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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节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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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特别是归入他的受死、埋葬、和复活(罗六: 3- 6; 加三: 27; 西二: 12)。 
    信徒藉着洗礼; 不但与基督联合,也与圣父并圣灵联合。原因很明显。基督与圣父并圣灵却是合而为一的; 洗礼又是奉三一真神之名施行的,那末信徒若与基督联合,也必同时与圣父与圣灵联合(约十七: 21- 23; 十四: 16- 17; 23- 24) 。
    再者,基督为教会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故凡与基督联合的人,彼此也合而为一; 同作肢体,聊于基督(弗四: 5; 12,15- 16)。 
    ②赦罪除污。 洗礼也象征信徒的罪污被洗净。 水礼在旧约圣经中往往是表示洁净之意(王下五: 14; 利十一: 32; 十四: 6; 9; 参可七: 1- 4; 路十一: 37- 40; 徒三: l9  )。 水的本身就象征除去污秽的元素。 新约的洗礼,也含此意(林前六: 11; 罗六: 3- 4; 6; 来十: 22)。 
    ③信主得救。 洗礼是信心的表记和印证。受洗者承认耶稣为他的救主,进入信徒的身分和地位。因此,「信」是成人受洗的一个先决条件(太廿八: 19; 徒八: 12; 十六: 3-33)。 

C、洗礼的样式
    ①浸礼会的见解。 浸礼会人士认为,浸礼是水礼惟一的合法样式。 他们否定洗礼为合法的样式,并规定凡曾在其它教会受洗而意欲加入浸信会之信徒,必须重新受浸。浸礼会对此见解的主要根据如下: 
    (一)水礼原文的字义是浸入之意。 
    (二)浸礼的样式最能象征与主同死、埋葬、和复活的样式(罗六: 3- 6; 西二: 12)。 
    (三)使徒时代之实例: 如腓利和受洗的太监; 一同下到水里,然后一同从水里上来(徒八: 38- 39); 约翰在约但河里,替人施洗(太三: 6)等。 
    ②改革宗(并其它宗派)的见解。 礼仪的样式并非是洗礼意义之重点,重点乃是洗礼所象征的含意。礼仪的方式,可按实情施行。浸礼和洗礼都为改革宗教会所接受。浸礼的方式对某些受洗人不甚妥当,如老弱病者,信徒的幼龄子女。(浸信会不给婴孩施水礼,故无此问题。)改革宗教会虽采用洗礼的方式,但并不反对浸礼的方式; 对凡已在浸礼会受过浸礼而意欲加入改革宗教会之信徒,也愿接纳,不须重新受洗。
    关于浸礼会所申述之理由,我们认为并无确实的证据。
    第一; 水礼在原文中并非只指浸入的方式,有时也指滴水的方式(浸入──王下五: 14; 非浸入──利十四: 6- 7。两者皆可──路十一: 38)。 犹太人传统是将水浇在手上,或把手浸入水内。 参John  Murray之「基督教洗礼」,9,33页。 该文对此点有详细的讨论。 
    第二; 与基督同死、埋葬、和复活,并非是洗礼的惟一喻表样式,因为在同段经文中,洗礼也被喻作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这种方式显然与浸入的方式不同(罗六: 3- 6)。
    第三,约翰和腓利的实例,只能证明他们曾走入水的边缘,而并不证明受洗者全身浸入水中。另一方面,使徒行传中的其它实例似乎表明,他们是用洒水的方式。例如(一)在五旬节那天,有三千人信主受洗。 使徒们在体力上和时间上都不可能为三千个人施浸(徒二: 41)。(二)禁卒家里很少可能会备有大型的水桶,可作临时受浸之用(徒十六: 33)。(三)古时犹太人男女分隔的传统观念很深,而且河边也无换衣之处,尤其如果妇女们必须受浸礼,全身浸入,受礼后衣服全湿,必定不太雅观。五旬节日受洗之人,在听道前根本未曾想到会在当天信主受洗,若他们必须受浸入礼,礼后无替换衣服,岂不会受凉得病?这些实际的困难,对浸入礼的方式不易解决,而对洗礼(滴水礼)却并无困难。 

