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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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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又反,又音服。唯我郑国之有请谒焉。如旧昏媾,谒,告也。妇之父曰昏,重昏曰媾。○媾,古豆反。重,直龙反。 
  '疏'注“谒告”至“曰媾”。○正义曰:“谒,告也”,《释诂》文。“妇之父曰昏”,《释亲》文也。“媾”与“昏”同文,故先儒皆以为“重昏曰媾”。
 
  其能降以相从也。降,降心也。无滋他族,实逼处此,以与我郑国争此土也。吾子孙其覆亡之不暇,而况能禋祀许乎?絜齐以享,谓之禋。祀,谓许山川之祀。○覆,芳服反。暇,行嫁反。禋音因。齐,侧皆反,本亦作斋。 
  '疏'注“絜齐”至“之祀”。○正义曰:《释诂》云:“禋,祭也。”孙炎曰:“禋,絜敬之祭。”《周语》曰:“精意以享,禋也。”是“絜齐以享谓之禋”。享训献也。言絜清齐敬以酒食献神也。《礼》:诸侯祭山川之在其地者。若其受许之土,则当祭许山川,故知“祀谓许山川之祀”。
 
  寡人之使吾子处此,不唯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圉,边垂也。○为,于伪反,圉,鱼吕反。 
  '疏'注“圉,边垂也”。○正义曰:《释诂》云:“圉,垂也。”舍人曰:“圉,边垂也。”
 
  乃使公孙获处许西偏,曰:“凡而器用财贿,无寘於许。我死,乃亟去之!吾先君新邑於此,此,今河南新郑。旧郑在京兆。○贿,呼罪反,《字林》音悔。寘,之豉反,置也。亟,纪力反,急也,下注同。 
  '疏'注“此今”至“京兆”。正义曰:《地理志》云:“河南郡新郑县,《诗》郑桓公之子武公所国。”是知“新邑於此”,谓河南新郑也。且《志》又云:“京兆郑县,周宣王弟郑桓公邑。”是知旧郑在京兆也。《志》又云:“本周宣王弟友为周司徒,食采於宗周畿内,是为郑桓公。桓公问於史伯曰:‘王室多故,何所可以逃死?’”史伯为桓公谋取虢、郐之地,令“寄帑与贿,而虢、郐受之。后二年,幽王败,桓公死,其子武公与平王东迁,卒定虢、郐之地”。然则传云“先君新邑於此”,谓武公始居此也。《史记·郑世家》称虢、郐自分“十邑”献於桓公,桓公“竟国之”。案《郑语》,桓公始谋,未取之也;武公始国,非桓公也;全灭虢、郐,非献邑也。马迁之言皆谬耳。昭十六年传子产谓韩宣子,曰“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以艾杀此地而共处之”者,谓“寄帑与贿”之时,商人即与俱行耳,非桓公身至新郑。
 
  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郑亦周之子孙。夫许,大岳之胤也,大岳,神农之后,尧四岳也。胤,继也。○大岳音泰。 
  '疏'注“大岳”至“继也”。○正义曰:《周语》称“共工、伯篰二者,皆黄炎之后”。言篰为黄帝之后,共工为炎帝之后。炎帝则神农之别号。《周语》又称尧命禹治水,“共之从孙四岳佐之”,“胙四岳国,命为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贾逵云:“共,共工也。从孙,同姓末嗣之孙。四岳,官名,大岳也。主四岳之祭焉。姜,炎帝之姓,其后变易,至於四岳,帝复赐之祖姓,以绍炎帝之后。”以此知“大岳”是神农之后,尧四岳也。以其主岳之祀,尊之,故称大岳,许国是其后也。“胤,继也”。《释诂》文。舍人云:“胤,继世也。”
 
  天而既厌周德矣,吾其能与许争乎?君子谓郑庄公於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刑,法也。○厌,於艳反。 
  '疏'“礼经”至“嗣者也”。○正义曰:经谓纪理之,若《诗》之经营、经始也。国家非礼不治,社稷得礼乃安,故礼所以经理国家,安定社稷。以礼教民则亲戚和睦,以礼守位则泽及子孙,故礼所以次序民人,利益后嗣。“经国家”,犹《诗序》之言“经夫妇”也。
 
