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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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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 胡不成立自体非有,非有余他之故,承许应非有余他名言。如是:若剔除能遍不剔除所遍,则应能遍之未遍及于所遍。若剔除所遍,则剔除能遍声之故,亦应剔除所闻性之谓应相似。声若不剔除是声,则剔除能遍余声亦剔除余声之所闻性。

  辛二·名相亦有三:

  壬一·破斥他宗:

  【某谓性名同一物,名相许名言之事。】成立名言是自性因之故,性相、名相之义谓同一物?云:此不应理?

  【名相名言所差别,故现见定义根识,转成俱分别觉性,成立义亦成实有。】名相…牛之名言,若不作‘名’之差别,不许成立名相。若作名之差别,名相与实物同一体故,当转成名与实物同一体,若承许之,则于同一实物无‘现’‘不现’二支分故,若现定义相,则名不可现故,形成俱分别之根识。若无分别性故不缘取名,则认持定义而不认取名相故,彼二者同一实物丧失势力。若同一实物,则将成立意义,亦成立‘名相’之名言。曰:不应理,如所作性成立无常。名相亦不转成假有,以其和‘实有’为同一实物之故。

  【摄入立名谓名言,故非名相之事相。】复次有一说:名言之定义虚体义,容许所著于声心不错乱故,彼‘名言之定义’是名相之事相谓之说法,非‘量论’之旨趣,于命名之际,定义作为缘由后而立名。后时名言之际,现见彼定义之名称意念或所作意念后,此刻才趣属名言谓之故。释量论云:‘共称名随行,彼随乐说行,名言义所作,如韵名声分’。

  壬二·立自宗:

  【了知具原由名声,是名相性。彼事相,由原由性作立名。】名相之定义,法称论师云:‘成立了知具原由之声’。所谓成立具原由之声、觉识。如不分声义之瓶名,彼之事相立名义虚体。

  【如是了知由三门,是趣入彼之名言。】名言有三相:身之名言:趣属牛之取舍。语之名言:诠说是与非。意之名言:测察有无等,如是三种所成立世间事物是成立名言。

  【观待外义之名故,是假有。若于实事,不成立故是增益。】彼故声之自相,唯总声和唯‘直接立名’非名相,天授等一切名声,亦应成名相之故,以及唯‘许能立名’亦非名相,彼一切所知实有之故。‘故’之声,观待定义具有原因之总相之名,是名相。容许觉识耽着之法,观待定义趣行觉识是假有,不成立于实义故,觉识之法应是增益。量决定论云:‘成立境了知有境,与声和了解名言,或是能立,详析境故,趣属立名之故。’。

  壬三·断诤:

  【性、名相非同一物,自性因相不应理。】若谓实体定义和虚体名相,互绝相违二者,非同一实物故,相违自性因?

  【声之于义同一性,错觉故结合名言,于世间义无欺故,共称比量岂相违。】定义:
  垂胡诸相和牛之名相二者,思维性错乱故,执为同一体。以遣余无颠倒方式,分析各个虚体…‘性相’、‘名相’,成立同一体性。成立名言结合自性因故。遍一切名言之量…(世间共称量)当成立无欺量。

  辛三·事相:

  【能依定义是事相,真实假立二事相。】事相之定义,能依定义者。彼能立所依之定义性,设立名相。若分析有二:

  壬一·真实事相者,如牛之事相…花白。

  壬二·假立事相者,变成核计量之功过之事相,如牛之事相…马。

  己三:三法各个之立论有三:

  庚一·认识自虚体

  庚二·如何相属之方式

  庚三·与定义相属后,表征各个之立论



  庚一·认识自虚体有二:

  辛一·破斥他宗:

  【某谓三法自虚体,容许形成自相说。】不区分‘现相’和‘遮除’之成立,西藏学者有一说:三法是唯一成立自虚体,承许确定自相自然而形成之说法。

  【若如是彼三法者,应成无分别之境。】性、名、事相三法者,自相自然形成之故,不观待于遣余方式,应成无分别之境,若承许之,则一切妄分别和名声谓是俱分别遣余之说法,与之相违。

  辛二·许自宗:

  【彼故现相之虚体,非三法性。遣除之三法,是自之虚体,兼有立与破二者。】牛之自相是无分别现相之境故,性、名相之名言不应理。三法亦由遣余之支分,若成立实体之支分,则是‘遮非’(成立因),若成立无实之支分,则是‘遮无’(破斥因)。

  庚二·如何相属之方式有二:

  辛一·实际相属法

  【性、名相自性相属,事相多数暂相属。】定义…(性相)和名相是自性相属,彼二者和事相是暂时性相属,彼亦有自性相属,如实物表无常,设立不住于第二刹那为因相。

  辛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错觉缘持同体性,经验成立性、名系。】定义之总义和名相之总声二者,所作决定同体之力为思惟体性之错觉,认持同一体性,成立经验之自证识。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故忆念,愚者则忆念立名,成立名言需比量。】事相、名相之相属,若智者于‘定义’或‘现量’之成立,则当成立忆念立名。释量论云:‘大慧由见性,能定一切相。’愚者忆念于前喻之相属,而确立因相。陈那论师云:‘境虽实有然愚者,别此不随诠其他,由成立和同品法,唯一能忆念立名。’。

  庚三·与定义相属后,表征各个之立论有二:

  辛一·如何表征法

  辛二·互相确定之立论

  辛一·如何表征法有二

  壬一·最先结合之分类

  【于彼三者总定义,知此结合二二六。】总定义和了解此结合之定义二者,于牛之名言和花白二者,如是二二共六者为真确数目。

  【遮反亦有六定义、事相二支为无过。】‘牛之名相’与‘花白’二者,置于事相后,表非总相之定义,亦表非别相,了解此结合之定义二者,如是于其余二者亦二、二,于六中有四正确,非彼二者,花白非唯‘定义’,可能错乱之际,若如是设立:‘此凸物体之颜色法者,应容许用杂色之名言,以其花白相之故’,则可能正确因三式,然而‘垂胡’与‘牛之名言’二者,非事相应不能表征,届此不容许事相,以其非有之故。

  壬二·断诤有三:

  癸一·自虚体之表征法之断诤:

  【悟此结合之定义,若剔除名事二者,当克除事相垂胡,若不剔除谓过遍。】(脊峰垂胡法者,是定义,以其为成立断除直接相违义虚体之故。)脊峰垂胡置于事相,表了达此结合之定义,了达此结合,成立断决直接相违义虚体’,设立之际彼定义若不剔除‘花白’与‘牛之名言’二者,则当成过遍。若剔除二者则亦应剔除彼之事相垂胡。倘若谓:虽克除定义,然不克除事相,则定义应不遍及于事相?

  【若周遍于义虚体,未遍自虚体无过。】遍及于义虚体,以其‘义’、‘虚体’是同体故,故远离未遍事相之过。未遍及自虚体,以‘自’、‘虚体’相异之故,因此之故,远离‘过遍’之过。

  癸二·非余虚体表征法之断诤有三:

  【相违名相克名言,实违事相为无诤。】

  子一·观察名相…断除不应理

  非名相之名言。若是名相,则遮除名相之定义故,应表相违,如遮除脊峰垂胡表征牛。若非名相,则当不观待于设置之因(定义)。若承许之,亦不观待于遮除名相之定义。若如是不许确定‘无缘由之名言’故,若谓一切所知应未定定‘有’、‘无’?云:无过。非名相之名言,是名相之事相(花白),非自虚体,喻:‘遮有法者,应非所立,以其无明显成立,不具有欲比测量之故。’若如是设置,则‘非所立’之名言,观待因相是所立之事相故。而非‘所立’之自(虚体)性,将遮除定义故成立不相违。如是,‘非名相’之名言,观察名相之定义,克除与否之断诤,亦与前例相似。非名相之名言,于自虚体不克除名相之定义故,亦适于事相,能依彼事相虚体克除花白和垂   胡故,彼诸表征‘非名相’之名言不相违。(喻:脊峰垂胡和花白法者,非名相,以其具原因之声不成立觉识故。)


  子二·克除一切名言过之断诤:

  脊峰垂胡总相,若剔除成立具有缘由之声觉识,则定义之自虚体,成立具有缘由之声觉识故,遮除名相之定义…自虚体,亦克除名相之声觉识故,‘定义之名言’和‘非名相之名言’一切相续皆应间断。若不克除成立,具有缘由之声觉识,则应成为名相之定义过遍,彼是名相之定义之故?质问之?于脊峰垂胡之义虚体,不克除名相之定义故,不间断名言之相续。于自虚体克除名相之定义故,则无过遍,如是答覆一切辩难皆是如此。喻:花白法者,是牛,以其是摄集项峰等故(成立具原因之声觉识。)


  子三·断除表事相直接相违之过:

  若谓:‘非名相之名言’,若是名相之事相,则‘无实之名言’亦容许为实体之事相?答辩此问。有一说:若谓如是‘无实之名言’,应能依‘能作义’。‘非名相之名言’,应成能依名相之名言?是汝所承许之。若欲许前例亦如是,则能作义与否,应成非相违实物,以其二者含摄于无实之名言故。欲许此非相违实物,谓不成立非相违虚体之因相之说。曰:此不应理。容许义虚体,声觉识不错乱之所著境,不错乱故,于名言不应理前已述及故。故名相是具有缘由之声为觉识故,觉识是实法性,然而如是假立义之支分是增益。然若谓实体、无实二者,应非相违实物,二者摄于无实之名言故?云:因相不成立,以其未含摄于实体之故。然则若谓:‘义’与‘名言’应非同一实物?应承许之‘义虚体’与‘声觉识’二者唯除错乱思维性认定为同一体外,谓:无同一实物。

  癸三·喻诠说似相违之结合

  【彼故某某相违和,相似能现前结合。】观待相异事相后,虽无‘相似’和‘相违’,然而虚体方式‘显现相似’和‘显现相违’二者。‘显现相似’:所知之虚体表所知,设立容许觉识之境。或‘显现相违’:如未具备因三式,事相容许运用因相之名言,如设立具备因三譬如:声成立常,设立所作性。所作性(有法),观待成立声是常,是相似因相,设立因支未具备因三式之故。若谓如是设立,则此未具因三式,是正因故,彼置于事相,表因相是设立具足因三式。有一说:事相定义出现相似,喻如:因三式置于事相后,表因相是设立唯‘因三式’。不应理已述及。关于事相定义相似,遮非之名言表示遮非,是设立:遮阻所破斥事物后,引伸他法之故。

  辛二·如何互相确定之立论有三:

  壬一·诠总立论:

  【性、名均数同体性,决定实有假有性。】于一定义诸多名相和一名相诸多定义为非有,数目均等分别识认定同一体性决定实有定义和假有名相。

  壬二·破斥别有余他分别:

  【定义名相同一义,数目相异不均误。】西藏多数学者承许同一实物前面已遮止。承许相异实物,声闻部派有一说:瓶表有为之定义,生住异灭四者别瓶是余物谓之说法,不应理,彼有为定义表征名相为无二体性或具相异:首先:若依无二体性观之为非有,以二者体性相异之故,虽能表具相异体性,然而所作性变成具有无常性,不变成是无常。有一说:是一存在义之虚体。谓之〈香噶念达〉之旨趣不足采纳。有一说:于一种子能生诸多果,和于一所立容许诸多因相,如:一定义能以诸多名相表示之,和诸多定义能以一名相表示之。谓数数目不均等之说法,二者均不应理,如此彼定义从‘非彼’名相分析诸多相异,不能表达彼之名言。若如是分析,则‘非彼(非瓶之虚体)’定义不能表达彼,彼此相违之故。若是不相违义,声、识相异之定义如‘月亮’和‘有兔’。形成同义异名故。‘义’、‘喻’均不相似。因果是能生、所生故。因缘力作用可能生诸多果。建立‘定义’和‘名相’之理论,一个定义不能设置二个名相。诸多定义亦不容许表征一名相,所谓‘名相’,彼虚体义作为缘由之声。虚体义若不作为缘由,则唯‘异类’不转成名相。至于所立,任何存在相属关系故能立因,非所破斥因故,岂有相似。

  壬三·名义遮反之断诤:

  【彼诸相互之遮反,立论于此不妨害。】承许彼名之假立余他义后之名相应消灭。喻如:立论者比量设置事相成立无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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