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解脱.菩萨戒品-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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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分类
分二:一、龙树之宗;二、无著之宗。
己一、龙树之宗
分二:一、宣说根本罪9之相;二、支分罪
见别论。
随《虚空藏经》与《佛说大方广善巧方便经》之观点为龙树之宗,寂天菩萨详细分析,作《集学论》。
庚一、宣说根本罪之相
分三:一、分述十八根本罪;二、依身与分摄;三、宣说共同舍愿行都犯根本罪。
辛一、分述十八根本罪
分三:一、国王10之五定罪;二、大臣之五定罪;三、初行住者之八定罪。
大乘修行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会违犯菩萨戒学处,这三种情况就是菩萨戒共通的开缘:一、彼心增上狂乱;二、被重苦受所逼迫;三、未受菩萨律仪。
受持菩萨戒的行者,根本罪的共通犯缘:邪见与舍菩提心二根本罪略生即犯,不需具足上品缠犯11,违犯其余诸根本罪都需具足上品缠犯。共通犯缘如《瑜伽师地论》云:“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舍戒)。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为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如是所说,共通犯缘分四:一、毁犯现行;二、都无惭愧;三、甚深爱乐;四、见为功德。此处依据宗喀巴大师《菩萨戒品释》等作略说。
一、毁犯现行。即所犯罪业相续不断地起现行,是能失坏惭愧之因。如印度论师所做《菩萨戒品新疏》云:“猛利烦恼,谓诸缠犯后仍现行,不欲断绝,都不发生微少惭愧。”由于犯者的烦恼非常猛利,在诸缠犯后仍然现行,犯者本人不欲断绝,不生少分惭愧,即是毁犯现行。
二、都无惭愧。无惭无愧,如《菩萨地》云:“菩萨将欲现行罪时,若能了知非我应作,羞耻为惭。又即于此恐他呵责,羞耻为愧。”菩萨欲现行犯罪时有二种所缘,其惭与愧之差别如下:自己内心了知忆念此罪行非是我所应作,以自为缘而生羞耻心名惭;外恐师长阿阇黎及道友或世间信因果者呵斥谴责,以他为缘而觉羞耻名愧。譬如学童欲犯纪律,具备违犯之条件时(犯缘现前),于自己内心忆念老师的教诫,即于恶行生起羞耻,为惭;外恐师长同学呵责,而于恶行生起羞耻,为愧。因为他有惭愧,所以于诸恶行便不易犯,假使违犯,还可忏悔清净。因此惭愧可护持律仪,无惭无愧,为根本罪共通犯缘之一。惭愧二法,于犯根本罪下品者都不生起,况于中上品犯者,倘能生起少分惭或愧,即非他胜罪。
三、甚深爱乐。于诸恶事不生惭愧,而生甚深爱乐。如三摩渣论师所作《菩萨戒品释》云:“即由无惭无愧,能生爱乐。”爱谓爱其恶行,乐谓乐其恶行方便。
四、见为功德。于彼恶行不见过患,反而见为功德。又虽见过患,却随爱乐而转者,如具戒人行欲邪行。后者虽见过患但不生惭愧,所以见过患是惭愧之因,不是惭愧本体。
不共通的开缘与犯缘在下面各节中讲述。
在共通的犯缘基础上,具足不共的犯缘,二者全部究竟时,即决定犯根本罪。
壬一、国王之五定罪
颂曰:盗掠三宝财物并舍法,
惩罚具戒破戒逼舍戒,
无间邪见国王五定罪。
第一根本罪:盗掠三宝财物
指国王自己或教他盗窃及抢夺三宝的财物。
子、基(事或对境)
(一)物主:三宝,即佛陀与佛像、教法与证法、四方僧众。其中物主僧众,若是凡夫僧,须四个比丘以上;若是圣者,一位即是。此外,物主为三宝中之一宝即可,不一定需要三宝具足。
(二)所取物:塔庙佛像以及供养塔像之财物;经、论教典以及讲法者所用的资具;僧众所有的资具,如田地、房舍、车乘、饮食等随一物品。有关所取物的限量,宗喀巴大师说:“物量大小,亦无明文,义亦难定。”如果依照大成就者洛钦译师的观点,物量无论大小均犯,并且不一定是三宝财物,随一他物即犯。无论物主有无执著,摄未摄持,皆成犯缘。此与小乘律仪的五磨洒成犯不同。
