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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节

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4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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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排挤了各种谷物,进一步促进谷物生产的商品化。这一时期粮食作物商品率提高,除了前一阶段中所谈到的因素之外,还应看到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比如肥料质量的提高、耕作方法的改进、品种的改良等等,使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有提高,一些地区农民家庭的剩余农产品有了增加,为粮食作物商品化发展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从而促进异地间粮食贸易的增长。
  再次是新的农业专门化区域的形成。甲午战争后,由于国内外经济需要,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书店1957 年版,第198 页。特别是国际市场的需要,经济作物的发展和粮食作物商品化的结果,若干新的农业化区域逐步出现,主要是大豆、花生、烟草等作物生产区域的形成。大豆产区主要在东北,中国所产大豆占世界总产量的80%,其中60%—70%产于东北,种大豆的土地日益增多。宣统二年(1910)播种面积中大豆占20%,1927—1928 年已上升到平均约29%。花生产区主要是山东、河南、江苏、湖北,尤其山东花生的产量约为全国总产量的4/5。由于国际市场需求的增多,山东章邱花生种植面积与耕地面积百分比从光绪二十六年(1900)的0。1%上升到1920 年的45%。烟草产区主要是河南、山东、广东、湖北等省的部分地区。1923 年河南许昌7 个重要烟草区的产量占全国烟草总产量的45%,山东胶济铁路沿线烟草种植面积1926 年为1913 年的250 倍。另外还出现了产棉区、产茶区、蚕桑区等等。农业生产专门化区域的出现既是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的表现,也是自然经济解体的重要标志。
  最后是农民与市场联系的密切。据金陵大学对安徽、河北等七省2000多个田场的调查,在1921—1925 年间,农产品出售部分占52。6%,家庭自用部分占47。4%;在另一项调查中1922—1925 年间,农户生活资料的全部价值中,从市场购买的占34。1%①。说明农民的生产活动在较大程度上受市场的支配,包括在个人消费方面或者在自己的生产方面。农民的生产不取决于自己生活上的需要,主要服从于市场需要,这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加剧解体的反映。
  总之,中国农村商品经济的这些初步发展,主要不是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发展的结果,而是帝国主义的掠夺造成的,所以,中国农产品商品化实质上就是农业经济的半殖民地化。
  2。中国农村商品市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凭借特权控制和操纵中国农产品市场,中国农村经济日益陷入帝国主义殖民地市场的深渊。毛泽东指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把中国变成他们的工业品市场,同时又使中国的农业生产服从于帝国主义的需要”②。中国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或衰落以外国需要的增加或减少为转移,受世界市场支配。以茶叶种植的波动为例,茶是中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主要出口贸易产品,光绪二十年(1894)以前一直占出口物的第一位,由于各帝国主义列强在它们的殖民地发展茶叶生产,中国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就动摇了,光绪十九年(1893)以前中国输出的茶占世界总输出量的50%以上,而到1920 年只占了6。2%。在茶叶生产日益亏本的情况下,大量茶树被砍。这时期帝国主义向中国大量倾销剩余农产品,进口洋米从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来逐渐增加,光绪三十二年(1906)已达1277 万担以上,1922—1927 年每年平均在1500 万担左右。洋麦进出口也从平均每年数十万担到1923 年就猛增到300—400 万担。大量过剩农产品的倾销,使中国农产品价格大跌,严重打击和破坏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其结果反而使中国的农产品市场依附于国际市场。中国农产品的价格取决于国际市场,并且实际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还要低。
  各帝国主义垄断和操纵了中国农产品市场后就支配中国的农村商品生① 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主编:《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 年版,第93页。
  ②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629 页。产,掠夺中国农民。比如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在与中国贸易上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方式,用“剪刀差”掠夺高额利润。光绪六年(1880)至1920 年间,农产品物价指数上升6。8 倍左右,而同期工业品物价指数却上升12。5 倍,这就是说,农民以同样数量的农产品所换回的工业品只及原先的一半。帝国主义列强还以操纵市场价格来影响农民的生产,使其服从于自己的需要。比如英美烟公司,在1914—1915 年间选定河南襄城、叶县两地以较高价收买烟草,在价格刺激下,两地烟草种植迅速扩大,不几年,以许昌为中心烟草种植区发展到附近几十个县,每年生产的烟草价值达2400 万元。再如湖北土质宜种植美国烟叶,英美烟公司就在1913 年派人分给农民烟种,极力提倡种植烟草,第一年丰收后,公司将烟草分为三级全部收购,一等烟草百斤值价14 两,三等为9 两。但是到了第二年农民多种了烟草之后,该公司就以品质不良为借口,只以上年数量的3/4 进行限额收购,价格也低于上年,其余烟草只好被迫减价贱售,最高价不过3—5 两。这是对中国农民赤裸裸的掠夺。
  为了向中国农村推销工业品和掠夺农产品原料,帝国主义还勾结和支配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买办商人结成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商业资本,通过抑价收购和贷款预购手段对农民进行剥削。如湖南,1927 年每担稻米价格在收成前为13 元,而在收成后仅值5 元,农民的产品几乎绝大部分被商人以低价掠夺去了。又如在一些产烟区,农民缺乏资金,向洋商和买办商人贷款,得把烟草按半价预卖给他们。上海一带产丝区,商人以贷款方式按每担低到1—1。5元的价格预买农民的桑叶,到桑农急需桑叶时,则以5—6 元高价出售,若按一担上等茧需桑叶25 担,每担5 元计算,需要125 元,可是当时一担好茧很难卖到80 元以上,那么只有让蚕饿死!这种窒息生产的剥削,比中国农村一切资本主义以前的剥削形式有过之而无不及。帝国主义和中国农村封建势力、城市买办商人勾结在一起,从中国的通商都市直到穷乡僻壤,编织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农民贫困破产的加速,使中国农村在半殖地深渊里愈陷愈深。
