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圣龙树菩-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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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成去者,去舆住二种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时有故。
癸四、破返回
问曰:有去,有从去返回故。答曰:去时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时无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彼二中无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无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问曰:住有自性,因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从住返回故。
答曰:去、将住和从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与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发足以及从去返回等犯同类过失故。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玻;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己而破
问曰:去者与去有自性,现见天授迈步故。答曰:不应说彼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一,亦不应说去与去者有自性地体异。何以不应说呢?若说体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体,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体异,应成无去者的去,与无去的去者,于是可许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异故。去、去者(有法),应无自性,彼等有自性体一和有自性体异皆非有故。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问曰:无有前过,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处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显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为一个去者不应有两个去法故。
辛二、总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时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时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三时中去,无有是事故。
庚二、略结
去、去者和所去之处(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观察时不可得故。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
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尝、能触和能了别等为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于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么眼是见的自体呢?或非见的自体呢?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问曰:眼根非见者,我或识是见者。答曰:我或识(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见者,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释见者无自性故。又见者(有法),由不离见,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见者与否,非有自性地观待见故。见者(有法),离见非有汝,⑽汝须观待见而有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问曰:虽无见者,但所见与见是有的。答曰:所见与见应无自性,因为见者无自性故。问曰:所见与见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说依眼及色生识。答曰:此非《中论》本文⑾,识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见与见无自性故。若许识等四法无自性,则取等亦无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尝、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癸初分二:一、破异体因果;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
似。
子一、破异体因果
问曰:虽破根等,但蕴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种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则果色应成无因,但任何时处皆非有无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无自性,即果色的因亦无自性,因为若离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则成无果因,但无果的因终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种中有果色耶?抑无果色耶?若如第一谓有果色,则四大种(有法),应不能为色果因,因为四大种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谓无果色,则四大种(有法),亦非有自性地为色的因,因为四大种中无有果色故。问曰:色因虽然没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为果色,无因故。在破无因生时曾两次说:“唯不应、不应”(有法),是有意义,为令了知无因生果之见最下劣故。又于有对无对等色皆不应分别⑿,因为色无自性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非有自性地相似,因为果色与四大种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亦非不相似,由于果色是四大种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受、想、行、识等诸有为法(有法)亦无自性,由成立色无自性故;
受等诸法与色相同故。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中观师在论辩中立:【由自性空故色无自性一之时,诸实事师设若答以“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等语,皆非正答,因为能立与所立相同故。又讲空性时,若有弟子出过云: “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气彼诸诤论皆非真能出过,由于能立与所立相同故。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界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呵责有无边见。
癸初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体无体;三、总结。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问曰:界有自性,因为佛告大王,当知此士夫补特伽罗是六界所成故。
答曰:经中虽先说地界,而此论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为世间共许虚空为空,不许余界为空,为了由世间共许之理,成立不共许的义,故云“先说虚空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为虚空相,因为在虚空相的能相——无质碍之前,无有少许虚空故。设若在能相——无质碍之前有虚空,那么虚空则成无能相。其实不尔,因为于任何时处皆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法故。能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于何处转,因为在无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无能相处,能相不转,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故。有能相处,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转,彼中不复须要能相转故。除有能相与无能相外,更无别处有能相转,无有是事故。所相非有自性,因为能相转无自性故。能相亦非有自性,因为所相无自性故。昕相应非有自性,能相转无自性故。若许所相无自性,则能相——无质碍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体无体
毗婆沙师说云:空界是有体。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陆地为有体,因为能相与所相皆无自性故。此理决定,离能相所相的有体法并非有故。经部云:空界为无体法是有自性。答曰:空界(有法)为无体法非有自性,因为有体法无自性故。问曰:有体与无体皆有自性,因为有了知有体无体之补特伽罗故。答曰:了知有体无体的补特伽罗(有法),本无自性,有体、无体和亦有体亦无体皆无自性故。云何亦有体亦无体是无自性?有体与无体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总结
空界(有法),彼为有体、无体、所相和能相皆无自性,彼等诸义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其余五界(有法),亦无自性,与成立空界无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责有无边见
诸邪见劣慧(有法),暂时不能现见所应见的息灭戏论及涅盘,由见诸法为有自性及断灭无故。
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⒀分三:一、破能依杂染;二、破生住灭三相;
三、破业因与作者。
壬初分三: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二、总结;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初分二:一、破前后生;二、破同时生。
子一、破前后生
问曰:蕴处界有自性,因有能依杂染故。答曰:若贪有自性不越二种轨则而有,即先有贪者后有贪,或后有贪者先有贪。若如第一,先有贪者后有贪,则因先有贪者而无贪,因为若在贪之先,有无贪的贪者,即应依彼贪者而有贪,如此应成先有贪者后有贪。但是,无有离开贪的贪者故。若如第二,后有贪者先有贪,则无贪者云何有贪?以无所依,则能依非有故。问曰: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贪者亦无自性,贪者之先有贪或者无贪皆与破贪之先有贪者或无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时生
问曰:贪与贪者同时俱有。答曰:贪与贪者有自性地同时生起不应道理,因为若是有自性的同时生起,则贪与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一体呢?或异体呢?若如第一体性是一,即无同时俱有,何以故?彼与彼自己非同时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亦不应为同时俱有。若谓虽只一个亦是同时俱有,那么无体的一头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又若谓虽是有自性的异体而是同时俱有,则无体各别而住的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若谓有自性的异体上亦有同时俱有,那么贪与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时俱有,因为若是有自性的体异,固是同时俱有,但是,非有自性的体异故。若谓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体异,那么贪与贪者(有法),何故分别说为同时俱有?如是分别不应道理故。间曰:单独之异,则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此所贪之境,为了欲成此义而许同时俱有。答曰:那么,为了成立同时俱有,又必须许自性体异,因为单独一个,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着所贪之境故。又贪
⑴ 此是'前陈'。
⑵ 此是'后陈'。
⑶ 此是'因'。
⑷ 自:如芽。
⑸ 缘:如种。
⑹ 此处,在'有'后略去'如芽'二字。
⑺ 汝:增上缘。
⑻ 所知:一切法。
⑼ 余二:非去者与第三者。
⑽ 汝:见者。
⑾ 藏译(中论本颂·观根品》中此处有“如说依父母,而生彼儿子,依眼根及色,生识亦如是”
一颂,宗喀巴大师所著的(中论疏)中说:'其余三种印度释论中皆无此颂,……当是翻译时所依之版本有误'。因此僧成大师说该颂非(中论)本文。又,汉译本中亦无此颂。
⑿分别:执有自性。
⒀ 能立:因。与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贪与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之法,即不应许为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
癸二、总结由此观之,贪与贪者等(有法),无有自性,因为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一切诸法(有法)无有自性,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如贪及贪者等。
观生住灭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灭三相有自性分三:一、破有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三、断违教之诤。
癸一、破有为有自性分二:一、破总相;二、破别相。
子一、破总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丑一、总破分三: 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问曰:蕴处界有为法有自性,有生住灭有为相故。答日:彼生(有法),亦应具有生等三相,是有为故。若谓生是无为,则彼生(有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