(三)能盗者:盗僧物时,盗者必须不属于僧众的一员,否则,若盗者自己在僧数,则不犯重罪。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若发起心于所盗物有简别,须于所盗财物不错乱。若无简别,总于三分之二以上财物属于三宝物,须无错乱。如果出现错乱,所取财物与盗者初发心欲取财物不同,则不成本罪犯缘。
(二)发起心。三宝物并非自己能够作主,发心欲令离开物主,属于发心究竟。若以慈悲心发愿利乐有情的缘故,行不与取,则不犯本罪;若自己知道属于僧众成员,而取僧众财物,不犯本罪;若不知道自己在僧数,而取僧众财物,则犯本罪。
寅、加行(方便)
自盗教他盗,或者自己抢夺及教他抢夺,皆成违犯。
卯、究竟
界定不与取的限量:其究竟是指将所取财物作属己想。根据所取财物属于佛、法、僧三宝的不同,此罪可分为三种根本罪。寂天菩萨在《集学论》中说:“劫夺三宝物,说为他胜罪。”此论中又引用《虚空藏经》云:“佛告弥勒菩萨言:灌顶刹帝利王有五根本罪,若犯此者,焚灭一切宿种善根,趣向恶道,堕他胜处,远离一切天人等乐。何等为五?善男子,谓灌顶刹帝利王故取佛塔四方僧物,自作教他,是名第一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盗因,盗缘,盗法,盗业。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反而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第二根本罪:舍正法
诽谤三乘所摄的一切教法与证法,说不属于佛法,或说不是获得解脱的方便,受戒行者自己舍弃或令他人舍弃,便是违犯舍正法罪。
子、基
(一)教法:三乘或九乘法所包含的一切教典。
(二)证法:戒、定、慧三学,或大小乘五道所摄的道谛和灭谛。
丑、发心
(一)想:于基无误想,即认知所欲诽谤的教法与证法,并无错乱。
(二)发起心:欲诽谤正法时,具有使佛菩萨的教法和证法障蔽乃至隐没的动机。
寅、加行
通过说和写,及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来诽谤正法,说某经、某论不是佛、菩萨的教法,某法不是解脱的方便道,大小乘的果位非解脱等。《地藏十轮经》云:“于三宝所无淳净心,不见不畏后世苦果。此有一类,于声闻乘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缘觉乘法及大乘法,毁訾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复有一类,于缘觉乘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声闻乘法及大乘法,毁訾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复有一类,于大乘法得微少信,实是愚痴,自谓聪敏,于我所说声闻乘法、缘觉乘法,毁訾诽谤,不听众生受持读诵,下至一颂。如是等人,名为毁谤佛正法者,亦为违逆三世诸佛,破三世佛一切法藏,焚烧断灭皆为灰烬,断坏一切八圣道,挑坏无量众生法眼。”又如《菩提道次第广论》云:“一切佛言或实或权,皆是开示成佛方便。有未解是义者,妄执一类为成佛方便及执他类为成佛障碍,遂判好恶,应理非理,及大小乘,谓其菩萨须于是学,此不须学,执为应舍,遂成谤法。”
卯、究竟
自己或使他人诽谤正法乃至舍弃正法,加行完毕,是为究竟。此罪又可分为舍弃大乘、独觉乘、声闻乘三个根本罪。