D、洗礼的对象
    洗礼的对象包括两类,即成人(包括青年)和婴孩(包括幼童)。 
    ①成人洗礼。 基督教会,除了小部分教派外; 一致承认,应奉主的吩咐,为信主的人施洗。 成人受洗的惟一条件,是受洗人必须承认基督为他个人的救主。 各教派对接纳会员的先决条件,不全相同,或须参加教义班的讲习,或须经常参加聚会一段时间之后,但基本的条件,则只有一个,即受洗人对基督之信仰。 
    教会既无洞察人心的能力; 只能按普通常识和经验来决定,申请受洗者之信认见证是否出于真诚之心。除非有充分理由,教会通常接受申请人的见证,以此为接纳为会员之凭证。 
    ②婴孩洗礼。 对于婴孩洗礼之习俗,自初期教会起,已经实施。宗教改革运动之领袖们,几乎都承认婴孩洗礼的正当性。 浸礼派人士否认婴孩洗礼的教义,他们只限于为亲自能信认基督的成年人或青年人施浸。改革宗教会对婴孩施洗的根据如下: 
    (一)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包括他的后裔。 立约的表记和印证; 乃是割礼。 凡属亚伯拉罕之家的男子,都必须领受割礼; 凡在立约之后出生的男婴,须在第八天领受割礼。凡不受割礼之男子; 一概按破坏约法定罪(创十七: 9; 14)。
    根据代表性的原则,亚伯拉罕本人因信神而领受恩约的表记割礼,但是凡属他的人,则因他的信仰而一同被关在恩约之内,故也必须领受割礼,包括尚未懂事之男婴(创十七: 12; 廿一: 4; 罗四: 9下- 13) 。 
    (二)神的教会,包括新旧约两个时代。他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从未被废止(加三: 19); 他给亚伯拉罕之应许和福祉,也临到新约外邦人基督徒身上(加三: 14)。 而且,保罗下结论说,凡信基督而属他的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三: 29)。 
    新旧约教会的合一性,有许多经文之证明。约十: 16; 罗十一: 16- 24; 弗二: 11- 14; 19- 20; 彼前二: 9- 10; 申七: 6; 出十九: 6等。 
    (三)洗礼和割礼的含意相同。 此点已在前段说明。 此处要证明的,是洗礼取代了割礼。保罗指出,新约的基督徒,在基督里「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 你们既受洗与他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同复活」(西二: 11- 12)。 
    (四)使徒行传中数次记载全家受洗之实情。 除非我们否定,在这些家庭可能有任何婴孩和幼童,这些实例证明,使徒们也对信徒的婴儿及幼童施洗(徒十六: 15; 十六: 33) 。 
    ③对婴孩施洗之异义。 反对为婴孩施洗之教派,通常提出如下之各点理由: 
    (一)新约圣经并无明文规定,应为婴孩施洗。
    答: 耶稣和他的门徒及传福音最初的对象,都是犹太人。 他们熟知; 凡在恩约之内的男婴,都必须领受该约之表记──割礼。 现在基督来到世上,应验了旧约时代之应许,那末,新约信徒之婴孩,也必然应当领受恩约之表记的。 所以不需要特别明文规定。 
    反之,若是新约的教会却不给信徒的婴儿施行恩约的表记──洗礼; 则当时的犹太人基督徒必会大感惊奇,也必会向使徒询问此事。然而使徒行传中从未提起关于此事之讨论或争辩; 可见当时的教会仍继续为信徒的后裔施行恩约的表记,即是说,为婴儿施洗。
    (二) 信认基督是受洗的主要条件,婴孩或幼童尚无理解能力,不可能志愿信认基督,所以不应对他们施洗。 
    答: 基督在马太二十八章的嘱咐,是以对非信徒传道为主要对象。 当时「普天下的人」大多尚未信主,因此主要的对象是成人,而成人受洗的先要条件乃是个人信认基督。 对这一点; 没有争执。正如旧约时代,亚伯拉罕是在信认神之后,才受割礼。 
    然而,他的后裔却世世代代必须在出世后第八天领受割礼,虽然他们当时也是尚未达到理解的年龄。 故此,若要反对给新约信徒的子女施洗礼,也就必须反对给旧约信徒的男婴施割。然而那是根据神制定的规则(创十七: 9; 13)。 
    (三)婴孩不能了解洗礼的含意,因此对他们施洗,乃是一件毫无意义之行动。 
    答: 这种异议实际上是质询神的智慧和方法。 旧约信徒的婴孩,也不能了解割礼的含意,但神却吩咐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须给他们施行割礼,作为立约的表托和印证。 
    (四)许多人在婴孩时受洗,长大后却没有显露信心的痕迹。
    答: 这确是一件可叹的情形。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放弃神为信徒安排的恩约表记,倒应勤奋教导儿女,使他们从幼年时起,就受到基督的动化。 同时,教会也应加重注意,对没有表显基督徒信德的会员,多方劝导,最后并行使除名之权柄,免得有名无实的会员代代继续在教会受洗,连累基督的荣誉和教会的纯洁。 
    最后,我们要指出,反对婴孩洗礼的教派往往忽视了一个要点,即是,根据他们的论点,只有信而受洗的人才是基督徒,那末他们的儿女,在未到理解之龄前,都是「外邦人」了,都是「非基督徒」了。 但是,那一个基督徒会承认,他的幼龄儿女不是基督徒,与基督无分呢?
    参太十九: 14; 弗六: 1; 4; 西三: 20; 林前七: 14下。 

