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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节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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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傅玄传》)的严重局面。西晋皇朝对士家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使得士家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此时,士家除补兵外,屯田也是他们的又一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意义。这就等于封建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强行将士家置于不断低落的经济地位上。由于士家负担既重于屯田户,特别是与郡县民经济地位的差距日益拉大,他们自然很难保持与平民相等的社会地位。士家社会地位的渐趋低落,并非统治者有意识地将他们作为一个低贱阶级加以歧视和限制所致;统治集团对于婚配等关系到士家切身利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持积极的态度。但是,统治集团没有能够根据社会形势的改变及时调整政策,这种经济剥削政策的失调造成士家社会地位日趋低落是势不可免的。趋利避害乃小民之本性,士家社会地位下降的客观现实,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来。合肥新城守士刘整、郑像死节后,镇东将军毋丘俭上言请求朝廷褒奖,说:“整、像为兵,能守义执节,子弟宜有差异。”(《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所谓“宜有差异”,就是解除其“士籍”。朝廷如其所请,诏除刘整、郑像的“士名”。除士名即改变士家身份为平民被作为一种褒赏手段,这就等于公开承认士家社会地位低于平民了。
  西晋社会等级观念的强化趋势和皇朝经济政策的改变对士家产生了复杂的影响。
  司马氏是世族地主的政治代表;司马氏执政,是世族势力复苏和发展在政治上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东汉世家大族势力的进一步延伸。司马氏统治集团承汉季陋习,十分重视门第阀阅,因而魏末以来门第等级观念便有强化之势①。晋武帝泰始八年(272)《己已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十家已上,官长免。”(《晋书·李重传》)《晋令》有“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珰”;“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珰珥”;“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士卒百工不得服越迭”
  (《全晋文》卷145 引《太平御览》)诸条,晋皇朝在有关服制的规定中,把士卒百工单独划为一个等级,制定法令,反映出封建政权已开始从法律角度对士家的社会地位进行限制。
  ① 《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称,玄以臣民之服物车器,屡乱尊卑之分,建议“改服制”,车舆服章皆应“准度古法。。以为礼度”。《晋书·刑罚志》称,泰始四年所颁新律有《违制》之篇,规定:“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令不僭拟以乱尊卑。”(《晋书·李重传》)反映出魏末以来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有强化趋势。
  门第观念的强化趋势,肯定会对士家的社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但门第观念强化在西晋时尚未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论门第制度的发展时指出:“迄于二汉,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学行是先。虽名公子孙,还齐布衣之伍,士庶虽分,本无华素之隔。自晋以来,其流稍改,草泽之士,犹显清涂。降及季年,专限门阀,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
  (《全梁文》卷53 引《通典》卷一六》)。裴子野所谓“自晋以来,其流稍改”反映出门第观念强化经历了渐变的过程。西晋时士家子刘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识拔而成名的;高门大族甚至有主动联姻士家的举动①,较之东晋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的社会风气,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晋时期还一度出现了士家经济地位暂时回升的复杂历史现象。曹魏后期以来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负担不均的现象,逐步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晋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足见执政者已着手调整政策。吴平以后,军屯也废止了。天下一统和军屯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兵户制度的废除;西晋旧有士家是否有相当部分解免为民亦因史无佐证,难知其详。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与平民同样实行占、课田,则是无疑义的②。战争状态的结束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使得士家的经济地位大为改观,与平民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差别③。士家经济地位的明显回升,对于改善士家社会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门第等级观念强化趋势对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经济地位回升对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这两股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得终西晋之世,士家大体勉强维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会地位。
  东晋以降,世兵之家已统称兵户。兵户社会地位的急剧下降发生在南渡之后。东晋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以及东晋兵户组成成分的改变,是造成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权草创时,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都远远不能和江右时期相比。孙吴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江南大族势力,已成盘根错节之势。昔日北方士族凌驾于江南大族之上所凭借的各种条件,此时除门第阀阅尚可依恃外,余皆不复存在了。北方士族与江南大族抗衡时,自然要自矜门户,尽量利用门第观念的广泛社会影响,在抗衡中争得一分优势。因此,东晋统治集团的当权派有意识地强化门第等级观念。据颜之推《观我生赋》自注:“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故江东有百家谱。”所谓百家“从龙之臣”,为了造成本集团的特殊地位,努力把这百家的门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晋书·杨佺期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也。。。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官失类,每排抑之。”