云:“申生母,齐桓女也。同母女弟为秦穆夫人。夷吾母,重耳母女弟也。”案传,申生之母本是武公之妾,武公末年,齐桓始立,不得为齐桓女也。虢射,惠公之舅;狐偃,文公之舅。二母不得为姊妹也。皆马迁之妄耳。
且曰:“尽纳群公子。”群公子,晋武、献之族。宣二年传曰:“骊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诅,庄据反。晋侯烝於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晋侯许赂中大夫,中大夫,国内执政里、等。○烝,之承反。
'疏'注“中大”至“等”。○正义曰:《晋语》称夷吾谓秦公子絷曰:“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此外犹应更有赂也。
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河外,河南也。东尽虢略,从河南而东尽虢界也。解梁城,今河东解县也。华山在弘农华阴县西南。○解音蟹,注及下注同。
'疏'注“河外”至“西南”。○正义曰:河自龙门而南,至华阴而东,晋在西河之东,南河之北,以河北为内,河南为外。虢略,虢之竟界也。献公灭虢而有之,今许以赂秦。列城五者,自华山而东尽虢之东界,其间有五城也。传称许君焦、瑕。盖焦瑕是其二,其馀三城不可知也。列城,犹列国,言是城之大者。解梁城,则在河北,非此河外五城之数也。
晋饥,秦输之粟;在十三年。秦饥,晋闭之籴,在十四年。故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徒父,秦之掌龟卜者。卜人而用筮,不能通三《易》之占,故据其所见杂占而言之。
'疏'注“徒父”至“言之”。○正义曰:徒父以卜冠名,知是掌龟卜者。卜人当卜而今用筮,知其本非所掌,不能通三《易》之占,其卦遇蛊,不引《易》文,是据其所见杂占而言之。刘炫云:“案成十六年筮卦遇复,云‘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亦是杂占。”则筮法亦用杂占,不必皆取《易》辞。而云“不能通三《易》之占”者,今删定以为此,云“涉河,侯车败”,又云“千乘三去,获其雄狐”,了无《周易》片意。又云:“卜徒父筮之”。是卜人掌筮,故杜云不能通三《易》。而成十六年非卜人为筮,且“南国蹙”,虽非是辞,还是《周易》之象,不与此同。刘君以彼难此而规杜过,非也。
涉河,侯车败。诘之。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也。秦伯不解,谓败在已,故诘之。○诘,起吉反。
'疏'注“秦伯”至“诘之”。○正义曰:如杜此意,则下“千乘三去”,谓晋侯之乘车三度败坏而去,三去之后,而获晋君也。刘炫以为,侯者,五等总名,国君大号。以“涉河,侯车败”为秦伯车败。又云韩战之前,秦、晋未有交兵,何得言晋侯车有三败?以为秦伯车三败也。今删。定知不然者,以秦是伯爵,晋实是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