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疑问120题-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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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地狱的存在也是一种顺世权宜之说,在没有任何实有的情况下,虚设有何不可呢?有益的“虚设”比有害的“虚无”观,也许更高明。
102、真实存在都能看到,看不到的东西,怎能证明是存在的呢?
真实存在用“看到”和“看不到”进行衡量是没有理性知识的一种粗浅的看法。如果根据这种观点,除了有形有色的物质以外,其余存在就该一律否定。以“看到”与“看不到”论存在与否,像抽象的规律、共性、思想观念、人的意识等属于精神范畴的存在,没有一样能看得到,从物质的角度讲,不可见光如红外线、紫外线、太阳七种光、宇宙射线等看不到,电磁场、量子场、粒子世界肉眼看不到,时空相隔的存在,如过去和未来世的事物,远距离的事物和隐蔽事物都看不到,四度以上高维空间也无法看到,但谁也无法否认以上事物的存在。然以佛法而论,存在分世俗智感知对象的存在和非世俗智感知对象的存在,有有形事物的存在和无形事物的存在,有物质的存在和精神意识的存在,有感觉经验的存在和非感觉经验的理性认识领域的存在。因此,不能把看得到和看不到当作存在与否的标准。《因明释量论》中说“未见未必不存在”,就是针对上述这种观点说的。
103、“命由心造”这句话符合佛教的观点吗?
这句话不完全符合佛教的观点。佛教认为人的身世命运是自己的业力形成的。“业”指身言意的行为动作,人的行为动作受思想意识的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讲,思想意识即“心”在造业上起主导作用。但“心”在造业过程中起动机的作用,在身业和言业上,若只有思想动机,没有身言实际行动,就构不成造业行为,如有杀人心和行淫心,不等于杀人、行淫,也构不成比丘的毁堕犯戒行为。“业”是“惑”与“行”结合形成的,虽有感(思想意识),若无行(实际行动)造不了业。如未破除思惑的登地菩萨,虽有思惑,但有真智护持,不产生造业的行为,故不会形成业力转世和堕落。“命由心造”,若只从字面含义理解,还会造成“心能改变现时命运”的误解,实际上光靠心想是改变不了命运的。若靠心的想象意念能改变命运的话,处在饥寒中的人,心想得到衣食就该得到衣食,穷人心想金钱就该得到金钱,这真能办得到吗?所以“命由心造”这句话,若无合理解释,就会变成空想主义的同义词。
104、有人说:“一真法界,不与万物俱,万物生灭无常,一真法界,如如不动。”这话对吗?
这种说法,与理不通。“一真法界”一词,指的是万物的“法性”。万物的“法性”,若不与万物同在(万物俱),怎么能称作万物的“法性”呢?具体地讲,“法性”是指“共性”。一切法具有的共性,每一法都该具有,若一法不具其共性,就不成其为一切法的“共性”。这一切法的“共性”,在佛教中被称作“法性”。“法性”是终极真理,无生无灭,遍及众生万物。“如如不动”是法性不变之义。“遍及一切”成为万物的法性,从具体的事物讲,人有人的法性,瓶有瓶的法性。若人无人的法性,就不能成为人,若瓶无瓶的法性,就不能成为瓶。“生灭无常”是具体存在的属性,不是抽象存在属性。人有生死指的是个体的“人”,具体的“人”。人的法性指的是一切人类,共性的人,抽象的人。作为共性的人,抽象的人,是一总体的抽象的存在,不生也不灭。又如瓶中的虚空,与瓶俱在,依瓶而有,瓶破,瓶中的虚空也不存在。法与法性的情况也同瓶与瓶的虚空一样,法与法性,相依并存,不一不异。“不一”是说,法与法性不是一个东西,法是现实实有,法性是本空。空有性质怎么会一样呢?“不异”是说,法与法性并非异体,法不离法性,法性不离法。如“色”是法,“色空”是色的法性。故“色不离空,空不离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真如法性的存在,只是与事物现象对立的存在,并非实有存在,故“空也空”。在大乘佛教中,“法界”无一例外都指“空性”,从究竟义上讲是“法性本空”。把“真如法界”看作与“万物”相离,相异的存在,是非常错误的,几乎可以说是对法性空理一窍不通的表现。
105、“僧人”与三宝中的“僧宝”是一回事吗?
