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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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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保罗用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作比喻,说: 基督是教会之首,爱她如同丈夫爱妻子一般(弗五: 22,25; 参启二十一: 2)。基督并教导门徒,应当彼此相爱,如同他爱他们一般(约十三: 34)。信徒如同一个身体的四肢八体,彼此护卫,和谐运行,渐渐长进,连于元首基督(弗四: 15-16; 参林前十二: 26一27)。
    恩典之王权虽是在耶稣复活以后更为显著,但是在他复活之前,即已存在了(约一: 49)。他不但藉真理之宣扬,操施王权,也藉着治病等神迹,证明他的王权(约十八: 37; 可一: 42)。
    如今基督在天上,坐在神的右边,继续执行王权(太十六: 19),并召集信徒,直到教会会员的人数召满(可四: 26,32; 罗十一: 26; 太廿四: 31)。
    ②权柄的王权。基督不但是教会之首,他也是宇宙之主。有些解经家误把世界的权势,归诸魔鬼; 认为耶稣只是统治光明方面的世界,而魔鬼则统治黑暗方面的世界。原因是圣经称魔鬼为「这世界的王」(约十四: 30),「鬼王」(可三: 22-23),「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弗二: 2),及「管辖这幽暗世界的恶魔」(弗六: 12; 参路廿二: 53)。 圣经也称属世的人为「魔鬼的儿女」 (约壹三: 10),「悖逆之子」 (弗五: 6),及「属于黑夜和幽暗的」(帖前五: 5)。 
    要正确了解这些经文,我们应当注意两件事。第一;魔鬼的权势是有限度的,不能超越神的旨意。第二; 魔鬼的权势是暂时的,并且渐渐缩小; 直到最后被全部消灭。 
    基督在世传道时,他不但能治病,也能赶鬼(太九: 33; 可五: 2起); 并且鬼魔见他而惊惧(可一: 23; 27)。耶稣也把赶鬼的权柄,赐与门徒(路九: 1; 十: 17),断言魔鬼的势力受到约制(路十: 18)。 
    耶稣的受难,看似他的失败,实是胜利。所以,在逾越节的前数天,耶稣知道他受难之日已到,却对门徒说: 「这世界的王要被赶出去」(约十二: 31-  32上十三: 1)。魔鬼暂时的胜利,却是他失败的前奏曲; 而十字架的羞耻,则将变为荣耀(比较约十四: 30与十二: 13; 32)。
    基督的王权,在他复活升天以后,更为显明。他坐在神的右边,等候他的仇敌完全之屈服(诗二: 7; 9; 一一○: 1; 徒五: 31; 来十: 12-  13)。 他的权柄「 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今世的,来世的」 权能(弗一: 21)。 最后,他要毁灭魔鬼一切的权势,普遍建立天国; 然后将国度交与天父神(林前十五: 24-26)。 

四、基督三重职位之关系
    如前所述,基督的职位包括三种。 这种分类法; 正式起源于加而文所著的「 基督教要义」 ; 其目的是要分析基督在各方面的任务。 但这种分类法并非是要把基督的任务,硬性分成三种独立的职位,因为基督的任务连系于他的身分或位格; 三种职司都是以弥赛亚的身分而执行的。他的位格既不能分裂为三部分,他的职司当然也不能被硬性瓜分为三。 
   我们必须注意,基督的三种职司,常常是重叠的。 他有时同时执行先知和祭司之职(路十三: 10-13); 有时同时实行君王和祭司之职(可一: 34); 更有时三种职司在同一场合中显明(太十: 7-8)。 
  旧约的君王; 先知和祭司一般是划分清楚的。 如摩西主要的任务是先知; 亚伦的主要任务是祭司,大卫的主要任务是国君。 虽然,在特殊情形下,他们也担负其它的任务(出四: 15-16; 诗一一0: 2-  4)。基督却是将这三种职司集合于一身,构成一个中心任务。 故此,若称基督拥有三种职司,还不如称他拥有三重职司,比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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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督的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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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罪是指基督代替罪人赎偿因罪而致的后果,故此特别与基督在祭司方面的工作有关。 基督之赎罪,可被称为是福音的中心,因为藉此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从黑暗进到光明,从死亡进到永生,并且永不再与神隔离。 

一、 赎罪之由来
    赎罪的本源是出于神的美意,这美意是由于他的慈爱和正义。籍着赎罪的计划和实施,神显明他莫大的恩爱,同时也顾全了他圣洁的公义(赛五十三: 10; 约三: 16; 罗五: 8)。 
    我们应当避免片面的看法,单是强调神的公义和基督的慈爱,好似天父与圣子对罪人有不同的态度和惩罪的办法。 圣父与圣子之旨意绝不可能相左。 赎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决定,圣子来到世上,也是要实行天父的旨意。 

二、 赎罪之必要
    赎罪之必要是论到拯救的方式。 神既因爱的策动,决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来达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惟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权的,他岂不能单单宣布「 一概免罪」 来了给罪的后果吗?为何要经过麻烦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关于神为何用赎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认为这是出于神明智的选择; 第二种看法认为这是根据罪的性质。 

A、明智的选择
    奥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学家声称,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没有不能成就之事,则除了赎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的方法来拯救罪人。 而神之决定采用的方法,乃是出于他明智的选择。即是说,这是在各种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 故此,神采用赎罪之法来拯救人,并非必须流血,也不是因为没有其它途径可寻,而完全是由于他智慧的决定。 
    这种论说的本意,是要强调神的权能,不愿限制神的主权和自由。 但是这种论说有两个弱点。第一; 我们不能把神的全能与他其它的特性隔离,而抽象地根据神的全能之特性,来推论拯救之法的由来。 我们也必须顾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义和圣洁。 
    第二; 这种论说实是一种空论,因为在新旧约圣经中,只有提到一种救法,即赎罪之法。我们不应在圣经启示直接教训之外,另用理论来解说神为何采用赎罪之法。 而且; 圣经又清楚指出神采用赎罪之法的理由: 「 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 22)。 

