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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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疏'正义曰:释“敦临吉”之义。虽在上卦之极,志意恒在於内之二阳,意在助贤,故得吉也。
坤下巽上。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於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也。
'疏'“观盥而”至“颙若”。○正义曰:“观”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观也,故谓之观。“观盥而不荐”者,可观之事,莫过宗庙之祭盥,其礼盛也。荐者,谓既灌之后,陈荐笾豆之事,故云“观盥而不荐”也。“有孚颙若”者,孚,信也。但下观此盛礼,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颙然,故云“有孚颙若”。○注“王道之可观”至“有孚颙若也”。○正义曰:“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者,“观盛”谓观盥礼盛则休而止,是观其大,不观其细,此是下之效上,因“观”而皆化之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者,颙是严正之貌,“若”为语辞,言“下观而化”,皆孚信容貌俨然也。
《彖》曰:大观在上,下贱而上贵也。
'疏'正义曰:谓大为在下,所观唯在於上,由在上既贵,故在下大观。今大观在於上。
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顺而巽”至“天下服矣”。○正义曰:顺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观於天下,谓之“观”也。此释观卦之名。“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者,释“有孚颙若”之义,本由在下,观效在上而变化,故“有孚颙若”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者,此盛名观卦之美,言“观盥”与天之神道相合,观此天之神道而四时不有差忒。“神道”者,微妙无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见,不知所以然而然,谓之“神道”,而四时之节气见矣。岂见天之所为,不知从何而来邪?盖四时流行,不有差忒,故云“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也。“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圣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观”设教而天下服矣。天既不言而行,不为而成,圣人法则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於人,不假言语教戒,不须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观化服从,故云“天下服矣”。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疏'正义曰:“风行地上”者,风主号令行于地上,犹如先王设教在於民上,故云“风行地上观”也。“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者,以省视万方,观看民之风俗,以设於教,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云“先王”也。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处於观时,而最远朝美,体於阴柔,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巽顺而巳,无所能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无咎”。君子处大观之时而为“童观”,不亦鄙乎?
'疏'正义曰:“童观”者,处於观时而最远朝廷之美观,是柔弱不能自进,无所鉴见,唯如童稚之子而观之。为“小人无咎君子吝”者,为此观看,趣在顺从而巳,无所能为,於小人行之,才得无咎,若君子行之,则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六二:闚观,利女贞。处在於内,无所鉴见。体性柔弱,从顺而巳。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闚观”。居观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闚观而巳,诚“可丑”也。
'疏'“象曰”至“利女贞”。○正义曰:“闚观利女贞”者,既是阴爻,又处在卦内,性又柔弱,唯闚窃而观。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贞,非丈夫所为之事也。注“处在於内”至“诚可丑也”。○正义曰:“犹有应焉,不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内,犹有九五刚阳与之为应,则为有闚窃,不为全蒙。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观。此童“观”、闚“观”,皆读为去声也。
《象》曰:“闚观,女贞”,亦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居(禁止)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
'疏'“象曰”至“进退”。○正义曰:“观我生进退”者,“我生”,我身所动出。三居(禁止)之极,是有可进之时;又居上体之下,复是可退之地。远则不为童观,近则未为观国,居在进退之处,可以自观我之动出也。故时可则进,时不可则退,观风相几,未失其道,故曰“观我生进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开通生利万物。故《系辞》云“生生之谓易”,是道为“生”也。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被禁止):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
'疏'正义曰:最近至尊,是“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者,居在亲近而得其位,明习国之礼仪,故曰利用宾于王庭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疏'正义曰:释“观国之光”义。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为王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居於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上为观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观,而教化善,则天下有君子之风;教化不善,则天下著小人之俗,故则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风著,则无咎也。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也。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疏'正义曰:谓观民以观我,故观我即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於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疏'“上九”至“无咎”。○正义曰:“观其生”者,最处上极,高尚其志,生亦道也。为天下观其巳之道,故云“观其生”也。“君子无咎”者,既居天下可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谨慎,乃得“无咎”也。注“观我生”至“动出也”。○正义曰:“生犹劝出”者,或动、或出,是生长之义。故云“生犹动出”。六三、九五皆云“观我生”,上九云“观其生”,此等云“生”皆为“动出”,故於卦末,《注》总明之也。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义曰:释“观其生”之义。以特处异地,为无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与世俗均平。世无危惧之忧,我有符同之虑,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则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积而不已,遂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於此。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