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7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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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期短,或者无定期据1934 年对11 省的调查统计,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总计1 年3 — 10 年10 — 29 年永佃无定期1924 年% 26 24 9 12 291934 年% 27 24 8 11 30表中反映租佃期为1 年的和无定期的比重,从1924 年的55% ,上升到1934 年57% ,而且口头租约居多。租佃期短,这不利于佃农投资和投力,往往出现掠夺式的破坏地力。租期不定,使佃农唯恐地主随时抽地,不得不唯命是从。而地主缩减租佃期限是为了随时抽田另佃,以达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剥削率高民国时期占统治形式的实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亩产量的50%左右,在南方有的县份高达70%至80%,甚至个别地区高达正产物的100%以上,货币地租一般都超过地价的10%,有的高达20%上下。国际惯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购买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额等于该地地价。购买年越长,地租越轻,反之,地租就越重。据1934 年对14 省的统计,各式租额的购买年一般是8 至9 年,有的地区仅有4 至5 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购买年英国为27 至30 年,德国为20 年,可见中国地租量苛重。
地租剥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来表示剥削率是不=大精确的。因为佃农投入的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具折旧等成本费一般占去亩收获量的15%至20%,并未扣除。所以有人认为地租量应和田场实际收获量的增值部分比较(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生产资料成本%),…=来衡量地租剥削程度是有道理的。还有人认为地租量侵占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来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地租剥削率作为一个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剥削程度的科学概念,诚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价值剥削率那样,准确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地租剥削率,也应该以地租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来加以揭示,才是比较科学的。地租剥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劳动量来计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义地租剥削率地租量必要劳动量(即生活资料支出)
%这个公式和上文所举的那几种计算法是有区别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农劳动的使用所创造的,把地租剥削看作是对佃农劳动力的剥削,这是更深层地触及了封建主义地租的本质。举例而言:①①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1—312 页,以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270 页。
地区四川成都广西郁林江苏吴县浙江武义河北北塘时期1926 年1933 年1933 年1934 年1934 年佃农(家) 23 家平均26 家平均l l 11。租佃(亩) 未详未详14 12 102。四场收入(元) 554。2 270。l 241 136。0 90。03。生产资料支出(元) 80。l 66。9 8l。6 23。2 30。04。生活资料支出(元) 138。4 183。9 168。2 96。7 35。05。剩余劳动〔2 —(3 + 4)〕(元)335。7 19。3 - 8。6 14。l 25。06。剩余劳动率〔54 〕(%)
242。6 10。5 无16。6 71。47。地租(元) 348。0 68。5 72 51。8 40。08。收支相抵〔2…( 3+4+7 )〕(元)
— 12。3 …49。2 - 80。6 - 35。7 - 15。09。地租率' '72 (%)
62。8 25。4 30 38。l 44。410。地租侵占必要劳动'7 54…' (%)
3。7 35。4 47。9 36。9 42。911。地租剥削率' '7 4(%)
251。4 37。2 42。8 53。6 114。3上表可知,各地佃农的剩余劳动率差别很大,江苏吴县为负数,最高为四川成都的242。6%,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好有关,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为广西郁林的25。4%,最高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仅侵吞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还侵占了佃农部分必要劳动。所有地租剥削率都高于剩余劳动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达251。4% (四川成都),而且剩余劳动率高,地租率、地租剥削率也高,几乎同步递增。这说明佃农提高生产力的成果,尽被地主阶级夺去了。这就是民国时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关系的主要症结。
地租率与田等产量的背离无论是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过上等田。据1930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统计:各等田地实物地租对产额的百分比①省份报告地区上中下吉林21 33。8 34。5 35。4山东8 48。5 51。8 55。6浙江37 48。2 49。2 50。6贵州11 51 51。7 54。7货币地租(钱租)也是如此。同年统计材料表明全国20 省水田的钱租对地价的百分比,上等占10。3%,中等占11。3%,下等占12%;旱地上等占10。3%,中等占11%,下等占11。5%,等等。这说明越是压在底层的佃农,所负担的地租率就越高,因为贫苦的佃农,往往很难租到上等田,而只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预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据1933 年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全国359 个县,有押租的169 县,占47%,尤其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粤、贵、川、鄂、苏、浙等省流行押租的县数达60%以上,四川且超过了90%,这与这些地区佃耕比重大,佃农竞相租佃的情况是分不开的。而押租金额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于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超过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为地主预防佃农欠租的一种重要手段。
还有预租,就是佃农在租种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将地租(一般是钱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预租则保证了地主的收益。