二、圣餐

A、圣餐的制定
    圣餐,或称主的晚餐,是基督与门徒同守逾越节之晚餐时设立的(太廿六: 26- 29; 可十四: 22- 25; 路廿二: 19-20)。旧约的逾越节是记念耶和华把以色列民,从埃及为奴之地领出来的事迹,灵喻以色列人从罪恶中得到释放。 基督利用无酵饼和酒,设置新约基督舍身流血的表记。 羔羊之血原是预表基督之血,因此,如同洗礼替代割礼一般,圣餐的表记中不再需要其它的血(林前五: 7)。 
    按照主的吩咐,自那时起,教会经常举行圣餐礼仪。 早期教会把圣餐与爱筵联在一起,信徒自带饮食,共同聚餐,然后举行圣餐仪式。后因应用不当,取消聚餐(徒二: 46;  林前十一: 20- 25)。 但圣餐的礼仪,却从未停止,直到主再来之日(林前十一: 26)。

B、圣餐的表记和印证
    ①表记。 一如其它新旧约之圣礼,圣餐象征主所赐予的实体。 圣餐象征: (一)基督之受死(林前十一: 26)。 犹如旧约羔羊之血象征罪的涂抹,基督之死象征信徒之罪的赎价(来九: 13-15; 林前十一: 24; 太廿六: 28)。(二)旧人与主同死。 这一点可从洗礼的含意上推论(罗六: 3; 6)。 再者,从保罗对吃食祭偶像之食品的教训上,也能推论出来(林前十: 20)。 (三)领受灵粮,以增强灵命,培养灵命(约六: 51)。(四)信徒在主内的交谊(林前十: 16- 17) 。 
    ②印证。 圣餐是有形的印证,藉此主向他的信徒保证,神一切的恩惠和应许,都必临到他们(太廿六: 29; 参弗二: 6)。 在信徒方面而言,领受圣餐表明向主保护我们对他的信仰和忠诚,共同公开承认,他们拥基督为主(路廿二: 19)。
    因此,圣餐被称为恩典的媒介,因为藉此神将恩典赐与信徒,坚固他们的灵命,并增强他们的信托。 

C、圣洁与基督之存现
    基督教会内对圣餐中之饼酒的实情,并基督是否存现在圣餐中之问题,始终抱着不同的见解。 宗教改革运动时期,路德派和加尔文派联合的一大障碍,即是他们两派对此事的见解相异。 对于基督在圣餐中存现的问题,大致有下列四种观点: 
   ①天主教的见解。 天主教会自一二五年第四次赖特罗大公会议时起,即正式认定圣餐「变质论」。他们认为,当主领人献上饼与酒; 口中念诵称,「这是我的身体」 之一刹那间,圣餐中所用的饼和酒,立刻奇妙地变质,成为基督的身体和宝血。 因此,领受圣餐的人,实际上不是领受象征性的饼和酒,而是实在领受主的身体和宝血了。 当然,无可否认的,在外形上和味觉上而言,依旧是如饼和酒一般,但在实质上,却已不是饼与酒了。 素质依旧留存,实质却已改变。
    这种见解的主要根据,是因为基督在设立圣餐时,曾拿着饼,对门徒说: 「你们拿着吃,这是我的身体」(太廿六: 26)。 旁证的经文是约六: 50- 58; 林前十: 16- 22。 
    但这种见解显然与实情不符。第一; 当基督与门徒初次同进圣餐时,他本人明明坐在门徒面前,手中拿着无酵饼。第二; 天主教会也承认,饼与酒在素质上并未改变。若说素质依然而实质改变,未免牵强,这与普通常识及经验都不合。第三,基督在神性上虽是无所不在,但他复活的身体却已升天。 圣经从未暗示或明言,基督人性的身体可以同时在一处以上的。 
    ②信义宗的见解。 马丁路德和信义宗神学家; 一方面反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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