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权-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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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祂成为肉身后宣告,“因为我从天上降下来,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
是要按那差我来者的意思行”(约翰福音6:38)。如果说神从起初就拣选了某些人
得救恩,那么,既因基督的旨意与父神的旨意是完美和谐的,祂就不会试图扩大父
神的拣选。我们刚才所讲的不仅仅是出于我们自己似乎合理的推理,更重要的是它
完全符合圣经明确的教导。我们的主一再提到父已“赐给”祂的人,祂说:“凡父
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差我来者的意
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翰福音6:37,
39)。还有,“耶稣说了这话,就举目望天说:‘父啊,时候到了,愿祢荣耀祢的
儿子,使儿子也荣耀祢;正如祢曾赐给祂权柄管理凡有血气的,叫祂将永生赐给祢
所赐给祂的人。……祢从世上赐给我的人,我已将祢的名显明与他们。他们本是祢
的,祢将他们赐给我,他们也遵守了祢的道。……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
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祢的。……父啊,我在哪里,愿祢所赐给我
的人也同我在那里,叫他们看见祢所赐给我的荣耀;因为创立世界以前,祢已经爱
我了’”(约翰福音17:1…2,6,9,24)。在创立世界之前,父神预定了一群人效
法祂儿子的模样,并且主耶稣的死和复活是为了成就神的这一目的。
(2)基督赎罪的本质证明;赎罪在罪人身上的实现为神的旨意所限定。我们可以从
两个主要的角度--赎罪与神的关系和赎罪与人的关系--来理解基督的赎罪。赎
罪与神的关系这方面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作了挽回祭,平息了神的震怒,
满足了神的公义和圣洁;赎罪与人的关系这方面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是一
次替代,即无罪的代替有罪的,义者为不义者死。但是基督代替罪人以及祂甘愿担
当的苦难都涉及到,替代者和要平息的那位(神)都肯定认可,替代者为谁赎罪,
祂担负谁的罪,为谁满足律法的要求;而且,倘若立法者悦纳替代者所作的献祭,
那么替代者无论为谁而行,无论替代何人,那人则必被宣告无罪。如果我欠下债务
,又无力偿还;有另一个人来替我向债主还清了,又拿到了债务已清的凭证,那么
在法律面前,我的债主便无权再向我索债。在十字架上主耶稣献出自己为赎价,第
三天的复活也证实了这赎价为神所悦纳;我们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这赎价是为
谁付出的?如果这赎价是为全人类付出的,那么每个人所担负的债务就都被清偿了
--如果基督用自己挂在木头上的身体毫无例外地担当了所有人的罪,那么就没有
一个人会灭亡;基督若为亚当所有的后裔受了“咒诅”,那么最后就没有人“在定
罪之下”--因为“神不能向双方索债,一方面使担保人的手流血,另一方面又向
我(索债)。”但是基督并没有解除每一个人的债,因为有一些人将被扔在“永火
里”(参考马太福音25:41;启示录20:15),而且他们“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断
不能从那里出来”(马太福音5:26),当然,他们永远都不能还清。很显然基督并
没有担负全人类的罪,因为一些人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1),“他们的罪
还在”(约翰福音9:41)。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亚当的族类“受诅咒”,因为基督仍
要对一些人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马太福音25:41)。说基督为所有
的人受死,说祂成为了整个人类的替代者和中保,说祂代表或替代了全人类受苦,
等于是说祂“担当了许多人的诅咒,而他们却还在为自己的罪承受诅咒;祂为许多
现在在地狱里受折磨的人遭受了刑罚;祂为许多人付了赎价,而他们却将在自己永
恒的痛苦中偿付‘罪的工价,就是死亡’”(毕朴 G。S。 Bishop)。然而,在另一
方面,如圣经所说,基督因神子民的过犯而受击打,说祂为自己的羊舍命,说祂舍
去生命为作多人的赎价,这其实是表明:祂的赎罪是彻底的,祂付出了实际救赎的
代价,祂被设立为真正挽回自己百姓的挽回祭,祂是真正拯救罪人的救主。
(3)证实我们以上立论并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圣经关于我们主大祭司职分的教训。
基督现今乃是在以至高大祭司的职分为人代求。但是祂为谁代求呢?为整个人类,
还是只为祂自己的子民?新约圣经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如日月中天一样显明。我们
的救主已升入天堂,“为我们显在神面前”(希伯来书9:24),即为那些“同蒙天
召”的人(希伯来书3:1)。圣经还记着:“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
到底,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希伯来书7:25)。这与旧约的预表严
密相合:宰完用于献祭的动物,亚伦代表神的子民进入至圣所:他的胸牌上所刻的
是以色列支派之名,他为他们的福益侍立在神面前。主在约翰福音17:9所说的话支
持了这点--“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
本是祢的”。另一处与此相关的经文罗马书第八章也值得我们的重视,33节先提出
一问:“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接着是出于神默示的答复--“有神称他们
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
右边,也替我们祈求。”请特别留意,基督的死和代求都有一个同样的对象!旧约
的预表与新约的应验是一样的:赎罪和代求不能分开,既然基督只为选民,“不为
世人”祈求,那么祂也只为他们(选民)而死。
(4)享受基督之死所带来福益的人数多少,不但是由基督赎罪的性质和祂至高大
祭司的职分来决定的,也是由祂的权能决定的。如果死在十字架上的那位是在肉身