  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我死,乃亟去之”,无累后人。○度,待洛反。量音良,下同。相,息亮反。累,劣伪反,注同。可谓知礼矣。 
  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又鸟),以诅射颍考叔者。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行,行亦卒之行列。疾射颍考叔者,故令卒及行间皆诅之。○卒,尊忽反,注同。豭音加,猪别名。行,户刚反,注同。诅,则虑反。令,力呈反。 
  '疏'注“百人”至“诅之”。○正义曰:《周礼·夏官》序制军之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此言“二十五人为行”者,以传先“卒”后“行”,“豭”大於“犬”,知“行”之人数少於“卒”也。军法百人之下唯有二十五人为“两”耳。又大司马之属官行司马是中士,军之属官两司马亦中士,知《周礼》之两即此行是也。《周礼》之行谓军之行列,知此行亦卒之行列也。诅者,盟之细,杀牲告神,令加之殃咎。疾射颍考叔者,令卒及行閒祝诅之,欲使神杀之也。一卒之内已用一豭,又更令一行之间或用(又鸟),或用犬,重祝诅之。犬、(又鸟)者,或(又鸟)或犬,非(又鸟)、犬并用。何则?盟诅例用一牲,不用二也。豭谓豕之牡者,《尔雅·释兽》:豕牡曰豝。豝者是牝,知豭者是牡。祭祀例不用牝。且宋人谓宋朝为艾豭,明以雄猪喻也。
 
  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大臣不睦,又不能用刑於邪人。○邪,似嗟反,下及注同。邪而诅之,将何益矣! 
  王取邬、刘、二邑在河南缑氏县,西南有邬聚,西北有刘亭。○邬,乌户反。缑,古侯反,一音苦侯反。聚,才遇反。蒍、邘之田于郑,蒍、邘,郑二邑。○蒍,尢委反。邘音于。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苏忿生,周武王司寇苏公也。○忿,芳粉反。 
  '疏'注“苏忿”至“公也”。○正义曰:成十一年传曰:“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尚书·立政》称“周公告大史曰司寇苏公”,是其事也。
 
  温、今温县。原、在沁水县西。○沁,七浸反;《字林》,先任反;郭璞《三仓解诂》音狗沁之沁;沈文何,疏鸩反;韦昭,思金反。水名。絺、在野王县西南。○絺,敕之反。樊、一名阳樊,野王县西南有阳城。○樊,扶袁反。隰郕、在怀县西南。○隰,详立反。郕,尚征反。欑茅、在脩武县西北。○欑,才官反。向、轵县西有地名向上。○向,舒亮反,注同。轵音纸。盟、今盟津。○盟音孟。州、今州县。陉、阙。○陉音刑。隤、在脩武县北。○隤,徒回反。怀。今怀县。凡十二邑,皆苏忿生之田。欑茅、隤属汲郡。馀皆属河内。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郑也。恕而行之,德之则也,礼之经也。已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苏氏叛王,十二邑王所不能有,为桓五年从王伐郑张本。 
  郑、息有违言,以言语相违恨。息侯伐郑。郑伯与战于竟,息师大败而还。息国,汝南新息县。○竟音境。息,一本作鄎,音息。 
  '疏'注“息国”至“息县”。○正义曰:《世本》:“息国,姬姓。”此“息侯伐郑”,责其不亲亲,知与郑国同姬姓也。庄十四年传楚文王灭息。其初则不知谁之子,何时封也。《地理志》汝南郡有新息县,故息国也。应劭云:“其后东徙,故加新云。”若其后东徙,当云“故息”,何以反加“新”字乎?盖本自他处而徙此也。
 