寂天菩萨于《集学论》云:“若毁谤正法,佛说为第二。”佛说毁谤正法为第二根本罪。《虚空藏经》云:“若谤声闻乘法、缘觉乘法,谤大乘法,隐蔽留难,是名第二根本罪。”《梵网经》云:“若佛子!自谤三宝,教人谤三宝。谤因,谤缘,谤法,谤业。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一言谤佛音声,如三百矛刺心,况口自谤,不生信心、孝顺心,而反更助恶人、邪见人谤者,是菩萨波罗夷罪。”谤法的罪相非常细微,若论及法义,语言未经观察时,很容易犯谤法罪。《遍摄一切研磨经》云:“曼殊室利,毁谤正法,业障细微。曼殊室利,若于如来所说圣语,于其一类起善妙想,于其一类起恶劣想,是为谤法!诸谤法者,由谤法故,是谤如来,是谤僧伽。”
谤法罪的过患极为严重,如《三摩地王经》云:“若毁此瞻部洲中一切塔,若毁谤契经,此罪极尤重;若杀尽殑伽沙数阿罗汉,若毁谤契经,此罪极尤重。”杀一阿罗汉即可堕入无间地狱,何况杀无数阿罗汉,然而舍法罪又比此罪更严重。又《般若八千颂》云:“何人若造五无间,不及相似谤佛法。舍利子,若以舍法心云‘此法非为汝与吾等应学,因此法不应理,此法非能调伏,此法非本师之教,此法非佛说之语。’如是说已,自己舍法,令他人不起信,毁坏自他之心,扰乱自他之心……。舍利子,吾不愿闻彼人之名,况复与他相触。”又云:“其谤法者,舍弃一切三世如来正等觉智,又舍一切种智。是故损毁诸正法,以此业感,于地狱中焚烧俱胝万年也。其后虽从彼地狱中解脱,又转移他方世界之地狱,此狱坏时,又迁往他方世界之地狱而受焚烧之苦也。复次转生旁生界之阎罗世界,彼等处尽业已,一旦转为人身,然以往昔种种谤法、舍法之罪成熟,无论生于何处皆成盲者、粪扫者、劣种者、竹工者、瞎眼者、鼻舌手足不全者,麻疯病、癍病者、驼背者等,或生于不闻三宝名之地也。”《意护续》云:“若谤普贤密意法,乃至虚空之边际,死后堕入金刚狱。”《眼珠续》云:“浊时众生增盛烦恼及邪见,以嫉妒心舍弃佛法,尤其诽谤密法者,然以彼舍法罪,堕入无间地狱、金刚地狱等无边恶道受大苦楚。”又《毗卢遮那菩提续》云:“将来诸未证心性而迷乱者或云,此法并非佛说之语,乃由臆造者所造。秘密主,彼等愚人,将入二道,一为地狱,二为旁生。秘密主,吾言彼等无有稍许善根也。”
既然谤法,定犯根本罪,后当感受极重苦果,那么发大乘菩提心的修行人为什么不谨慎护持此戒呢?!《涅槃经》云:“迦叶,世间众生有三种病极难消除,一谤大乘法,二造五无间罪,三生邪见。”《诸法摄要经》云:“文殊室利,若有人思维佛说之法中,或为胜妙,或为不胜妙,则彼舍正法也。若说此法为应理,彼法不应理,则彼舍正法也,并已诽谤善逝,诋毁僧众也。”
我等大师释迦牟尼佛以种种方便善巧给众生开示解脱大道,对应于众生的八万四千烦恼而施设八万四千法门。所谓归元无二路,方便有多门。如《大乘起信论》云:“佛出于世,欲令一切众生究竟离苦得乐故。”《无量义经》云:“法水本一,而以江河池井相各不同。”如《遗教经》云:“知我说法,犹如食蜜,中边皆甜。”佛陀又于《大般涅槃经》云:“教行有殊,理果不别。”即教法及修行方式虽然不同,但究其义理及所得果位无有差别。《大集经》云:“五部虽别,不妨诸佛法界涅槃。”因此,后学者不应执持一法而诽谤余法。
佛陀于多生累劫中修行菩提,为求正法作了种种苦行,舍了无数身命,如《华严经》云:“剥皮为纸,析骨为笔,刺血为墨,书写经典,积如须弥。”同样,诸祖师大德在弘传佛法过程中亦历尽艰辛。比如天台智者大师为了能见到《大佛顶首楞严经》天天祈祷礼拜,拜求十八年。后来感得印度大德般刺密谛尊者将这部佛经带到汉地。当时,《大佛顶首楞严经》在印度为国宝,不准外传,尊者将此经写在羊皮上,再缝到自己的肌肉中,待伤口愈合,他乘船从海路启程来到汉地的广州,然后再剖开自身肌肉,取出写有经文的羊皮,经清洗后,辨认翻译。从此经的弘传可推知余经。又如常啼菩萨为求般若波罗蜜多法要,割肉折骨以为供养,又与五百眷属各自刺破血管,洒鲜血于地,清扫道场。如此等等感人肺腑的求法事迹多不胜数,既然知道诸佛经法如此而来,我等有幸得闻,当倍加珍惜,万万不可诽谤舍弃。
再者,佛法大海深广无边,唯佛与佛乃能究竟通达。诸大菩萨、大阿罗汉尚需仰仗佛的加持方能解悟,我等凡夫有情缘何妄加评论是非善恶!诸祖师大德观众生的根器差别,对佛法有选择地加以弘扬,虽宗派各别,但皆阐佛密意,圆融无碍。道宣律师曰:“理本一也,悟有浅深,由机涉明昧,计有利钝,故入观也,人法双亡,及其出也,不无缘习。”即法界理体平等无二,但证悟有深有浅,根器有利有钝,当入定观察