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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声闻地〉中「唯」之用例考察-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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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裕А19)

            相當於《品類足》「辨五事品」的經典,有《眾事分阿
        曇論》(據云是《品類足》之異譯本)的「五法品」、《阿曇
        五法行經》一卷(安世高譯)、《薩婆多宗五事論》(法成譯)
        ,又基於此所謂「五事論」,相傳尊者法救亦著作有《五事
        婆沙》(裕А20) 之書。此後,此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
        、無為等五事 (panca…vastuka) 或五法 (panca…dharmaka)
        (裕А21) 之說,在諸法的研究 (abhidharma,對法) 上,其
        權威性廣為說一切有部論師們所承認,經由《婆沙》(大 27;
        987b21…2 ),《俱舍》中亦承襲此說而組織了「五位七十五
        法」(大 29; 18b16ff)。不僅如此,甚至瑜伽行派的「五位
        百法」之體系也受到極大的影響。但,瑜伽行派一方面接受
        阿達磨佛教「五事」的傳統 , 並且進而提出新的「五事」
        (或五法)之分類法。(裕А22)
        ───────────
        (裕А19) 五蘊說中不包含無為法,而且受、想二蘊理應包含
                於行蘊之中。十二處和十八界雖包括有為、無為法
                的全部,但心所法和不相應法、無為法等被統攝於
                法處、法界一者;相反地,色法則被細分成十處、
                十界,此種分類是頗不眨汀f。 山田龍城(1957;
                16~8);福原亮嚴(1958);平川彰(1974; 224~5) 。

        (裕А20) 如序言「尊者世友為益有情製五事論,我今當釋」
                (大28; 989b2)之所述。Cf。 山田龍城(1957; 25)
                ;池田練太郎(1987; 343)。

        (裕А21) 五事(panca…vastuka)的梵語原語是根據 Imanishi
                (1969)而來。其各項目的譯語,在《品類足》的「
                弁五事品」(大26; 692b23~4) 、《眾事分阿曇論
                》「五法品」(大26;  627a9)、《薩婆多宗五事論
                》(大 28;995c7~8)裡,翻譯為色、心、心所、心
                不相應行 、  無為  ; 但 《阿曇五法行經》
                (大28; 998c9~11)的譯語(安世高譯) 則是「色、
                意、所念、別離意行、無為」。又若依《五事婆沙
                》,「問︰若爾何故說有五法﹖答︰事之與法義亦
                無異」(大28;989b26~7)一文所示,可說「事」和
                「法」的意思是相同的。

        (裕А22) 《瑜伽論》卷72(大30; 696a1~7);《顯揚》(大31;
                557b28ff。);《成唯》(大31; 46c29ff。)等,謂云
                「五事」,謂言「五法」(pancadharmah)者有 LAS
                229。1;《楞伽》(大16; 511b;620;557);《瑜伽論
                》卷74(大30; 704c23);《顯揚》(大31; 507a~b)
                ;《佛性》 (大31; 794b27…c1) 。 又《三無法》
                (大31; 868a1~6)中言「五藏」,並且其順序不定
                 。Cf。菅沼晃 1970;舟橋尚成 1972;371;葉阿月
                 1972; 1975; n。36。

                                  31 頁

            依據《瑜伽論》(大30;696a1…7; Td shi 287b2ff),五
        事的定義如下︰

              云何五事﹖一、相 ( rgyu mtshan; nimitta )。 二
              、名 (mid; naman)。三、分別 (rnam par rtog pa;
              vikalpa )。 四、真如 ( de bshin nid; tathata )
              。 五、 正智  (  yan  dag  pa  ’  i  ses  pa;
              samyag…jnana )。 何等為 (1) 相﹖謂若略說所有言
              談安足處事。 何等為 (2) 名﹖謂即於相所有增語。
              何等為 (3) 分別﹖謂三界行中所有心、心所。 何等
              為 (4)  真如﹖謂法無我所顯拢撬蟹且磺醒哉Z安
              足處事。 何等為 (5) 正智﹖謂略有二種。一、唯出
              世間正智。二、世間出世間正智。

            《瑜伽論》中,更進一步以「相有何相﹖答︰分別所行
        相。名有何相﹖答︰言說所依相。分別有何相﹖答︰相為所
        行相。真如有何相﹖答︰正智所行相。正智有何相﹖答︰真
        如為所行相」 (大 30; 697a8…12) 說明此五事的定義 (相)
        和關係。茲整理其要點,首先可知︰「名」(naman) 是言說
        之所依。其次、其餘的四者可分成二組︰

            (一)「相」( nimitta )是「分別」( vikalpa) 之所行
         (認識對象 ),而「分別」是以「相」為所行。所以在三界
         ( 迷妄之世界 ) 之中, 「相」 ( nimitta ) 和「分別」
         ( vikalpa ) 是為「認識對象」和「認識作用」的關係。

            (二)對應此一關係, 「真如」( tathata )是「正智」
        ( samyag…jn ana ) 之所行 ( 認識對象 ), 「正智」是以
        「真如」為所行。所以在真實世界之中,「真如」(tathata)
        和「正智」 ( samyag…jnana ) 亦成一對的認識關係。

            其次,有關瑜伽行派獨自所提出之五事和阿達磨佛教之
        五事的關係,《瑜伽論》中有作如下的論述︰

            問︰如是五事幾色﹖幾心﹖幾心所有﹖幾心不相應行﹖
                幾無為﹖答︰ (1) 相通五種。 (2) 名唯心不相應
                行。 (3) 分別 。 (4) 正智通心及心所有 。 (5)
                真如唯無為。(大 30; 697c5…8)