  综上所述,甲午战争后,主要由于帝国主义掠夺中国农产品原料引起的中国农村自然经济的加剧解体和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标志着中国农业经济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加深。
  第三节中国农村经济中资本主义的滋长中国农村自然经济的加剧解体和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也使中国农村中产生了一些资本主义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富农经济是中国近代农业资本主义的主要成分由于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农业商品化发展,加速了农民的分化,自耕农中的少数上层在经济上从富裕中农上升到富农。这些富农一般占有20—60 亩不等的土地,雇佣2—5 名长工,农忙时雇些短工,虽然自己也参加劳动,但是依靠剥削雇工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因为有余钱,他们一般还放高利贷或经营商业。还有一些富农是佃富农,租地主土地雇工耕种,类似西方租地场主;一些城市商人、资本家也租地主土地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资本主义性质更为典型,但是规模不大,一般数十亩,百亩以上土地者较少,而且多是手工劳动,很少有机器生产。中国富农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对于雇农剥削也很严重。例如,雇工劳动时间很长,除每天休息六七小时之外,其余时间都要为雇主劳动;报酬很低,有些地方还实行“工偿制”,即不给长工工资,只拨一点薄地叫雇工耕种来代替工资;受雇短工还要自带工具;雇工随便受雇主役使或打骂,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这些都反映出中国富农经济的半封建性质。
  中国的富农经济不仅采用雇工剥削形式,而且经营规模比中农或佃农大,资金比较多,拥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生产技术。所以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比一般小农高,是当时农业中代表一种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成分。但是整个富农经济成分在农业经济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富农约占农村人口5%左右①),发展也不平衡,并具有半封建性质,尤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环境下,本身微弱的富农经济的发展前途,不是扩大经营面积、发展其资本主义性质的因素,而是愈来愈多的扩大土地出租部分,最终退化为完全的封建地主经济。正如时人所论:“这种极少数的资本主义富农,在一般封建关系占着统治地位的环境之下,他们的发展前途,多分是向着半地主化的方向进行,否则,就是堕落下去。”②富农经济的微弱及不断向封建地主经济退化,是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农业经济极不发达的集中表现,反映近代农村经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
  租地农场主和农牧垦殖公司的出现二十世纪初,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租地农场主和以集资组成公司的名义来经营的农林牧垦殖企业,而租地农场主经营和极少使用机器的部分农垦企业却具有较完全的资本主义性质,是旧中国资本主义农业经济成分中最先进的部分。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的统计,光绪二十八年(1902)至1912 年,全国17 省登记成立的农垦公司有171 家,江苏、安徽、浙江、山西、河南、吉林、察哈尔8 省在1912 年共有农牧垦殖公司59 家,资本总额286 万元;1919①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605 页。② 朱新繁:《中国农村经济关系及其特质》,引自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446 页。年已发展到100 家,资本总额1245 万元。经营范围甚广,农、林、牧、副、渔业俱全,其中种植棉花、桑树等经济作物的较多。投资人主要是军阀、官僚及买办商人、华侨和少数工业资本家。二十年代前期,租地农牧场经营就已经大量出现,如在绥远归绥东南,牧场经营者租了一块蒙古人的大牧场,盖起饲养牛羊和马的房舍厩圈,以月工资2 元雇佣人工放牧。1915 年广东商人杨某,在江湾租地60 亩,仿照西法种植靛青,经营获利,第二年租地200亩扩大经营。于是一些“农业资本家”纷纷用自己的资本,向一个或数个地主租地,雇佣农民耕地,自己完全属于监督地位,少数农垦公司大量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收到成效。如1915 年,黑龙江有一个宁波人经营的大农场,资本达80 万元,面积36 万亩,有大型拖拉机5 台、25 马力拖拉机2 台、打谷机3 台、割禾机8 台、播种机8 台、大型犁3 台,雇工45 人,主要种植小麦和燕麦,并附设面粉加工厂,产品行销县内外。再如广东香山,1919 年也出现规模较大的种植粮食的农业公司和种植水果的公司①,这些公司在引进近代农业机械、新品种种植和先进生产技术以及促进商业性农业生产的发展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这类农垦公司是屈指可数的少数几个,大部分农垦公司主要还是封建性的。许多公司成立仅仅是为了贱价领取官荒,然后再以高出若干倍价格将土地出售,并未开垦,只是一种土地的投机,属于封建地主经济范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加之内部经营管理的腐败,许多农牧垦殖公司相继破产,而且相当普遍。所以这一时期的农垦公司,基本上是封建性的,并带有一些资本主义性质;完全系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为数极少。从这些农场的发展趋势看,也多向封建地主经济逆转,没有向资本主义继续发展。
  经营地主的增加甲午战争后自然经济的广泛解体及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为经营地主从事经营农业及生产提供了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因而从鸦片战争后已出现的经营地主不断增加,并且在清末民初较普遍存在,如肥城东向村的618 户中有富农4 户,雇工123 人,经营地主则有6 户,雇长工4—9人以上。山东章邱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最为典型,光绪三十年(1904)拥有土地515。5 亩,在外村的43。5 亩出租给农民耕种,472 亩雇工经营,每年雇长工213 人,其中5 人总揽经营业务称“大伙计”,常雇20—45 名短工,有耕牛9 头、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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