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权-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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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的人在律法关系上也被视作已死的人。下一节继续说:“并且祂替众人死,是叫
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基督不但死了,而且
已经“复活”,从而那些基督为他们死的“众人”也复活了,因为这里说他们“活
着”。在律法意义上,一位替代者为他们所行的被认为是他们行的;而且在律法的
面前,替代者与他所代表的人是一回事,这在神的面前也是如此。基督等同于祂的
百姓,祂的百姓等同于祂,因而当祂死时,他们(在律法意义上)就死了;当祂复
活时,他们也复活了。不过第十七节经文进一步告诉我们,“若有人在基督里,他
就是新造的人”;他在事实及法律面前都已接受了新生命,因此凡有基督替他们死
的“众人”就不可再为自己而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换言之,圣经
在此劝戒凡属于基督为他们受死之列的“众人”,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地表明他们在
律法意义上所拥有的真实身份:他们当“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所以,“一
人既替众人死”的意义很清楚;基督替之而死的“众人”是“活着”的人,并且他
们在此被命令去为祂而活。综上所述,这段经文教导了三个重要的真理,我们可颠
倒它们的次序,以便更好地证明其范围:一些人在此被命令不再为自己而活,而是
为基督而活;受到这训勉的这些人就是“活着”的人,即属灵地活着,他们便是神
的儿女,因为在人类中惟有他们享有属灵的生命,其余所有的人都死在过犯和罪恶
中;凡确实这样活着的人乃是那些“众人”,基督正是为他们死,为他们复活。所
以此处的经文教导,基督为所有属祂的百姓--就是父神赐给祂的那些选民而死;
祂为他们受死和复活的果效是使他们“活着”--并且只有选民是如此“活着”的
人;这借着基督属于他们的生命必须“为祂”而活,基督的爱一定会“激励”他们
这样作。
“因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祂
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提摩太前书2:5…6)我们现
在要来解释“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这句话;在圣经中,“万人”一词(指人类
时)具有两方面的意义--绝对的和相对的。在一些经文中它是指所有的人,毫无
例外;在另一些经文中它是指不同等级地位的人。至于在具体的经文中该词的意义
如何,则必须由上下文以及对照其它类似的经文来定准。当“万人”一词以相对及
限制的意义出现时,它是指不同等级地位的人,而非所有人,这在许多经文中都很
清楚,我们从中选出二至三节经文来举例说明。“犹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
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洗。”(马可福音1:5)这是不是说
“犹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无论男女老幼都到约但河受了约翰的洗呢?当然不是。
路加福音7:30明确地说:“但法利赛人和律法师不受约翰的洗,竟为自己废弃了神
的旨意。”那么“都出去到约翰那里……受他的洗”是什么意思呢?回答是“都”
一词不是指所有的人,无一例外,而是不同等级地位的人。这解释同样适用于路加
福音3:21。我们还读到“清早又回到殿里,众百姓都到祂那里去,祂就坐下教训他
们”(约翰福音8:2),我们应当绝对地还是相对地理解这句话呢?“众百姓都”
是指所有的人,无一例外呢,还是指不同等级和地位的人呢?显然是后者。因为此
时,即住棚节期间,圣殿容纳不下在耶路撒冷的每一个人。我们在使徒行传22:15
又读到:“因为你(保罗)要将所看见的、所听见的对着万人为祂作见证。”当然
“万人”在此不是指人类的每一位。刚才我们所谈的“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实
际上是意指不同等级地位的人,而非所有的人。祂献出自己作为赎价,是为了所有
的民族、所有时代、不同等级的人们;一言以蔽之,是为所有的选民,正如我们在
启示录5:9读到的,“因为祢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
人来,叫他们归于神。”我们在本文对圣经中的“万人”所下的定义不是武断的,
这在马太福音20:28说得很清楚,“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
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这里,祂若舍己作所有人的赎价,那么限制就毫无意
义了;而且,对于这句含有限定之意的话“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我们必
须加以考虑。如果基督舍己作了全人类的赎价,那么“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这
话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有难以计数的人将永远地失丧。但是基督舍己若为神的选民
作赎价,这些选民包含所有不同阶层、不同种族的人,所有不同的道德性、年龄和
性别的人,那么这些含有限制性意义的言词就非常好懂了,因为“到了时候”,这
事就必在实际得救恩的每一个人身上“证明出来”。
“惟独见那成为比天使小一点的耶稣,因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贵荣耀为冠冕,叫