            此可以整理如下,即︰

             (1)相︰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
             (2)名︰心不相應行。
             (3)分別。
             (4)正智︰心、心所。
             (5)真如︰無為。

                                  32 頁

            若分析阿達磨佛教中五事的成立過程,可知其分類的方
        法大抵是︰最初是「色」 ( 物伲。”惶崞穑诙桥c此相
        對立的「心」被提出 ( 色、非色、心、非心的分別 ), 第
        三是和心相應的「心所法」被提出,第四是和心不相應的「
        心不相應行」被提示出來 ( 心相應、 心不相應的分別 )。
        以上之四種屬於有為法;與此等對立的,第五則是舉出無為
        法 ( 有為、無為的分別 )。 相對於此,《瑜伽論》之分類
        的方法則是︰

            首先,歸迹⑦_磨中,由色、非色、心、非心、心相應
        、心不相應、有為、無為等分別所形成的五事 ( 色、 心、
        心所、心不相應所、無為 ), 而以相 ( nimitta ) 作為所
        有的認識對象的一個概念。但因為探究名稱和事物的不一致
        性,(裕А23)故特別提出心不相應行之一的名 ( naman ) 而
        列為第二。又把心、心所法依凡夫和拢叩恼J識作用之區別
        ,再分類為(3)分別 (vikalpa)、(4)正智(samyag…jnana)。
        最後則是將無為法名之為真如 (tathata)。

            又《瑜伽論》中,以此一獨特的五事作為實在與否的基
        準, 配合瑜伽行派所特有的真理觀──「三自性」(遍計所
        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 ) ──作如下的論述 (大 30;
        704c23…5) ︰

            問︰三種自性、相等五法。初自性 (遍計所執性) 五法
                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問︰第二自性 (依他起
                性) 幾所攝﹖答︰四所攝。問︰第三自性 (圓成實
                性)幾所攝﹖答︰一所攝。(裕А24)
        ───────────
        (裕А23) 橫山紘一(1979; 58~67; 1975;114)提示說︰《瑜
                伽論》中,依於把諸法分為名(naman)、事(vastu)
                、自性(svabhava)、差別(visesa)等而觀察的方法
                (四種尋思),可排除虛妄分別,而生出四種的如實
                智(大30; 490b2ff;; BoBh(W) 53。3)。又《攝論》
                中,在言及應觀察名稱和事物都只不過是自己心中
                的產物而已之段落(大31; 142c21~23; MAS p。168。
                18) ,亦提到有關名稱和事物彼此相互為客塵之尋
                思(大31; 653c8~9)。


        (裕А24) 瑜伽行派的論書裡,有關三種自性和相等五事的關
                係,有各種異說。依《成唯》卷八(大31; 46c29~
                47a20),如以下的圖表所示,可以舉出四種。參考
                菅沼晃1970;舟橋尚哉1972;葉阿月1975。

                 (1)《瑜伽論》(2)《中邊》(3)《楞伽》(4)《攝論
                      等                                (世)》
        ────────────────────────────
        依他起性: 相、名、     相、分別   分別        名
                  分別、正智
        ────────────────────────────
        遍計所執性:            名         相、名      義
                                                      (相、分別)
        ────────────────────────────
        圓成實性: 真如         正智、真如 正智、真如  正智、真如
        ────────────────────────────

                                  33 頁

            即是︰(1) 依他起性包含在相、名、 分別、正智,(2)
        圓成實性包含在真如,相對於此,遍計所執性則不包含在五
        事的任何一者。所以,根據此五事為基準,遍計所執性被認
        為是不實在的。(裕А25)

            為了理解為何以五事為實在的基準,或許探究有關「事
        」( vastu ) 的語義是一個重要的關鍵。 關於此點, 佐佐
        木現順(1958; 113…8)曾如下地論述 1 vastu Vedic skt。;
        吠陀語) 、 2  vatthu  ( Pali;  巴利語 ) 、  3  vastu
        (Buddhist skt。;  佛教梵語)等有關「事」的三種語言形態
        的關係。即︰ 1 vastu ( Vedic skt。 ) 的原意是場所、家
        ( dwelling place )。2 vatthu ( Pali ) 除了保持此一原
        意,進而附加上 a real thing; object;  reason; basis;
        subject  …  matter   等五個哲學性的意涵。 3 vastu
        (Buddhist  skt。) 則更被當作 「絕對的實在」 (e。g。 LAS
        147;6 vidyate  tathata…vastu  arya nam gocaro yatha;
        漢譯《楞伽經》中, 此一 vastu 被譯為「事」、「本有」
        、「妙物」)的意思來使用。若借用此一語義解說的論點而
        探究此「唯事」之「事」的話 ,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事」
        ( vastu )的 a real thing (實物)之意涵。

            總合上述幾個段落以來所考察的結果,可歸結如下︰

            1 說一切有部阿達磨論師依於五蘊、六處、十八界之教
              說而開創色、 心、 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等五事
              (法)之說。

            2 瑜伽行派一方面接受此「色」等五事(法)之說,更進
              而發展出「相」等五事(法)之說,而且將後者與「三
              自性說」相結合。(裕А26)

            3 五蘊、六處、十八界等三科,色、心、心所、心不相
              應行、無為等五事(法),相、名、分別、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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