并非一回事。
一、佛、法、僧的“僧”指四个比丘以上的僧团,至少要有四个比丘。
二、“僧”和“僧人”不一样,“僧”指集体,“僧人”指个体。在僧人中,又分“圣僧”和“凡僧”两类。“圣僧”指见道以上的僧人,“凡僧”指从入道到加行道位的僧人。还有戒性纯真的真僧和戒性有瑕的相僧之别。作为供养、求戒、求法对象的僧人,凡是僧团和具戒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正学女都是僧,都可以,但作为“三宝”之一的“僧宝”,是指见道以上的圣僧。见道以下僧人,无资格称“僧宝”。这个概念不能混淆。
106、“万法唯心”这种观点能说得通吗?
“三界唯心”是佛陀在《八椤伽经》中说的一句话。但对这句佛语的解释上中观论师和唯识论师有很大的分歧。中观家认为这句佛语是权变之说“不了义”,唯识家认为是究竟“了义”。
中观家为什么认为这句佛语是不了义呢?因为按了义角度解释,就要犯否定客观外境存在,堕入外道数论派“神我”说的邪见,但佛是遍知者,绝对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因此,佛说这句话是针对外道造物主创世说的一种权变之说。佛说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三界并非神造,而是心造。”“心造”就是“业造”,因为无心不会有业,业是虚妄意识操纵下的善恶和中性行为。唯识家认为,“三界唯心”这句话是究竟了义,并非权宜之说不了义。以佛陀的这句话为根据,建立了“境空识有”的唯识观。对“三界唯识”这句佛语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从发生学的角度解释此话,认为这句话是“业创世”说的同义语。欲界、色界、无色界的器世界和众生都是众生共同和各自的业力形成的,业是无明心支配下的行为,从业的发生根源上说主体是心,故说“三界唯心”。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解释,并不排除与意识相对的客观存在。另一种是从存在本质的角度上解释此语,认为“三界”的本质是观念性的存在,没有客观物质世界的存在。前一种解释出于中观派,后一种解释出于唯识派。但对观念性存在中的“观念”,究竟是指集体观念还是个体观念呢?从经典唯识派的意向来看,是指众生的个体观念。例如在《菩提心疏》中说:“虽然是一物,各见所不同,甲见为美色,乙见却相反。”对同一事物,美丑各见不同的事实,是唯识派否定客观存在的主要论据,众生各见不同,也说明了唯识的“识”,指的是众生个体的识,个体的观念,并非集体的“共识”和“共同观念”。若承认众生“共识”和“共同观念”,就不可能产生对同一对象美丑所见各不相同的情况,若众生有“共识”,对同一事物,大家所见相同,也就无法否定客观存在,因而,唯识说也就难以成立。但从承认客观存在的中观派看来,没有个体意识为基础的所谓“集体意识”,“共同意识”是不存在的,把一切存在说成个体意识的反映和个体观念性存在也是与理相悖。不妨举个例子,例如说外境客观存在,仅仅是一个个体人的意识外观,或者观念性存在的话,那么,某甲未出生前和某甲死后,某甲所处的家庭环境和山河国土等是否存在呢?若存在,怎能说是某甲的“意识外观”或者某甲的观念性存在呢?如果说不存在,就等于说某甲死亡的同时,整个世界也毁灭了。这符合事实吗?难道某甲未出生之前,某甲的父母亲也不存在吗?如果说,众生的意识是同一个意识,某甲、某乙个体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共同”观念世界的存在的话,也避免不了更大的违背事实的过错。假若众生是“同一个意识”的话,一人快乐,就该大家感到快乐,一人觉悟成佛,就该一切众生同时成佛,一人有杀人之心,众生都有了杀人之心。这符合实际情况吗?现在有些讲唯识的人说什么“三界充满了我们的心”,“除了我们的心,什么也不存在”。这种说法离经典唯识论的观点更远,和外道数论派的“神我观”走到了一起。我们称这种唯识观为“庸俗的唯心主义”。因为,经典唯识论在唯识观的解说上有一套比较严密的思辨理论,有它解释得通的理由,但现在的庸俗唯心论就连自己也不能自圆其说,与经典唯识论不可同日而语。
107、佛教中有占卜预测之术吗?