里显现的神,那么其结果必然是:基督所定意的,祂必成就;祂所赎买的,祂必买
到;祂所钟爱的,祂必保护。主耶稣若拥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那么就无人能成
功地抵挡祂的意旨。但是有人说,虽然这在抽象的意义上是对的,不过,基督不愿
行使这权柄,即祂绝不会强迫任何人接受祂为他们的救主。一方面确实是这样,但
在另一方面又是完全不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罪人的救恩,都关乎神的权能。罪人生
来就是敌对神的,并且惟有神的能力在他里面作工才能克服这敌意;因此经上说,
“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翰福音6:44)。克服罪
人天生的敌意并使他愿意到基督那里得生命的乃是神的权能;但是并非所有人的这
种敌意都被克服了--为什么呢?难道是因为这种敌意大得不能克服吗?难道是有
一些人心刚硬地抵挡祂,以致基督不能进入吗?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
的,那就是否定祂的无所不能。我们分析的结论是,这不是罪人愿意与否的问题,
因为按着人的本性说,没有一个是愿意的;愿意来就基督是神的能力在人心里和意
志中运行的结果,这工克服了人固有而持续的“敌意”。因此,说基督无力赢取不
愿意的人就是否定祂拥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说基督若行使祂的权柄就是摧毁人
的责任,这更是说不通的,因为祂已显出能力使一些人愿意到祂那里,而且祂行这
事若没有破坏他们的责任,那么祂为什么“不能”这样对待别人呢?若祂能赢取一
个罪人的心归向祂自己,那么祂为什么不能赢取另一个罪人呢?这样,说(如人常
说)其他的人拒绝祂拯救他们实际就是否定祂无限的能力。这是关乎祂旨意的问题。
因为主耶稣若预旨、计划、设定了全人类的救恩,那么整个人类必然得救,否则,
祂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若是这样,圣经就决不能说,“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
便心满意足”。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与救主的神性相关,因为一位受挫的救主不能是
神。
以上所论述的一般原则要求我们相信,基督之死的果效仅限于其计划之内;现在我
们要思考一些明确肯定这点的经文。在奇妙无比的以赛亚书五十三章,神向我们论
到祂的儿子,“因受欺压和审判,祂被夺去;至于祂同世的人,谁想祂受鞭打,从
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过呢?”(第八节)与此完美和谐的是天使对约
瑟说的话,“你要给祂起名叫耶稣,因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马太
福音1:21),这指的不是以色列人,而是指父神所“赐给”祂的人。我们的主亲口
宣告:“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
赎价”(马太福音20:28);这里为何只说“作多人”而不是说“作所有人”的赎价
呢?因为祂所“救赎”的是“祂的百姓”(路加福音1:68);好牧人舍去生命是为
了祂自己的“羊”,而非“山羊”(约翰福音10:11);“祂用自己血所买来的”是
“神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
最能澄清这事实的一处经文莫过于约翰福音11:49…52了。我们在这里得知,“内中
有一个人,名叫该亚法,本年作大祭司,对他们说:‘你们不知道什么。独不想一
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就是你们的益处。’他这话不是出于自己,是因他
本年作大祭司,所以预言耶稣将要替这一国死。也不但替这一国死,并要将神四散
的子民都聚集归一”。我们读到该亚法预言“这话不是出于自己”,那就象旧约时
代被神所使用的人一样(见彼得后书1:21);他的预言不是出于自己,因为他是受
圣灵的感动而说;故此,他话中的真实性是有保障的,这启示源自于神这一事实也
被证实。这里也明确告诉我们,基督替“这一国”(即以色列)死,也是替祂的身
体,就是祂的教会而死,目的是要将“四散”在万民中的神的子民归入教会--他
们现今正被“聚集归一”。令人无不感到惊奇的是,教会的成员在此被称为“神的
子民”甚至是在基督死以前,因此也是在祂开始建造祂的教会以先!他们当中的绝
大多数那时还未出生,却已被视为“神的子民”;因为他们在世界创立之前就在基
督里蒙了拣选,所以他们被预定“借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以弗所书1:4…5)
,基督同样说,“我另外有羊(不是‘将有’),不是这圈里的”(约翰福音10:16)。
我们可称颂的救主在地上事奉的最后一周最多地思想和讨论了十字架救赎的计划。
那么,关于我们目前的探讨,圣经记载是怎样看待这段时期的事奉呢?经上记着说,
“耶稣知道自己离世归父的时候到了;祂既然爱世间属自己的人,就爱他们到底”
(约翰福音13:1)。圣经记下祂的话:“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
也因真理成圣。”(约翰福音17:19)意思是,为了祂自己的人,就是父神“赐给”
祂的那些人的缘故,祂舍去自己,直至死在十字架上。有人问得好,如果基督不加
区分地为所有的人而死,那为何会有这些限定的说法呢?
在我们结束对本章这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前,让我们简要地思考一些经文,因为这些
经文似乎最有力地教导了基督之死的无限赎罪。我们在哥林多后书5:14念到,“一
人既替众人死”,但那不全是这节经文所陈明的。我们若认真查考这几个字所引自
的整个经文和段落,就必然会发现,它非但不是教导无限赎罪,反而是强调基督之
死的有限赎罪;因为其整节经文写道:“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
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应当指出的是,在希腊文中,后一个“众人”前面有
定冠词,这里的动词是主动的,所以那句话可读作,“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那
么这些众人就都死了。”使徒保罗在此下了一个结论,其用词清楚地表明了这点,
“因我们想(原文作:因此我们判定)……那么”,这里的意思是,凡有基督替他
死的人在律法关系上也被视作已死的人。下一节继续说:“并且祂替众人死,是叫
那些活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