B、罪性的要求
    这种见解认为,神并无必须拯救罪人之义务和责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堕落的天使; 不予拯救。但他既已决定拯救人; 则只有一条救法能同时满足他的慈爱和正义之特性,即是藉着赎罪之路。 
    ①关于神的公义方面。 神在起初就警戒亚当,他若采食禁果,必将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脱离死亡的咒诅,必须要有代赎之生命。 耶稣基督即是代赎的生命。 圣洁的神,不能违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视罪恶,用口令将罪恶的罪责和罪污; 一笔勾销。
    ②关于神的慈爱方面。 漠视罪恶不但是与神的公义特性相背,也与他的慈爱特性不合。溺爱不是正确的爱。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惩罚,须付代价,故此他赐下独生的爱子,耶稣基督,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赎偿。 这是爱的至高表现; 同时也暗示赎罪的必要(罗五: 8; 八: 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来拯救罪人,他岂能弃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价呢?
        
三、 赎罪之性质
    关于基督赎罪之性质,我们可以从旧约祭物的规则及希伯来书的解释上确定。 根据这些经卷,基督赎罪之性质是在于祭物之贡献。 献祭的主要功用是补偿罪过。祭物是一种替牲品,象征顶替犯罪之人的罪,并因之而使罪人重新与神和好(利十六: 20; 22; 来二: 17)。 旧约的祭物预表基督的牺牲(参「 基督祭司之职」 一段)。 基督顺服神的旨意,为罪人获致救恩。 

A、基督双重之顺服
    基督之顺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难牺牲两方面。 
    ①遵行律法。 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为念。 这一点在他孩童时期,已经显明(路二: 49)。 他领受约翰之洗; 也是基于这个原则(太三: 15)「他强调称,他来到世上,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 17)。 他对门徒作证,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爱里(约十五: 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 第一; 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 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 他的顺服代表并象征一切信他之人的顺服,为他们得到永远的福祉(来五: 8- 9)。 第三,基督的顺服可作信徒的榜样(腓二: 1; 8),作他们生活的准则。 
    ②受难牺牲。 基督的顺服也在他受难上显明。 他「 存心顺服,以至于死; 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 8)。 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 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赛五十三: 7); 「 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 」使我们得医治获存活(彼前二: 24)。他虽免去十架的苦杯,却因顺服天父的旨意而乐意经历此苦(太廿六: 42)。 
    基督在这两方面的顺服,通常被称为「 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但是,这种分类法很容易引起误会。「 被动」 并非意指勉强或不抵抗主义。 他的受难也是他自愿的(约十: 18)。甚至在客西马尼园中,他也对彼得说,他若有意避开此关,岂不能求天父差遣天军来搭救他么?(太廿六: 53)。这两个名辞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顺服,后者则是指他受难牺牲的顺服。
    这种区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两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动的遵守; 以得福祉(诗一一九,1-2),另一方面则是制裁触犯律法之人,以施公义(诗一,5-6)。基督一方面为罪人代受惩罚,另一方面代他们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们「 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

B、基督之顺服的果效
    基督之顺服,产生两种主要的果效,即和解与赎偿。
    ①和解。 
    (一)和解的前题──和解的前题是敌对或仇视。人因犯罪,引致致神的忿怒,双方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弗二; 3,罗一: 18)。若要将敌对的关系改成和好的关系; 必领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 即是罪。 旧约的燔祭,就有这个功用。藉着燔祭的奉献,罪被遮盖,罪人被洁净,并蒙神的悦纳。神接纳燔祭,即等于接纳献祭的人(利一: 4; 出廿九; 42)。
    耶稣被称为是我们的挽回祭,因它遮盖我们的罪,洁净我们的罪污,并使我们重蒙神的悦纳。 挽回祭同时显明神的公义,并他的慈爱(罗五: 25; 约壹四: 10)。
    (二)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对罪人的敌视。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明此点。他对听众说,「 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 (太五:  23-24)。这里,献祭的人显然曾得罪了一位弟兄。 耶稣说,他应当先去见这位弟兄,与他和好,然后再回来献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对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参罗十一: 15; 林前七: 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说是一个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对神的敌意,这一点圣经也教导过( 罗一: 2) ,28上; 诗二:  1-3)。 神在基督里,成就了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们的过犯,就呼召罪人放弃他们的敌意,与他和好(林后五,19-20; 罗五:  9- 11)。
    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犹太人合而为一; 同享以色列属灵之应许; 一同与神和好,不再与他隔绝(弗二: 11-18)。 
    ②赎偿。 赎偿是指付偿一种代价,以赎取一件物品、土地、证券、或人身(奴隶)。按基督的救赎工作而论,赎偿是指基督用他的生命来赎偿罪人的罪债。耶稣说: 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廿: 28)。罪人犹如奴隶之受辖制,无自由可言。 耶稣把我们从罪恶的压制下,拯救出来,得自由(约八: 34; 36; 加二: 4; 四: 8) 。 
    基督所付的赎偿,使我们得到律法上的释放,和罪恶中的释放。 
    (一)律法上的释放──加拉太书特别阐明此点。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第一; 使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律法的咒诅就是律法的制裁。 律法的条例,在对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惩罚罪犯;  或以金钱赔偿(民事法),或以自由赔偿(刑事法,监禁坐牢)。
    世人因触犯了神的命令而变为败坏,天天触犯神的律法; 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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