不论押租或预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趋于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苏昆山县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05 年为25。5%,1914 年上升为40。 9 %,1924年达61。 8 %;宝山县刘行杨行一带预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23 年为15%至20%,到1932 年上升为60%至70%。
还有其他超经济剥削和附加租。如:当佃户向田东承租时要摆“认东酒”,地主或管家来收租时要设“迎东酒”、“交租饭”;常年有“田信鸡”、“田信鸭”,“尝新米”、“尝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制”、“庄头制”和“租栈”等,中间人从中渔利,层层勒索;还有小亩出租、大斗收租,佃户为地主无偿挑水、抬轿、修房。。甚至云南等地地主逼迫佃农参加械斗卖命,对欠租佃农拘捕拷打和强迫其妻女为奴仆等等。
山东曲阜孔府,遍布各庄的佃户,分别为鸭蛋户、扫帚户、苇子户、修路户、哭丧户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鸭蛋、扫帚、苇蓆等全由佃户无偿供给,① 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88 页。
孔府、孔庙、孔林之间道路保养全由修路户无偿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殡由众多的哭丧户来哭丧送丧,如此五花八门的超经济剥削和压迫,反映佃农的人身隶属关系类似农奴。
永佃制趋向没落明清时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渐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广大贫苦农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用血和汗换来的。有的是佃农由于垦荒支付工本而获得;有的是交纳一笔押租金后而获得;有的是自耕农典卖土地时,只出卖土地的“田底”权,而保留了“田面”的永远耕作权;也有的是通过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认永佃权,防止地主“夺田改佃”等等。这种租佃关系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较普遍地存在,约占佃耕总数的30%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权被分割,即分为“田底”与“田面”(各地名称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买”“小买”,江苏有叫“大田”“小田”、“大业”“小业”,广东有叫“大租”“小租”、“质田”“粮田”等等,性质是一致的),佃农不仅有权长期使用土地,租额较轻;而且可以出租或典卖“田面”权。即使地主典卖田底权,亦无碍佃户的田面权,这便是所谓“换主不换佃”、“卖田不卖耕”的惯例。这说明佃农获得一部分地权,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冲击。佃权相对稳定,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
但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全国后颁布的《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无书面契约的永佃权“遭撤佃者,比比皆是”①。历史表明:永佃权只是一时缓解租佃关系的紧张,而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253 页。
第四节农村土地的经营问题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小农经营形式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小,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 年对16 省163 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15。7 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10 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小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 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发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小;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110 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1933 年22 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10%。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1933 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①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1930 年)也不过5 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1915 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49 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01 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体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 岁,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977 页。
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1931—1947)①单位:每市亩/市斤作物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46 1947秈粳稻336 383 351 281 347 355 339 247小麦146 146 154 153 137 151 140 138高粱165 187 180 170 190 209 183 168小米164 167 161 168 172 176 166 139玉米184 194 178 176 194 176 179 171大豆145 163 183 144 130 161 148 150油菜籽82 87 80 90 88 84 75 85芝麻83 79 76 82 75 69花生258 243 224 250 225 227棉花28 29 30 28 27 34 30 28烟叶159 153 154 154 147 —如果同外国相比,1928 至1930 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1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②。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小农经营田场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1933 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 元(19%)、51。2 元(23。9%)、36。2元(19。7%)、28。8 元(20%)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