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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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 : ( 同 喻 ) 若 彼 有 烟 , 见 彼 有 火 , 如 灶 。
( 异 喻 ) 若 彼 无 火 , 见 彼 无 烟 , 如 水 。
由 于 正 确 有 效 的 “ 因 ” , 必 须 符 合 “ 因 明 ” 对 “ 因 ” 所 要 求 的 三 个 准 则 , 名 为 “ 因 三 相 ” , 即 “ 遍 是 宗 法 性 ” 、 “ 同 品 定 有 性 ” 及 “ 异 品 遍 无 性 ” ( 其 详 可 参 考 上 述 熊 十 力 、 吕 澄 及 其 他 有 关 “ 因 明 ” 概 说 的 著 作 ) 。 在 “ 因 支 ” 中 , 已 经 蕴 涵 着 “ 因 三 相 ” , 在 “ 喻 支 ” 中 , 则 把 后 二 相 明 显 地 表 达 出 来 , 而 再 加 上 “ 同 品 ” 与 “ 异 品 ” 的 例 子 。 “ 因 支 ” 既 涵 “ 因 三 相 ” , 而 在 “ 为 自 比 量 ” 中 , 又 没 有 把 “ 因 三 相 ” 明 显 表 示 出 来 的 必 要 , 所 以 法 称 便 认 为 “ 为 自 比 量 ” 略 出 “ 喻 支 ” , 实 属 无 妨 。 如 :
宗 : 此 山 有 火 。
因 : 以 有 烟 故 。
至 于 “ 为 他 比 量 ” , 则 必 须 明 确 把 “ 因 三 相 ” 显 示 出 来 。 “ 喻 支 ” 已 具 备 显 示 后 二 相 的 职 能 , “ 因 支 ” 则 具 备 显 示 第 一 相 的 职 能 。 能 证 成 “ 宗 ” 的 “ 三 相 因 ” 既 已 明 确 清 晰 地 显 示 出 来 , 则 立 者 的 主 张 ( “ 宗 支 ” ) 便 不 必 再 表 , 而 被 开 悟 的 对 方 若 智 慧 具 足 , 当 能 开 悟 , 于 是 “ 宗 支 ” 无 须 再 赘 , 故 法 称 认 为 悟 他 的 “ 为 他 比 量 ” 可 以 略 去 “ 宗 支 ” , 而 “ 喻 支 ” 可 以 “ 同 法 式 ” 表 达 , 亦 可 用 “ 异 法 式 ” 表 达 , 而 不 必 如 “ 陈 那 因 明 三 支 比 量 ” 中 的 运 用 “ 同 喻 ” 及 “ 异 喻 ” 两 式 同 时 表 达 出 来 。 略 宗 的 “ 同 法 式 ” , 如 :
喻 : 若 彼 有 烟 , 见 彼 有 火 , 如 灶 。 ( 亦 名 “ 同 法 喻 ” )
因 : 此 山 有 烟 。
从 上 “ 喻 ” 与 “ 因 ” , 对 方 自 可 悟 出 “ 此 山 有 火 ” 的 “ 宗 ” 来 。 至 于 “ 异 法 式 ” , 如 :
喻 : 若 彼 无 火 , 见 彼 无 烟 , 如 水 。 ( 亦 名 “ 异 法 喻 ” )
因 : 此 山 有 烟 。
依 上 “ 喻 ” 、 “ 因 ” 二 支 , 对 方 亦 自 能 悟 出 “ 此 山 有 火 ” , “ 宗 支 ” 不 必 重 赘 。
(12) 有 关 “ 相 违 决 定 ” 因 过 的 问 题 , 可 参 考 拙 文 《 因 明 “ 相 违 决 定 ” 的 批 判 》 , 刊 于 《 法 相 学 会 集 刊 第 二 辑 》 。 有 关 “ 不 共 不 定 ” 的 问 题 , 可 参 考 霍 韬 晦 的 《 佛 家 逻 辑 研 究 》 中 “ 附 录 一 ” 。
(13) “ 佛 家 因 明 ” 对 知 识 分 类 , 古 师 、 今 师 , 主 张 各 异 , 或 “ 五 量 ” ( 按 “ 量 ” 即 知 识 义 ) , 或 “ 四 量 ” , 或 “ 三 量 ” , 或 “ 二 量 ” 。 经 数 百 年 的 探 究 , 终 以 陈 那 的 “ 现 量 ” 与 “ 比 量 ” 为 定 论 , 见 本 文 的 “ 引 论 ” 所 述 。
(14) 见 王 森 译 法 称 著 的 《 正 理 滴 论 》 ,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一 九 八 二 年 第 一 期 。
(15) 见 注 (11)
(16) 若 用 “ 为 他 比 量 ” 的 “ 同 法 式 ” , 亦 可 作 :
喻 : 若 见 瓶 的 一 切 因 缘 悉 皆 已 具 足 而 瓶 相 仍 不 可 得 见 者 , 则 此 处 无 瓶 , 如 过 往 的 某 种 情 况 。
因 : 今 见 瓶 的 一 切 因 缘 悉 皆 已 具 足 , 而 瓶 相 仍 不 可 得 见 。
( 宗 : 故 此 处 无 瓶 。 )( 本 支 可 略 )
又 有 关 “ 不 可 得 因 ” 的 理 论 , 可 进 一 步 参 考 法 上 《 正 理 滴 论 释 》 (22。10 、 22。12 、 22。13) , 见 Scherbatsky : Buddhist Logic; Vol。II; P。62 — 63 。
又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 再 分 为 十 一 小 类 :