  君子是以知息之将亡也。不度德,郑庄贤。○度,待洛反。不量力,息国弱。不亲亲,郑、息,同姓之国。不徵辞,不察有罪。言语相恨,当明徵其辞,以审曲直,不宜轻斗。犯五不韪,而以伐人,其丧师也,不亦宜乎!韪,是也。○韪,韦鬼反,《苍颉篇》同。丧,息浪反。 
  冬,十月,郑伯以虢师伐宋。壬戌,大败宋师,以报其入郑也。入郑在十年。宋不告命,故不书。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命者,国之大事政令也。承其告辞,史乃书之於策。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於典策。此盖周礼之旧制。○传,直专反。师出臧否,亦如之。臧否,谓善恶得失也。灭而告败,胜而告克,此皆互言,不须两告乃书。○否音鄙,又方九反,注同。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 
  '疏'“凡诸”至“于策”。○正义曰:此传虽因宋不告败而发此例,其言“诸侯有命”,非独为被伐之命。故注云:“命者,国之大事政令也。”谓诸国大事,崩卒会盟,战伐克取,君臣乖离,水火灾害。经书他国之事,皆是来告则书,不告则否。来告则书者,或彼以实告,改其告辞而书之。或彼以虚告,因其虚言而记之。立文褒贬,章示善恶。虽复依告者多,不必尽皆依告。卫献公之出奔也,传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及其书经,则云“卫侯出奔齐”。如此之类,是改告辞也。晋人之败秦也,传称“潜师夜起,以败秦于令狐”。秦实未陈,不与晋战。晋人讳背前言,妄以战告。及其书经,乃言“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如此之类,是因虚言也。虽复或因其虚,或改其实,终是归於劝戒,得告乃书也。“不然则否”者,虽复传闻行言,实知其事,但非故遣来告,知亦不书,所以慎谬误,辟不审。若楚灭六蓼,臧文仲叹而为言,鲁非不知,但无命来告,故不书也。“师出臧否亦如之”者,传因被兵发例,嫌出师伐人,不必须告,故重明之。“虽及灭国”者,既据侵伐发例,又嫌灭国事重,不待告命,故更明之。言“不书于策”者,明告命大事,皆书於国史正策,以见仲尼脩定,悉因正策之文。○注“臧否”至“乃书”。○正义曰:不言“胜败”而言“臧否”者,明其臧否之言,非徒胜败之谓,故知是“善恶得失”,总谓理有曲直,兵有彊弱也。狄伐邢之类,非狄能告也;楚灭庸之徒,非庸能告也:故知败克互言,不须两告乃书也。且哀元年传曰:“吴入越,不书,吴不告庆,越不告败也。”吴、越并言,知其不待两告。
 
  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大宰,官名。○大音泰,注同。 
  '疏'注“大宰,官名”。○正义曰:《周礼》:天子六卿,天官为大宰,诸侯则并六为三而兼职焉。昭四年传称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则鲁之三卿无大宰也。羽父名见於经,已是卿矣,而复求大宰,盖欲令鲁特置此官以荣已耳。以后更无大宰,知鲁竟不立之。
 
  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授桓位。○为,于伪反。少,诗照反。使营菟裘,吾将老焉。”菟裘,鲁邑,在泰山梁父县南。不欲复居鲁朝,故别营外邑。○菟,兔都反。裘音求。父音甫。复,扶又反,下同。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公之为公子也,与郑人战于狐壤,止焉。内讳获,故言止。狐壤,郑地。○谮,侧鸩反。弑音试,下同;一本作杀。郑人囚诸尹氏,尹氏,郑大夫。赂尹氏,而祷於其主锺巫,主,尹氏所主祭。○赂音路。祷,丁老反,或多报反。巫,亡夫反。遂与尹氏归,而立其主。立锺巫於鲁。十一月,公祭锺巫,齐于社圃,社圃,园名。○圃,布古反。馆于寪氏。馆,舍也。寪氏,鲁大夫。○寪,于委反。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传言进退无据。 
  '疏'“讨寪氏,有死者”。○正义曰:刘炫云:羽父遣贼弑公,公非寪氏所弑。公在寪氏而死,遂寪氏弑君,欲以正法诛之。君非寪氏所弑,故讨寪氏之家,仅有死者而已,言不总诛之。○注“欲以”至“无据”。○正义曰:刘炫云: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则君非寪氏所弑,而复不能以正法诛之。正法谓灭其族,污其宫也。传言此者进退无据:进诛寪氏,则实非寪氏弑君;退舍寪氏,则无弑君之人。是其进退无据也。
 
  不书葬,不成丧也。桓弑隐篡位,故丧礼不成。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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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桓公○陆曰:“桓公名轨,惠公之子,隐公之弟,母仲子。《史记》亦名允。谥法‘辟土服远曰桓’。”
 
  '疏'正义曰:《鲁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隐公之弟,仲子所生。以桓王九年即位,庄王三年薨”。《世本》“桓公名轨”。《世族谱》亦为轨。谥法“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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