佛教是古代东方文明的宝库,内容包罗万象,应有尽有。占卜预测是古代人类历史文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在古代甲骨文和敦煌古藏文书简中发现了大量的占卜卦象记载和占卜方术。在藏传佛教中流传下来占卜术的书籍资料也很多,如甲骨卜、绳卜、线卜、骰子卜、飞禽走兽鸣声卜、数算、星算、命相“黑算”、地理风水观测、附体预测、历算等,种类名目甚多。正规的佛法中不提倡搞占卜之类的活动,但佛教对利乐众生的方便之法,随顺世俗,并不坚决反对。所以,各民族的佛教文化中有了各民族文化、习俗的物色。但佛教对世俗文化统统视为“外学”,与“内学”佛学有主次之分。
108、有人说:“细菌是下等植物”。这话对吗?
有情识的生物和无情识的植物在佛教中有严格的区别。佛经中说:“人的肉体是八万四千微虫的房舍。”这“微虫”指的就是“细菌”。僧律中规定僧人食用的水,要经过纱布过滤,就是为了防止伤害水中微生物细菌。从现在克隆技术的成功来看,“人的从体是八万四千微虫的房舍”的佛语,应有新的解释。人体中的“八万四千微虫”,不单指人体内的“细菌”,也应包括“精虫”和人体“细胞”,因为佛经中的“因陀罗网”能预言亚原子领域的物质结构,“微生物房舍人体论”,同样可以看作是人体生物结构深部秘密的洞察预见。
109、植物有生命,也有灵感吗?
植物能生长,有生灭过程,与含识生命在表面上有某些相似点,但本质上完全不同。众生有意识,所以称“有情”,称“含识生命”,植物没有意识,不属于有情类。把花草树木归入有情类,宣扬花草树木有灵识,是典型的外道观点,佛教从来不承认这种观点。在《因明释量论》中对把植物视为有情类的邪教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驳。植物若有情识,植物就该轮回转世,植物应有迷悟,因为“转世”和“迷悟”是有情众生的基本特征。主张植物有灵识的人,若能提供植物轮回转世,在迷在悟的有力论证,佛教界当改变以往的观点,若提不出有力的证据,仅凭神话、迷信和信口开河说“植物有灵”,是站不住脚的,对这类说法只能看作无稽之谈。
110、有的法师说:“杀蚊虫不算杀生。”这话符合佛法吗?
蚊蝇蛐虫蚂蚁,均属含识类微细生命,既然是含识类,杀害就犯杀生之罪,怎能以其微小而排除在含识之外?佛律杀生之罪分轻重,杀智性高,爱生意识强,死的痛苦重,体格大的有情罪过大,智性和爱生意识弱,死的痛苦小,体格小的罪过小。由于人的智性最高,爱生意识强烈,死的恐惧和痛苦深重,体格大,而且人身极难得,所以杀人罪最重,其次是牛马大象和大型的兽类、鱼类,再次是小动物、鸟类、鱼虾类,又次一等是蚊蝇、蛐虫、蚂蚁和微生物类。从人到微细生物,按智性和体格大小,分杀生的罪过轻重。杀牛羊的罪和杀蚊蝇之罪,虽罪有轻重,但积小成大,积少成多。因此,绝不能以罪小而忽略,更不能视为无罪。佛家律制,比丘出门行乞须持锡杖,锡杖的造形象征法理,杖头系十二个铁环,象征十二分教。持锡杖的最主要的作用,是走时响环琮作响,以响声驱散脚下的虫蚁,使其免遭踩踏;春夏秋冬,僧房点灯照明,规定要罩纱罩;饮生水,要经过袋过滤,这都是为了防止蚊蝇、蛐虫受害。虽然这些是小事,但从这类小事上充分体现了佛教的平等慈悲性。
111、有人说:“阅经不应深究经义。”此说有道理吗?
诵经阅经最主要的作用是为了从经典范得智慧受到教益,这也是佛教要起到的作用。因此,诵阅经典时,必须全神贯住,思想集中,字字句句,领略思考,拨亮慧灯,驱散无明。思想集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