1 自 体 不 可 得 因 ;
2 果 不 可 得 因 ;
3 能 遍 不 可 得 因 ;
4 相 违 自 性 可 得 因 ;
5 相 违 果 性 可 得 因 ;
6 相 违 所 遍 可 得 因 ;
7 果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8 能 遍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9 因 不 可 得 因 ;
10 因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11 因 相 违 果 法 可 得 因 。
其 详 可 参 考 王 森 或 杨 化 群 所 译 的 《 正 理 滴 论 》 , 见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一 九 八 二 年 第 一 期 。 亦 可 参 考 Scherbatsky : Buddhist Logic Vol。II P。87 — P。99 。 兹 不 赘 。
(17) 法 称 “ 因 三 相 ” 中 的 第 二 相 , 诸 本 颇 有 差 异 , 今 依 Stcherbatsky 所 出 Ny ā yabindhu 而 说 , 彼 云 : “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mark are (first) ‘ just ’ its presence in the ob ject cognized by inference; (second) its presence only in similar cases; (third) its absolute absence in dissimilar cases is necessary。 ” 见 Stcherbatsky: Buddhis t Logic; VOL II。 P51 — P58。
(18) 见 注 (17)
(19) 见 注 (11)
(20) 见 注 (17) 所 引 Buddhist Logic Vol。II; P68。
(21) 见 注 (17) 所 引 Buddhist Logic Vol。II; P77。
(22)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再 细 分 为 十 一 类 , 这 便 是 第 一 类 — —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见 注 (16) 。 法 上 释 文 : “ 此 以 所 知 境 不 可 得 为 例 。 ‘ 此 处 ’ 为 ‘ 宗 ’ 主 词 , ‘ 无 烟 ’ 是 ‘ 宗 ’ 的 宾 词 ( 即 ‘ 所 比 义 ’ , 或 名 ‘ 宗 义 ’ ) , ‘ 不 可 得 ’ 为 ‘ 因 ’ — — 意 谓 ‘ 若 烟 是 有 , 则 必 可 得 见 。 ’ ” 见 Stcherbalsky: Buddhist Logic Vol。II; P。87 。 但 法 上 还 不 能 把 它 所 以 称 为 “ 自 性 不 可 得 ” 的 原 因 交 待 清 楚 。 以 意 推 之 , “ 无 烟 ” 与 “ 不 可 得 见 ” 是 同 指 一 自 体 , 故 名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可 是 依 我 们 现 代 知 识 的 理 解 , “ 无 烟 ” 为 因 , 才 可 以 产 生 “ 现 见 因 缘 具 足 , 而 仍 不 得 见 ” 这 种 现 象 的 果 , “ 宗 ” 与 “ 因 ” 是 有 “ 因 果 关 系 ” 的 , 所 以 把 它 归 到 “ 果 性 因 ” 去 。
(23) 此 是 “ 不 可 得 因 ” 的 第 三 类 , 名 为 “ 能 遍 不 可 得 因 ” , 见 注 (16)
(24) 见 注 (16)
(25) 依 “ 量 ” (quantity) 来 分 , 则 命 题 可 有 “ 全 称 ” 与 “ 偏 称 ” 之 别 。 不 过 “ 比 量 三 支 ” 都 以 “ 全 称 ” 表 达 , 故 无 “ 全 ” 、 “ 偏 ” 差 异 了 。
(26) 此 是 法 称 “ 不 可 得 因 ” 第 十 类 ( “ 因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 的 例 子 。 见 注 (16) 。
(27) 法 称 把 “ 因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归 到 “ 不 可 得 因 ” 去 是 不 合 理 的 , 因 为 既 名 为 “ … … 可 得 因 ” , 怎 可 以 反 成 “ 不 可 得 因 ” 呢 ? 所 以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分 成 十 一 类 , 既 不 能 穷 尽 一 切 品 类 , 更 与 “ 自 性 因 ” 、 “ 果 性 因 ” 相 混 , 故 不 可 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