弘农杨氏本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门,由于过江稍晚,竟然饱受白眼;西晋大功臣杜预的后人也“直以南渡① 《世说新语·贤媛》:“王浑妻锺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济)为妹求简美对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② 参阅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屯田》),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节。③ 干宝《晋纪总论》:“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 民乐其生,百代之一时矣。”此论虽不乏溢美之辞,但太康时经济取得较大发展则是可信的。如果数量众多的士家经济地位未能改善,生产积极性继续受到严重压抑的话,太康时的社会经济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的。不早,便以荒枪赐隔”(《宋书·杜骇传》)。足见江左门第等级观念已恶性发展到十分荒谬的地步。东晋统治集团利用门第观念对国家制度的深刻影响,不仅把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阶梯划分得更加严密,而且还运用户口编制、徭役规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识地在普通民众中造成门第等级的差别,把门第与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力图造成一个浸透等级意识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士族地主高踞于全社会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对兵户社会地位的跌落起了严重的作用。
  大乱之后的东晋兵户已非累世旧军,其组成成分发生了根本改变。西晋灭吴,似乎并未有计划地收编孙吴军队,纳入西晋国家军队编制,就地戍守;而是从北方抽调大批军队驻守江南。
  《晋书·刘颂传》载颂上武帝疏:“且自吴平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三患也。又内兵外守,吴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壮主以镇抚之,使内外各安其旧。。。今得长王以临其国,随才授任,文武并叙,士卒百役不出其乡,求富贵者取之于国内。内兵得散,新邦又安,两获其所,于事为宜。”西晋政权显然是对江南大族势力控制的孙吴旧军不放心,故以“普减州郡兵”(晋书·陶璜传》)为借口,将其瓦解;然后“内兵外守”,加强对江南地区的控制。西晋政权既然不保留孙吴旧军,也不征发南人补充军队(刘颂正是建议以长王临其国、就地征兵的),孙吴兵户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西晋平吴后保留兵户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晋旧军。西晋末大乱,中原地区兵连祸结,西晋旧军消耗殆尽。与此同时,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辽东。经过这场空前的社会剧变,江左司马睿集团完全丧失了对旧有兵户的控制,兵源无着落,军队难以补充,只得空设军校,“有名无兵”(《历代兵制》卷三》)。东晋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数族、内抗强藩,必须尽快扩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样的国家军队。这就要求朝廷根据现有条件,重新将一定数量的人口编制成兵户,使国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确保军队的补充。为此,东晋政权采用了调发奴客、谪补罪人家属、隐实户口、料简速亡等手段重组兵户。
  发奴为兵始于西晋末。“八王之乱”中,河间、成都二王兵围京师;挟持天子与二王抗争的长沙王又固守京城,“发奴助兵,号为四部司马”(《晋书·惠帝纪》)。晋元帝太兴四年(321)五月庚申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涼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晋书·元帝纪》)同书《王敦传》:“帝以刘隗为镇北将军,戴若思为征西将军,悉发扬州奴为兵,外以讨胡,实御敦也。”同书《刁协传》:“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晋康帝时,庚翼欲大举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翼传》)。同书《会稽王道子传附子元显传》:“(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以充兵役。”
  为了确保兵户的补充,东晋皇朝采用了秦汉的谪兵制度。《晋书·王羲之传》载王右军遗尚韦仆射谢安书:“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调困,莫知所出。。。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虽无从判定王右军的建议是否立即被采纳,但大量史料证明,东晋兵户及百工医寺确有谪补之制。《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官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傍支,罹其祸毒。”从范宁之议来看,似乎法律规定罪犯补兵仅“谪止一身”;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辱及累世”并连染亲戚傍支。《宋书·武帝纪》载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辄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滴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刘裕意在革除东晋谪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宽惠。由此可知,东晋谪兵,有“谪止一身”与“举户从役”之别。前者指罪犯补兵后,终身被甲而不连染他人;后者则是合家补兵,世代相袭,成为典型的兵户之家。
  料简速逃和不著籍的“无名”补兵,是东晋谪兵的又一种形式。《晋书·毛宝传附孙毛璩传》:“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同书《庾冰传》,冰出刺扬州,“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充”。在东晋统治者看来,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户和不著籍的“无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种种手段谪其补兵。
  由于东晋兵户主要由调发的奴客,料简出的亡户、脱籍的“无名”、罪犯及其亲属组成①,较之曹操时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变。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团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与将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在曹魏国家军队中继续有所体现。东晋兵户的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们是由封建政权强制补兵的;从形成之日起,他们就处于与封建国家尖锐对立的状态,由于东晋社会已经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这些由低贱的社会阶层组成的兵户,自然也被视为低贱。
  东晋政权使用调发奴客补兵等方式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而士庶地主则利用自己的权势,对国家控制下的人口实行巧取豪夺。分割国家的兵户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载宁陈时政,称:“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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