祂因着神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希伯来书2:9)这节经文不应难住我们。这里
因为翻译不准而产生了一个错误的教义,因为此处在希腊文中并没有相对于中文译
本中的“人人”两字。希腊文圣经只是抽象地说--“祂为众尝了死味”。看来下
一句话应有助于我们解释第九节:“因为万物都归于祂、依靠祂,祂又引导众子得
荣耀,且借着受苦叫他们救恩的冠冕完全。”使徒在这里提到的是“众子”,故此
我们认为第九节所省略的是“子”一字--因而,在“祂为众尝了死味”这一句话
中,我们可用斜体在“众”后面加上“子”一字。所以,希伯来书2:9…10不是教导
基督之死的无限赎罪,而是与我们所引用支持限定赎罪的其它经文完美统一的:我
们的主“尝了死味”乃是为了“众子”,不是为全人类。
在结束本章的这部分内容时,请允许我们说,我们所论述的有限赎罪完全源自于神
的主权;这限制不是出于基督赎罪之价值或美德的缺点,而是出于神的计划和运用。
现在请思考--
三、圣灵在救恩上的主权
既然圣灵属三位一体的三个位格之一,祂就必然完全赞同其祂两个位格的旨意和计
划。父在拣选上永恒的旨意,子在受死上有限定的赎罪,以及圣灵运行的限定范围
都是完美一致的。父若在创世之先就拣选了某些人,又将他们赐给祂的儿子;并且
子若为他们舍己作赎价,那么圣灵就不会作工“引领全人类到基督那里”。圣灵在
今世的使命要运用基督救赎之祭的福益;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不是圣灵能力的大小
--在这点上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因为--圣灵的能力是无限的--但是我们要竭
力阐明的是,圣灵的能力和运行是在神的智慧和主权的引导之下。
我们刚才说过,圣灵的大能和事工是在神的智慧和其不可争辩之主权的引导之下。
我们首先要援引约翰福音3:8我们的主对尼哥底母所说的话来证明这句断言--
“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凡从圣灵生的,
也是如此。”这里在风与圣灵之间作了一个比照。这比照是双重的:其一,两者在
行动上都有主权;其二,两者在作工时的方式和方法都是不为人所知的。这点是以
“如此”一词来指出的。这里比拟的第一个要点从其中“随着意思吹”看出;第二
个要点是“却不晓得”。我们现在且不去考究所比拟的第二个要点,而是将更多地
论述第一个要点。
“风随着意思吹……凡从圣灵生的,也是如此。”风是一种自然现象,人既不能干
扰,也不能阻挡。因为风不考虑讨人的欢心,也不听人的指使;圣灵同样是这样。
风几时吹,吹到哪里,都随己意;圣灵同样是这样。风受神之智慧的掌管,然而,
就人而论,它或吹或止都有绝对的主权;圣灵也是如此。有时风微微而起,几乎不
惊动一片树叶;有时它呼啸而吹,其咆哮声传至数里之外;在人蒙恩重生的事上圣
灵的工作亦同样如此。对待一些人,圣灵如此温柔,以致祂所作的工使人难以觉察;
对待另一些人,祂的作为是巨大的、根本性的、革命性的,为众人所见。有时风只
在本处吹拂,受影响的人不多;有时它又吹得又远又广,受影响的人很多。圣灵也
是这样:今天祂挽救一两个灵魂,明天祂也许象在五旬节那样,扎透群众的心。但
是无论在多少人身上作工,祂都从不向人求问,祂怎样喜悦,就怎样行;重生同样
是出于圣灵主权的旨意。
三位一体神的三个位格均参与我们的救恩:父的角色是预定;子的角色是挽回;圣
灵的角色是重生。圣父拣选我们;圣子为我们死;圣灵救活我们。圣父爱了我们;
圣子为我们流血,圣灵在我们里面动工。我们正在论到的是圣灵的工作,祂在重生
上的工作,尤其是祂在使人重生时所行使的主权。父预定了我们的新生;子(以其
“劳苦”)预备了新生;但使新生生效的是圣灵--使人“从灵而生”(约翰福音
3:6)。
重生惟独是圣灵的作为,人是无份的。就出生的人而言,他的生与个人任何的努力
或行为完全无关;同样,就我们自身而言,并没有参与自己属灵的生,就象我们不
能干涉自己自然的降生一样。重生是属灵的复活,是“出死入生”了(约翰福音
5:24);并且不难明白,复活完全是在人能力之外的事,因为没有一具尸体能自己
起死回生。因此经上说,“叫人活着的乃是灵,肉体是无益的”(约翰福音6:63)。
然而圣灵却没有叫人人都“活着”--为什么?对这问题的通常答复是,因为不是
每个人都被选召而归信基督;如此说来,好象圣灵只叫那些信的人活着。但这是本
末倒置的,因为信心不是重生的起因,而是重生的结果;这是无需争辩的,也即是
说信神的信心是外来的,而非人心所固有。假使信心是人心天生的产物,是人性普
遍运用的动力,那么圣经就绝不会写成:“人不都是有信心”(帖撒罗尼迦后书
3:2)。信心是一种属灵的美德,是灵性的果实,因为未重生的人在灵命上是死的
--“死在过犯罪恶之中”,所以他们要生出信心是不能够的;一个死人怎能信呢?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马书8:8)--但属肉体的若能相信,他
们也就能讨神的喜欢。
圣灵在作工时享有主权,并且祂使人得救的使命仅限于神的选民:他们是受祂“安
慰”、“印记”的人,祂引导他们明白一切的真理,向他们显明将来的事,等等。
为了完全成就父神永恒的旨意,圣灵的工作是必需的。假设说(但以敬畏的态度),
神所作的只是差派基督为罪人而死,那么没有一个罪人会得救;为了使罪人看到他
需要救主并且使他愿意接受救主,他需要圣灵在他身上和他内里作工,这是绝不可
少的。假设神仅仅差遣基督为罪人死,然后派出祂的仆人去传扬借着耶稣基督的救
恩,此后完全任由罪人自己随己意接受或拒绝,那么可想而知,每一个罪人都会拒
绝,因为每一个人都在心里恨恶神,与祂为仇(罗马书8:7)。所以;圣灵之工必须
带领罪人归向基督,制服他内在的抵挡,迫使他接受神所提供的救法。按着本性而
言,神的选民同样是可怒之子,跟其他的人无异(以弗所书2:3);因为他们的心照
样也是抵挡神的;但是他们的这种“敌意”被圣灵制服,并且祂重生他们的结果就
是使他们信靠基督。那么问题岂不是显明了吗?其余的人被留在神国度的外面,难
道不但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进入,也是因为圣灵没有“促使”他们进来吗?难道这还
不明显吗?圣灵具有行使其能力的主权,就如风“随着意思吹”,照样圣灵也随己
意作工。
综上所述,我们已充分地阐明了神之道的完美统一性:即神的每一位格相互协同作
工,毫无冲突--父神拣选一些人得救恩,神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